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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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 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 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定义需把握三点:
–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 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 的关系的法律。
– 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 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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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
⑴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管理中较为有效的手段 环境保护实质上就是环境管理。其主要手
段是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 手段等。而法律手段较为有效。这是因为,法 律具有强制性特点。
此外,具有较好的宣传教育的作用。 ⑵ 环境保护法和客观规律
环境保护法必须以生态规律为依据。 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 要求。 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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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987年,徘徊阶段:
1982年,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也对国家机构进行了调整。
1982年12月29日,国务院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其业 务并入新建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为该部一个局,称环境保 护局。随后,绝大多数地方人民政府也将原设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机构与城乡建设部门合并。
– 全国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都成立了省一级的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机构, 一些市人民政府也根据需要设立了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机构 与此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 和实际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如石油、化工、 冶金、纺织等部门,和一些大、中型企业,也建 立了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环境 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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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依法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 指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
– 行为:作为;不作为 – 物:主要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
境要素;如:水、大气、土地、森林(一般指物)
内容:权利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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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 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是非物质的思想社会关系,由社会物质生产关 系决定;但更主要的是受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然规 律的制约 3、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
– 主体: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法律依据: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 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平等、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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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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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指国家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 ,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 不健全到逐步健全,大体经历了起步阶段、初创阶 段、徘徊阶段、发展完善阶段等四个阶段。已经形 成了一个比较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需要的完整 体系。 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统一监督管理 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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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1978年,起步阶段: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1973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 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后,国务院在批转发表的国家计划委 员会《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时指 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精干的环境保护机构,给他们 以监督、检查的职权。” 据此,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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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至今,发展阶段:
1988年,国务院决定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的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机关,同时仍 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统称国家环境保 护局。 1989年12月29日,经修订后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一 次以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形式,在第七条中明确规定 了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部级 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 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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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关系
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法 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 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 – 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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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
以现行的环境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法
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⑴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
利用自然资源 ⑵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发展”。
“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发展”是辩证的关系。
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正
确的。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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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概述
概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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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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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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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三、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四、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五、环境保护法体系 六、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 制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行政规章, –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 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一个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环境监督管理 机构建设的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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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981年,初创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 的发展时期。 –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
这种调整意在将不上编制的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入一 个较高级别的常设机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加强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工作。但是,由于认识不足,合并后反而削弱了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改变这种现象,1984年5月,国务院决定成立环境保护委员 会,以加强对全国环境保护的统一领导和部门协调。同年年底,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的环境保护局对外称国家环境保护局, 享有相对独立性。随后,一些地方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也作 了相应的调整。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 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 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定义需把握三点:
–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 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 的关系的法律。
– 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 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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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
⑴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管理中较为有效的手段 环境保护实质上就是环境管理。其主要手
段是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 手段等。而法律手段较为有效。这是因为,法 律具有强制性特点。
此外,具有较好的宣传教育的作用。 ⑵ 环境保护法和客观规律
环境保护法必须以生态规律为依据。 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 要求。 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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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987年,徘徊阶段:
1982年,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也对国家机构进行了调整。
1982年12月29日,国务院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其业 务并入新建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为该部一个局,称环境保 护局。随后,绝大多数地方人民政府也将原设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机构与城乡建设部门合并。
– 全国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都成立了省一级的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机构, 一些市人民政府也根据需要设立了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机构 与此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 和实际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如石油、化工、 冶金、纺织等部门,和一些大、中型企业,也建 立了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环境 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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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依法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 指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
– 行为:作为;不作为 – 物:主要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
境要素;如:水、大气、土地、森林(一般指物)
内容:权利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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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 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是非物质的思想社会关系,由社会物质生产关 系决定;但更主要的是受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然规 律的制约 3、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
– 主体: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法律依据: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 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平等、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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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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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指国家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 ,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 不健全到逐步健全,大体经历了起步阶段、初创阶 段、徘徊阶段、发展完善阶段等四个阶段。已经形 成了一个比较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需要的完整 体系。 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统一监督管理 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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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1978年,起步阶段: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1973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 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后,国务院在批转发表的国家计划委 员会《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时指 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精干的环境保护机构,给他们 以监督、检查的职权。” 据此,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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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至今,发展阶段:
1988年,国务院决定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的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机关,同时仍 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统称国家环境保 护局。 1989年12月29日,经修订后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一 次以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形式,在第七条中明确规定 了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部级 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 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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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关系
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法 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 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 – 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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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
以现行的环境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法
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⑴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
利用自然资源 ⑵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发展”。
“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发展”是辩证的关系。
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正
确的。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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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概述
概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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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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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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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三、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四、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五、环境保护法体系 六、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 制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行政规章, –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 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一个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环境监督管理 机构建设的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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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981年,初创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 的发展时期。 –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
这种调整意在将不上编制的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入一 个较高级别的常设机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加强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工作。但是,由于认识不足,合并后反而削弱了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改变这种现象,1984年5月,国务院决定成立环境保护委员 会,以加强对全国环境保护的统一领导和部门协调。同年年底,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的环境保护局对外称国家环境保护局, 享有相对独立性。随后,一些地方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也作 了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