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十二五”时期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意见
《“十二五”时期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意见》有关精神解读
的突 出体制机制 问题。
( 中央编 办政 策法规 司供稿 )
虑 和安 排 ,为实 现政 府组 织机 构及 人员 编{
步深 化 ;三是分 类推 进事 业单 位改 革取 得 阶段 性 成
果 ;四是 机构 编制 管理得 到规 范 和加强 ;五 是机 构 编制 法制化 建设 取得 实质 性进 展 ;六是 机构 编制 部 门 自身建设 明显加强 。
化 、规 范化 、法制化 的根本转变奠定 基础 。
人治 理结 构 ,优化公 益 服务 资源 配置 。五是 深化 其 他领 域 和环节 体制 机制 改革 。继续 抓住 一些 重点 领 域和 关键 环节 ,深化 改革 ,解 决制 约经 济社 会发 展
四、“ 十二五’ ’时期机构编 制工作的 目标是什 么?
答 :“ 二 五 ” 时期 机 构 编 制工 作 的 总 体 目标 十
妥 、循 序 渐 进 ,做 到 长 远 目标 与 阶 段 性 目标 相 结 合 、全 面推 进与 重点 突破 相结 合 ,协调 推进 改革 、
管理 、法制化和 自身建设各 项工作 。
进从 事生 产经 营活 动事业 单位 转企 改制 工作 ;推 进 从 事 公益 服务 事业单 位 改革管 理体 制 ,建立 健全 法
答 :一 是 要 更 加 注 重 围 绕 中心 、服 务 大 局 ,
始终 服务科 学 发展 主题 和加 快转 变经 济发 展方 式主
线 ,服务 保障 和改 善 民生 ,着力 破解 涉及 人 民群众
预 ;调 整 和 规 范 政 府 管 理 事 项 ,健 全 政 府 职 责 体
系 ,全 面正确 履行 政府 职能 ;理 顺职 责关 系 ,明确 和强 化部 门责 任 ,合理 划分 各级 政府权 责 。二 是深 化 国务 院机 构改 革 。坚定 推进 大部 门制 改革 ,进一 步 优化 国务 院组 织结 构 ,完善行 政运 行机 制 ,提 高 政 府整 体效 能 。三是 深化 地方政 府机 构改 革 。与 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甘政办发[2012]122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2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十二五”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甘肃省“十二五”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十二五”时期,是甘肃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阶段。
为进一步明确全省农村经济未来五年的发展方向、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构筑西部生态屏障,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甘政发〔2011〕21号)总体部署,特制定本规划。
一、甘肃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一)“十一五”甘肃农村经济发展成就。
“十一五”期间,甘肃省认真落实中央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着力加强“三农”工作,全力实施“促农增收六大行动”,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一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
到2010年底,农业总产值和增加值分别达到1057.2亿元和575亿元,较2005年分别增长102.7%和86.7%;全省粮食总产量年均递增27%,实现连续7年增产,2010年达到958万吨,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迈上900万吨台阶;肉类产量达到86.78万吨、蔬菜产量1208万吨、禽蛋产量10.7万吨、奶产品44.79万吨、水产品1.23万吨,全省粮食和主要农产品均衡供应能力显著增强。
甘肃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指南
甘肃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指南1 甘肃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课题指南“十二五”期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机遇期。
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统筹推进具有甘肃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是实现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根本转变的关键时期。
提高国民素质更好地发挥优秀人才的作用对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
也为教育科研提出许多新的课题。
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及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纲要》的精神甘肃省教育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课题指南》供选题立项参考。
一、甘肃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课题指南编制总的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应用性、对策性研究和实证性研究为主的研究方向为教育宏观决策服务为指导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实践服务推进教育理论创新促进全省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甘肃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课题指南编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两个面向。
一方面要面向全局注重突出与国家教育科学“十二五”的对接将我省教育科学融入到全国教育改革发展的大背景中去新起点大视野宽领域全方位地思考和勾划课题选题方向。
另一方面要面向我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积极引导教育科研紧贴教育宏观决策紧贴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紧贴学科研究前沿紧贴热点难点求真务实创新管用。
2、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指南》要坚持有限目标突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德育等重点领域注意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传统学科和薄弱学科。
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先为有所后为。
3、坚持教育内外部相结合。
《指南》既要立足教育但又不局限于教育既要紧密联系教育来思考教育又要跳出教育来思考教育。
选题既要着重考虑有关教育内部急需研究的问题同时又要考虑与教育紧密相关的问题把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事业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06•【字号】省委发[2001]28号•【施行日期】200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1〕28号2001年4月6日)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及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以及中央关于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省农村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以目前正在开展的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为动力,紧密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大力精简机构人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全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政治稳定。
二、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改革的目标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乡镇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乡镇管理体制。
(二)改革的原则1.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变工作作风,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上来。
2.权责一致的原则。
兰州大学“十二五”建设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41)
编制“十二五”规划,应当准确把握和正确对待学校在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着眼于提高学校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要制定明确的定量指标,又要提出科学合理的定性目标;既要有预期性指标,又要有约束性指标。要增强规划的针对性,避免面面俱到或片面强调,确保规划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约束性。
兰州大学“十二五”建设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规划对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做好《兰州大学“十二五”建设与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照党的十七大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为主要依据,紧密结合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立足学校实际,着眼学校未来,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革创新,突出特色,依照学校提出的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科学制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校“十二五”规划。
(三)统筹兼顾,加强规划的协调性和关联性
1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定位,突出规划的前瞻性和可行性
编制“十二五”规划,必须科学分析学校面临的形势,准确把握现有基础和发展潜力,科学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在确定发展目标、发展思路和主要措施时,整体考虑,精心设计,做到既立足现实又富有远见,既体现进取精神又切合学校实际,使“十二五”规划既具有显示度、前瞻性,又具有科学性、可行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城镇住房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6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城镇住房规划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城镇住房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十二五”城镇住房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甘肃省“十二五”城镇住房规划在认真总结“十一五”时期我省城镇住房发展情况,综合分析全省住房和房地产形势的基础上,根据《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甘政发〔2011〕21号),结合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编制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的主要成就“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住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住房建设明显加快,居住水平明显提高,人居环境显著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日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为我省“十二五”时期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工作、实现“住有所居”的总体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截至2010年底,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7.89平方米,比2005年的人均18.59平方米增长9.3平方米,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房地产业快速发展。
