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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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混合税收管辖权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混合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同时采 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 权。
特点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相结合,既对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 也对非居民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
混合税收管辖权的实施方式
居民税收管辖权
对居民纳税人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征税, 通常以居住地为标准判定居民身份。
VS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非居民纳税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 通常以收入来源地为标准判定来源地。
混合税收管辖权的优势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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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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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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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税收逃避:混合税收管辖权能够有效地防止纳税人利 用国际避税地避税,确保税收公平和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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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以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来源地为税收管 辖权的判断标准,只对来源于本国境 内的所得征税,不涉及纳税人居住国 或国籍国。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实施方式
收入来源地判定
确定纳税人的收入是否来 源于本国境内,通常以常 住房、工作地点、提供劳 务地点等作为判定标准。
预提税制度
对跨国支付的所得实行预 提税制度,即在收入所得 发生时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税款。
国际税收管辖权协调的途径与措施
签订国际税收协定
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明确各国税收管辖 权的行使范围,避免管辖权冲突。
统一税收原则和标准
推动各国在税收原则和标准上的统一,减少 管辖权冲突的可能性。
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
加强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透明度。
国际税收_第2章_国际税收管辖权
2、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的领
土和空间内行使政治权利。 属人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对本国的公民和 居民行使政治权利。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税收管 辖权分为:
(1)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
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收益、所得 和财产行使征税权; (2)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 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行使征 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 公民所取得的收益、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确认公司在税法上的居民身份,同确认自然人 的居民身份一样,其目的是对居民的国内外所 得行使征税权。 1.注册地标准。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资本控制标准。 5.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
பைடு நூலகம்
1.注册地标准。
即按一国法律在该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为 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美、法、英、德、瑞典、意、泰、芬兰、 澳大利亚和墨西哥等国,都采用这一标准。 凡是在该国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企业, 即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例如,美国税法规 定,凡属按照美国任何一个州的法律向州政 府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不论其总管理机构 是否设在美国,也不论是美国人还是外国人 开设的,均被认定为为美国居民公司,对其 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进行征税。
我国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 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我国的纳 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所 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 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 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如某外国人2003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4年 2月15日回国, 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4 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 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 2005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 即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
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 本国境内。
优点:容易操作,因为注册地点是唯一的,并且很易识别 。 2. 所在地管理机构标准
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 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如总公司或总店。 4.选举权控制标准
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 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
但如果一个法人企业被几个国家的居民股东所共同控制或 公司的股票公开上市交易,则选举权控制标准就很难采用,这 时由不同的股东就自己应得的利润在不同的国家分别纳税。
应纳税额=(7200+1900-3500)×20%-555
= 565元
例3:史密斯先生从2011年5月起被美国一家公司派到我 国,在该公司与我国合资的M公司任技术员,他来华 后一直居住和工作在中国境内。史密斯先生每月的工 资由两家企业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M公司每月向其 支付人民币5000元,美国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 人民币15000元. 计算史密斯先生2014年2月应纳所得税 额。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属地原则和属人 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
地域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 属地原则 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 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
属人原则 使征税权。
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 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国际税收学之税收管辖权及其实践(PPT85张)
第二讲 税收管辖权及其实践
• 我国属人管辖权实行居民管辖权.将在我国 连续居住满一年或具有固定住所为依据.认 定居民纳税人,并规定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 纳税义务.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收入均需要在 中国申报纳税. • 但对于连续居住不满一年且没有固定住所 的非居民纳税人.仍然需要对中国境内取得 的收入申报纳税.
第二讲 税收管辖权及其实践
• 属地管辖权则产生于国家领地和治所意识. 并最早运用于对封建领地范围内的政治管 辖.在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农耕民族的国家有 很强的国土文化. • 中国等东方国家最早实行属地法管理. 强调 对本国领土内的公民与财物的管理.这固然 有利于对外来民族的吸收和同化管理.但对 人和物的对外流动具有排斥性,对华侨利益 保护和对外开放有一定消极作用.
第二讲 税收管辖权及其实践
• 处理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原则有: • 第一.相互尊重主权原则.主权是各拥有主权 的国家对辖区内的人和物的各事件行使有 效管理的权力.尊重主权被写入联合国宪章, 是建立战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础. • 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都属于国家主权 范围.但由于人和物的流动会形成国家间的 权力重叠.解决冲突需要有相互尊重主权并 协议解决冲突.
