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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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论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际比较》报告中专门列项 比较 了董事会 中独立董事成员所 占的 比例 ,其中美 国 6 %、英国 3%、法国 2 %。 2 4 9 20 0 1年 8月,我 国证 监会发布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 》 ,要求各境 内上市公司应当聘任适 当
人员 担任独立董事 ,并在 2 0 02年 6月 3 0日以前 ,董事会成员 【 收稿 日期1O 20 -0 2 0 -53 【 作者简介l 赵伊川 (9 6) 15 -,男 ,内蒙古 商都人 ,教授 ,从 事企 业管理 的教 学与研究 。
独立董事 。经合组织在 《 99 年世 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 国 19
《 货币金融透明度 良好行为准则 》 。世界银行还与 OE D 合 C 作 ,建 立 了全 球公 司治 理论坛 ( lb C roa o enne Go  ̄ op rt G vrac e
F rm) ou 以推进发展 中国家公司治理 的改革 。国际证监会组织 (O C I S O)也 成 立 了新 兴 市 场 委 员 会 ( me ig Makt E r n re g C mm te o ie )并起草 了 《 t 新兴市场 国家公 司治理行为》的报告
非执行董事 。19 92年伦敦几家著名的从事 审计 和管理规范 的
研究机构在 《 团法 人管理财务概述 》报告 中提出的 “ 社 最佳
经营准则 ”指出 : “ 董事会 中应 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非执行 董事 ,以保证他们 的意见能在董 事会 的决策 中受到充分 的重
视 。”
年推 出了 “ E D 公 司治理原则 ” OC 。该原则对公司治理框架应 保护股东权利 、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利 、信息披露 以及公 司的战略指导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 ( )制定了 《 财务透明度 良好行为准则 》及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思考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思考
作者简介 : 李 静 (9 4 )女 , 18 一 , 山东淄博人 , 山东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黄业德 (9 5 )男 , 1 6 一 , 山东蓬莱人 , 山东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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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静 黄业德 :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思考
三、 我国独立董事 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 独立董事选聘机制不合理 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是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发挥作用 的前提 。 根据我国《 公司法》 的规定 , 董 事的选举 、 罢免及薪酬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 ; 而根据证监会 的《 指导意见》 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 , 监事会 、 单独或
事制度在 中国的发展有 了现实的法律依据 。 二、 独立董事制度理 论研 究 ( ) 一 代理成本理论 现代公 司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 存在一系列复杂 的委托一代理关 系 , 中最主要 的是经营者与 其
股东 , 小股东与大股东之 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为了降低代理成本 , 必然要求提高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效率 , 同时又必须 防止 内部人控 制问题 , 以通过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 。 所 ( ) 二 利益相关者理 论 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 , 企业 的本质是利益相关 者通过提供要素使用权进行投资合作而形成 的契约性组 织, 其得以运行 的关键在 于利 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得到协调 、 权益得到保障与投资得到合理 回报 。 利益相关者关系( )在企 图1 。 业合约的履行过程 中 ,经理人作为大股东 的代言人 凭借 自身 的经 营才能行使着对参 与投 资契约 的其他人力与非人力 资本所转化来 的人力资产与非人力资产 的剩余控制权 。另外经理人本 身又处于 签约后的信息优势地位 , 易发生使经理人 受益 , 而使处于弱势地位 的小股东及其 他利 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受损的道德风险。因此利 益相关者必须对经理人 剩余控制权 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 。而对 于 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 者而言 ,他们在企业契约结构中有着不 同 的动机与缔约要求 , 在素质 、 经营能 力 、 风险偏 好等诸多方面有所 不 同。 因而采取集体行动难 以统一 , 况且大多数利益相关 者可能缺

独立董事制度的前途和外部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的前途和外部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的前途和外部董事制度作者:刘银国来源:《董事会》2008年第01期既要发挥监督经营者、制衡内部董事的作用,又要能够起到促进决策的功效,最佳的做法是以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制度取代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特点及其功绩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

“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具有积极的独立董事的公司比那些具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的公司运行得更好”(世界银行,1999)。

