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的课件
合集下载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PPT20页
居民的纳税义务
• 无限纳税义务 • 法人
– 境外全资机构 – 未设全资机构 – 盈亏相互弥补,仅限于境外
• 自然人
– 非长期居民与长期居民的区别 – 非长期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
• 推迟课税
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 非居民自然人
– 豁免的情况
• 停留时间; • 支付人;
• 非居民法人
– 分公司与子公司 – 对非居民公司“无限纳税义务”的特殊规定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营业利润,个人 或公司法人从事各项生产性 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 的纯收益
• 常设机构标准
– 实际所得原则 – 引力原则
• 交易地点标准
劳务所得
• 劳务提供地
• 劳务支付地
劳务所得:提供劳务获得报 酬。。。
投资所得
• 股息
• 利息
支付者居住地
• 特许权使用费
使用地
•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
纳税义务
经营所得 劳务所得 投资所得 财产所得
所得来源地 它母亲的主人?
租赁这块土地的人? 这块土地的所有者?
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意义
非居民
居民
来源我国
所得的性质
投资所得:因拥有一定产权 而取得的收益,包括股息、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各国应不断完善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收规则 接轨,以适应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
谢谢观看
04
混合税收管辖权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混合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同时采 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 权。
特点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相结合,既对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 也对非居民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
混合税收管辖权的实施方式
居民税收管辖权
对居民纳税人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征税, 通常以居住地为标准判定居民身份。
VS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非居民纳税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 通常以收入来源地为标准判定来源地。
混合税收管辖权的优势与挑战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7字
优势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6字
挑战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6字
防止税收逃避:混合税收管辖权能够有效地防止纳税人利 用国际避税地避税,确保税收公平和社会公正。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6字
特点
以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来源地为税收管 辖权的判断标准,只对来源于本国境 内的所得征税,不涉及纳税人居住国 或国籍国。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实施方式
收入来源地判定
确定纳税人的收入是否来 源于本国境内,通常以常 住房、工作地点、提供劳 务地点等作为判定标准。
预提税制度
对跨国支付的所得实行预 提税制度,即在收入所得 发生时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税款。
国际税收管辖权协调的途径与措施
签订国际税收协定
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明确各国税收管辖 权的行使范围,避免管辖权冲突。
统一税收原则和标准
推动各国在税收原则和标准上的统一,减少 管辖权冲突的可能性。
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
加强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透明度。
谢谢观看
04
混合税收管辖权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混合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同时采 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 权。
特点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相结合,既对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 也对非居民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
混合税收管辖权的实施方式
居民税收管辖权
对居民纳税人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征税, 通常以居住地为标准判定居民身份。
VS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非居民纳税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 通常以收入来源地为标准判定来源地。
混合税收管辖权的优势与挑战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7字
优势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6字
挑战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6字
防止税收逃避:混合税收管辖权能够有效地防止纳税人利 用国际避税地避税,确保税收公平和社会公正。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6字
特点
以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来源地为税收管 辖权的判断标准,只对来源于本国境 内的所得征税,不涉及纳税人居住国 或国籍国。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实施方式
收入来源地判定
确定纳税人的收入是否来 源于本国境内,通常以常 住房、工作地点、提供劳 务地点等作为判定标准。
预提税制度
对跨国支付的所得实行预 提税制度,即在收入所得 发生时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税款。
国际税收管辖权协调的途径与措施
签订国际税收协定
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明确各国税收管辖 权的行使范围,避免管辖权冲突。
统一税收原则和标准
推动各国在税收原则和标准上的统一,减少 管辖权冲突的可能性。
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
加强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透明度。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的课件
如加拿大、德国、希腊、印度、肯尼亚、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斯里兰卡、瑞
士、英国等。
实行注册地标准或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也采用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如,比利时、韩国、日本同时实行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葡萄牙、挪威同时实行
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新西兰和西班牙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domicile) 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 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即为该国的税收居民。
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
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 加了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 退休,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 籍和护照,并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 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 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所而没有住所。
1.常设机构标准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通常包括:分支机构、管理机 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和建筑工地等。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三)
国别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新加坡
(1)在新加坡定居或有定居意向; (2)在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停留满183天。
西班牙
(1)在西班牙有经济或职业活动的基地; (2)在西班牙有家庭(配偶、子女); (3)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西班牙停留183天以上。
最新第3章税收管辖权ppt课件
独立劳务所得: 一般来说,任何一个独立的劳动者取得的所得, 都是与劳务提供地密切联系的。因此对于劳务所得来 源地的确定,关键在于确定提供劳务的地点。 在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中,通常采用以下3种标准:
固定基地标准 停留期间标准 所得支付者标准
3.2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确定
