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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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目录

2.1.一个跨国纳税人,他有跨国收人,有来自A国的,有来自B国的,试分析:(1)如果他只需就来自A

国的收人向A国纳税,和就来自B国的收人向B国纳税,他能否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2)如果他同一笔跨国收入中,有一部分或全部既要向A国纳税,又要向B国纳税,他能否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

3.1.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纳税人A、B、C、D、E所得来源及有。

9.1.甲国公司A计划在乙国、两国和丁国销售产品,销售活动交由一位独立代理人B进行,假定根据甲

国与乙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能够经常接受订单并拥有库存的独立地位代理人,将构成常设机构。甲国与丙国、丁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没有做出类似规定,试问,甲国A公司应如何安排,才能达到滥用税收协定逃税的目的。

9.2.美国公司A,计划在与美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甲国组建子公司B,并通过B在甲国从事营业活动。

假定甲国税法规定,凡甲国公司向外国股东支付股息,均要征收40%预提税,甲国与乙国缔结了税收协定,规定甲国对本国公司向乙国股东支付的股息仅能征收15%的预提税,而乙国税法规定对境外所得不征税,并且与美国签订协定,乙国公司向美国的母公司支付股息仅需缴纳5%的预提税。试用该公司如何在投资所得的征税问题上滥用税收协定,才能达到避税目的。

9.3.X是美国的非居住外国人,其居住国并未与美国签订税收协定。二在美国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要向

美国缴纳30%的预提税。此时,X应采用何种手段,逃避应缴纳的所得税。

案例分析题答案

2.1.答:(1)不能。他在这两个国家所承担的纳税义务,并没有任何交叉重叠。从而对A、B这两个国家

来说,各征其税,两国的财权利益归属清楚,那么,就不会在这两个国家之间引起税收分配关系,这个跨国纳税人,也就不可能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2)能。因他同时对这两个国家负担双重交叉的纳税义务。这时,A、B两个国家为了解决相互之间双重交叉征税的财权利益,便发生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从而这个跨国纳税人,就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3.1.答:(1)中国政府要实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则能对跨国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力。由上表可知,在中国领土上取得的所得有:纳税人A在中国取得的1000万美元所得;纳税人R在中国取得的5000万美元;纳税人C在中国取得的2000万美元;纳税人D在中国取得的4500万美元。这几笔所得均来源于中国,其中取得所得的人有中国人,也有日本人、美国人和英国人,有中国居民,也有外国居民。中国政府对纳税人的身份可以一概不问,并可直接对这些人在中国取得的所得进行征税。而对这些人来源于外国的所得,如纳税人A来自美国的1500万美元,纳税人B来自英国3000万美元,纳税人C来自日本的2500万美元,纳税人D来自美国的500万美元,不管这些国家或有关国家是否对他们的这些所得,中国政府都可以放弃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即对他们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不征税。(2)中国政府如果要实行居民管辖权,只能对中国居民(即在中国居住的人)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属于中国居民的有纳税人A和纳税人D,因此,中国政府也只能对他们的全部所得征税。而对外国居民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则不属居民管辖权的管辖范围。(3)中国若实行公民管辖权,重视的只是纳税人的公民身份,而不问其居住在哪国,即以其是否具有该国国籍为标准,确定对其是否行使征税权力及征税范围。在此,中国政府可对有中国国籍的人,即纳税人C的所有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征税,而不管纳税人C居住在哪个国家。(4)我们以纳税人E为例,说明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原则。纳税人E 为法国人,但为美国居民,其所得有来自日本的4000万美元和法国的3500万美元,日本政府可先对

其来自日本的4000万美元征税,法国政府也可以先对其来自法国的3500万美元征税,而美国政府还可再根据居民(公民)管辖权对其全部所得进行征税。

9.1.答:从一般情况看,该代理人B和其掌握的现货可安排在乙、丙、丁任何一个国家。但因甲乙两国

签有税收协定,能够经常接受订单并拥有库存的独立地位代理人,将构成常设机构,从而乙国可对A 公司在乙销售产品取得的利润征收所得税。甲国与丙、丁两国则没有此协定,所以A公司只需简单地将代理人B及部分产品安置在丙国或丁国,即能达到目的。