Fama和Jensen曾指出,独立董事作为低成本控制权内部转换的市场机制介入董事会,会加强董事会的活力,降低执行董事和管理层合谋的可能性,激励和监督企业管理者之间的竞争,并作为专职的调停人和监督人有效地降低管理层对剩余要求人权益的侵害,从而解决企业中存在的最基本的代理问题。

Chen和Jaggi (2000)对独立董事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问题进行的深入研究表明,独立董事比例高的董事会在信息披露方面比较全面。

Borokhovich and Trapani (1996)研究表明,与内部董事相比较,独立董事更容易做出对业绩较差的CEO进行撤换的决策。

独立董事具有某些方面的专业知识,而这些知识通常是内部董事所不具备的,他们可以运用丰富的商业经验、掌握的技术和市场方面的知识,来帮助企业经理层解决经营上的难题,构建重要的商业战略(Brickly & James ,1994)。

Millstein和MacAvoy (1998)分析了154家美国大型上市公司后,发现在20世纪90年代具有独立董事的公司运行得更好,与业绩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Hossain、Prevost和Rao (2001)考察了新西兰1993年《公司法》修改后独立董事设立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其结论是独立董事对新西兰公司的业绩有积极影响。

新世纪以来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质疑然而,世纪之初的世界范围的公司财务丑闻使人们对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了怀疑,也使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显得苍白。

从监事会制度变迁,看监督的困境与重构

从监事会制度变迁,看监督的困境与重构

027监事会未能很好发挥监督效能,并非监事会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在治理过程中出了问题。

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制衡与互补性、历史路径依赖性、战略认同性与环境适应性也决定中国公司更适合采用监事会制度。

中国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如果实施“选择式自治”的话,应该在“监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融合发展”中作出选择从监事会制度变迁,文/王世权 覃瑞生由于监事会在频发的公司治理事件中的不佳表现,以及二十余年来独立董事制度从移植期到扎根期的转换,监事会制度“加强说”与“取消说”的争论,在中国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中从未停止过。

如今随着修法,对于这一争论已久的话题,从实践层面给出了答案。

202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明确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相关职权;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这一“颠覆性”的立法调整,意味着内部监督制度的重构,必将对中国公司治理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监事会制度的缘起与变迁监事制度最初起源于英国,是作为受托责任监查的目的而产生的。

但是,由于政治经济等诸多原因最终英国并没有采用监事会,而是选择了独立董事监督的制度安排。

之后受东印度公司的影响,这一监督思想被德国所接受,并在1843年的《股份公司法》中规定理事会作为最高管理机构,由设立者或主要股东构成,负责监督董事会并指导公司的重大决策方针,这可以看作是德国监事会制度的雏形。

1861年,德国制定《德国普通商法典》,规定公司可以任意设置监事会,监事会作为股份公司的机构在法律上被承认。

实务中监事会承接先前所论述理事会的监督职能,意味着监事会制度正式生成。

1937年的《股份公司法》才彻底将监事会的领导和监督职能明确分开并沿用至今,监事会开始真正作为独立的机构,选任董事会成员并负责监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引言自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已有十几年时间。

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导致的代理问题,改善了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优化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后,在2014年初出现了“独立董事辞职潮”,70余天内共有104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涉及独立董事111人次,其中不乏离退休的省部级高官,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又一次成为舆论的焦点。

因此,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选拔机制,激励机制,履职状况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限制了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从宏观制度背景和微观制度设计两方面,对中外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比较,提出了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和有效性的相关措施,以便不断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1 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概述1.1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1.1.1 独立董事的概念及特征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及公司、内部人及大股东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区别于内部董事或者执行董事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独立性。

独立董事由公司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大股东或者公司高级管理层委派,不是大股东或现有公司高级管理层的代言人。

独立董事及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关联和物质利益关系,所以可以从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董事会的决议作出独立的判断。

1.1.2 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美国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发源地,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建议上市公司设立“非雇员董事”,要求在大型的上市公司中应该有一定比例的董事不得是公司的高级职员。