固定基地标准 以一个跨国独立劳务者在某一国家内是否设有经常使 用的固定基地从事专业性劳务活动,并通过该固定基 地取得所得为依据来确定所得来源地的一种标准。
Case
3.1 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
领土管辖权、国籍管辖权、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 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 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税收管 辖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它意味 着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 完全自主性,在处理本国税务时不 受外来干涉和控制。
3.1 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
对于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不论其所在 国家是否征税,都不在本国税收管辖权范围之内,即 对其来自本国境外的收入不征税。
3.2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应税所得
应税所得
是指一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在一定 期间内,由于劳动、经营、投资或把财产、 权利供他人使用而获得的连续性收入中,扣 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
从人的概念来说——该国所有公民 或居民——属人原则
3.1 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
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在国家如何实现对人的统治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 是国家应根据何种标准实现对人的统治,是按地域标准, 还是按照国籍标准来确定国家对国民行使权力的范围。
由于地域标准和国籍标准之间存在着差异,这就 产生了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的法律管辖权划分原则。两 者的区别是由国家究竟是对人的统治为主还是对地域的 统治为主这两个基本问题引起的。
固定基地标准 停留期间标准 所得支付者标准
3.2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确定
固定基地标准 以一个跨国独立劳务者在某一国家内是否设有经常使 用的固定基地从事专业性劳务活动,并通过该固定基 地取得所得为依据来确定所得来源地的一种标准。
Case
3.1 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
领土管辖权、国籍管辖权、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 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 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税收管 辖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它意味 着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 完全自主性,在处理本国税务时不 受外来干涉和控制。
3.1 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
对于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不论其所在 国家是否征税,都不在本国税收管辖权范围之内,即 对其来自本国境外的收入不征税。
3.2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应税所得
应税所得
是指一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在一定 期间内,由于劳动、经营、投资或把财产、 权利供他人使用而获得的连续性收入中,扣 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
从人的概念来说——该国所有公民 或居民——属人原则
3.1 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
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在国家如何实现对人的统治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 是国家应根据何种标准实现对人的统治,是按地域标准, 还是按照国籍标准来确定国家对国民行使权力的范围。
由于地域标准和国籍标准之间存在着差异,这就 产生了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的法律管辖权划分原则。两 者的区别是由国家究竟是对人的统治为主还是对地域的 统治为主这两个基本问题引起的。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01
不同国家对居民或来源地的税收管辖权存在重叠,导致同一笔
所得被重复征税。
跨国公司避税问题
02
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税收管辖权差异,通过转移定价、资本弱化
等方式避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税收权益争夺
03
各国为了吸引外资和增加财政收入,可能过度降低税率或提供
税收优惠,引发税收权益争夺。
国际税收合作的重要性
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逃避
优势
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防止税收流失;有利于提高税收 征管的效率;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挑战
可能导致国际双重征税和税收冲突;可能影响跨国企业的国 际竞争力;可能引发国际税务纠纷和矛盾。
04
混合税收管辖权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混合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同时采 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 权。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目录
•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概述 • 居民税收管辖权 •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 混合税收管辖权 • 国际税收管辖权协调
0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 对居民或非居民取得的所得进行 征税的权力,是税收管辖权的一 种。
特点
以纳税人所得来源地和纳税人身 份为标准,具有跨国税收分配的 复杂性,是国际税收关系的重要 内容。
混合税收管辖权的优势与挑战
优势 01
02
全面覆盖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防止税收逃 避。
对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增加财政收入。
03
04 挑战
可能导致双重征税,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05
06
需要与其他国家进行税收协定谈判,以解 决跨国税收问题。
05
税收管辖权概述(ppt 81页)
总机构,即企业的总的管理或控制机构,是负责 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 算法人盈亏的管理机构
采用该标准的有法国、日本、比利时等
居民纳税人的确认标准——法人居民
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企业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在哪国,便为该 国的居民纳税人(德·贝尔斯联合矿业有限公司)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P25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在大多数国家兼用两种基本税收管辖权的 同时,一般都同意并遵循收入来源地管辖 权优先的原则
优先并不等于独占
优先是有限制的,收入来源国并不能对一切非居 民的所得都从源课税,而只能对在其境内居住一 定期限的自然人和非居民公司所属的常设机构征 税
对物税主要包括个别财产税,基本上依属地原则行使收入来源地 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对于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世界各主权 国家都可以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财政 政策自行选择采用,也可以兼用
各国都根据本国的特点,从各自的社会和经济状 况出发,要求扩大对本国有利的税收管辖权的实 施范围,而出于国际间利益对等原则,大多数国 家也要同时行使这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
采用该标准的有美国、英国、日本、法国、中国 等
这种作法能够很方便地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但 并没有考虑法人的实际经济活动,也容易为纳税 人逃避税收提供条件
居民纳税人的确认标准——法人居民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户籍标准,即公司的总机构设在哪国,便被认定 为是该国税法上的居民公司,从而要求其承担该 国的无限纳税义务
优先不能完全排斥纳税人居住国的税收管辖权
第二节 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的概念
采用该标准的有法国、日本、比利时等
居民纳税人的确认标准——法人居民
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企业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在哪国,便为该 国的居民纳税人(德·贝尔斯联合矿业有限公司)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P25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在大多数国家兼用两种基本税收管辖权的 同时,一般都同意并遵循收入来源地管辖 权优先的原则
优先并不等于独占
优先是有限制的,收入来源国并不能对一切非居 民的所得都从源课税,而只能对在其境内居住一 定期限的自然人和非居民公司所属的常设机构征 税
对物税主要包括个别财产税,基本上依属地原则行使收入来源地 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对于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世界各主权 国家都可以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财政 政策自行选择采用,也可以兼用