“十一五”期间,全省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873亿元,全省城镇住房完成投资840.47亿元,城镇住房竣工面积完成2778.98万平方米。
全省商品房累计竣工2344.94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累计竣工2018.75万平方米。
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扩大。
到2010年末,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到1178家,比2005年末的843家增长39.7%。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0•【字号】甘政办发[2011]259号•【施行日期】201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5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十二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甘肃省“十二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更好地适应我省“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1〕14号),结合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出、按需施教、科学管理的方针,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以优化公务员知识结构为主线,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战略任务,大力加强我省公务员培训工作,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顺利实现我省“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要求。
1.紧扣中心,按需施训。
以培训需求为导向,围绕“十二五”期间我省科学发展战略目标,筹划公务员培训工作。
准确把握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公务员个人成长需求,实现公务员培训规模和质量效益相统一。
2.注重质量,提高实效。
坚持将提高公务员培训质量和实效作为基本要求,将服务大局、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成效作为检验培训质量的根本标准,注重能力建设、学风建设,切实增强广大公务员服从和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意识和本领,努力将培训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培训的实际效果。
关于做好工业和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云工信规划[2009]642号
按照全国工业和信息化 “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工信委主任办公会的要求,现将
做好工业 和信息化 “ 十二 五”规划 编制工作 的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
一
、
高度重视规划编 制工作
“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积极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 、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目标的关键
四 、规划 编 制 架 构 和 范 围
“ 十二 五”规划 体系 总体分 为两个层 面 :一是 综合 类规 划 ;二是 专项 规划 ,包括 行业 规 划 、专 题规 划及 区域规 划三类 。综合 规划是 当地 的 《 “ 十二 五”工业 和信息 化发展 规 划纲 要》 ( 以下简称 《 划纲 规
五年发展 的纲领 。
三 、坚持规划编制基本原则
8
调整 结构加 快发展 。坚 持从 实 际出发 ,在发 展 中 调整 结 构 ,在调 整结 构 中加快 发 展 ,形成 以高新
技术产业为先导 、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现代能源产业为基础、生产服务业 为保障、绿色制造为方 向的
现代产业体系 ,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既要与省的总体规划相衔接 ,又立足当地实际和发展要求 ,围绕工业和信息 化发展的重大问题,落实党委、政府领导有关重点工作 的要求 ,加大工业投资力度 ,改进和强化经济 运行调节 ,培养发展重点骨干企业,大力发展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特色产 业集群,打造新型工业化核心区 ,加速工业和信息化融合 ,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 统筹兼顾和谐发展。将工业 和信息化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起来考虑 ,处理好 当前工作与中长 期发展 的关系,做好规划编制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的衔接。注重处理好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甘政办发[2011]182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甘肃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甘政发〔2011〕21号),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甘发〔2010〕9号),充分发挥甘肃省旅游资源优势,实现“十二五”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旅游业发展现状一、“十一五”旅游业发展回顾“十一五”期间,甘肃省旅游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旅游产品体系渐趋完善,旅游市场得到较大程度拓展,旅游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旅游业的带动功能和民生效应逐渐扩大,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日益显著,特别是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旅游产业实现“三年翻番与质量提升计划”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09〕40号)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经过三年努力,2010年全省旅游人数达到4291.4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237.2亿元,旅游业总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5.7%,圆满完成了“三年翻番”的目标任务。
(一)旅游产品内涵不断丰富,产品体系逐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随着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绿色生态旅游和民俗旅游资源的逐步开发,全省旅游资源整合开发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各地形成了旅游产品差异化发展、优势互补的态势,旅游产品开始由单一的观光型向多元化产品体系转型。
甘肃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07•【字号】甘政发[1990]71号•【施行日期】1990.05.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5月7日甘政发〔1990〕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事业机构编制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机构,是指从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服务,处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活动之外,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创造利润和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第三条事业机构的范围包括:(一)教育事业单位;(二)科研设计勘探事业单位;(三)卫生事业单位;(四)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单位;(五)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事业单位;(六)农林水牧渔业、气象事业单位;(七)社会福利城市公用和交通事业单位;(八)机关附属事业单位;(九)公检法司事业单位;(十)其它事业单位。
第四条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级别建制、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编制数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工资基金、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各级编制部门是事业机构编制的职能管理部门。
各级计划、组织、劳动、人事、财政、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编制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编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编制部门管理事业机构编制的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二)制定和执行事业机构编制控制计划;(三)具体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四)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编制定员标准和内部人员结构比例;(五)检查监督事业单位编制的执行情况;(六)审核各事业单位的分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七条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甘政办发[2012]152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52号2012年6月1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贯彻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贯彻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国务院批复实施的《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发改西部〔2012〕340号,以下简称《规划》),是指导“十二五”时期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的纲领性文件。
