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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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各国应不断完善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收规则 接轨,以适应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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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混合税收管辖权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混合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同时采 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 权。
特点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相结合,既对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 也对非居民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
混合税收管辖权的实施方式
居民税收管辖权
对居民纳税人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征税, 通常以居住地为标准判定居民身份。
VS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非居民纳税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 通常以收入来源地为标准判定来源地。
混合税收管辖权的优势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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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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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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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税收逃避:混合税收管辖权能够有效地防止纳税人利 用国际避税地避税,确保税收公平和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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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以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来源地为税收管 辖权的判断标准,只对来源于本国境 内的所得征税,不涉及纳税人居住国 或国籍国。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实施方式
收入来源地判定
确定纳税人的收入是否来 源于本国境内,通常以常 住房、工作地点、提供劳 务地点等作为判定标准。
预提税制度
对跨国支付的所得实行预 提税制度,即在收入所得 发生时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税款。
国际税收管辖权协调的途径与措施
签订国际税收协定
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明确各国税收管辖 权的行使范围,避免管辖权冲突。
统一税收原则和标准
推动各国在税收原则和标准上的统一,减少 管辖权冲突的可能性。
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
加强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透明度。

国际税收_第2章_国际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_第2章_国际税收管辖权

2、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的领
土和空间内行使政治权利。 属人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对本国的公民和 居民行使政治权利。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税收管 辖权分为:
(1)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
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收益、所得 和财产行使征税权; (2)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 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行使征 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 公民所取得的收益、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确认公司在税法上的居民身份,同确认自然人 的居民身份一样,其目的是对居民的国内外所 得行使征税权。 1.注册地标准。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资本控制标准。 5.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
பைடு நூலகம்
1.注册地标准。
即按一国法律在该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为 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美、法、英、德、瑞典、意、泰、芬兰、 澳大利亚和墨西哥等国,都采用这一标准。 凡是在该国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企业, 即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例如,美国税法规 定,凡属按照美国任何一个州的法律向州政 府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不论其总管理机构 是否设在美国,也不论是美国人还是外国人 开设的,均被认定为为美国居民公司,对其 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进行征税。
我国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 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我国的纳 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所 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 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 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如某外国人2003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4年 2月15日回国, 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4 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 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 2005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

国际税收第二章 国际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第二章 国际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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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得支付地标准 一个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受聘或受雇于非居住国,其劳务所得是 由具有非居住国居民身份的聘主或雇主支付的,或者是由居住国的 聘主或雇主设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的,可以认定 其所得是来源于非居住国,并由该非居住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 权进行征税。
(2) 停留时间标准 如果一个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受聘或受雇于非居住国取得的劳务 所得,不是由非居住国支付,而是由居住国聘主或雇主所支付,那 么,只要该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在一个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停留 在非居住国已超过183天,便可以认定该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在此 期间取得的所得来源于非居住国,并由非居住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 管辖权进行征税。
活动,而是将其资金、财产和权利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所
得。这类所得不同于直接介入经营商业、工业、服务业等
营利事业的所得,所以又被称为“被动所得” 或“消极所
得”。最具代表性的投资所得为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
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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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财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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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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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常设机构的概念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
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是要有一个营业场所,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设施,这
种营业场所并没有任何规模上的限制,也不论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

第二是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有确定的地理位置,且有一定
各国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支付个人退休金的资金来源也各不 相同。 (5) 学生的所得
学生或企业学徒如果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非居住国, 其为维持生活、教育或培训而收到的来源于非居住国以外的款项,该 非居住国不应该对其进行征税。

第2章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课)

第2章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课)
税收流亡、税收难民、临时离境、税收优惠
在实践中各国通常是同时采用住所(或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 标准,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被判定为本国居民。当然,有一 些国家在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只采用停留时间标准,如丹麦、新加 坡等国;有一些国家在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是只采用住所(或居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 2.3.2 劳务所得
1.劳务提供地标准
即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在哪个国家工作,其 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所得
2.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即以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的所在国 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国。
3.劳务合同签定地标准
即以劳务合同签定的地点来判定劳务所得的来源地。
• 财产所得是指纳税人因拥有、使用、转让手中 的财产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资本利得)。
• 对于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所得,各国 一般均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得的来源 地。
• 对于动产(movable property)的所得,各国判 定其来源地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2.4.1 居民的纳税义务 2.4.2 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 3.特许权使用费(royalty)
– 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 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 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 4.租金(rent)
– 租金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与特许权使用费基本相同。
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 2.3.4 财产所得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美国视同标准—“停留时间标准”举例:
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在 美国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史密斯在2002年是否为 美国的居民。根据美国的计算方法,史密斯先生这3年在美 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为180天(120十120×1/3十 120×1/6),没有达到183天的标准,所以史密斯先生在 2002年不是美国的居民。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这3年各停 留122天,他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将为183天,那么他 便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

