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案例6:意外伤害保险给付金额计算).
十大保险理赔案例
2015十大人寿保险理赔案例一、“6•1东方之星旅游客轮翻沉事故”理赔案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风险类型:意外风险赔付金额:7家寿险公司共计赔付4440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6月1日晚,“东方之星”号游轮在湖北荆州监利县境内发生翻沉,事故造成442人遇难,获悉客轮翻沉事件后,保险行业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积极开展客户信息查询,安抚被保险人家属,开通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开展异地理赔、上门理赔等。
在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征集过程中共7家寿险公司报送了理赔案件。
其中,太保寿险赔付合计3687万元、中国人寿赔付546.31万元、平安养老赔付170余万元、人保健康赔付20万元、光大永明赔付10.5万元、中邮保险赔付5.42万元、人保寿险赔付2.39万。
上述7家寿险公司共赔付4440余万元。
案件特点:该事件是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导致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涉及险种多,保险业积极配合各方面快速应对、克服困难、积极理赔。
专家点评:在重大突发全体灾难事件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各项工作均做到了快速、及时、细致、周到,既做好了遇难家属的安抚慰问,又在最大化地尊重家属的诉求意愿的基础上完成了理赔工作,体现了保险公司专业的理赔服务,也体现了重大事故面前主动承担风险管理的社会责任,展现保险价值。
二、台湾复兴航空客机空难事故理赔案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交通意外险风险类型:航空意外风险赔付金额:两家寿险公司赔付1588.89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2月4日台湾复兴航空ATR-72班机于上午近11时许在台北市基隆河坠河失联,空难事件共导致43人死亡,1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保险业迅速启动快速反应机制,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跟踪情况进展,及时开启绿色服务通道。
其中中国人寿积极为客户家属提供交通支持、协助客户家属办理入台手续,并对入台家属进行慰问,协助家属处理在台后续事宜。
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
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意外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人身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为受益人提供保障,以应对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意外死亡所带来的经济困难。
赔偿标准对于意外保险合同非常重要,下面给出一份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供您参考。
1. 意外伤残赔偿标准:- 1级伤残:身体残疾程度为80%以上,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100%。
- 2级伤残:身体残疾程度为70%-79%,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80%。
- 3级伤残:身体残疾程度为60%-69%,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60%。
- 4级伤残:身体残疾程度为50%-59%,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40%。
- 5级伤残:身体残疾程度为40%-49%,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20%。
- 6级伤残:身体残疾程度为30%-39%,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10%。
- 7级伤残:身体残疾程度为20%-29%,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5%。
- 8级伤残:身体残疾程度为10%-19%,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3%。
- 9级伤残:身体残疾程度为1%-9%,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1%。
2. 意外身故赔偿标准:- 年龄在18岁以下或65岁以上的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100%。
- 年龄在18-65岁之间的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200%。
3.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赔偿标准:- 飞机、火车、轮船意外伤害: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100%。
- 汽车意外伤害:赔偿金额为合同保险金额的70%。
4. 意外医疗费用赔偿标准:- 住院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为实际医疗费用的80%,但不超过合同保险金额的50%。
- 门诊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为实际医疗费用的50%,但不超过合同保险金额的30%。
- 特殊治疗费用(如手术费用):赔偿金额为实际医疗费用的100%,但不超过合同保险金额的5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为参考,实际赔偿金额还会受到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限制的影响。
在购买意外保险时,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产品的具体保障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等相关信息,以确保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的约定,合理规划保险保障和理赔需求。
【精编范文】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优秀word范文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篇一: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0则第二部分意外伤害保险十则案例1.猝死可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新华网上海4月4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对于一桩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作出判决。
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
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
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
周女士称,其丈夫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
同时,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来自: :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2.气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案情简介:1997年4月11日,被保险人郭某(男)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接受治疗。