各国都根据本国的特点,从各自的社会和经济状 况出发,要求扩大对本国有利的税收管辖权的实 施范围,而出于国际间利益对等原则,大多数国 家也要同时行使这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
采用该标准的有美国、英国、日本、法国、中国 等
这种作法能够很方便地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但 并没有考虑法人的实际经济活动,也容易为纳税 人逃避税收提供条件
居民纳税人的确认标准——法人居民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户籍标准,即公司的总机构设在哪国,便被认定 为是该国税法上的居民公司,从而要求其承担该 国的无限纳税义务
优先不能完全排斥纳税人居住国的税收管辖权
第二节 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的概念
第2章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课)
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2.3.1 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 即指营业利润 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 益。 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 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 得这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 动。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2.2.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 1.注册地(incorporation)标准 又称法律标准 。 .注册地 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标准 又称法律标准)。 • 2.管理和控制地(management and control)标准 .管理和控制地 标准 • 3.总机构(head office)所在地标准 .总机构 所在地标准 • 4.选举权控制标准 .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各国规定: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各国规定:
四种标准中,目前在各国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 四种标准中,目前在各国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以及管理和 控制地标准,而且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标准就是本国的居民公司,如加拿大、 控制地标准,而且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标准就是本国的居民公司,如加拿大、 德国、印度、瑞士、英国等国。其中,有的国家只采用注册地标准,如法国、 德国、印度、瑞士、英国等国。其中,有的国家只采用注册地标准,如法国、 美国等国;有的国家只采用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如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 美国等国;有的国家只采用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如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 此外,一些国家在实行注册地标准或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 此外,一些国家在实行注册地标准或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也采用总机 构所在地标准。如比利时、韩国、 构所在地标准。如比利时、韩国、日本同时实行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 标准;葡萄牙、挪威同时实行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标准;葡萄牙、挪威同时实行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新西 兰和西班牙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以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兰和西班牙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以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在世界主要国家中,目前只有澳大利亚在实行注册地标准、 在世界主要国家中,目前只有澳大利亚在实行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 准的同时,还实行选举权控制标准。 准的同时,还实行选举权控制标准。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主要发生在个别十分强调本国征税权范围的国 家,如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公民即使长期居住在国 外,不是美国的税收居民,也要就其一切所得向美 国政府申报纳税。美国政府对居住在国外的公民也 行使征税权,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在国外居住的美国 公民也能享受到美国政府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因而 他们也有义务向美国政府申报纳税。
为了防止人们滥用地域管辖权,有的国家(如 印度、新加坡等国)将与国内贸易或经营以及与国 内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推定为国内来源所得。 我国税法也有这种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 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 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 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 业所得税。 实际联系: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 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例如,一家外国企业对中国境外企业的贷款是通过 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发放的。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属地原则和属人 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 地域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 属地原则 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 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 使征税权。 属人原则 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 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2.2.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居民是与参观者或游客相对应的概念。某人是一国的居民, 意味着他已在该国居住较长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居住, 而不是以过境客的身份对该国做短暂的访问或逗留。
1.住所标准 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均为该国的税收居民,即要看当 事人在该国是否有定居或习惯性居住的事实。但也有一些 国家同时还采用主观标准确定个人的住所——如果当事人 在本国有定居的愿望或意向,就可以判定他在本国有住所。
第二章税收管辖权153页PPT
特殊跨国经营所得来源地和征税权的判定:
(1)国际运输所得
一般由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享征税权,即 使该企业并不是该国的居民。
船舶船籍所在国,即船舶的母港(Home Harbour)所 在国;
船舶经营者的居住国。
(2)农业和林业所得
属于不动产,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国优先行使地域管辖 权征税,同时不排斥属人管辖权补征税收。
所得支付地标准
跨国自然人受雇于非居住国,其取得的报酬由该国的居民雇主支付, 或者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便可以认为该雇员取 得的所得来源于这个国家,并由该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税。
停留时间标准
“183天规定”,某雇员或职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停留在某个国 家的时间累计已超过183天,便可以认为该雇员或职员取得的 所得来源于这个国家,并由该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 税。
例: 某国际船运公司A公司由一家美国居民公司B公司控股。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应由哪个国家对其征税?
如果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上呢?
假设A公司经营的船舶均在希腊的港口登记 如果A公司经营的船舶无母港呢?
(二)跨国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3、跨国其他个人活动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支付地标准 其所得是由某国的居民支付的,或者是由设在某国境内的常设
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也可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该非居住 国境内。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8条(14-21条)用 于协调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对于独立个人劳务 所得,中国一般采用了前两个标准;但是,我国与 泰国、马耳他和马来西亚三国签订的协定中,同时 也采用了第3个标准。