第2章 税收管辖权

第2章  税收管辖权
第2章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本章内容: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及类型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学习目标:
了解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理解住所和居所的区别 掌握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自然人和法人)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 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 少税等方面。
印度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有在希腊安家或长期居住的意向。
(1)在纳税年度内停留182天以上; (2)在以前4个年度居住至少365天,而在本财政年度至少停留了60天。 (1)在纳税年度停留183天或以上; (2)在纳税年度停留了30天以上,同时在该纳税年度及以前的年度中总共 停留了224天以上。
爱尔兰
特殊常设机构:
持续达一定时间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及其有关的监 督管理活动。 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权力的非独立地位代理人。
构成常设机构的三个基本要素: 营业场所 固定性 营业活动
要素一:关于营业场所的认定
是指企业用于从事营业活动的房屋、设施或装置。
适用于营业活动的任何重要、有形物体,包括不动 产、建筑、机器、计算机、轮船、飞机和打钻机。 轻便的可携带的机器设备工具不构成PE。
比利时
巴西
加拿大 丹麦 法国 德国
在丹麦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
(1)在法国有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 (2)在法国就业或从事职业; (3)一个日历年度中在法国停留183天以上。 (1)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 (2)在一年中累积停留了6个月以上。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一)
国别
希腊
法人居民身份判定规则冲突的协调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 即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
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 本国境内。
优点:容易操作,因为注册地点是唯一的,并且很易识别 。 2. 所在地管理机构标准
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 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如总公司或总店。 4.选举权控制标准
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 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
但如果一个法人企业被几个国家的居民股东所共同控制或 公司的股票公开上市交易,则选举权控制标准就很难采用,这 时由不同的股东就自己应得的利润在不同的国家分别纳税。
应纳税额=(7200+1900-3500)×20%-555
= 565元
例3:史密斯先生从2011年5月起被美国一家公司派到我 国,在该公司与我国合资的M公司任技术员,他来华 后一直居住和工作在中国境内。史密斯先生每月的工 资由两家企业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M公司每月向其 支付人民币5000元,美国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 人民币15000元. 计算史密斯先生2014年2月应纳所得税 额。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属地原则和属人 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
地域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 属地原则 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 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
属人原则 使征税权。
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 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与法律规定征收的,这一本质决定了一个国家行使其征税主权时,不能超越国家 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行使范围的界限。虽然没有任何国际公约对各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施加约束,甚至各国 宪法也都没有对本国的税收管辖权施加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税收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任何国家,既然是 国际社会的一员,就不能置国际惯例于不顾,也不能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各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更 多地还是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实际情况与传统法律因素,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来确定。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
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平等行使税收管辖权,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这是国际税收秩序的要求使然。 国际法上,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有四项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时, 应当遵循这些原则。其中,重点是前两项原则。属人原则是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原则;属地原 则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原则。税收管辖权因此分为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和属 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各国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本国主权存在的某种属人或属地性质的联结因素作为行使税收 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属人性质的联结因素是税收居所,属地性质的联结因素是所得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
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是指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运行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是可以作为其基 础或本源的具有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实际上也是国际税法的基本原 则,是确立国际税法具体规范的前提和依据。国际税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消除和避免重复征税、防止和规制税收 规避以及实现国际税收合作。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项:
在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由此使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有了居民和非居民 的区分。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情况下,居民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需要就其源于世界各地的“环球所得”纳税。

《国际税收》第二章(新)