在此之前,郭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保单中载明郭某之子为受益人。
5月25日,郭某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突然死亡。
被保险人之子即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认为郭某死亡属于被他人气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
3.是意外伤害死亡还是因病死亡?案情简介:被保险人吕某,男,40岁。
201X年5月,其所在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201X年11月4日,吕某独自一人进山打猎(允许的区域并有持枪证),不慎从树上掉了下来,摔伤腿部。
吕某欲爬到公路上等待获救,途中因天气寒冷感染了肺炎,两天两夜后,在公路附近被发现,已死于肺炎。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第16例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
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答:被保险人王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
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
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
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第17例1996年2月30日,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
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
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
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
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
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18例王,男,24岁。
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意外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张某在一次户外活动中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张某在事发前已经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四、案例分析1.张某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根据张某提供的投保资料和保险公司调查结果,张某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
在投保前,张某曾因患有某种疾病而住院治疗,但未在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
因此,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
2.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张某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已构成重大过失。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前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将合同解除通知投保人。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在合同成立前知道张某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而是在合同成立后才发现。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在解除合同前通知投保人。
3.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保险公司并未在合同成立前知道该情况。
(整理)人身保险案例汇编.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1、被保险人A,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1988年12月3日,A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上臂肌肉破裂。
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
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
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源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责任。
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的,是病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2、A是某县农民,于1998年4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10月16日,A 伙同B(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偷鸡,销赃后未分赃给B。
10月19日,伙同上次合伙作案的另外两人再次偷鸡回来,刚好被B碰上,B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A伤害致死。
事发后,A父亲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A父遂向法院起诉。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刘某1999年5月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00年9月其尸体被人从河中发现,系溺水身亡。
刘某家属报案后,公安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排除他杀”的结论。
家属遂以刘某失足落水属意外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分析,推断刘某有自杀嫌疑,拒绝赔付保险金。
双方争执不下引起诉讼。
在控辩双方均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不应赔付?健康保险1、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有效。
半年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
保险案例
保险案例第一章1.1912年4月,由英国人建造的“泰坦尼克”号,从英国首航美国时沉没了。
这艘被世界上最先进的“不沉之船”,拥有当时最高造船技术和最大蒸汽动力的优势,为了防止碰撞沉船特意设计成双层船底,层间分割建造成16个相互封闭的水密舱,即使一舱进水也不会影响别的舱。
可是事于愿违,这艘排水量为4吨级的豪华客轮,在航行途中撞上冰山,船体破裂,隔水舱没能阻断汹涌而入的海水,在不到2小时的时间里船体折成两截沉入海底。
当时船上共有2340人,除了745人获救外,剩余1595人都殉难于此次不应沉没的沉没中了。
这艘沉没的巨轮给当时保险业的巨子——劳合社带来了负担沉重的赔款。
劳合社总计赔款140万英镑。
是劳合社最大的赔款。