固定基地标准
如果跨国独立劳动者在本国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从事专业 性劳务活动,可以被认定为“出场”,对通过该固定基地取 得的所得可以确定为来源于非居住国,由该非居住国行使地 域税收管辖权征税;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ppt54页).pptx
(1)在纳税年度内停留182天以上; (2)在以前4个年度居住至少365天,而在本财政年度至少停留了60天。
(1)在纳税年度停留183天或以上; (2)在纳税年度停留了30天以上,同时在该纳税年度及以前的年度中总共 停留了224天以上。
(1)在意大利办理了居住人口登记; (2)在意大利有利益中心或经营地; (3)在一个财政年度中在意大利停留了183天以上。
优缺点:
优点:易于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 缺点:会产生纳税义务发生地与实际经济活 动地,即所得创造地脱节的问题。
2.居所(residence)标准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不准 备永久居住(只是临时居住)的居住地。 优缺点: 优点:居民身份的确认与纳税人实际经济活动地 的联系更为紧密。 缺点:按照有无居所很难判断一个人的身分。往 往要加上时间因素。
(1)在澳大利亚有住所或长期居住地; (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年以上。
(1)已婚夫妇的家庭设在比利时; (2)住所或经济基地在比利时。
(1)持有巴西的长期签证; (2)因签订有就业合同而持有巴西的临时签证; (3)任何12个月中在巴西停留满183天。 (1)在加拿大有全年可使用的住处、有银行帐户、信用卡以 及个人财产; (2)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加拿大停留183天或以上。 在丹麦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
(1)在法国有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 (2)在法国就业或从事职业; (3)一个日历年度中在法国停留183天以上。 (1)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 (2)在一年中累积停留了6个月以上。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一)
国别
希腊 印度
爱尔兰
意大利 日本 韩国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有在希腊安家或长期居住的意向。
(1)在纳税年度停留183天或以上; (2)在纳税年度停留了30天以上,同时在该纳税年度及以前的年度中总共 停留了224天以上。
(1)在意大利办理了居住人口登记; (2)在意大利有利益中心或经营地; (3)在一个财政年度中在意大利停留了183天以上。
优缺点:
优点:易于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 缺点:会产生纳税义务发生地与实际经济活 动地,即所得创造地脱节的问题。
2.居所(residence)标准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不准 备永久居住(只是临时居住)的居住地。 优缺点: 优点:居民身份的确认与纳税人实际经济活动地 的联系更为紧密。 缺点:按照有无居所很难判断一个人的身分。往 往要加上时间因素。
(1)在澳大利亚有住所或长期居住地; (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年以上。
(1)已婚夫妇的家庭设在比利时; (2)住所或经济基地在比利时。
(1)持有巴西的长期签证; (2)因签订有就业合同而持有巴西的临时签证; (3)任何12个月中在巴西停留满183天。 (1)在加拿大有全年可使用的住处、有银行帐户、信用卡以 及个人财产; (2)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加拿大停留183天或以上。 在丹麦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
(1)在法国有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 (2)在法国就业或从事职业; (3)一个日历年度中在法国停留183天以上。 (1)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 (2)在一年中累积停留了6个月以上。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一)
国别
希腊 印度
爱尔兰
意大利 日本 韩国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有在希腊安家或长期居住的意向。
国际税收精品课件 (8)
l 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年 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l 我国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 所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 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住满365 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l 美国的停留时间标准:
l 例如:
l 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10年、2011年、2012 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史密斯在 2012年是否为美国的居民。
在丹麦长期居住或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
(1)在法国有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 (2)在法国就业或从事职业; (3)一个日历年度中在法国停留183天以上。
(1)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 (2)在一年中累积停留了6个月以上。
(1)在巴西注册成立;同时 (2)公司的总部设在巴西境内。
(1)在加拿大依法注册成立;或 (2)管理和控制中心机构设在加拿大。
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3.1 经营所得 3.2 劳务所得 3.3 投资所得
3.1 经营所得
l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 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 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得这 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
l 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的主要标准: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 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例如:中国
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l 我国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 所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 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住满365 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l 美国的停留时间标准:
l 例如:
l 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10年、2011年、2012 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史密斯在 2012年是否为美国的居民。
在丹麦长期居住或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
(1)在法国有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 (2)在法国就业或从事职业; (3)一个日历年度中在法国停留183天以上。
(1)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 (2)在一年中累积停留了6个月以上。
(1)在巴西注册成立;同时 (2)公司的总部设在巴西境内。
(1)在加拿大依法注册成立;或 (2)管理和控制中心机构设在加拿大。
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3.1 经营所得 3.2 劳务所得 3.3 投资所得
3.1 经营所得
l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 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 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得这 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
l 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的主要标准: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 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例如:中国
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税收管辖权综述57页PPT.pptx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
1.在税收上区分居民与非居民的意义
一是税收上对居民与非居民有不同待遇
二是居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
2.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
(1)住所标准
• 如果一个人在一个国家中有住所,即为该国居民
• 住所是民法中的概念,各国对住所的规定并不一致。一 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血统主义
父系血统主义 兼采双亲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U.S.A
合并主义
血统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
出生地为主兼采血统主义
(2)加入国籍 自然入籍---婚姻、认领、收养、领土转移 (3)双重国籍 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冲突 婚姻入籍而不失原籍