第十五章案例

案例1:

一、案例名称:帕瓦罗蒂逃税案的思考

二、案例适用:第十五章第一节知识点2——居民纳税人的认定及义务

三、案例来源: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案例与法理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四、案例内容:

2000年4月,世界三大男高音之一、著名歌唱家帕瓦罗蒂被指控有骗税行为。检察机关指控他在1989年——1995年之间未申报的应税收入有350亿-400亿里拉,约合1600-1900美元。而帕瓦罗蒂坚称自己一直遵纪守法,从来没有逃过税。

本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帕瓦罗蒂是不是意大利的税收居民,他在世界各地获得的收入要不要向意大利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税收管辖权上,意大利和我国一样,都是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也就是说只要是意大利的居民,就要对其取得的所有收入向意政府缴税,不管这些收入来自何处。

帕瓦罗蒂认为,自己已经正式移居摩纳哥的蒙特卡洛多年,并一直常年居住在那里,已经不是意大利的居民;而且自己每年的演出收入也不是在意大利获得,因而不用缴税。

而意大利的检察官则认为,第一,从帕瓦罗蒂的居住时间来看,他每年在蒙特卡洛的居住时间都不满六个月,而大部分时间都在意大利度过,而且帕瓦罗蒂也不能提供其在蒙特卡洛居住满六个月的充分证明;第二,从帕瓦罗蒂的财产看,其在蒙特卡洛的房产仅仅价值20万英镑,与其身份不符,不能算是一个永久居住地地方,而其在意大利的摩德纳则拥有豪华的住宅,价值200万英镑。意大利规定,在两个国家同时拥有住所的,应该以与其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为其住所。

但是,意大利的上述规定是在1999年通过的反避税法案中规定的,而且对以往的事实没有追溯力,因而2001年10月,帕瓦罗蒂被判无罪,成功地逃税了。

五、案例评析:

1、如何确定对帕瓦罗蒂所获收入的税收管辖权

本案首先要确定的就是意大利是否拥有对帕瓦罗蒂在世界各地获得的收入的税收管辖权。在税收管辖权上,意大利和我国一样,同时采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从居民管辖权来看,只要是意大利的居民,就要就其取得的所有收入向意大利政府缴税,不管这些收入来自国内还是国外;从地域管辖权来看,只要是来源于一国境内的收入就都要向该国缴税。此外,还有的国家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只要具有该国的国籍就要就其收入向该国缴纳税款。

在本案中,只要能够证明帕瓦罗蒂是意大利的居民,就可以使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向他的全球收入征税。于是,问题转化为对帕瓦罗蒂居民身份的确定。

2、关于帕瓦罗蒂的居民身份的确定

本案中,帕瓦罗蒂的居民身份是双方争论的焦点。国际上,判别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住所标准,它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是否拥有住所来判定其是否为征税国的居民。可是,对于何为住所,各国规定不一。第二种是居所标准,它是以自然人是否在该国拥有居所为标准的。居所和住所的区别在于,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但有不具有永久性居住性质的场所。有的国家还规定,在两个国家同时拥有住所的,应该以与其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为其住所。第三种是居住时间标准,是最常用的,我国也采用此标准。它是以自然人在一国停留或者居住的时间长短来判定其是否为该国的居民。大多数国家为六个月或者1年。本案中,帕瓦罗蒂就是因为不能提供其在蒙特卡洛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的证据,而受到指控。

3、本案结论

意大利实行的居所和居住时间并用的标准,帕瓦罗蒂显然不能够成为摩纳哥的居民,而且其在意大利的居所与其的经济关系更密切,因此其居所应该在意大利。因此,帕瓦罗蒂是意大利的居民,应该就其全球所得向意大利政府缴税。

但是,由于意大利的上述法律规定在1999年,而帕瓦罗蒂逃税发生在1995年,因此他得以侥幸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法人居民身份認定標準

