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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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有效降低或避免因合同风险,现将黔龙实业(来凤)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合同管理办法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附件: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合同法》、集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以下所称公司(简称)特指黔龙实业(来凤)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合同所规定内容适用于。

第三条本办法管辖合同范围为:

(一)购销合同。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三)加工承揽合同。

(四)运输合同。

(五)供水、电、气、热力合同。

(六)仓储合同。

(七)财产租赁合同。

(八)设备安装合同。

(九)技术合同。

(十)劳务合同。

(十一)其他特殊经济合同。

第四条凡单次经济业务发生金额在伍万元以上的均需订立相关经济业务合同。

第三章合同订立的要件

第五条合同订立的必备要件:

(一)合同立项申请表。

(二)合同谈判登记表。

(三)合同签订审批表。

(四)合同文本(含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或授权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五)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公司合同正式文本统一归口综合部管理,财务部留存一份原件,合同相关业务部门留存复印件。

第七条综合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一)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二)参与并核查合同的订立和履约情况,并对黔龙实业(来凤)有限公司负责。

(三)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四)对公司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第八条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合同的经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一)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产、经营状况以及资质状况等。

(二)资格审查:合同当人是否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履约能力。

(三)起草合同:

有国家格式化的合同的由经办人按合同文本规范结合

具体合同事项进行完善。

没有国家格式化的合同的由经办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合同事项起草合同,做到:

1.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2.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以及对经办人的授权范围。

3.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4.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四)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

(五)督促合同按约定履行。

(六)向上级通报履约情况。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各业务部门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事务主管者,承担合同事务主管的职责:

(一)参与合同谈判和审查合同当事人资格。

(二)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所起草合同的审核。

(三)督促合同按约定执行。

(四)向上级报告合同履约情况。

第十条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一)负责合同的谈判,合同文本审核、签定。

(二)负责检查、督促合同的履行。

(三)在授权范围内签定合同。

(四)向授权人报告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合同谈判和签定程序

第十一条参加合同谈判的人员组成:

(一)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

(三)合同经办人员及合同所涉及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

(四)公司综合部负责人。

(五)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第十二条合同经办人必须如实祥细地记录谈判的内容和过程,并填写《合同谈判记录表》(见附件1),双方参加人员应当面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需签订合同的事项必须按以下流程进行:

申请立项(见附件2《合同立项申请表》)→起草合同→分管领导审核→领导审定→上报批准→签订合同(见附件3《合同签订审批表》)。

公司所有合同在签订或上报前必须经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按程序上报来凤项目领导小组或集团。需按程序上报的必须待程序完毕后才能签定正式合同。

第十四条以上合同要件需附在正式的合同文本首页交综合部。综合部凭此建立合同台账并存档。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原则上由起草合同的业务部门执行。合同经办人应时刻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并随时向合同事务主管和公司总经理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款项支付的必须在应支付款的上月25日前拟定支付计划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合同条款认真进行复核审查。

第十七条在合同履行中支付款项时必须严格按照《黔龙实业(来凤)有限公司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事务主管。

第十九条合同事务主管协同经办人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函电作出处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条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

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事务主管和公司总经理,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二十一条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合同纠纷协商不成,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合同事务主管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七章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二十三条凡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应当使用公司公章或经济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公章或经济合同专用章由综合部指定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正本由综合部保存,经手人留存合同复印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

第二十六条合同事务主管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时进行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八章考核与奖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1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给予5000元—50000元的处罚:

(一)未按合同管理程序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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