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售模式下的财务和税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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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售模式下的财务和税务工作

发表时间:2019-07-30T14:31:31.24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4期作者:杨妍霞

[导读] 摘要:对于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涉税处理问题,会计准则和税法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规定,使得房地产企业的预售业务在会计与税务的处理上存在着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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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涉税处理问题,会计准则和税法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规定,使得房地产企业的预售业务在会计与税务的处理上存在着较大差异。与现销等传统的销售方式相比,预售业务备受青睐。然而,在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处理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并不一致,这对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造成不便。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预售模式;财务工作;税务工作

引言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预售方式成为现代房地产企业采取的主要的销售方式。预售业务的兴起主要是由房地产企业自身特点所决定的。与一般工业企业相比,房地产企业具有商品价值高、建设周期长、经济往来复杂等特点。通过预售业务,有助于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满足其资金需求。

一、房地产企业预售模式下的财务工作

1. 收入的确认

在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过程中,会出现两种销售模式,一种是现房的销售,一种是期房的销售(即预售),在销售过程中就会出现钱款的收取等业务行为。预售模式下,确认收入是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如果掌握不好会在税收过程中产生风险。在商品房实际交付给购房者(且购房者对此验收确认)之后,应该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当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入伙通知,但购房者在合理期限内不来办理相关验收、入伙手续时,在该约定期限届满时,相关风险转移,可以确认收入。在这之前,即使收取了客户的部分房款,但房屋的实际风险没有转移,还是不能确认收入。

2. 财务工作中的合同判断

财务工作中的合同有很多种类,履行合同的过程也会出现很多问题,确保财务工作中合同履行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财务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判断,执行相关付款事宜,是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房地产商在预售前主要是开发商与各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财务人员处理付款事宜,需要仔细核对付款明细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是否一致,需要相关的职业判断,保证每一笔对外支付的款项都是项目真实合理有依据的成本,确保日后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二、房地产企业预售模式下的税务工作

2016年5月开始实行“营改增”的税务模式,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模式下更要对企业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这几大税种加大重视,及时应对发生的问题。

1. 增值税的处理

“营改增”后房地产行业原有的税务管理模式将面临巨大变革,按照财税36号及18号公告,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缴义务的时间为实际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的基数为实际收到的全部预收款,强调是收到。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一般计税方法下适用11%的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下适用5%的征收率。选择一般计税的项目,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时,需注意让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用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减少项目增值税税负成本。

2. 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方式遵循最根本的税务处理方式,对于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的所有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当其进行转让房地产时所进行的一种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务,当房地产企业符合销售房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条件时,就要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需要先对应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进行计算核对,对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增长额要做到及时更新,而增值额需要先计算出该项目的成本开发等费用,但是在销售时房地产项目还未竣工,所以成本核算工作无法完成,土地增值税也就无法计算出来。对于这种情况土地增值税的暂行条例有先关规定,纳税人在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前无法结算涉及成本的相关款项,导致无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可以先预征税款,待此项目全部竣工后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收入不再含增值税销项税,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方法。

3. 所得税的处理

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模式下的财务处理是企业财务工作的重点,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加强所得税的日程管理,我国的税务总局特别为了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征收问题做出了规定,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预售模式下的税务监管给出了相关处理办法。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造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关于这些建筑需要在预售时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收成本后再行调整。房地产企业预售模式下的所得税处理更需要细致有条理的分类处理,做好监管,防止房地产企业因为税务工作不够完善而漏缴不缴所得税款项。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应该在最初就确定好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一旦确定不要随意变更,对于项目可售面积和非可售面积的成本要做到合理分摊,才能平衡好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这两大税种可扣除成本的确认。

三、改进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会计处理的建议

如何能既满足会计准则的要求,又能真实地反映纳税义务,是解决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差异的关键。选择何种处理方法,应该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

(一)加强监督,协调会计和税法账务处理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从不同立场出发,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社会责任,二者存在的差异本质上是由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房地产企业是高收益、高回报的行业,也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尤其在近年房价飙升的情况下,更需要国家通过税收这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监管。监督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纳税,对于整个社会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因而,会计的账务处理也应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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