• 2.公民在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 无论是否居住,均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与国际税收问题最为密切的为以下两个原则:
A、领土原则(或称地域原则),
又称属地原则,属地主义。
B、对人原则 • 依国籍--国籍原则 • 按住所或习惯居所
• 又称属人原则,属人主义。
3.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掌握的权力,是政 治权力的一个重要内容。
税收管辖权分为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 税收管辖权引起的法律关系:
(2)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 一是缔约国税务当局协商确定该法人为哪一方的居民。
(中加、中泰、中韩、中菲等)
• 二是在已有的各种判别标准中选择其一作为各方共同遵循 的标准。其中,《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 推荐“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标准。
• 从事国际海运而将管理机构设在船上的跨国法人, 按照船舶的船籍所在国或母港所在国和船舶经营者 居住国的顺序判定 。
如果一个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 并且经营所得来自常设机构,来源国就可以征税。 (多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属地原则:即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 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
属人原则:即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 民行使政治权力
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 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 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根据属 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 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 国。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停留时间标准”举例:
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00年、2001年、 2002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 史密斯在2002年是否为美国的居民。根据以 上计算方法,史密斯先生这3年在美国停留 天 数 的 加 权 计 算 结 果 为 180 天 (120 十 120×1/3十120×1/6),没有达到183天的标 准,所以史密斯先生在2002年不是美国的居 民。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这3年各停留122天, 他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将为183天,那 么他便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
(1)在比利时依法注册成立; (2)公司的总部、主要管理机构设在比 利时。
(1)在加拿大依法注册成立; (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加拿大。
在丹麦注册成立。 在法国注册成立。
(1)在德国注册成立; (2)管理中心在德国。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一)
国别 希腊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有在希腊安家的意向,这种意向主要通过 个人居住、家庭地址、活动中心来表现。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1.1 什么是税收管辖权 2.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1.1 什么是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 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 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所得 税的管辖权分为:
(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 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 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 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 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3.停留时间标准 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 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 (physical 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 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我国停留时间标准
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 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我国的 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 住所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 住到12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跨年度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 民)。
1年中在丹麦停留半年以上。
(1)在法国有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 (2)在法国就业或从事职业; 源自3)1年中在法国停留183天以上。
(1)在德国有非临时性住所; (2)1年中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在澳大利亚注册; (2)在澳大利亚经营; (3)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澳大利亚; (4)投票权被澳大利亚居民股东控制。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domicile) 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 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当一国采用住所标 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 在该国的纳税人即为该国的税收居民。
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
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 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 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 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 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 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 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 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 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 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 所而没有住所。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国别 澳大利亚
比利时 加拿大 丹麦 法国 德国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在澳大利亚有长期住所; (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 亚停留半年以上。
(1)家庭在比利时; (2)财产的管理地在比利时; (3)在比利时有职业或从事经营。
(1)在加拿大有规律地、正常地或习惯 性生活; (2)1年中在加拿大停留183天以上。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既然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因而每个主 权国家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自己 的税收管辖权类型。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所得税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 :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2.仅实行地域管辖权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公民管辖权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2.2.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2.2.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注: 判定一个纳税人是否为本国的税收居民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区别税收居民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2.2.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是与参观者或游客相 对应的概念。某人是一国的居民,意味着他 已在该国居住较长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 居住,而不是以过境客的身份对该国作短暂 的访问或逗留。
2.居所标准