从此案例说明什么是保险?保险有何意义?第二章1.某游客到北京旅游,参观故宫博物馆后,激发其爱国之心,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保险公司能否承保?不能承保.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标的安全受益,保险标的受损则受损.本案例中,保险标的(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没有保险利益,也不能为其投保.若可能承保,则要求受益人为故宫,游客只是投保人而已.2.王某得知其姐怀孕,为表示其庆贺,花钱购买了一份”母婴安康保险”.问:保险公司能否承保? 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对其姐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兄弟姐妹并没有直接的保险利益.3.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约定王某在租期内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因此而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将保单与租约一起交给张某.半个月后,房屋发生火灾.问: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理赔?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保单的转让要事先得到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王某是私下转让保单,发生事故时,尽管张某对标的具保险利益,仍不予理赔.王某对标的无任何权利,不能索赔。
保险学案例
16、案例
•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 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 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 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答案
•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 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 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 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 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 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 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 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 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 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 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 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 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 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 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 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 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7.6万元
11.某人将一批财产向A、B两家保险 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 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5万元, 因保单上未约定分摊方法,按我国《保 险法》规定,A、B两家保险公司应分 别赔付多少?(要求写出你采用的分摊 方式、计算公式)
解: 按照我国摊,即比例责 任制。因此:
解:(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 A 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 免赔率)=10×40%×(1-5%)= 3.8万元 (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B车车 辆损失和货物损失×A车的责任比例× (1-免赔率=(12+4)×40%×(1 -5%)=6.08万元
10.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 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乙车主将其所有 的车辆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 者责任险。后在保险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甲车 辆财产损失18万元和货物损失2万元;乙车辆损失 15万元和货物损失5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 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 为4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 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人身险案例分析(参考)
人身险案例分析某人投保了一份定额给付式的住院费用保险,保单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天数为4天,每日给付额为100元,每次住院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整个保险期内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180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三次住院,第一次住院112天,第二次住院75天,第三次住院60天。
试问保险公司如何给付保险金?计算题:(1)被保险人第一次住院112天,扣除绝对免赔天数4天,剩下108天;但因为每次住院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
所以给付额为90天×100元/天=9000元。
(2)被保险人第二次住院75天,扣除绝对免赔天数4天,剩下71天。
所以给付额为71天×100元/天=7100元。
(3)被保险人第三次住院60天,扣除绝对免赔天数4天,剩下56天;因为整个保险期内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180天。
前两次已经累计给付161天,所以本次给付额为19天×100元/天=1900元。
1、案例介绍:1997年3月,江某在丈夫去世后为儿子温某投保了10万元终身保险,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
1997年10月1日,温某与张某结婚。
1998年6月,温某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接到江某的索赔申请后,经审核认为属于保险责任,准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10万保险金。
张某和江某因该笔保险金的分割问题产生异议,双方争执不下,媳妇将婆婆告上法庭。
江某认为,自己为温某投保时,温某尚未结婚,投保书中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本意是以自己为受益人;张某则称,自己作为温某身故时的法定受益人,有权按照规定得到部分保险金,请分析。
案例分析:江某认为,自己为温某投保时,温某尚未结婚,投保书中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本意是以自己为受益人;张某则称,自己作为温某身故时的法定受益人,有权按照规定得到部分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为,江某在为儿子投保时,温某尚未结婚,因此,保险金的法定受益人应是江某,并且张某也无足够证据证明续期保费由其缴纳,故保险经营按照投保时的约定,由江某获得。
保险案例分析
带病投保:哪些情况不应拒赔?