第二讲 税收管辖权及其实践
• 二.税收管辖权冲突与解决原则. • 税收管辖权的法律渊源是治所与税源一致 性.政治管辖权与税收管辖权一致.税收管辖 权从属于政治管辖权.并因为税收管辖而产 生政治义务. • 国内税收管辖权的法律渊源及调节对象看, 应被视着公法,虽然涉及私人利益的调节,但 是以国家为主体,并调节保护国家公共利益. • 在国内税收管辖权中体现公民遵守并尊重 国家公共利益的关系.
第二讲 税收管辖权及其实践
• 现代属人管辖权已经从公民管辖权延伸为 居民管辖权,本身即体现了一些属地意识.而 且由于各国疆域确定性增加和公民或居民 的流动.在实践中属人管辖权也开始逊于属 地管理权. • 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体现就是对本国公民或 居民进行税收管辖,称公民管辖权和居民管 辖权.大多数国家使用居民管辖权,并有明确 的居民纳税人认定标准.
税收管辖权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
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平等行使税收管辖权,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这是国际税收秩序的要求使然。 国际法上,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有四项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时, 应当遵循这些原则。其中,重点是前两项原则。属人原则是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原则;属地原 则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原则。税收管辖权因此分为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和属 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各国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本国主权存在的某种属人或属地性质的联结因素作为行使税收 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属人性质的联结因素是税收居所,属地性质的联结因素是所得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
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是指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运行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是可以作为其基 础或本源的具有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实际上也是国际税法的基本原 则,是确立国际税法具体规范的前提和依据。国际税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消除和避免重复征税、防止和规制税收 规避以及实现国际税收合作。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项:
在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由此使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有了居民和非居民 的区分。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情况下,居民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需要就其源于世界各地的“环球所得”纳税。
税收管辖权以及判定标准、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2.2.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注册地标准 又称法律标准 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注册地标准 又称法律标准)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选举权控制标准 选举权控制标准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 2、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
管理机构所在地 总机构所在地 经济上联系最密切国家 注册地 主管当局协商
2.3 公民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公民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一国对于本国公民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全部所得都 拥有征税权。 拥有征税权。
1)出生地标准:即确定国籍时以一个人的出生地所属 )出生地标准: 的国家为准,而不论其父母是该国人还是外国人。 的国家为准,而不论其父母是该国人还是外国人。 2)血统标准:凡是本国人所生子女, 当然为本国国民, )血统标准:凡是本国人所生子女, 当然为本国国民, 不论其出生于何地。 不论其出生于何地。
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注册地标准 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 法人居民。 法人居民。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 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无论其在哪个国 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2.4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2.4.1 2.4.2 2.4.3 2.4.4 经营所得 劳务所得 投资所得 财产所得
2.4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2.4.1 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 法人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 所取得的纯收益。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 所取得的纯收益。 的经营所得, 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得这项收入的经营 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 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
税收管辖权原则
税收管辖权一、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的征税权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一个根本性概念,是分析国际税收关系的前提,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协调,即由此开始。
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行使独立主权的国家,对其国境领域内的一切人、财、物和行为均享有行使法律的权利。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几条共同的准则,主要包括:.领土原则。
它是指主权国家对其所属领土内所发生的人、财、物和行为,都有权按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领土原则是管辖权中最基本的原则。
在这里所指的领土包括国家的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控制的领土,所以该原则也称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它是指国家有权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居民)实行法律管辖,而不必考虑他们是居住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保护性原则。
它是指外国居民犯有危害他国主权和安全的行为时,所在国有权对这些人实行管辖。
此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管辖方面。