虽然“非雇员董事”并非现代意义独立董事,但是,这些“非雇员董事”当中有不少是独立于上市公司的,可以认为它就是独立董事的雏形。

试论国外公司治理模式与我国的比较及启示(一)概要

试论国外公司治理模式与我国的比较及启示(一)概要

试论国外公司治理模式与我国的比较及启示(一)论文摘要:比较分析“英美模式”、“德日模式”和“家族模式"三种公司治理模式特点和利弊,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英美模式;德日模式;家族模式随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主要处理这一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自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兴起,主要被概括为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随着东亚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和相关理论的兴起,家族模式也开始被广泛关注.公司治理是一种机制或制度安排,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使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责、权、利得到均衡.其核心是在法律、法规和管理的框架下,保证以股东为主体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前提的一整套公司权力安排、责任分工和约束机制。

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模式,是摆在许多国家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三种有代表性的公司治理模式比较(一)英美模式英美模式又称为保持距离型模式(armS-length)或市场型,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股权高度分散。

在美国,公众参与股市交易的程度相当高,约有51%的美国家庭持有股票.2.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治理目标。

由于企业融资结构是以股权资本为主,其公司治理就必须遵循“股东至上”逻辑,以股东控制为主,债权人一般不参与公司治理.3.健全的董事会制度.英美公司重视独立董事的作用,纽约证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引入非执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出于中立地位,能够客观公正地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正确决策提供制度保证。

4.企业控制权市场活跃,外部控制机制高度发达。

英美国家资本市场高度发达,股票流动性高,公司治理表现为由外部控制来实现。

5.采取“股票期权制"的激励机制。

力图实现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结合,从而就把经理个人利益与企业发展捆绑起来.(二)德日模式德日模式,又称为控制导向型(controloriented)融资模式或内部控制式治理结构,其特点是:1.广泛的法人之间交叉持股。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第一篇: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迫切需要改革,这也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大家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符合各国公司法的通常规定,其中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也是行使监督职能,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监事会的职能发生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一、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建立该制度的作用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和英国。

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监理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主要依靠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社会中介机构和股东的投票选择权。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膨胀发展,运营业务、经营规模呈巨型化趋势,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约束,尤其是事关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选择,越来越需要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和更多地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

所谓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外部董事也叫非经营董事, 是指非公司雇员的兼职董事,他们的职责是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为公司决策、财务审计、业务控制提供咨询,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

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必须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作出独立的判断。

由此派生出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独立董事。

要作出“独立的判断”,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 (2)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5 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3) 独立董事在过去3 年内不是本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没有10 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与公司雇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4) 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 年,满3 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独立董事有以下的特殊权力: (1) 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免除审查。

论我国独立董事提名现状及改进

论我国独立董事提名现状及改进

论我国独立董事提名现状及改进【摘要】独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被引进我国以来,就备受争议。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面临最大的问题是缺乏独立性,如何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学界一直讨论的话题。

独立董事提名是确保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的第一步,只有在提名环节做到独立,才能使独立董事选任得以独立,进而达到履行职责的独立。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起源于美国,旨在解决公司股权分散的情况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其在美国公司治理中取得的成果,引起了其他国家的竞相效仿。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会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正式被引进我国。

我国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除了满足公司境外上市的需要外,更重要的是抑制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董事会、监事会失灵,中小股东利益严重受到侵害的状况。

我国《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董事……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侧重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正如刘纪鹏所说:“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制约经理人,以便更好地保护股民,但引进中国后性质发生了改变,皆因中国的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独立董事的作用应体现在制约大股东上,以此来保护中小股民。

”然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却沦为“花瓶董事”、“人情董事”,要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关键在于确保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的提名是确保独立董事真正独立的第一步。

一、我国独立董事提名现状(一)独立董事提名来源广度不够独立董事提名过程中,优质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对提名的进行至关重要。

在独立董事来源上,我国的独立董事主要是由学者、退休官员、企业家和专业人才四类组成。

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有近40%的独立董事来自高校,是某方面的专家或者教授。

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独立董事仅占独立董事总数的17%,多于10%的独立董事曾经在政府机关工作,有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比例仅12%。