为了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和《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甘政发〔2011〕21号),就我省“十二五”时期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规划》的总体要求2000年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时期,全省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
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交通、水利、生态保护、城乡基础设施等一批重点工程付诸实施;特色优势产业快速发展,新能源基地建设、装备制造业、新材料等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民生改善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社会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以资源利用为重点的境外投资初见成效。
总的看,西部大开发以来的十年,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最快、城乡面貌变化最大、人民群众得实惠最多的十年,为全省“十二五”转型跨越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甘政办发[2009]202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02号2009年11月1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设立甘肃省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
(三)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学校的地方设置标准,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
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负责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教学指导和教学评估等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甘政发[1980]15号
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1980年1月20日甘政发〔1980〕15号)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使党政机关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级编制委员会是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在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管理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党、政、群机关,下同)和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的机构编制。
省编制委员会是全省机构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拟订编制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平衡、调整全省行政编制分配方案;拟定和审查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省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和机关附属机构的编制方案;总结交流编制工作经验,办理编制统计;做好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二条机构编制的管理,必须贯彻“精兵简政”的方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工不宜过细,不强求上下对口,力求精干、灵活,减少层次,以利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工作效率。
人员编制,既要适应工作需要,又要注意精简节约,在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础上,重点配备,合理使用。
确定机构编制,必须坚持先定任务,后定机构,再定人员编制。
第三条机构编制的管理,必须依照规定严格履行批准手续。
一、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1.全省国家机关行政机构人员编制总额的核定;2.省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3.省高等院校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通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通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甘发改规划[2012]136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通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甘发改规划[2012]13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通信业“十二五”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厅通〔2010〕138号)的要求,由省通信管理局编制完成了《甘肃省“十二五”通信业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甘肃省“十二五”通信业发展规划第一章甘肃省通信业“十一五”发展回顾“十一五”期间,甘肃省通信业紧密围绕《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工信部和甘肃省委、省政府各项政策,积极开展3G建设,拓展业务应用,加大创新力度,加快行业转型步伐,全行业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
2010年基础电信企业完成业务总量448.2亿元、业务收入117.7亿元、电信增加值53.8亿元;固定电话用户达到411.9万户,普及率15.6部/百人;移动电话用户达到1390.1万户,普及率52.8部/百人;固定互联网用户达到123.2万户,其中宽带接入用户112.2万户;移动互联网用户900.5万户,其中上网卡用户35万户;大部分指标超过“十一五”发展目标。
一、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市场格局进一步优化(一)基础网络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0年末,全省固定长途电话交换机容量达到25.36万路端,局用交换机容量达到439.1万门,接入网设备容量达到353.1万门,移动电话交换机容量达到1940万户,光缆总长度达到22.45万公里,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达到172.3万个,基础网络服务能力得到较大提升。
机构编制工作意见建议3篇
机构编制工作意见建议3篇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从严从紧控制机构编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严格有效的执行了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机构编制管理。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一)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省在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内分配下达给各地和省级各部门,各地各部门不得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自行增加用于行政机构的编制。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清理核销自定编制和混用的事业编制,超过中央下达行政编制的现有人员,通过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消化解决,同时,要盘活现有行政编制存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数、财政供养数的一一对应。
今后,各级行政机构将不再出现新的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二)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业编制的核定,既要考虑当地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又要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
国家已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从严从紧核定;没有定编标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大小、任务轻重、社会功能、服务范围等因素,进行通盘综合考虑,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定编。
新设置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所需编制,以及现有事业单位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确需增加编制的,应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要严格按程序办理。
事业编制核定以后,严格按照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在编制内配备人员;严禁将事业编制用于行政机构,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三)加强领导职数管理。
建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必须严格按照同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方案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甘政办发[2011]189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十二五”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甘肃省“十二五”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前言甘肃省有56个民族成份,少数民族人口241万人,占全省总人口9.4%。
本规划所指民族地区是指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天祝藏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共21个民族县市,总人口333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2.9%,国土面积1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40%。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52号)要求,依据《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甘政发〔2011〕21号)精神,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环境条件一、发展基础“十一五”以来,全省民族地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历史机遇,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扩大内需的重大决策,成功克服汶川特大地震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不利影响,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认真组织实施《甘肃省民族地区“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甘发改规划〔2006〕999号),经济发展保持较快增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特色产业发展取得突破,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民族团结,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如期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甘政办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级土地登记职责移交市县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贯彻落实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拟订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
