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物业管理)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代表权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哈尔滨市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范畴。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告”的原则,重视居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社区共建共享。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四条为保障物业管理的专业化与规范化,物业管理应由专业化的物业公司负责。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2. 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3. 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结构;4. 雇佣经验丰富的操作人员;5. 具备必要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根据物业管理需要,合理安排物业人员,提供满足居民需求的服务。
第七条居民应按照物业公司的规定,按时、按量支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应当公示并得到居民的认可。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 小区环境管理:包括绿化、道路、停车场、公共区域的清洁与维护;2. 安全管理:包括视频监控、门禁系统、消防安全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3. 楼宇设施管理: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电力设备等设施的维修和保养;4. 社区服务:包括居民活动组织、便民服务、居民意见反馈等;5. 法律法规执行: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反馈。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每年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向业主公示工作情况、经济情况和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业主权益第十一条居民享有以下权益:1. 知情权: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的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2. 监督权: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3. 参与权:有权参与小区事务讨论和决策;4. 信息公开权:有权获取有关物业管理的信息和资料;5. 维权权益: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引言概述: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1.1 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根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每一个小区都应设立物业管理机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管理。
1.2 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物业管理机构应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绿化、道路、电梯等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
1.3 物业管理机构的义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服务,包括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业主权益与义务2.1 业主权益: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业主的权益,包括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权、参预决策权以及享受公共设施等权益。
2.2 业主义务:业主也有一定的义务,包括按时缴纳物业费用、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保护公共设施等,以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2.3 业主大会: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要求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可以通过大会行使相关权益,参预物业管理决策。
三、物业费用的收费与使用3.1 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明确了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普通按照建造面积或者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根据小区的不同情况可能会有所调整。
3.2 物业费用的使用:物业费用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机构的运营和服务。
3.3 物业费用的监督: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应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4.1 商议解决: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鼓励业主和物业管理机构通过商议解决纠纷,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的协调来解决问题。
4.2 调解解决:如果商议无果,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提供了调解机构,可以由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调解员进行调解,寻求双方的和解。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哈尔滨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其物业管理工作对于城市的发展和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制定一套完善的物业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物业管理范围1. 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的物业;2. 物业管理涵盖的内容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停车管理、垃圾处理等。
三、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物业管理责任,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并及时向业主公开;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四、物业费收取与使用1. 物业费的收取应当合理、透明,不得擅自提高或者乱收费;2. 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工资、设备维护、公共设施更新等;3. 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五、公共区域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维护和绿化等工作;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确保公共区域的安全,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设备;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公共区域使用规定,保障业主和居民的正常使用权益。
六、停车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合理规划停车位,确保业主和居民的停车需求;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停车管理制度,明确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规定;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巡查和维护,保障停车场的安全和秩序。
七、垃圾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引导业主和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小区环境的卫生和整洁;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垃圾分类回收设施,积极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
八、投诉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并做出回应;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解决投诉问题,确保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投诉处理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一、物业管理的定义和目的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的一系列工作,旨在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营和维护,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物业管理的主体和责任1. 物业管理主体:物业管理公司是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对物业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和服务。
2. 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a. 维护物业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b. 管理物业的日常事务,包括安全、清洁、绿化等;c. 组织居民自治,促进社区和谐发展;d. 定期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工作的报告和信息;e. 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f. 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三、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或者套数的比例缴纳,用于支付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费用和维护费用。
2.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a. 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b. 物业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修缮;c. 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d. 社区活动的组织和开展;e.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费用。
四、物业管理的安全管理1.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项目的安全运行;2. 配备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加强物业项目的安全巡查和监控;3. 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4. 加强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检查,确保消防安全;5. 加强对小区出入口的管理,防止非法入侵和犯罪行为。
五、物业管理的环境卫生管理1. 加强对小区的日常清洁工作,保持环境整洁;2. 定期进行垃圾清运和分类处理,确保环境卫生;3. 加强绿化管理,保护植被和生态环境;4. 禁止乱倒垃圾、乱涂乱画等行为,维护社区环境的整体美观。
六、物业管理的业主参预和投诉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商议;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工作的报告和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一系列工作。
为了规范和提高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保障泛博居民的权益,哈尔滨市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1. 物业管理范围:- 住宅小区:包括公寓、别墅、社区等住宅区域;- 商业综合体:包括购物中心、写字楼、酒店等商业区域;- 工业园区:包括工业用地、厂房等工业区域。
2. 物业管理的内容:- 安全管理:负责小区的安全防范、消防设施的维护、安全巡逻等工作;- 环境卫生:负责小区的清洁工作、垃圾分类和处理等;- 设施设备维护: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维修;- 绿化景观管理:负责小区内绿化带的养护和美化工作;- 社区服务:提供居民咨询、投诉处理、物业费用管理等服务;- 公共秩序维护:负责小区内的秩序维护、停车管理等工作。
三、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 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和财产安全;- 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解决居民的问题和需求;- 定期组织居民大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2. 居民的义务:-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损坏公共设施和环境;-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参预社区活动;- 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环境。
四、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 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像关规定向居民收取;- 物业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居民大会决定,并报经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2.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 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小区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具体使用情况应及时向居民公示,并接受居民监督。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督机制:- 居民可以通过居民大会、业主委员会等途径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居民公示工作情况,并接受居民的监督。
2. 投诉处理:- 居民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并赋予回复;- 如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引言概述: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物业服务内容:1.1 物业维修保养: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包括道路、绿化、电梯等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1.2 环境卫生清洁: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环境的清洁工作,包括垃圾清运、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等,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1.3 安全管理: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巡逻、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等,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物业费用管理:2.1 物业费用的收取:物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业主收取物业费用,包括基础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等,确保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2 物业费用的使用: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合理使用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运营管理、设施维护等方面,保障业主的利益。