基于中外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对比分析

基于中外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对比分析

基于中外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对比分析作者:陈小杰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3期【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发源于美国,它是一种新型的管理公司的制度安排,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被引进中国。

作为一种完善公司管理结构的重要形式,近年来受到政府、企业、投资者的重视。

本文将从独立董事制度的内容的角度出发,对中外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为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提供科学有效的经验。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差异性;问题;建议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公司结构的形式,它的内容包括独立董事的界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角色与作用、独立董事应具备的素质与能力、独立董事的推选与任期、独立董事的报酬、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人数等等方面。

它的设立对一个公司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

基于中外文化理念的不同和完善我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需要,有必要对中外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对比分析的研究。

一、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概述(一)独立董事的概念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进行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职能独立董事在公司中主要的职能是监督职能、战略职能、政治职能。

而独立董事实行监督职能的方式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独立董事有权利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以促使公司有关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二是独立董事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对公司制定的一些政策措施发表自己的意见与建议;三是独立董事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通报权利,独立董事可以就公司制定的一些不符合股东利益的政策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董事会通报情况;四是独立董事有权撤换经理人员,对于公司内部一些工作能力差、表现不合格的经理,独立董事有权将其撤换。

二、独立董事在企业中的角色比较(一)在监督管理方面中国大多数公司所采取的管理模式是“二元制”模式,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负责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这种制度存在着监管不力、职权不明确的缺点。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论文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论文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思考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40-01摘要我国的独立董事法律制度从西方较为成熟的独立董事制度移植而来,经过不断地发展,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管理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然而,从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其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完善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成为了目前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法律制度一、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与管理十分重要,成为了目前各国通行的一种法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从产生至移植到我国,经过了长期实践,相关理论也得到了较为成熟的发展。

(一)独立董事的含义谈到独立董事法律制度,首先需要了解独立董事的含义。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与专业性的特点:独立董事的判断不受主要股东等人员的影响,可以独立地代表自身的意志;独立董事具有充分专业素养与能力,能够给出权威的意见。

(二)独立董事的起源与发展独立董事产生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在美国的公司法中未设立监事会的状况下,规定投资公司董事会中需要有一定比例的独立人员,以实现对大股东及管理层的牵制。

随后,英国、德国、法国、荷兰等国家均采用了类似的法律制度。

从各国的实践可以发现,独立董事法律制度有利于公司科学、高效地进行决策,有效维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将一种科学民主的公司运作理念也逐渐渗透到公司之中,促进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

二、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实践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既给上市公司一种规范、合理的引导,同时也显现出了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我们需要深入了解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对其加以科学的剖析。

西方审计委员会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审计委员会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审计委员会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在西方发达国家,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新成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附属委员会,全部或多数由外部董事组成,它是董事会与内部、外部审计师沟通的桥梁,分担了行政董事在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方面的部分工作。

据一项统计资料表明,列入《财富》杂志的1000家公司中有959家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管理当局进行有效的监督。

一、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起源及发展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与公司治理结构失衡有密切联系。

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日益复杂化,股权分散性和流动性的增强,公司不可逆转地朝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方向演变,所有者的缺位又使得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

经理阶层日渐把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董事会的控制权被削弱,难以为广大股东利益尽职。

经理人控制局面在20世纪60年代最为严重。

正是此时,审计委员会受到SEC的大力推崇。

审计委员会建立的初衷是为了保证独立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审计质量,主要是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随着其发展的日益完善,现在它的职责从仅仅关注财务报告的公允性,扩展到诸如公司治理、公司控制方面。

1999年9月,通过长达9个月的调查,美国蓝绸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审计委员会的报告》,指出审计委员会肩负三大职责:监督财务报告、保证审计质量、评价内部控制。

2、保证审计质量:(1)主持有关外部审计的事务。

选择独立审计师,讨论外部审计的范围、程序和计划,评价独立审计师的能力,观察审计结果。

审计委员会应复核管理当局评估审计人员独立性时考虑的因素,与管理当局共同协助审计人员保持其超然独立性。

(2)领导内部审计。

审计委员会与管理当局应共同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适当参与财务报告流程,并妥善协调内部审计人员与外部审计人员的关系。