──現代管理研究中心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個國家對一定的人或對象征稅的權力。在國際稅收法律實踐中,一個征稅國首先應明確,它有權對哪些人或對象征稅。這就是國際稅法上所要研究的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內容,國際稅收關係中的一系列矛盾和問題的產生,都與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有著密切的聯系,本文著重分析法人的居民身份確認問題。

納稅人的居民身份的存在,是一國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前提條件,因此,對於納稅人的居民身份的確認,是各國稅收管轄權中的重要內容,居民納稅人這一概念,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在法人的居民身份認定問題上,各國立法實踐中採用的標準主要有三種:

(一)法人注冊成立地標準

按這一標準,法人的居民身份依法人在何國依法注冊成立而定。美國、瑞典、芬蘭和墨西哥等國,都採用這一標準。凡是在本國境內依法登記成立的公司企業,即為本國的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以外的公司企業,即為非居民納稅人。這一標準的優點是納稅人法律地位明確,易於識別,但這種注冊成立地標準也存在著較難反映法人的真實活動的缺陷,因為在一國注冊成立的公司,可能基本上脫離該國而在其他國家從事經營活動,另外,納稅人也可能通過事先選擇注冊登記地的辦法,達到規避有關國家稅收管轄的目的。目前在那些避稅港成立的許多“招牌”公司就是明顯的例證。

(二)法人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

按照這一標準,公司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設在哪一國,便視為哪一國的居民公司。所謂法人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地,指的是做出和形成法人的經營管理重要決定和決策的地點。這個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並不等同於法人的日常經營業務管理機構,關於法人的經營管理的重要決定,一般是經過董事會研究決定,因而董事會經常舉行會議的地點,是判斷法人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的重要標志,採用這一原則的國家有英國、新西蘭、印度和新加坡。1906年比爾斯聯合礦業有限公司訴荷奧一案,更是貫徹這一原則的典型案例。原告公司在南非注冊成立,共且,其產品金剛鑽的開採地與銷售的交貨地均在南非,據此,原告認為自己是南非的居民公司,不應向英國政府繳納公司稅,但原告公司的大部分董事均住在英國倫敦,董事會大多在倫敦舉行,公司經營和管理的重要決策,諸如礦石銷售和利潤分配,均在倫敦作出,基於這些事實,英國法院認為,原告公司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位於倫敦,因而判定原告公司為英國的居民公司。這一案例表明,當注冊地原則與實際中心地原則發生衝突時,英國法院主張依據後一原則,同時,當法人的實際經營地與主要決策地不一致時,英國法院更重視的也是後者。

(三)法人總機構所在地標準

按總機構所在地確定公司的居民身份,即總機構設在哪一國,便視為哪一國的居民公司,中國和日本

均採用這一原則。所謂法人的總機構,指的是負責管理和控制企業的日常經營業務活動的中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這表明中國是按總機構所在地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居民身份,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中國就可以依法對企業的總機構及其國內外分支機構的所得,按居民稅收管轄權徵稅。日本國所得稅法意義上的本國法人,指的是在國內具有總店和主要事務所的法人。

在確定法人的居民身份方面,許多國家只奉行一項原則,但是為了防止私人公司逃避居民管轄,或者擴大居民管轄權的管轄範圍,有些國家則兼用兩項原則,例如,澳大利亞兼用公司注冊成立地與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這兩項原則,即:只要符合兩者中任何一項原則,就可以確定為澳大利亞的居民,從而,對其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日本兼用公司注冊成立地和總機構所在地這兩項原則,但在具體做法上與澳大利亞不同,日本將這兩項原則結合使用,即:凡在日本注冊成立的公司,其總機構必須設在日本。

至於選擇哪一項標準最為合適,應從其國家屬於資本輸出為主還是輸入為主,作為資本輸出國去分析,即多屬於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那麼採用法人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可以較為保障其所得稅收入,而作為資本輸入為主的發展中國家,使用法人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結合法人注冊成立地標準則可保證其稅收收入直接地反應出利潤的來源,總而言之,因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至今暫無可能在全世界制定統一的法人居民認定標準,各國只能根據國情,實事求是地確定出既保障國家稅收又鼓勵資本投資的標準,此為研究法人居民身份課題的重要意義所在。