所谓税收管辖权,就是一种征税权,它是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前提下,都有权选择最优的(或对本国最有利的)税收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三项基本内容:.纳税主体,即由谁来纳税,具体而言是由国家行使征税权,由国家的税务部门行使税收的管理权。
.纳税客体,即对什么征税,通常而言包括收益、所得和财产等。
.纳税数量,即征多少税。
它既包括宏观整体税负的确定,也包括各具体税种的确定,还包括有关征税项目征税数量的确定。
显然,由于管辖权存在多重性,那么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也不会是单一的。
二、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在一国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税收管辖权起决定作用的,是领土原则和属人原则,它们在税收上分别表现为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是国际税收中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
所以从理论上说,税收管辖权只有两种类型:地域和居民管辖权。
但在具体的国际税收关系中,则存在第三种类型: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混合的税收管辖权。
(一)地域管辖权一个主权国家按照领土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
第2章税收管辖权
第2章税收管辖权2章税收管辖权
本章内容: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及类型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第2章税收管辖权2章税收管辖权
学习目标:
了解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理解住所和居所的区别 掌握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自然人和法人)
第2章税收管辖权2章税收管辖权
(1)在法国有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 (2)在法国就业或从事职业; (3)一个日历年度中在法国停留183天以上。 (1)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 (2)在一年中累积停留了6个月以上。
第2章税收管辖权2章税收管辖权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一)
国别
希腊 印度
爱尔兰
意大利 日本 韩国
第2章税收管辖权2章税收管辖权
优缺点:
优点:易于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 缺点:会产生纳税义务发生地与实际经济活 动地,即所得创造地脱节的问题。
第2章税收管辖权2章税收管辖权
2.居所(residence)标准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不准 备永久居住(只是临时居住)的居住地。 优缺点: 优点:居民身份的确认与纳税人实际经济活动地 的联系更为紧密。 缺点:按照有无居所很难判断一个人的身分。往 往要加上时间因素。
计算期间:一个纳税年度或任何12个月。 具体标准:半年期(183天)和一年期(365天) 计算方法:一般只计算当年的停留时间,个别国家 在计算时还考虑以前年度的停留时间。
第2章税收管辖权2章税收管辖权
举例:
美国规定,当年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来在 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 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09年、2010年、2011年在 美国各停留了120天,他在2011年度是否为美国的 税收居民? 近3年来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120十 120×1/3十120×1/6=180天
国际经济法-税法
国际税法第一部分、税收管辖权的冲突(00,论述,试述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1.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利。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外独立自主。
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是否与自己的领土主权存在着某种属人性质或属地性质的连结因素2.属人性质的连结因素:依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以人身隶属关系为特征的法律事实,这种连结因素被称作“税收居所”,与征税国存在这种关系的纳税人就是该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这个征税国也相应地被称作该纳税人的居留国,居民税收管辖权: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税收居所这种连接因素而行使的征税权利(01,名词解释:税收居所)3.属地性质的连接因素:作为征税对象对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
表示所得与征税国存在着渊源关系的地域连结标志统称为“所得来源地”或“所得来源国”。
异国根据所得来源地这一连结因素对非居民纳税人征税的原则称为“领土原则”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
与居民纳税人相比,收入纳税人仅就从来源国境内获得的部分所得向来源国政府承担纳税责任4.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国际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这种居民身份关系事实,是指征税国税法上规定的居民纳税人身份构成要件,也是征税国对其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
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即纳税人不仅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向居住国旅行有关所得税或财产税的纳税义务。
5.税法中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确认:1)住所标准: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内是否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决定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2)居所标准:一个人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地的性质。
合理之处:反映了个人与其主要经济活动地的关系;弊端:缺乏客观统一的识别标志。
3)居住时间标准:以一个人在征税国境内国内拘留是否超过一定的期限,作为划分其居民或非居民的标准,不考虑个人在该国境内是否有财产。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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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管辖权与税种的关系
(一)流转税的税收管辖权 (二)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三)财产税的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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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居民(公民)税收 管辖权
一、公民和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一)公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二)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 1、自然人居民纳税人确定标准 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