2.3 物业费用的公开透明: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确保费用的使用合理合法,并接受业主监督。
三、业主权益保护:3.1 业主大会: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讨论小区管理事务。
3.2 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当与业主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协调,共同解决小区管理中的问题。
3.3 业主投诉处理: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并给予合理回应和解决方案。
四、物业违规行为处罚:4.1 违规收费: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增加或乱收费用,一经查实将受到相应处罚。
4.2 不履行管理职责:物业公司不得不履行管理职责,如无故拖延维修、不及时处理业主投诉等,将受到相应处罚。
4.3 侵犯业主权益:物业公司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如私自使用业主共有设施等,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物业管理监督:5.1 监督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标题: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引言概述:哈尔滨市作为东北地区重要的城市之一,物业管理规定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以便市民和物业管理公司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物业服务内容规定1.1 物业公司应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全防范等服务。
1.2 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1.3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
二、物业费用管理规定2.1 物业费用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公示,居民有权了解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
2.2 物业费用应合理合法,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增加费用。
2.3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交费用收支情况报告,接受监督。
三、小区安全管理规定3.1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安全。
3.2 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小区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3.3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内外人员和车辆的管理,确保小区安全。
四、环境卫生管理规定4.1 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小区环境进行清洁卫生处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4.2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确保小区环境卫生。
4.3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绿化的管理和养护,提升小区绿化环境质量。
五、业主权益保障规定5.1 物业公司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预权。
5.2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接受业主监督和建议。
5.3 物业公司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保障业主的权益和安全。
结语: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规定是保障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社区环境的重要法规,物业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
希翼本文的介绍能够匡助市民和物业管理公司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城市的发展和进步。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标准格式文本】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一、引言物业管理是城市建设和社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
为了规范和提高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物业管理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合于哈尔滨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三、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负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工作。
2.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保安、绿化、设备维修等。
四、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收取,包括基本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2.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改善和管理费用。
五、居民权益保障1. 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居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等。
2. 居民有权参预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进行合法维权。
六、安全管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专业的保安人员,并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七、环境卫生1.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小区的环境卫生清理,保持小区的整洁和美观。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推动居民积极参预环保工作。
八、投诉处理1. 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
2. 对于居民的合理投诉,应及时解决并回复居民,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九、监督与检查1. 哈尔滨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居民也可以通过举报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十、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分。
十一、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哈尔滨市原有的物业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部份将被废止。
2020年(物业管理)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2020年(物业管理)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2020年(物业管理)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社区居住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辖区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维护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为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明确责任分工。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小区规章制度、物业费收缴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公示相关制度,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和维护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
对于需要更换的大型设备和设施,应当提前进行公告,并征得业主的意见。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业主提供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日常清洁服务,保持社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取物业费,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用途,并参与费用的决策。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业主提供信息公开的渠道,及时公示有关小区运营和维护情况,接受业主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
对于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业主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防控措施、应急疏散预案、安全巡查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并在必要时与公安机关合作,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哈尔滨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物业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一、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2. 物业公司应当设立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二、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合理收取物业费用,并及时公示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
2.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提升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
3.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小区安全管理1.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防盗、防灾等安全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
2.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门禁的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出入。
四、绿化环境管理1. 物业公司应当负责小区内的绿化养护工作,包括修剪草坪、修剪树木、清理垃圾等。
2.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绿化环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3. 物业公司应当组织业主参与绿化环境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的美观和环境卫生。
五、业主权益保护1.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回应业主的投诉和建议,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
2.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接受监督。
3.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纠纷和矛盾。
六、物业管理违规处理1. 物业公司如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
2.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以上是对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和要求。
物业管理规定的实施,需要物业公司、业主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以确保小区的安全、卫生和和谐稳定发展。
哈尔滨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物业管理规定哈尔滨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哈尔滨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保障物业服务质量和住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责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约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履行以下基本职责:________1.维护小区内物业设施、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修。
2.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工作。
3.定期组织住户与业主进行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4.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信息和财务状况。
5.开展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________1.定期进行小区内设施设备的巡检和维护。
2.组织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清洁工作,并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
3.管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场所的使用,确保住户的正常使用权益。
4.维护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防范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5.组织定期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6.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报修事项,并做好跟进和解决。
7.开展其他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________1.参与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
2.知情权,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信息和财务状况。
3.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场所,并享受物业服务。
4.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决策事项。
5.依法享受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权益。