指导市州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编制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本办法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第三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工作;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坚持集中管理、依法审批,精简、统一、效能,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第六条依照法定程序设置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设置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核定编制,应当考虑财政供养能力,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对擅自设置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第七条上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不得干预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不得要求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除专项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外,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第八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机构编制时,应当考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际需要;第二章行政机构的机构编制管理第九条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参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确定,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协调;第十条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进行;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一条坚持一项职责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确需多个行政机构承担的职责,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分清主次责任;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办事机构,或者根据工作实际设立若干岗位;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设立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不得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设立时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四条行政机构的名称、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委员会、厅、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厅级;其内设机构称处、室,机构规格为处级;二市州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委员会、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处级;其内设机构称科、室,机构规格为科级;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科级;四部门管理机构的规格,根据其主管部门的规格确定;五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根据派驻地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机构规格确定;第十五条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四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省直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第十六条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应当制定方案;一设立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机构的名称、规格、职责和隶属关系;3.与相关行政机构的职责划分情况;4.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5.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二撤销、合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撤销、合并机构的依据和理由;2.撤销、合并机构后职责的转移情况;3.撤销、合并机构后编制调整和人员安置意见;三变更行政机构名称、规格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规格、职责和隶属关系;3.内设机构的调整和职责划分情况;4.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情况;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在必要时,经批准可以设置派出驻机构;派出驻机构的设置,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参照内设机构的审批程序办理;第十八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批准的行政编制,对全省行政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分配使用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行政编制限额内,分配使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专项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相关省直行政机构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行政机构的职责和工作需要,核定编制;行政编制在机构设立时一并核定,并根据职责的变化,适时调整;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工勤技能人员,按行政编制的比例配备,并应控制在15%以内;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4—5名;二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3—4名;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2—3名;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一编制在5名以下的,核定1—2名;二编制在6—10名的,核定2—3名;三编制在11—20名的,核定3—4名;四编制在21名以上的,核定4—5名;第二十五条行政机构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国家公务员;第三章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第二十六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论证报告和证明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机构规格、设立目的、隶属关系、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来源及其它文件和资料;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一厅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该工作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二市州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三县市区所属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一厅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为处级建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二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为科级建制;市州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由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三事业单位内设的专业技术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根据工作需要由事业单位自行设置;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能够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与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市场中介组织等名称相区别,一般称院、校、所、站、台、社、团、中心,不使用厅、局、办、厂、公司、学会等名称;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职责应当以举办宗旨、公益服务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确定;在批准设立时,应明确职责配置,合理界定职责范围;除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构依法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应当根据其职责配置的不同情况,确定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补贴或者自收自支;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变更或者撤销:一改变机构名称、加挂牌子;二改变机构规格、隶属关系和经费来源;三机构合并、分设、划转或者转制;四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撤销;五职责任务消失;六其他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事项;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变更、撤销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方案包括下列事项:一变更、撤销的理由和依据;二变更、撤销后职责任务的转移情况;三变更、撤销后编制调整和人员安置意见;四变更、撤销后资产处置和债权债务清算意见;第三十四条按本办法的规定批准设立、变更、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第三十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定编