国际税收资料协定重点知识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 ■考情预测 ■本章重点与难点 重点内容: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消除和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和两个范本特点。 难点内容:抵免法的计算;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本章内容精讲 一、三种税收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三、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其中抵免法是普遍采用的。 (二)抵免法 含义: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地 1.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1)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纯粹的”、“标准的”避税地)。 (2)虽开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 (3)实行正常税制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的国家或地区。 2.国际避税地形成的条件 (1)能具有特色的避税条件。 (2)有与自己避税地特色相符合的地理位置。 (3)社会基础设施完善。 (4)政局稳定。 (二)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五、国际税收协定

■考题与典型例题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甲国某公司2008年度国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甲国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60万元至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乙国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假定甲国采用累进免税法,则该公司国内所得在甲国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A.29万元 B.33万元 C.34.5万元 D.49.5万元 [答疑编号3471401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60×25%+60×35%+30×45%)×100/150=33(万元) 2.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 A.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 B.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C.跨国纳税人的存在 D.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答疑编号34714010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跨国纳税人的存在以及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根本原因。 3.《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主要目的在于既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A.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 B.维护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C.兼顾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D.国际组织在签订税收协定中的作用 [答疑编号347140103]

税收管辖权简述

税收管辖权简述 随着世界经济的日益密切,各国的的经济活动的也相应的日益频繁,与之相伴的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我们以国际投资为例,一国投资者到海外投资办企业首先面临着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公司交纳了公司所得税以后东道国还要对汇出的分配利润课征股息预提税。这样,一国的投资者跨国进行投资实际上要负担东道国的两笔所得税税款,其最终从东道国得到的只是扣除了这两笔所得税税款以后的投资利润。如果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的税率较高,两税的整体税负水平超过了投资者居住国的税负水平,则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的税后净收益率就会低于其在居住国的投资。这时即使投资者的居住国允许外国税收抵免,但由于各国一般都规定有税收抵免限额,外国税款冲减本国应纳税款的数额不能超过这比外国来源的所得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仍然会受到东道国所得课税制度的的阻碍。其次再看居住国的所得课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假定居住国的纳税人首先以在东道国交纳了公司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居住国依据居民管辖权有权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课税,但如果在征税时不考虑本国纳税人已在东道国缴纳的税款,就很可能造成所得的国际重复纳税。所以,为了不阻碍本国纳税人的跨国直接投资,居住过在对其国外来源的所得征税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的发生。 众所周知无论是重复征税还是一般征税,构成要素中课税对象和纳税人是必不可少的。而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判定又和税收管辖权密不可分。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收管辖权的真空,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有可能避开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的纳税义务。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征税还使国际避税成为可能,所以弄清楚税收管辖权的内容尤为重要。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他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那些人征税,征哪些税及征多少税等方面。而税收管辖权又分以下三类: 1地域管辖权(源地管辖权),即一国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其中收入来源地是一国政府对纳税人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和标准。一个国家在考虑对某个人取得的来自其境内的收入或所的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时,必须首先明确该项收入或所得是否确实来源于其境内。从某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是指该项收入来源于该国境内,而不论其支付地点是否在该国境内。收入来源地和收入支付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不是一致的。但各国税法都明确规定,凡是从本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在国内支付还是在国外支付,都属于源于本国的收入,都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意味着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源于本国境外则无本国纳税义务。对此,不仅投资者,跨国纳税人都很关注,而且也是国际税收要协调规范的核心问题。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居民身份的确定是行使居民管辖权的重要问题,他是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确定课税主体和课税范围的依据,如纳税人为本国居民,则对本国具有无限纳税义务,即对其来自本国和国外的全部所得,都要依照本国税法规定纳税。否则对本国无居民纳税义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国际税收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国际税收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国际税收 考点1】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及我国现状 1.两个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差异 2.我国:截止2015-12,对外正式签署101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 【考点2】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登记管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财产转让 (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所得 (四)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 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需税务备案、无需备案的情形。 【考点3】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及抵免方法 (一)直接抵免:第9章“企业所得税法” (二)间接抵免——难点在于股息还原 1.符合“持股条件”的判定: 单一居民企业、 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 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 2.公式: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3.应用:教材例题 (三)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规定税率50%以上的除外) 【考点4】国际反避税 (一)BEPS行动计划:15项 (二)一般反避税 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精神:企业实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三)特别纳税调整 1.转让定价 2.成本分摊协议 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5项