第五章物业费管理第五条物业费的支付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________1.物业费按照产权分摊原则确定,由住户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2.物业费应当用于维护小区的日常运营和维修费用,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3.物业费的金额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批准后确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工作,旨在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为了规范和完善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承担对物业项目的日常管理责任。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三、物业服务内容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垃圾处理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出入口的安全控制、巡逻、防火、防盗等。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维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如电梯、水电设备等。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便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快递代收、代缴水电费等。
四、费用收取1.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按照像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应当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2.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合理、公平,并且用于物业管理工作的开支。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费用的明细账单,并定期公开财务报告。
五、业主权益保障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并与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回应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并积极解决问题。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违规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赋予回复。
七、监督与评估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责任。
2.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合于哈尔滨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住宅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创新治理模式,利用大数据和云平台将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
推动物业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进物业管理智能化。
鼓励和引导中国共产党党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2)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标题: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引言概述:哈尔滨市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物业管理规定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帮助读者了解在哈尔滨市生活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一、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1 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哈尔滨市规定,每个小区或建筑物都应该有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小区或建筑物的日常运营。
1.2 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小区或建筑物的保洁、绿化、安全等工作,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
1.3 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哈尔滨市规定,物业管理机构可以向业主收取管理费用,用于小区或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2.1 小区环境的维护:物业管理机构应保持小区的环境整洁、绿化良好,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舒适。
2.2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或建筑物的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等事件的发生。
2.3 设施设备的维护: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维护小区或建筑物的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业主权利和义务3.1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业主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支持物业管理机构的日常运营。
3.2 遵守小区规定:业主应遵守小区规定,不得在小区内乱扔垃圾、大声喧哗等影响其他居民的行为。
3.3 参与物业管理:业主有权参与小区或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环境。
四、违规处理和投诉处理机制4.1 违规处理:哈尔滨市规定,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居民,物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4.2 投诉处理机制:居民可以向物业管理机构投诉不满意的问题,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4.3 上诉机制:如果居民对物业管理机构的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上诉,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物业管理规定的更新和完善5.1 定期评估:哈尔滨市规定,物业管理规定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城市发展和居民需求的变化。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2)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工作,旨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居住环境品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为了规范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1. 注册资本: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运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2. 人员配备: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管理人员,包括物业经理、维修工人等。
3. 物业管理证书: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证书,证明其具备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资质。
三、物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 维护公共设施: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和执行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3.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垃圾清理、绿化养护等。
4. 业主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优质的业主服务,及时回应业主的咨询和投诉,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5. 财务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做好小区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共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四、业主的权利与义务1. 缴纳物业费: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于小区的维护和管理。
2. 遵守管理规定:业主应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工作。
3. 行使监督权: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4. 合法权益保护: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保护其合法权益,包括财产安全、居住环境等。
五、物业费的使用1. 公共设施维护:物业费应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环境卫生管理:物业费可用于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垃圾清理、绿化养护等。
3. 安全管理费用:物业费可用于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保人员的薪酬、安防设备的维护等。
4. 其他费用:物业费还可用于小区的其他管理费用,如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费用等。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旨在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为了规范和提升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辖区内的所有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
三、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负责物业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责任和工作流程,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和评价。
四、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并由业主按时缴纳。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详细列示物业费用的项目和金额,并向业主提供明细账单。
3.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物业项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用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物业设施设备维护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物业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维修机制,及时处理设施设备故障和突发事件。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维修记录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寿命和使用效果。
六、安全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确保物业项目的安全。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负责安全巡查和安全培训工作。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物业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业主和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纠纷解决机制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解决物业管理相关的纠纷。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调解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和居住环境。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与广大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着居住环境的质量和舒适度。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哈尔滨市制定了一系列物业管理规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通常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但如果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的区域,也可以单独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对于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按照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进行划分。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形式。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与建设单位办理承接查验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的一种行为,包括维修、保养、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二、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小区的管理制度,明确居民的权益和义务,并向居民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居民的管理意识。
3.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居民大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居民的问题和难点。
三、小区环境卫生管理1.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清洁小区内的道路、楼道、公共区域等,保持小区的整洁和美观。
2. 物业公司应当妥善处理小区内的垃圾,确保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的规范和及时性。
3.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内的绿化管理,保护植被,提升小区的生态环境。
四、安全管理1. 物业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2.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小区内的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并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居民的消防意识。
3.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维修管理1.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内的维修管理制度,明确维修责任和维修流程。
2.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修复小区内的损坏设施,确保居民的正常使用权益。
3.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
六、居民权益保护1. 物业公司应当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2.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回应居民的投诉和建议,解决居民的问题和难点。
3. 物业公司应当公开小区的管理信息,接受居民的监督。
七、违规行为处理1. 物业公司如有违反《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罚。