《国际税收》第二章(新)
a. 业务性质与企业的整体业务实质相同者为常设机构; b. 生产和销售行为延伸者为常设机构; c. 服务对象包括本企业以外顾客者为常设机构; d. 职责为管理监督者为常设机构; e.超过单纯提供非营业性服务而承担销售商品业务和从事生产活动者为常设机构。 (2)区分营业活动和一般的租赁活动和销售活动。
2.来源地标准: 1)常设机构标准:后面讲 2)交易地点标准: a.制造:商品加工制造地
b.贸易:商品交付地(美)、合同缔结地(英)、商品交付前的储存地、商品使用地 (二)常设机构定义及特征
-常设机构定义
-一般类型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
1.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 (1)所谓营业场所不要求具有完整性; (2)场地、设施或设备是企业自有的还是租用的,不影响成为营业场所; (3)构成营业场所的必须是适合于营业活动的任何重要的有形物体,包括不动产、建筑、机器、计 算机、轮船、飞机和打钻机等,轻便的、可携带的机器、设备、工具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
(五)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确定规则: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第三节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 国际惯例:收入——所得的分类 • 经营所得 • 投资所得 • 劳务所得 • 财产所得
一、经营所得
(一)营业利润的概念与来源地标准
1.概念:《OECD范本》2000版后把专业性劳务所得纳入营业利润范围,联合国范本2001版则没有。 差异的原因及争议。
• 税收管辖权的约束:主权约束、外交豁免权约束 • 讨论:
1、三种管辖权同时实施的原因? 2、只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原因?
第二节 居民身份确认规则
一、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问题:税收居民与居住管理法中的居民相同吗?

国际经济法-税法

国际经济法-税法

国际税法第一部分、税收管辖权的冲突(00,论述,试述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1.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利。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外独立自主。

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是否与自己的领土主权存在着某种属人性质或属地性质的连结因素2.属人性质的连结因素:依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以人身隶属关系为特征的法律事实,这种连结因素被称作“税收居所”,与征税国存在这种关系的纳税人就是该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这个征税国也相应地被称作该纳税人的居留国,居民税收管辖权: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税收居所这种连接因素而行使的征税权利(01,名词解释:税收居所)3.属地性质的连接因素:作为征税对象对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

表示所得与征税国存在着渊源关系的地域连结标志统称为“所得来源地”或“所得来源国”。

异国根据所得来源地这一连结因素对非居民纳税人征税的原则称为“领土原则”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

与居民纳税人相比,收入纳税人仅就从来源国境内获得的部分所得向来源国政府承担纳税责任4.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国际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这种居民身份关系事实,是指征税国税法上规定的居民纳税人身份构成要件,也是征税国对其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

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即纳税人不仅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向居住国旅行有关所得税或财产税的纳税义务。

5.税法中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确认:1)住所标准: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内是否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决定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2)居所标准:一个人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地的性质。

合理之处:反映了个人与其主要经济活动地的关系;弊端:缺乏客观统一的识别标志。

3)居住时间标准:以一个人在征税国境内国内拘留是否超过一定的期限,作为划分其居民或非居民的标准,不考虑个人在该国境内是否有财产。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PPT课件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PPT课件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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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管辖权与税种的关系
(一)流转税的税收管辖权 (二)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三)财产税的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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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居民(公民)税收 管辖权
一、公民和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一)公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二)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1、自然人居民纳税人确定标准 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


主权

国家的基本

权利

独立权 平等权 管辖权 自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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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概念
管辖权是指主权独立国家对受本国管辖的人 物、事件依照本国法律实施处置和裁决的权利。
国家在不同领域实施的管辖权构成了各种不 同的管辖权:如工商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 事管辖权;海事管辖权;以及文化、教育、医 疗、疾病防止、农业、宗教、国防等所有领域 的行政事物管辖的权利。
国家在税收领域实施管辖的权利称为税收管 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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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权依据的原则 (一)属地原则 (二)属人原则 三、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和类型
(一)国际社会公认的国家税收管辖权可依据 的原则是: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1、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2、居民税收管辖权 3、公民税收管辖权
(1)常设机构的定义及确定
(2)常设机构标准的含义
(3)如何确定常设机构利润
独立企业原则、有实际联系原则、引力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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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经营活动地点标准
(1)货物销售地标准
(2)制造产品加工地标准
(3)销售合同缔结地标准
3、其他标准

国际税收第二章

国际税收第二章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包括经营所得
我国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归属原则
(二)交易地点标准
合同的签订地点(英) 各类贸易 货物的实际销售地(美) 制造活动 制造活动发生地
交易
二、劳务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 • • •
4、借款合同的签订地为标准 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5、贷款的担保物所在特许权的使用地; 美国;中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条,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 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南非 3、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所在地。中 国的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 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 所在地确定来源地,或按照负担、支付所 得的个人住所地确定;
2、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 中国香港、文莱、巴拿马、巴西、 乌拉圭、委内瑞拉、阿根廷、玻利维亚、 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尼加 拉瓜等。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 和公民管辖权 美国
第二节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 税法规定的居民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 得拥有征税权。
(一)注册地标准 又称法律标准,即凡是按照本 国法律组建并登记注册的法人,就 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美国税法规定,凡属按照美国任何
一个州的法律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 不论其总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美国, 也不论是美国人还是外国人开设的, 均为美国居民公司。
☆登记注册地标准的最大优点在于 对居民身份比较容易确认和识别。 ☆缺陷一,注册地和实际经营管理 地可能不一致,税务管理难。 ☆缺陷二,纳税人容易通过选择注 册登记地达到避税目的。