第三种情况是,所谓的“病”并未列示在“投保 单”所询问事项中。2005年8月,持有寿险保单 的周某因病住院经抢救无效而身亡。其女赵某向 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周某没有履行告知义 务为由拒绝赔偿,因为周某多年前即患有自身免 疫性溶血性贫血。 赵某称其母亲在投保时,已经履行了如实告 知义务,对投保单上列明的告知事项均进行了填 写。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周某投保前已患病,但 该病不属于投保单上告知事项列明的病因,保险 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分析
本案应按残疾程度给付比例20%给付残疾 保险金4000元, 住院医疗费从住院时起往 后推算6个月,在保额10000元以内赔付。
宣告死亡案该怎样给付
湖北省洪湖市螺山镇中心小学一年级学生赵某在 放学回家途中,被一位素不相识的青年男子拐走。 家长在其走失后,多方组织寻找,并请求当地地 方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两年后仍杳无音讯, 无奈之下,家长向人民法院申请其子宣告死亡。 法院核查真相后,依法宣告赵某死亡,并出具了 宣告死亡书。赵某在案发前已随校集体投保了平 安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合 同有效期内,家长逐委托学校向保险公司申请给 付。
分析
围绕此案的赔付问题,业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一种意见 认为旅馆明确禁止室内抽烟,但刘某不顾规定擅自抽烟, 构成了过失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保险公司概不负 责,否则则有纵容违规违纪现象的危险。另一种意见认为 刘某事先应该能预见到吸烟将会导致的严重后果,因而事 故的发生不属"意外",不构成保险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 虽然刘某不顾规定擅自抽烟,但他并没有故意造成火灾将 自己烧伤的主观愿望。而且火灾是在其睡熟后发生的,当 时他处于无意识状态,客观上已无法预见或采取措施避免 火灾的发生。退一步讲,即使刘某知悉抽烟可能导致的严 重后果,其行为也肯定是建立在自己能控制事态的自信基 础之上的。如果抽烟必会带来火灾,刘某是肯定不会抽烟 的。至于很快人睡以致烟头掉落则是始料不及的,最多也 只能是"疏忽",但由于 疏忽而没预见到仍属意外范畴, 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如何计算建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
如何计算建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承保保费计收方式有三种:1.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2。
按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3.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对于第一种按人数计收保险费,指对工程工期长,人员比较固定,但保费相对较高,一般很少使用.下面就讲按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和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1.按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费金额1万元)计算公式:保险费=(主险基本保险费+附加险基本保险费)×施工资质系数主险基本保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费(见基本保险费率表)×保额一万元的倍数(因基本保险费率表的基本保额是1万元.若保额是2万元,就是2万/1万=2。
以此类推,3万元×3)附加险基本保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费(见基本保险费率表)×保额一万元的倍数施工资质系数要在施工企业分类及对应资质划分表比对施工资质系数查找.对应套用即可。
(施工资质不分类的建筑施工资质系数一律套用1.6的系数)举例:一建筑二级施工企业承建了1万平方米的住房建设工程,并按保意外伤害保额10万元。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额1万元,其应交保费计算如下:主险基本保费=1万×0.12元×(10万/1万)=1。
2万元附加险基本保费=1万×0.48元×(1万/1万)=4800元施工资质系数:查找工程属第一类,建筑企业资质为二级,对应查找得到的相应系数为1.9.2.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万元)计算公式:保险费=(主险基本保费+附加险基本保费)×施工资质系数主险基本保费=合同造价×基本保费费率(见费率表)×保额一万元的倍数附加险基本保费=合同造价×基本保费费率(见费率表)×保额一万元的倍数施工资质系数,相对应查找施工资质系数表(同上)举例:例如上例按造价1000万计,其它条件不变,其应交保费计算如下:主险基本保费=1000万元×0。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种类
1. 2.
1. 2. 3. 4.
按照保险风险分类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原因发生的 意外伤害为保险风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前两种保险的综合 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分析: 分析:
金某被铲车撞伤而骨折,属于第一次意外伤害事故。但事故发生后的 结果是否造成金某残废及残废到何种程度,或是否造成死亡,或是否 完全康复,需待治疗之后才能确定。 金某在治疗期间被火烧死,属于第二次意外伤害事故。这次事故直接 造成他死亡,但火灾的发生已在保险期满之后。既然第二次事故不是 发生在保险期内,不能构成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有理由 拒绝给付。 由于金某被铲车撞伤骨折与被大火烧死这两起意外事故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所以造成金某死亡的近因是火灾而不是被铲车撞伤。如果假 设火灾发生是因铲车撞上金某的结果,那么即使火灾发生于保险期限 结束之后,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第一次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金某的后果究竟如何:是死? 是残?保险公司要等治疗结束后才能得知。然而,由于金某治疗尚未 结束就有被大火烧死,第一次事故的结果是永远无法得知了。在无法 得知治疗的最后结果的情况下,应推定被保险人金某的腿已无法治愈, 以保险金额的50%给付比例计算。
案例二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 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 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 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 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 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0则
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0则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10则第二部分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十个案例1.猝死可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承保条件)新华社上海4月4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保险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一起意外伤害保险案件作出判决。
2022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去世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费为23020元。
