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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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复习思考题(海商法1315、1316专用2015-2016学年上)

一、名词解释:

1.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2.特许协议

3.合资经营企业

4.BOT

5.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6.布雷顿森林体系

7.股票发行核准制

8.内幕交易

9.汇票

10.常设机构原则

11.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12.抵免法

二、简答题

1.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及其具体。P23

2.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与特征。P287

3.简述国际融资协议中的“先决条件”及其包含的主要内容。P348

4.简述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确立的“核心原则的目标与条件”。

5、简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相符交单原则”的具体含义。

6.简述证监会国际组织在工作中的主要目标。P444

7.简述国际税法的宗旨与基本原则。P474

8.简述双重征税协定的解释规则。P514

9.简述双重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主要内容。P513

(1)国际无差别,即不因具体纳税人的国籍不同而在纳税上受到歧视待遇。

(2)常设机构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10、简述《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规定外国法院可以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P609

三、论述题

1.试述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确立及其内涵。P2389

2.请结合国际经贸法律实践,阐述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及实质价值。P24

3.试述“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上各国主要的态度和对策以及母公司承担责任的根据。P38

(一)各国的态度与对策

(1)有限责任原则:由于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一般都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独立的法律实体和有限责任时联系起来的。所以根据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关系上,股东的责任仅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则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2)整体责任说

即母公司应对其全部所有或受其控制的子公司的债务负责人,即母公司把子公司作为其代理

人。这实际是将母公司把子公司看做一个企业实体来追究责任。

(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

即通过专门的公司集团法做出直接规定,比如的德国的《股份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或支配企业与从属企业间的责任,依情况不同而各有区别。

(二)母公司责任的根据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相联系,视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过程来让母公司付部分或全部责任:

(1)在子公司具有足够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体,能独立作出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的原则应占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不负责任。这时的衡量标准可以以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为据即是否具有其经营活动所必要的资产、有自己的经营管理机构并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活动,承担义务时,视为子公司具有自主性,应独立承担责任

(2)当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和支配,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并没有完全丧失自主性而是在某些事项上丧失了自主性,因此当由于母公司的错误决策导致子公司或其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应对由于其干涉控制所造成的特定损害负责任。这时的法律依据分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为母公司的干涉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损害发生时,可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如果是由于母公司的过错,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行为法有关规定。弱法律无明文规定可采用代理说即在某些事项或交易中,母公司利用其子公司作为代理人,来推行自己的政策,谋取自己的利益,从而应对自己的这种干涉造成的损害或债务承担责任。(3)当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完全失去了自主性、成为母公司从事不法行为的工具时,应将子公司视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任。当子公司的自主性完全被剥夺时可适用“揭开法人面纱”

4.论国际直接投资中关于“特许协议”性质问题的法律纷争。P237

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务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5.试比较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中“核准制”与“注册制”涵义及其的优缺点。P380

6.试述股票发行“注册制”后如何构建比较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7.试述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界定、法律责任及其防范机制。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或泄露内幕信息是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

(1)法律界定

①内幕人员的界定

a.传统内幕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务以及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

b.准内幕人员:指依据公司业务或契约关系而获得内幕的信息的人员,包括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

c.公务人员:指依法对公司行使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

d.第一手获取内幕信息者;包括其他所有直接从上述三类人员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②内幕信息的界定

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根据内

幕信息的性质可分为两类

a.公司财务、业务方面的信息或公司股票在市场供求方面的信息

b.对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或对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从以下三个方面界定

a.具体信息和研究观点、普通信息的区别

b.信息公开的程度

c.内幕信息的重要程度

③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

a.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b.内幕人员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c.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

④内幕交易的主观状态

一般要求内幕交易是故意、明知的,即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内幕人员,所利用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2)法律责任

①民事责任。我国《证券法》规定,对于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规定在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②刑事责任

③行政责任

(3)防范机制

①报告持股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即要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内幕人员以及持有表决权股票达到一定比例的大股东,申报其持股数量及其变动情况。

②禁止董事、经理交易本公司的股票:限制董事经理等内幕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交易本公司的股票。

③内幕人员断线交易的利益归入公司。是指在确定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时,所应遵循的法律准则和法律原则。

8.试述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P515

(1)协定和国内税法是统一的国际税法规范体系中功能作用各有侧重的两个组成部分,协定不能为缔约国创设或者扩大征税权。

①国内税法的主要作用是解决征税权的创设,课税对象范围和程度,以及征税的程序方式的确定。

②协定的主要作用是在于运用冲突规范协调缔约国各方现行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a.一方面限制缔约国一方对有关跨国所得税或财产价值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或程度

b.另一方面规定缔约国另一方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居民获得的已经缔约国一方源泉课税的所得征税时,应该采取必要的消除双重征税措施,以实现对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公平课税目的。

c.协定对缔约国双方征税权调整的原则是消极作用原则。即协定对缔约国通过国内税法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的调整,或是维持其原来状况,或是加以限制;协定不能为缔约国创设或扩大征税权。但是在某些特别项目上,为体现缔约双方权益分配对等原则和考虑到缔约国国内税制将来可能发展变化的因素,协定对缔约国征税范围和程度的划分规定,也可能宽于或高过缔约国现行国内税法的有关规定。

(2)协定与国内税法既有各自相对独立的法律概念体系,又存在着彼此的配合、互相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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