联
合
主权
国
国家的基本
宪
权利
章
独立权 平等权 管辖权 自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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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概念
管辖权是指主权独立国家对受本国管辖的人 物、事件依照本国法律实施处置和裁决的权利。
国家在不同领域实施的管辖权构成了各种不 同的管辖权:如工商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 事管辖权;海事管辖权;以及文化、教育、医 疗、疾病防止、农业、宗教、国防等所有领域 的行政事物管辖的权利。
国家在税收领域实施管辖的权利称为税收管 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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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权依据的原则 (一)属地原则 (二)属人原则 三、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和类型
(一)国际社会公认的国家税收管辖权可依据 的原则是: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1、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2、居民税收管辖权 3、公民税收管辖权
(1)常设机构的定义及确定
(2)常设机构标准的含义
(3)如何确定常设机构利润
独立企业原则、有实际联系原则、引力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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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经营活动地点标准
(1)货物销售地标准
(2)制造产品加工地标准
(3)销售合同缔结地标准
3、其他标准
税收管辖权名词解释
税收管辖权名词解释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府对其境内或境外的税收收入行使的管理权和控制权。
根据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一个国家可以对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或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进行征税。
具体来说,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住地税收管辖权。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享有的征税权,而居住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居民在全球所得行使的征税权。
此外,还有一种混合类型的税收管辖权,即居住国税收管辖权,它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居民在全球所得行使的征税权。
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涉及到各种复杂的国际税收协定和协议,以及跨国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
税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对哪些人征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2、注册地标准:又称为法律标准,即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域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3、常设机构标准: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4、实际所得原则又称归属原则,是指一国只对非居民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征税,对其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5、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国与国之间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同时行使税权而导致的重复征税。
6、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与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少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7、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与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
8、资本弱化:是指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股权融资的比重。
9、预约定价协议: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协议。
它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与多边预定协议。
10、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应得到的税收利益。
二、简答题1、所得税的管辖分类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
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的非税目标(1)、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
跨国公司集团为了使自己的产品打入某一国市场,就可以采取有公司集团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向该国的关联企业低价销售的做法,该国的关联企业因以低价得到这批产品就可以用低价的价格在当地出售,使当地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无法与之相争。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一级规则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一级规则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一级规则如下:税收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主管机关。
税务总局负责制定、解释和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和监督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工作。
税务登记:企业在我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由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企业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并按规定完成登记手续。
税收征收范围: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企业的居民企业所得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我国境内居民企业的所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税收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经营所得减去法定扣除项目后的金额。
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相关税率和优惠政策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税务申报与缴纳:企业每年都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限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准确填写申报表格,报送相关财务和税务资料,并按时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款项。