税收管辖权名词解释

税收管辖权名词解释

税收管辖权名词解释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府对其境内或境外的税收收入行使的管理权和控制权。

根据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一个国家可以对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或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进行征税。

具体来说,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住地税收管辖权。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享有的征税权,而居住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居民在全球所得行使的征税权。

此外,还有一种混合类型的税收管辖权,即居住国税收管辖权,它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居民在全球所得行使的征税权。

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涉及到各种复杂的国际税收协定和协议,以及跨国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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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1: 甲国居民公司A公司向乙国销售电视 机,取得营业所得100万美元。 Ⅰ如果A公司是由本公司将这批电视机直接销 售给乙国进口商的,那么,乙国不能认为 这100万美元的营业所得是来自本国。不能 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Ⅱ如果A公司是通过其设在乙国的分公司B公司将
这批电视机销售给乙国进口商的,另外还通过 乙国的C公司(C公司与A公司没有任何附属或 控制关系,因此是一家独立代理人)销售洗衣 机,取得营业所得80万美元。那么,按照归属 原则,乙国将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 得100万美元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而按照引 力原则,乙国不但可以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 机营业所得100万美元征税,还可以对并未通 过B公司但与B公司经营同类商品所获得的洗衣 机营业所得80万美元一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例2.2:一位美国律师经常以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 在中国短期停留(时间均不到一年,因此不具有 中国居民身份),应由中国就这部分所得对其行 使地域管辖权征税的情况如下:
①他在中国开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通过这家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取得的所得; ②某纳税年度他在中国停留超过183天,在 此期间从事法律服务并取得所得; ③他在中国从事法律服务,报酬由具有中国 居民身份的公司或个人支付; ④他在中国从事法律服务,报酬由一家美国 居民公司设在中国的代表处承担;
2、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范围的确定 在确定常设机构应税营业所得的范围时,国际 上有几种不同的原则或方法: (1)归属原则(attribution principle),或实
际所得法,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 管辖权课税时,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 利润为课税范围,对其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 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二、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1、属地原则(territoriality principle),是 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 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也称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政府有权对来自其领土范围内 一切所得或经济行为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 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与实施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是指国家在税 收领域中的主权,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 拥有的权力。 特点: (1)独立性 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表现在一国政府 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 等方面。 (2)约束性 国家主权行使范围一般要遵循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确定上也必 须遵循属地原于不动产所得。有些 国家(如美国)的所得税协定把农场、种植 园和林场列入常设机构范围,把其所得列入 营业利润范围。这种做法是属地管辖权优先 征税,同时不排斥属人管辖权补征税收。
(二)跨国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独立劳务所得(income from independent personal labour),是指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 劳动所取得的报酬。
2、属人原则(personality principle)
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 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 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只能对该国公民或 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征 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 国。
公民:具有本国国籍的人。 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国境内并享有一定权利 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居民的范围可以包 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具有双重国籍 和无国籍的一切人员。 目前世界上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依据属地 原则和属人原则,形成了三类税收管辖权: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或地域管辖权)、居 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在我国同日本、美国、英国和法国等许多国家 签订的双边收协定中,对跨国经营所得均适 用归属原则。
(2)引力原则(attraction principle),是
指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 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之外,对并不通过该常设 机构,但经营的业务与该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 同类,其所取得的所得也要归并到该常设机构 总所得中合并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