涉及的工作有:检查内部审计计划范围,评价内审人员职能,决定内部审计财务预算。

3、评价内部控制:通过内部审计职能,监察企业的财务风险及经营风险。

涉及的工作有: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评价员工欺诈的可能性,评价管理当局欺诈的可能性,评价公司的行为守则。

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移植及其困境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移植及其困境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移植及其困境分析黄玮【摘要】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为了完善国内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绩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我国逐步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论文以详实资料为基础指出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达到其预期效果,并进而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未能充分发挥效能的原因,其中包括: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命由大股东掌控、独立董事责权利不匹配,尤其是大股东控股的股权结构.【期刊名称】《金融经济(理论版)》【年(卷),期】2016(000)006【总页数】3页(P89-91)【关键词】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制度;股权结构【作者】黄玮【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广东广州 5106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的股份制改革,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监督机制、提高治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1993年,《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分权与制衡。

由于商事公司在中国恢复时间不长,人们对企业的传统观念还未完全转变过来,加之公司法本身的缺陷,股份公司组织机构法律制度实施还没有充分体现出它的功能价值,甚至还在许多公司中表现出某些对法的精神的偏离。

直至21世纪初,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整体上还存在着十分突出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1 股权结构过于集中据统计显示,截至2001年6月30日,在1135家沪深A股上市公司中,国有股股东的平均持股率达到37.3%,其中410家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比例超过了50%,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36.12%,这还不包括一部分以法人股形式存在的国有股份。

相比之下,美国以及英国等国家上市公司最大所有权和最大的3家所有权集中度则分别为:美国22.77%和32.26%,英国14.44%和26.84%。

实际上,不仅国有股权比例过高、股权结构过于集中,民企中同样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

这种绝对控制权削弱了其他股东在公司治理上的权利和积极性,进而造成了公司治理实践中的很多问题。

[我国独立董事的冷思考]我国独立董事案例

[我国独立董事的冷思考]我国独立董事案例

[我国独立董事的冷思考]我国独立董事案例独立董事制度发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随后在英国和法国呈现出强劲发展势头。

我国从1997年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1997年12月,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以选择性条款的形式首次引入独立董事,“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2001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希望通过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8月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董事会中加入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独立董事,寄望独立董事能从客观、公正的立场监督上市公司经营者的业务有效执行。

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严重问题,从不服处罚的郑百文独立董事状告证监会,到乐山电力独立董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做专项审计,再到伊利股份独董风波,自从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推广以来,有关独立董事的负面风波不断。

与此同时,从伊利股份和乐山电力,到被严义明作为抨击目标的科龙电器,人们无奈地看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竟然是依靠个人的“良知”,而非有效的制度安排来保障的。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深入的反思。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实施的缺陷就与公司经营者无重大利害关系,而能进行客观、公正的独立监督的设想来说,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其出发点是正确的,然而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环境及文化背景,而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在各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那么要保证其制度有效的实行就值得怀疑了。

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现阶段实施中存在以下的几点缺陷:1、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强成熟市场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独董制度,在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却遭遇“水土不服”。

这使得过去的5年中,关于“花瓶”的指责一直纠缠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们。

这种指责并非空穴来风。

《上海证券报》2004年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三分之一的独董在董事会表决时从不说“NO”,35%的独董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缺憾及对策思考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缺憾及对策思考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缺憾及对策思考贺伟跃;于广亮【摘要】The system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Currently,the system of outside directors implemented in the state-wholly owned enterprises is not truly that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and thus has its weaknesses. Therefore, effective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further construct and improve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system of China’s state-wholly owned enterprises.%独立董事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建立的外部董事制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存在制度的缺憾。