标准,核定事业单位的编制;没有定编标准的,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核定;第三十六条核定事业编制,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一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人民政府直属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市州事业编制和乡镇事业编制进行总量控制;二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事业编制调控数内,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县市区事业编制进行总量控制;三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省、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事业编制调控数内,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审批和管理;第三十七条在核定事业单位编制时,应当核定人员结构比例;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三种人员结构比例按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八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批准合并、分设的事业单位,应当重新核定编制;对撤销、转制的事业单位,应当核销编制;对职责任务、隶属关系、经费来源等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变化调整编制;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一编制在10名以下的,核定1—2名;二编制在11—50名的,核定2—3名;三编制在51—100名的,核定3—4名;四编制在101—200名的,核定4—5名;五编制在201—400名的,核定5—6名;六编制在401—600名的,核定6—7名;七编制在601名以上的,核定7—8名;编制在1000名以上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领导职数;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一编制在5名以下的,核定1—2名;二编制在6—10名的,核定2—3名;三编制在11名以上的,核定3—4名;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不确定机构规格、由事业单位自行设置的内设专业技术机构,不核定领导职数;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制定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三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四机构限额、编制总量的控制情况;五职责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执行情况;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情况;八机构编制的统计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机构编制年度考核制度;机构编制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的内容;第四十四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设置的具体机构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相对应;第四十五条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如实报告其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准确提供机构编制统计数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第四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依据;第四十七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将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政策、管理权限、审批程序、办理结果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对举报者应当予以保密,并对举报的事项及时查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职责、规格、名称和隶属关系的;三擅自增加人员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四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配备工作人员,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五违反规定为超编人员办理录聘用、调配手续的;六违反规定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人员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七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八隐瞒、谎报、拒报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及统计数据的;九妨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十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十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省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7日颁布的甘肃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发〔1990〕71号同时废止。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2.09•【字号】省委发[1995]4号•【施行日期】199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1995]4号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省委、省政府同意《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为了保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能够顺利实施,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机构分类、名称和规格省委工作部门称部、委、厅、室,为正厅级;省政府工作部门分为两类:一类为政府组成部分,称委、厅,为正厅级;一类为政府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称局、办,维持原规格不变,另设部、委、厅管理机构,称局、办,原则为副厅级。
部、委、局、办的内设机构称处、室,均为正处级。
二、“三定”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工作是这次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搞好。
“三定”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的主要职能和转变职能的具体措施;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分工及协调意见;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总额及领导职数;后勤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人员分流的措施和需要相应调整的事业单位和公司等。
(一)定职能:定职能是定机构、定编制的依据,是落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的前提。
先由进行“三定”的部门,将原有的职能及合并单位的职能逐条列出,加以分析,按照政企、政事分开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提出本部门的职能和主要职责。
对不需要保留的职能进行调整、下放或转移,对与其他部门交叉重叠的职能,先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协商不通或意见不一致时,由省编委办公室协调,对有关协调分工的一些重大问题,提请省编委会议审定,特别重大的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
关于“十二五”时期甘肃转变发展方式的思考
关于“十二五”时期甘肃转变发展方式的思考
王顺安
【期刊名称】《资源环境与发展》
【年(卷),期】2010(000)004
【摘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战略任务,也是"十二五"期间必须牢牢抓住的工作主线,科学理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时代要求和重点内容,对于制定好甘肃省"十二五"发展规划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总页数】2页(P14)
【作者】王顺安
【作者单位】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调研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
【相关文献】
1.转变发展方式加速产业升级——对“十二五”河北省墙体材料工业发展的思考[J], 王树林
2.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城镇化为依托我国钢铁行业"十二五"发展思考与2011年市场展望 [J], 戚向东
3.哈尔滨“十二五”时期转变发展方式的主要内涵 [J], 肖伯冬;庄美男
4.“十二五”时期湖北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J], 成丽娜
5.试论“十二五”时期我国制造业转变发展方式之对策——以2011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为例 [J], 胡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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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十二五"时期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做好"十二五"时期全省机构编制工作,根据《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甘政发〔2011〕2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全省机构编制工作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一)"十一五"时期全省机构编制工作的主要成就"十一五"时期,在各级党委、政府、编委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加强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加快推进机构编制法制化进程,全面加强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初步形成改革、管理、法制化建设"三位一体"和自身建设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
1、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新成就。
着眼于解决制约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把深化改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力加以推进。