二、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是否行使地域管辖权 的关键 收入来源地(source of income),即纳税人取得 收入的地点,它是一国政府对纳税人行使收入来 源地管辖权的依据和标准。 不同性质的所得的来源地的确定标准不同: (一)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常设机构”为判定标准(大陆法系国家标准): 如果一个非居民(或非国籍)公司在一国境内设有从 事经营活动的常设机构,那么该国就可以认定该 公司有来源于该国的经营所得,可以对其行使地 域管辖权课税。
工程、活动类常设机构:对方国家在中国设立的建筑 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 管理活动,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 人员劳务类常设机构 首先要区分承包工程作业与为工程项目提供咨询劳务,前 者是以是否超过6个月来判定,后者是以183天来判 定,区别两者主要是以是否承担事故责任来判定。 代理类常设机构 首先要对非独立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认 定; 非独立代理人构成常设机构不受条件的制约 。 原则上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能认定为母公司 设立的常设机构。如果子公司有权并经常以母公司名 义签订合同,则说明子公司已构成母公司的非独立代 理人,此时应认定子公司构成母公司的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的确认 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 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总的来说,常设机构可以分为四类:机构、场所类 常设机构;工程、活动类常设机构;人员劳务类常 设机构和代理类常设机构。在判定对方是否构成中 国的常设机构时,首先应进行正确归类,因为每一 类常设机构的认定有其自身的标准。 机构、场所类常设机构:只要符合营业性、固定性 和长期性的特征,就可认定为常设机构。
2、交易地点标准(英美法系国家标准)
侧重利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经营所得的 来源地。 在判定交易地点时,英国等国家主要依据合 同的订立地点;而美国则是以货物的实际销 售地为来源地,并不注重合同签订的地点。
3、国际运输所得的征税 对于国际海运和空运企业利用船舶和飞机从事国际 运输取得的利润,一般规定应由企业的实际管 理机构所在国独占行使征税权,即使该企业不 是该国的居民。 对于将其实际的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而不是在陆 地上,并且经常运行于各国之间的跨国海运企 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认定,国际上的一 般做法是: 首先,以船舶船籍所在国为标准,即认为 船舶的母港所在国是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 国(船舶的母港是指船舶登记人办理船舶所有 权登记的港口);其次,如果该船舶无母港, 则以船舶经营者的居住国为标准,即船舶经营 者的居住国为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
第二节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一、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定义(source of income jurisdiction),又称地域管辖权(area jurisdiction)是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 权,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来自本国境内的 所得拥有征税权力。 在同样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中,仍然会存 在对收入来源地会有不同看法的情况,在具体处 理中很难把握。例如:对外国公司的国际贸易所 得归属,各国时常存在争议。
2、非独立劳务所得(income from dependent personal labour),是指个 人从事受聘或受雇于他人的劳动而取得的工 资、薪金和其他报酬等。两者的区别是受雇 人的劳动能否按自己的意愿而独立进行。 对于跨国自然人受雇于某一国而在该国取得的 报酬的来源地的确定,而国际上通常有以下 两种标准: Ⅰ所得支付者标准
传统领土“四空间说” 。
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领 空以及拟制领土(船舶和飞机等)。由领 陆、领水、领空等构成的全部领土空间范 围就是该国的税收管辖权行使范围。 领陆:即国家领有的陆地及其地下层;领水, 即陆地地域以内的江、海、湖等内水及其 地下层,以及环绕国家陆地一定宽度的海 洋水域及其地下层;领空,即领路和领水 上空;拟制的领土,即国家领有的船舶和 飞机。
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实际上也采用常设 机构标准。同时,我国在对外国企业征税时 不实行“引力原则”。
(3)分配原则(allocation principle),又 称为比例分配法,是以常设机构的费用和 利润为依据,由其总机构汇总按一定的比 例分配给常设机构,以体现其经营成果, 常设机构所在国即以该常设机构分得的利 润为课税范围,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进 行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 (4)核定原则(principle of check and ratify),指常设机构所在国按该常设机构 的营业收入额核定利润或按经费支出额推 算利润,并以此作为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 权的课征范围的一种原则或方法。
三、税收管辖权与各种税种之间的关系
1、所得税与税收管辖权 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是对物征税,依据是某项所得发生的事实。实行 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行使单一的地域税收管辖权。 综合税制是对人税,实行的国家一般按属地和属人这两个原则来确 立税收管辖权。 2、财产税与税收管辖权 一般财产税,包括遗产税、赠与税等财产转移税,属于对人税,因 此实行的国家按属人原则征税。 特别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某一类或某几类财产价值,是对物税,征 收过程中一般都只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 3、商品税与税收管辖权 商品税属于对物税,各国一般都按属地原则确立商品税的税收管辖 权。
Ⅰ 固定基地(regular base)标准 如果该跨国自然人为从事其专业性劳务活动,在某一国 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如诊所、事务所等),即 将其从固定基地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确定为来源于该 国境内,由该国对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Ⅱ 停留期间(retention period)标准 如果一个跨国独立劳动者在某一国境内从事独立劳务活 动而未设立固定基地,但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停留在 该国的时间已达到规定的天数,也可将其劳务提供地 确定为该国境内,由该国对其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行 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Ⅲ 所得支付地(income payer)标准 有些跨国独立劳动者,虽然不完全具备在某一国提供劳 务的场所和停留时间条件,但其所得是由该国的居民 支付的,或者是由设在该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 地负担的,也可认为其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并由该 国对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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