税务审查与稽查: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和稽查。
审查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申报材料和账务凭证进行核实和审核;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调查和核查。
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查和稽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税收争议解决:如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相关复议和诉讼事项,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国际税收第二章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包括经营所得
我国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归属原则
(二)交易地点标准
合同的签订地点(英) 各类贸易 货物的实际销售地(美) 制造活动 制造活动发生地
交易
二、劳务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 • • •
4、借款合同的签订地为标准 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5、贷款的担保物所在特许权的使用地; 美国;中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条,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 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南非 3、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所在地。中 国的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 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 所在地确定来源地,或按照负担、支付所 得的个人住所地确定;
2、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 中国香港、文莱、巴拿马、巴西、 乌拉圭、委内瑞拉、阿根廷、玻利维亚、 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尼加 拉瓜等。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 和公民管辖权 美国
第二节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 税法规定的居民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 得拥有征税权。
(一)注册地标准 又称法律标准,即凡是按照本 国法律组建并登记注册的法人,就 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美国税法规定,凡属按照美国任何
一个州的法律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 不论其总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美国, 也不论是美国人还是外国人开设的, 均为美国居民公司。
☆登记注册地标准的最大优点在于 对居民身份比较容易确认和识别。 ☆缺陷一,注册地和实际经营管理 地可能不一致,税务管理难。 ☆缺陷二,纳税人容易通过选择注 册登记地达到避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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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目录2.1.一个跨国纳税人,他有跨国收人,有来自A国的,有来自B国的,试分析:(1)如果他只需就来自A国的收人向A国纳税,和就来自B国的收人向B国纳税,他能否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2)如果他同一笔跨国收入中,有一部分或全部既要向A国纳税,又要向B国纳税,他能否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3.1.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纳税人A、B、C、D、E所得来源及有。
9.1.甲国公司A计划在乙国、两国和丁国销售产品,销售活动交由一位独立代理人B进行,假定根据甲国与乙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能够经常接受订单并拥有库存的独立地位代理人,将构成常设机构。
甲国与丙国、丁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没有做出类似规定,试问,甲国A公司应如何安排,才能达到滥用税收协定逃税的目的。
9.2.美国公司A,计划在与美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甲国组建子公司B,并通过B在甲国从事营业活动。
假定甲国税法规定,凡甲国公司向外国股东支付股息,均要征收40%预提税,甲国与乙国缔结了税收协定,规定甲国对本国公司向乙国股东支付的股息仅能征收15%的预提税,而乙国税法规定对境外所得不征税,并且与美国签订协定,乙国公司向美国的母公司支付股息仅需缴纳5%的预提税。
试用该公司如何在投资所得的征税问题上滥用税收协定,才能达到避税目的。
9.3.X是美国的非居住外国人,其居住国并未与美国签订税收协定。
二在美国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要向美国缴纳30%的预提税。
此时,X应采用何种手段,逃避应缴纳的所得税。
案例分析题答案2.1.答:(1)不能。
他在这两个国家所承担的纳税义务,并没有任何交叉重叠。
从而对A、B这两个国家来说,各征其税,两国的财权利益归属清楚,那么,就不会在这两个国家之间引起税收分配关系,这个跨国纳税人,也就不可能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
(2)能。
因他同时对这两个国家负担双重交叉的纳税义务。
这时,A、B两个国家为了解决相互之间双重交叉征税的财权利益,便发生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从而这个跨国纳税人,就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
3.1.答:(1)中国政府要实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则能对跨国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力。
由上表可知,在中国领土上取得的所得有:纳税人A在中国取得的1000万美元所得;纳税人R在中国取得的5000万美元;纳税人C在中国取得的2000万美元;纳税人D在中国取得的4500万美元。
这几笔所得均来源于中国,其中取得所得的人有中国人,也有日本人、美国人和英国人,有中国居民,也有外国居民。
中国政府对纳税人的身份可以一概不问,并可直接对这些人在中国取得的所得进行征税。
而对这些人来源于外国的所得,如纳税人A来自美国的1500万美元,纳税人B来自英国3000万美元,纳税人C来自日本的2500万美元,纳税人D来自美国的500万美元,不管这些国家或有关国家是否对他们的这些所得,中国政府都可以放弃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即对他们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不征税。
(2)中国政府如果要实行居民管辖权,只能对中国居民(即在中国居住的人)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
属于中国居民的有纳税人A和纳税人D,因此,中国政府也只能对他们的全部所得征税。
而对外国居民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则不属居民管辖权的管辖范围。
(3)中国若实行公民管辖权,重视的只是纳税人的公民身份,而不问其居住在哪国,即以其是否具有该国国籍为标准,确定对其是否行使征税权力及征税范围。
在此,中国政府可对有中国国籍的人,即纳税人C的所有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征税,而不管纳税人C居住在哪个国家。
