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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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2006年4月10日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1 总则

1.1本指南依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与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是实施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2本指南适用于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在鉴定评审中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开展工作。

2引用文件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4《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5《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2.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2.7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3 许可鉴定评审基本过程

3.1许可过程

首次许可:申请—受理—试安装—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增项或升级许可(已被许可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增加许可项目或申请提高级别):申请—受理—试安装—鉴定评审—审批换发新证。

换证许可: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4 申请

4.1 符合《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规定的单位,按照申请书填写说明,客观、认真、详细地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可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网址:)。将其一式四份,并附下列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情况介绍(应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人员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

(3)质量管理手册;

(4)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4.2 申请增项或升级许可的单位除提交上述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交现许可证的复印件。

4.3 申请换证许可的单位应在其许可证有效期满之前6个月,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5 受理

5.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受理其申请做出决定,并出具书面的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5.2 已经受理的申请取证单位,可从事受理范围内的试安装改造工作。试安装改造有效期为一年(包括试装评审时间)。由于大型电站锅炉安装改造工期较长,允许申请1级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的单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试安装改造有效期一年。

5.3 申请换证单位的《申请书》被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即可与评审机构接洽,了解咨询相关事宜。约请锅炉安装改造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

5.4 申请取证单位和申请提高级别的取证单位,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试安装改造有效期内约请锅炉安装改造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逾期不申请鉴定评审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

6 鉴定评审

6.1 约请

6.1.1 申请单位在批准受理后,即可与鉴定评审机构接洽,了解咨询相关事宜。

6.1.2 申请首次许可、增项或升级许可的申请单位,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应当在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控制下试安装至少一台产品,并且试安装产品类别应当与申请级别相适应。

6.1.3 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时,请填好《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见附件一),并将《约请函》和以下材料一并送达评审机构:

(1)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应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人员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其中人员情况需按专用表格填写,表格可从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网站下载,网址:;

(3)试安装工程情况;

(4)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文本,控制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目录;

(5)锅炉安装改造相关的法规、规程和标准目录;

(6)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换证申请单位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原《许可证》复印件;

(2)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3)取证以来施工业绩清单;(施工数量、施工典型设备情况)

(4)取证以来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

(5)质量事故处理情况资料。

6.2 约请接受和签定评审协议

6.2.1 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后,将与申请单位协商签定鉴定评审协议,同时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本评审指南和相关资料。

6.2.2 申请单位应在签约后实施现场评审前,将鉴定评审费用交至评审机构。

6.2.3 评审机构应按规定内容和时限完成全部评审工作。

6.2.4 评审机构不接受约请,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并且在收到约请函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

6.3 鉴定评审工作安排

6.3.1 资料确认

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6.3.2 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

资料确认符合规定的,评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所商定的日期应当确保评审机构在接受约请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在实施现场鉴定评审的7日前,评审机构应当向申请机构寄发《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抄送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3.3 评审组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由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组一般由3名评审人员组成,最多不超过5人,其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许可项目相适应,并且应当与申请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

6.3.4 现场鉴定评审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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