根据中央、国务院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组织起草了《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等总体改革文件,明确了深化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和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研究制定了《关于严明纪律切实保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冻结人事编制的通知》和《关于严禁部门干预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等配套政策文件,确保了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顺利完成。
着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点加强了宏观调控、能源管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职责。
进一步理顺了部门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了部门责任。
整合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制迈出重要步伐。
扎实开展了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
按照中央要求,积极稳妥开展事业单位改革试点,配合推进教育、卫生、文化、交通、水利等行业体制改革,研究解决了一些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2、优化配置执政资源,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取得新突破。
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思路,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坚持对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改善国计民生、有利于加强生态建设的机构编制事项给予优先支持。
通过动态调整,余缺调剂,办理了一批促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重点保障了教育、卫生、交通、抢险救灾和处突维稳等工作对机构编制的需要,有效缓解了满足事业发展需要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之间的矛盾。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加大力度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取得了显著成效。
制定印发了《关于对全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进行调整的通知》,对全省事业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
印发实施了《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扎实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初步解决了超编进人、混编混岗的问题。
报请省编委会议批准,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甘肃省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办法》,建立了专项资金,对全省机构编制工作实行考评奖励。
建立了全省机构编制系统联席会议制度,加大了对机构编制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力度。
将机构编制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全省干部监督工作范围,拓展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领域。
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电子政务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制定了《甘肃省事业单位年度检验试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3、推进依法行政,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迈出新步伐。
加快推进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进程。
以省政府令颁布实施了我省第一部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了《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印发了《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积极推进机构编制标准制定工作,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编制标准》、《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甘肃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等,机构编制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
4、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跃上新台阶。
根据形势任务需要,调整完善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体制,省市县三级机构编制部门全部单设,列为同级党委工作部门,修订印发了机构编制部门"三定"规定。
扎实开展全省机构编制系统自身建设年活动,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基础建设,强化工作职能,健全内部机构,加强教育培训,充实加强领导班子和人员力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二)"十一五"时期全省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经验"十一五"时期机构编制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一是坚持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统一领导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保证。
机构编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协调沟通任务重,各项工作只有始终坚持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的统一领导,才能有效推进,取得实效。
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自觉把机构编制工作放在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去落实,才能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体制机制保障。
三是坚持服务民生、服务发展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着眼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重托。
四是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方法。
只有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规范工作程序,努力建立起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才能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
(三)"十二五"时期全省机构编制工作面临的形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面临着重大的发展机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任务艰巨而光荣。
从国家宏观指导政策看,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新要求。
从省情看,《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建设工业强省、文化大省、生态文明省和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示范区,坚持"四抓三支撑"的总体工作思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强化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锐意改革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努力推动甘肃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要实现以上目标,必须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探索大部门制改革,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当前,我省的各项改革事业已经进入关键时期,每一项新的改革举措,都涉及权力和利益的再调整、再分配,改革的阻力和难度日益加大。
全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必须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全面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
二、"十二五"时期全省机构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第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大力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加快推进机构编制法制化进程,全面加强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深入推进改革、管理、法制化建设"三位一体"和自身建设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机构编制工作始终服务科学发展主题,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破解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体制机制问题。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相协调,坚定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立足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的关系。
3、精简效能、开拓创新,着眼优化配置执政资源,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着力破解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与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难题。
4、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中央要求和甘肃实际相结合,协调推进改革、管理、法制化和自身建设各项工作。
(三)主要目标紧紧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
1、政府职能转变取得突破性进展。
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基本实现,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大幅减少。
政府职责体系更加健全,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加强。
公共资源更多的向民生领域倾斜,初步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2、各级政府机构改革继续深化。
政府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大部门制稳步推进,职责分工和部门责任更加明确,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行政层级进一步优化。
各级政府机构改革成果切实巩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突破。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