(4)我们以纳税人E为例,说明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原则。
纳税人E 为法国人,但为美国居民,其所得有来自日本的4000万美元和法国的3500万美元,日本政府可先对其来自日本的4000万美元征税,法国政府也可以先对其来自法国的3500万美元征税,而美国政府还可再根据居民(公民)管辖权对其全部所得进行征税。
9.1.答:从一般情况看,该代理人B和其掌握的现货可安排在乙、丙、丁任何一个国家。
但因甲乙两国签有税收协定,能够经常接受订单并拥有库存的独立地位代理人,将构成常设机构,从而乙国可对A 公司在乙销售产品取得的利润征收所得税。
甲国与丙、丁两国则没有此协定,所以A公司只需简单地将代理人B及部分产品安置在丙国或丁国,即能达到目的。
第十五章案例案例1:一、案例名称:帕瓦罗蒂逃税案的思考二、案例适用:第十五章第一节知识点2——居民纳税人的认定及义务三、案例来源: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案例与法理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四、案例内容:2000年4月,世界三大男高音之一、著名歌唱家帕瓦罗蒂被指控有骗税行为。
检察机关指控他在1989年——1995年之间未申报的应税收入有350亿-400亿里拉,约合1600-1900美元。
而帕瓦罗蒂坚称自己一直遵纪守法,从来没有逃过税。
本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帕瓦罗蒂是不是意大利的税收居民,他在世界各地获得的收入要不要向意大利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税收管辖权上,意大利和我国一样,都是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也就是说只要是意大利的居民,就要对其取得的所有收入向意政府缴税,不管这些收入来自何处。
帕瓦罗蒂认为,自己已经正式移居摩纳哥的蒙特卡洛多年,并一直常年居住在那里,已经不是意大利的居民;而且自己每年的演出收入也不是在意大利获得,因而不用缴税。
而意大利的检察官则认为,第一,从帕瓦罗蒂的居住时间来看,他每年在蒙特卡洛的居住时间都不满六个月,而大部分时间都在意大利度过,而且帕瓦罗蒂也不能提供其在蒙特卡洛居住满六个月的充分证明;第二,从帕瓦罗蒂的财产看,其在蒙特卡洛的房产仅仅价值20万英镑,与其身份不符,不能算是一个永久居住地地方,而其在意大利的摩德纳则拥有豪华的住宅,价值200万英镑。
意大利规定,在两个国家同时拥有住所的,应该以与其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为其住所。
但是,意大利的上述规定是在1999年通过的反避税法案中规定的,而且对以往的事实没有追溯力,因而2001年10月,帕瓦罗蒂被判无罪,成功地逃税了。
五、案例评析:1、如何确定对帕瓦罗蒂所获收入的税收管辖权本案首先要确定的就是意大利是否拥有对帕瓦罗蒂在世界各地获得的收入的税收管辖权。
在税收管辖权上,意大利和我国一样,同时采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从居民管辖权来看,只要是意大利的居民,就要就其取得的所有收入向意大利政府缴税,不管这些收入来自国内还是国外;从地域管辖权来看,只要是来源于一国境内的收入就都要向该国缴税。
此外,还有的国家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只要具有该国的国籍就要就其收入向该国缴纳税款。
在本案中,只要能够证明帕瓦罗蒂是意大利的居民,就可以使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向他的全球收入征税。
于是,问题转化为对帕瓦罗蒂居民身份的确定。
2、关于帕瓦罗蒂的居民身份的确定本案中,帕瓦罗蒂的居民身份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国际上,判别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住所标准,它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是否拥有住所来判定其是否为征税国的居民。
可是,对于何为住所,各国规定不一。
第二种是居所标准,它是以自然人是否在该国拥有居所为标准的。
居所和住所的区别在于,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但有不具有永久性居住性质的场所。
有的国家还规定,在两个国家同时拥有住所的,应该以与其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为其住所。
第三种是居住时间标准,是最常用的,我国也采用此标准。
它是以自然人在一国停留或者居住的时间长短来判定其是否为该国的居民。
大多数国家为六个月或者1年。
本案中,帕瓦罗蒂就是因为不能提供其在蒙特卡洛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的证据,而受到指控。
3、本案结论意大利实行的居所和居住时间并用的标准,帕瓦罗蒂显然不能够成为摩纳哥的居民,而且其在意大利的居所与其的经济关系更密切,因此其居所应该在意大利。
因此,帕瓦罗蒂是意大利的居民,应该就其全球所得向意大利政府缴税。
但是,由于意大利的上述法律规定在1999年,而帕瓦罗蒂逃税发生在1995年,因此他得以侥幸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法人居民身份認定標準──現代管理研究中心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個國家對一定的人或對象征稅的權力。
在國際稅收法律實踐中,一個征稅國首先應明確,它有權對哪些人或對象征稅。
這就是國際稅法上所要研究的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內容,國際稅收關係中的一系列矛盾和問題的產生,都與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有著密切的聯系,本文著重分析法人的居民身份確認問題。
納稅人的居民身份的存在,是一國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前提條件,因此,對於納稅人的居民身份的確認,是各國稅收管轄權中的重要內容,居民納稅人這一概念,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在法人的居民身份認定問題上,各國立法實踐中採用的標準主要有三種:(一)法人注冊成立地標準按這一標準,法人的居民身份依法人在何國依法注冊成立而定。
美國、瑞典、芬蘭和墨西哥等國,都採用這一標準。
凡是在本國境內依法登記成立的公司企業,即為本國的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以外的公司企業,即為非居民納稅人。
這一標準的優點是納稅人法律地位明確,易於識別,但這種注冊成立地標準也存在著較難反映法人的真實活動的缺陷,因為在一國注冊成立的公司,可能基本上脫離該國而在其他國家從事經營活動,另外,納稅人也可能通過事先選擇注冊登記地的辦法,達到規避有關國家稅收管轄的目的。
目前在那些避稅港成立的許多“招牌”公司就是明顯的例證。
(二)法人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按照這一標準,公司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設在哪一國,便視為哪一國的居民公司。
所謂法人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地,指的是做出和形成法人的經營管理重要決定和決策的地點。
這個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並不等同於法人的日常經營業務管理機構,關於法人的經營管理的重要決定,一般是經過董事會研究決定,因而董事會經常舉行會議的地點,是判斷法人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的重要標志,採用這一原則的國家有英國、新西蘭、印度和新加坡。
1906年比爾斯聯合礦業有限公司訴荷奧一案,更是貫徹這一原則的典型案例。
原告公司在南非注冊成立,共且,其產品金剛鑽的開採地與銷售的交貨地均在南非,據此,原告認為自己是南非的居民公司,不應向英國政府繳納公司稅,但原告公司的大部分董事均住在英國倫敦,董事會大多在倫敦舉行,公司經營和管理的重要決策,諸如礦石銷售和利潤分配,均在倫敦作出,基於這些事實,英國法院認為,原告公司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位於倫敦,因而判定原告公司為英國的居民公司。
這一案例表明,當注冊地原則與實際中心地原則發生衝突時,英國法院主張依據後一原則,同時,當法人的實際經營地與主要決策地不一致時,英國法院更重視的也是後者。
(三)法人總機構所在地標準按總機構所在地確定公司的居民身份,即總機構設在哪一國,便視為哪一國的居民公司,中國和日本均採用這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