保险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死亡,保险公司应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费。
2022年10月1日,周女士的丈夫突然死亡,被警方认定为猝死。
保险公司仅按照疾病死亡标准73元支付23787.00元。
家人对此不满意,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
周女士说,她的丈夫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按照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的保险费,因此她要求保险公司额外支付23020元的赔偿金。
同时,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丈夫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身体健康。
2.气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简介:1997年4月11日,被保险人郭(男)因心肌梗死住院。
在此之前,郭的单位为所有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每人5万元,保单上注明郭的儿子是受益人。
5月25日,郭的病情稳定,准备出院,但他因与室友因琐事发生争执而愤怒,突然死亡。
被保险人的儿子立即提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郭某的死亡属于他人愤怒,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拒绝支付保险金。
3.是意外伤害死亡还是因病死亡?案件简介:被保险人鲁某,男,40岁。
2000年5月,其所在单位为集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保险金额5000元。
2000年11月4日,LV独自在山上打猎(在许可区域内持有持枪执照),意外从树上摔下来,伤了腿。
陆想爬上道路等待救援。
在路上,由于天气寒冷,他得了肺炎。
两天两夜后,他被发现在路边,死于肺炎。
4.“意外”是对谁而言的案件简介:2000年10月15日,一家公司的买家刘某住在一家酒店。
房间里有“禁止吸烟”的标志,但刘仍在床上吸烟。
案例题——题目
案例题1. 投资连结保险2007年8月6日,本某保险公司网站上申请投保了e理财投资连结保险,保费10万元。
2007年8月7日,保险合同生效,98500进入保单账户扣除10万×1.5%=1500元初始费用。
2007年8月17日,十天犹豫期后,通过买入积极成长账户单位数参与投资增值。
当日积极成长账户的单位价格为 1.0483,9.85万元可买入积极成长账户93961.6522个单位(类似投资基金买入基金份额)。
2007年9月7日,假设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合同终止当日积极成长账户的单位价格为1.1414,受益人可领取93961.6522×1.1414×105%=112610.22元;2008年2月1日,假设投保人领取其全部保单账户价值,合同终止当日积极成长账户价格为1.2331元,投保人可以领取93961.6522×1.2331-93961.6522×1.2331×1%=114705.47元。
2012年8月8日,假设投保人领取其全部保单账户价值,合同终止。
假设当日积极成长账户价格为2元,可领取93961.6522×2=187923.30元。
保障范围:主险保障身故保险金为保单账户价值的105%;附加险部分,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但主合同项下保险责任可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额减少至0。
请结合案例,说明投资连结保险的特点?2. 万能保险刚刚毕业步入社会的王先生,年收入6万元,他购买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年期交保险费6000元,选择12万元的基本保险金额。
随着时间的推进,王先生要经历单身期、家庭形成期、家庭成熟期、退休期四个重要的人生阶段,王先生面临的保障、理财的需求将发生巨大的变化。
他可以在压力最大的人生阶段将基本保险金额提高到15万元至20万元;他连续每年按合同约定按时缴费。
保险法律案例真实故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随着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模糊等原因,保险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人寿保险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保险法律维权之路。
二、案例简介2016年,王女士(化名)为其丈夫张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合同约定,张先生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018年,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
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且未提供相关医疗资料证明其患有心脏病。
王女士不服,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三、案件经过1. 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先生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其已故。
(2)张先生投保时的健康告知书,显示其未告知患有高血压病史。
(3)张先生的病历资料,显示其患有心脏病。
2. 保险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先生投保时的健康告知书,显示其未告知患有高血压病史。
(2)保险公司内部调查报告,证明其已核实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
(3)保险公司与张先生投保时的通话录音,证明其已告知张先生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3.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张先生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
(2)张先生患有心脏病是否与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有关。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2. 张先生患有心脏病与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根据张先生的病历资料,无法证明其患有心脏病与高血压病史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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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王先生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限内遭遇 车祸致残,造成右眼永久完全失明(给付比例30%),左下肢膝关 节和踝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给付比例30%) ,并且左足五脚
趾缺失(给付比例20%)。请问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他的残疾保险金
是( B )。
A、10万元 C、8万元
B、6万元 D、5万元
《保险实务》
案例讨论
王先生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限内遭遇
车祸致残,造成右眼永久完全失明(给付比例30%),左下肢膝关
节和踝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给付比例30%) ,并且左足五脚
趾缺失(给付比例20%)。请问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他的残疾保险金
是(
)。
A、10万元
Hale Waihona Puke B、6万元C、8万元
D、5万元
《保险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