2. 居民如有违反小区管理制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标题: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引言概述:哈尔滨市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现代化城市,物业管理规定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居民的生活环境、促进社区和谐、提高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物业服务内容1.1 垃圾清理和分类:物业公司负责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同时引导居民进行垃圾分类,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1.2 绿化养护:物业公司负责对小区内的绿化进行养护和管理,包括修剪树木、修整花草等工作。
1.3 小区安全管理:物业公司要加强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小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畅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物业费用管理2.1 物业费用收取: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并及时提供费用清单和明细。
2.2 物业费用使用:物业公司应当合理使用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维护、改善和日常管理。
2.3 物业费用调整:物业公司如需调整物业费用,应提前通知业主,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示和审批。
三、业主权利和义务3.1 参与物业管理:业主有权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3.2 遵守规定: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
3.3 维护公共秩序:业主应当积极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共同营造和谐的生活环境。
四、物业公司管理责任4.1 服务态度:物业公司应当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及时回应业主的需求和投诉。
4.2 紧急处理: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紧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4.3 定期报告: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五、违规处理和投诉渠道5.1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5.2 投诉渠道:业主可以通过物业公司设立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也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违规行为。
5.3 维权途径:业主如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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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4月23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23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1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7月13日第壹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物价、公安、环保、供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治则配合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壹)业主共用供水、排水、供电、供热、消防等设施设备;(二)属于壹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三)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大体相适应。
第五条业主大会有壹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壹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且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之上,或者首个房屋出售且交付使用满2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通知后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所派人员组成。
参加筹备组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组建后7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建设单位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花名、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交付时间时间等必要的资料。
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规程》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七条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套计算,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壹套计壹票。
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100平方米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计壹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超过100平方米再计壹票。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剩余投票权按照其他业主占全部投票权的比例分摊给其他业主。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仪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决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资格、任期、改选、罢免,经费筹集、使用、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九条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壹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当;但不得同时在所聘物业管理企业中任职。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3人之上单数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确定。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及时在业主管理区域内公告;且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壹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定期业主大会会议;经20%之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经济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能够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之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能够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和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之上通过。
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之上通过。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资质证书后,放可从事和自治登记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活动。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资质,应当依法取得供上行政管理部门和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发资质证书。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络信息系统等渠道公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诚信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方铲形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且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且和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在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物业保修范围和和时限、违约责任等物业管理具体事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期限届满或者到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第十五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但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能够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综合验收合格之后,同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管理承接验收。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重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又管事项进行查验。
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违法第壹款规定为办理物业承接验收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的0.3%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必须要得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低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物业管理方属于全体也住共同共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出租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能够通过公开招标或者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推荐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推荐后选物业管理企业时,应当至少推荐3个之上具备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和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壹般应对物业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加以约定。
业主委员会在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能够根据物业大会要求就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公共区域保洁、公共绿化管理、公共秩序和安全维护、车辆停放管理、物业管理资料管理等服务事项进行约定。
第二十条物业滚利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公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如果壹方不准备前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自合同期满前60日通知对方。
第二十壹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事项:(壹)预售的物业服务费用;(二)全部物业档案资料;(三)物业滚利用方、场地和其他财务。
违反前款第(壹)、(二)项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报,且处以1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欠款第(三)项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以5万元之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和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同时移交本规定第二十壹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且遵守下列规定:(壹)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实施管理服务;(二)向业主和物业使用时用人告知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使用的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三)定期听取业主大会、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四)及时劝阻和制止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业主公约的行为,且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信合理、公开以及费用和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按照国家和有关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执行。
市人民政府制定指导价时应当按质论价、分等计价,按照物业服务范围、项目、要求却顶各级各类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省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取悦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已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后至前期物业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承担;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房屋自由部位、自由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服务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七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移动共用设备;(三)破坏房屋外观;(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六)侵占绿地,损毁花草树木;(七)随意停放车辆;(八)随意堆放、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九)违反规定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十)擅自设置摊点;(十壹)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发现前款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违反前款第(壹)、(二)项规定,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之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10万元之上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办理后方可进行。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且和业主就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赔偿、废弃物清运处置、装修人员管理等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约定予以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且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