为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期刊名称】《华东经济管理》【年(卷),期】2014(000)010【总页数】4页(P49-52)【关键词】国有独资公司;独立董事;缺憾【作者】贺伟跃;于广亮【作者单位】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上海200237;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0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1.5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公司已经成为集公司股东、董事会、经营管理者、员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博弈的共同体,这就要求公司董事会不仅是代表股东利益的公司决策机构,更是能够代表及平衡各利益攸关方利益的机关。

独立董事制度是被作为解决公司由大股东控制或由其他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的尝试应运而生的。

英国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对我国国企改革的启示

英国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对我国国企改革的启示

英国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对我国国企改革的启示本人有幸于2006年9 月参加了广州市国资委组织的在英国进行的为期两周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培训,从而对英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情况及其产权管理模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一、英国国有企业私有化进程(一)、英国国有企业的形成和没落。

英国的国有企业主要建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议会通过一系列的国有化法令,将银行、煤炭、铁路、邮政、电力、通讯、造船等诸多部门与行业收归国有,几乎拥有100%的产权;航空和钢铁行业75%、汽车工业50%、石油工业25%的产权也都归国有,当时国有企业的产值约战全部工业产值的三分之一,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几乎完全控制了国家经济的命脉并左右经济的发展,但是到70年代初期英国经济出现停滞,平均经济增长速度放缓,通货膨胀率上升;1970年—1979年,英国经济的平均增长率仅2。

2%,而通货膨胀率年均高达12。

5%,失业率上升,货币多次贬值,英磅的购买力三十年中下降了85%,到1979年各行业的恶性罢工达到高潮,经济濒临破产。

(二)、英国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革。

1979年,以撒切尔夫人为首的英国保守党上台执政,摒弃了英国政府多年来奉行的凯恩斯主义,接受和采纳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充分利用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来开拓融资渠道,利用民间资本,满足企业不断扩张的资金需要,同时大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三)、英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主要形式。

英国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的形式主要有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整体或部份业务转让以及公私合营、授予私营部门特许经营权三种:1、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公开的方式吸引民间资本。

这是英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大型企业,例如发电厂、电信部门、铁路、航空等基础领域,均通过发行证卷或出售的方式将公营业务整体转让给私营部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政府通过各种措施鼓励普通居民尤其是本企业职工购买股票,比如简化股票的购买手续,允许分期付款;对于本企业的雇员,以优惠价格出售,并用无偿赠送少量股票等办法吸引广大国民参加,从而既增加购买国有股的资金来源,又保证国有股减持的公平性,同时普及了资本市场知识,强化了大众的投资意识,公众通过持股获利而成为市场化改革的坚决支持者。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建设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建设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建设摘要: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是法律移植的第一阶段,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建设是法律移植的第二阶段。

独立董事本土化建设须考虑政治因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因素、社会文化因素等。

作为相异法律移植,独立董事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建设的必要性。

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建设的基础是本土资源;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建设的核心是“独立性”建设。

关键词:法律移植;本土化建设;本土资源;独立性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30-03一、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法律移植的第一阶段法律移植是一个将其他国家的法律引入本国以及将其与本国环境相适应的过程,法律的移植并非是消极的照抄,而是可以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是法律发展重要的规律之一,是一个民族或地区对其他民族或地区法律予以融合和改造的过程。

因此,法律移植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将其他民族或地区的法律引入本国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将引入的其他民族或地区的法律进行本土化建设以期适应本国国情的阶段。

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引起监管层、专家学者和广大投资者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思考。

许多知名的专家学者纷纷建议引进英美国家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对此提议非常重视,经过数年深入研究和论证,于2001年8月16日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由国务院规定。

”将独立董事制度法定化。

此时,我国完成了独立董事制度法律移植的第一个阶段,即在鉴别、认同的基础上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的阶段。

后面需要做的是第二个阶段,即对引入的独立董事制度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调适、整合,进行本土化的建设。

独立董事制度之我见

独立董事制度之我见

跨世纪2008年7月第16卷第7期cm酗cent ur y,J une2008,V ol16,N o.755独立董事制度之我见王凯(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00)【摘要】本文在简要介绍了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后,指出了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即独立董事制度立足于“强化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之根本点,因治理结构而生,为制衡权利而来。