居所(residence)在实践中一般是指 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 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居所与住所的区别: (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 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 (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 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 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 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
属人原则:即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 民行使政治权力
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 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 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根据属 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 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 国。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停留时间标准”举例:
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00年、2001年、 2002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 史密斯在2002年是否为美国的居民。根据以 上计算方法,史密斯先生这3年在美国停留 天 数 的 加 权 计 算 结 果 为 180 天 (120 十 120×1/3十120×1/6),没有达到183天的标 准,所以史密斯先生在2002年不是美国的居 民。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这3年各停留122天, 他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将为183天,那 么他便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
(1)在比利时依法注册成立; (2)公司的总部、主要管理机构设在比 利时。
(1)在加拿大依法注册成立; (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加拿大。
在丹麦注册成立。 在法国注册成立。
(1)在德国注册成立; (2)管理中心在德国。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一)
国别 希腊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有在希腊安家的意向,这种意向主要通过 个人居住、家庭地址、活动中心来表现。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1.1 什么是税收管辖权 2.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1.1 什么是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 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 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所得 税的管辖权分为:
(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 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 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 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 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3.停留时间标准 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 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 (physical 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 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我国停留时间标准
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 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我国的 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 住所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 住到12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跨年度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 民)。
1年中在丹麦停留半年以上。
(1)在法国有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 (2)在法国就业或从事职业; 源自3)1年中在法国停留183天以上。
(1)在德国有非临时性住所; (2)1年中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在澳大利亚注册; (2)在澳大利亚经营; (3)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澳大利亚; (4)投票权被澳大利亚居民股东控制。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domicile) 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 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当一国采用住所标 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 在该国的纳税人即为该国的税收居民。
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
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 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 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 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 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 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 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 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 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 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 所而没有住所。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国别 澳大利亚
比利时 加拿大 丹麦 法国 德国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在澳大利亚有长期住所; (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 亚停留半年以上。
(1)家庭在比利时; (2)财产的管理地在比利时; (3)在比利时有职业或从事经营。
(1)在加拿大有规律地、正常地或习惯 性生活; (2)1年中在加拿大停留183天以上。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既然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因而每个主 权国家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自己 的税收管辖权类型。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所得税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 :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2.仅实行地域管辖权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公民管辖权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2.2.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2.2.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注: 判定一个纳税人是否为本国的税收居民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区别税收居民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2.2.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是与参观者或游客相 对应的概念。某人是一国的居民,意味着他 已在该国居住较长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 居住,而不是以过境客的身份对该国作短暂 的访问或逗留。
2.居所标准
居所(residence)在实践中一般是指 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 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居所与住所的区别: (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 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 (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 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 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 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