而后,论文从独立董事制度所特有的独立性和制衡性两个角度,较详尽地论述了在我国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的独立董事制度应当作为规范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措施。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监督;法律措施.【中图分类号】F272.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一1074(2008)凹一0055一021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英美国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是其公司机关的构造为“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因而力图在现有的单层制度框架内进行监督机制的改良,通过加强董事的独立性,使董事会能够对公司管理层履行监督职责。

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功能与大陆法系国家(德国除外)的监事会制度相当接近。

2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在我们知道英美国家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后,当然地会对我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实行的本是“三权分立”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有所疑问,让我们分析一下就会得出以下主要原因:第一,中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出现仅仅只有十余年,还处于现代公司的早期发展阶段。

L11加上这一时期,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发展史建立在帮助国企扶贫脱困的基础上,在对原有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演变成为公众公司,由于原企业大量资产以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形态保持,且不参加流动,因此,国有股权高度集中,具有国有性质的“一股独大”现象十分严重。

第二,由于《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监事会本身缺乏独立性。

加上监事素质较低,或者缺乏责任心等其他因素,致使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无法行使监督职能或者不当行使监督职能,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极度弱化的地位。

我国企业内控建设中的组织规划与权责分配

我国企业内控建设中的组织规划与权责分配

我国企业内控建设中的组织规划与权责分配组织机构规划是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尽管《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机构设置做出了框架性规定,但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管理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设立组织机构,以作为内部控制系统中职务分工和权责职权分配的基础。

英美等国虽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控制框架,但我国公司治理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以及公司组织机构等方面与英美等国有明显差异,在内部控制建设上,我们不能即便照搬其模式,而应在深入了解中西方企业组织结构差异及显著特征后,上市公司建立适用于我国企业的内控系统。

一、中西方相似性企业组织机构结构的差异(一)西方企业组织工作结构特征公司西方治理模式有美国为代表的一元治理结构和德国为代表的二元治理结构。

美国的一元结构是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选任、评价和考核经营者。

一元治理结构不设监事会,对董事的监督主要是通过独立董事制度来实现的。

具体体现为:在董事会中,独立占董事占到一半至三分之二,以实现董事之间构建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会议,以评价管理董事评论及整个董事会的运作状况;保证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的独立性以强化对董事会的制衡,如审计委员会有权决定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审计税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计划需由审计委员会认可等。

的二元治理是同时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将其置于公司结构的两个不同层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常务委员会成员,并对董事会营运实施监督;德国公司的董事会又称行政管理董事会,其职责是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负责管理公司投资业务。

(二)我国企业政府机构结构的特色1.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二元治理。

我国企业同时设置董事会和董事局,并在董事会中实行独立董事会主席制度和专业委员会制度。

但我国企业的二元治理结构与德国企业的二元结构存在本质区别。

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均和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各自对股东大会负责,没有层级关系。

独立董事制度的优越性

独立董事制度的优越性

精心整理
独立董事制度的优越性
独立董事(independent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
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很简单地说,独立董事是区别于投资方代表与经营方代表的第
3个董事
员中有
斯10个左右
独立董事有两个特征,一个是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是既不是投资方的利益代表,也不会经营方的代表。

不受控股股东、其它投资方、经营方的限制。

在人格、资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政上保持独立性。

第二个是专业性。

具有经济、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一定专业素质与能力。

能够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对企业的问
题作出判断,为企业决策提供支援,或者提出有价值的建议等。

独立董事一定要用经济学家、管理学家、经济管理类的学者,这样他们的专业知识与经验才能起到帮助企业的作用。

我国现在独立董事都是用名人名流,其实没错,但是如果不用有专业知识的名流,那么作用就要微小很多。

名流能起到为企业作告与“名人效应”的经济效益。

因此,企业要想独立董事制度中起好的作用,要聘用那些有名望经济学
可没。

作者简介:李文武,着名管理学家。

《博锐管理在线》《中华品牌管理网》《中国管理传播网》等知名管理网站专栏作家。

又是多家媒体与网络作家。

研究:历史、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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