2.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在这种情况下,一国要对一下三类所得行使征税权,即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以及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 其中,对本国居民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征税依据的是居民管辖权,而对外国居民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依据的是地域管辖权。目前,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并行的做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国居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外国居民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要依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原因: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之所以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主要是从国家税收利益角度考虑的。这是因为在开放的国际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本国资本、技术、劳务的输出,另一方面又会有外国的资本、技术、劳务等输入。一国的所得税课征既要面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又要面对外国居民在本国的所得,这时如果实行单一的税收管辖权,势必会有一部分税收收入流失。比如,一国如果只实行地域管辖权,则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就不能征税;如果只实行居民管辖权,则对外国居民在本国的所得也无法征税。 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意味着一国只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其中包括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但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不行使征税权。 目前,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另外,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所得税仅实行地域管辖权,但个人所得税则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原因:国家或地区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也是从国家或地区的整体利益考虑的,它们多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吸收外国资金,因此在所得税的管辖权上选择了单一地域管辖权,以便使外商可以利用在本地建立的机构进行跨国经营而又不比在本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此来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实际构成了国际避税地。 一些拉美国家坚持单一的地域管辖权,还与这些国家传统上强调的所得税立法的地域性有关。许多拉美国家的学者认为,所得税实行地域管辖权对来源国和居住过来说都是十分公平的。在1956年召开的第一届拉美税法大会上,一些国家就曾提出,属地原则应是拉美国家对跨国所得课税的唯一原则。1964年的第四届拉美国家税法大会又强调了这一立场。可见,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多集中在拉美地区是由其历史原因的。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防止人们滥用地域管辖权规则,有的国家(如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葡萄牙、新加坡等国)将与国内贸易或经营以及与国内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推定为国内来源所得,尽管非居民纳税人是从境外取得的这笔所得,但也要就其向东道国政府纳税。我国税法实际上也有这种规定。200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际税收规范也允许这种做法。例如,经合组织于2008年7月出版的《税收协定范本注释》在第23条的注释中指出:“如果某一缔约国居民通过其设在另一缔约国的常设机构从第三国取得所得,而这种所得被归属到该常设机构,那么另一缔约国就可以对这种所得(来源于第三国的不动产所得除外)征税。”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国际税收重点

国际税收 第一章 1.国际税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的纳税人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质检的税收分配关系。3层含义①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②国际税收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③国际税收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答:(1)从二者的联系来看:一方面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没有国家税收,就不可能有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冲突和税制协调,国有国之间也不可能出现任何税收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税收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国际税收绝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另一方面,在国与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和相互依存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国家税收又要又到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因为这时任何国家制定本国的国际税收制度都不能不考虑国际税收关系,本国与他国达成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国际社会公认的一些国际税收规范和惯例都应该在本国的税收规范和惯例都应当在本国的税收制度或税收征管过程中有所体现。(2)从二者的区别来看:A、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利进行的强制课征形式;B、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设计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C、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税种,而国际税收不是一种具体的课征形式,所以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3.国际税收的本质是什么?如何认识?当前国际税收面临的新的问题有哪些? 答: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同一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合作性协调,非合作性协调。 当前面临的问题:(一)国际税收竞争问题(二)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三)国际税务合作问题(四)区域性税收政策与税收一体化影响问题(五)国际关联企业税务管理问题 4.在看待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关系问题上还应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①不能把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相混淆。所谓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税种,尽管涉外税收主要是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企业,但它仍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②不应该把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视为国际税收。因为这种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的课税是一国在其他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范围内实施的,所以从性质上看这种课税仍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 第三章. 1.税收管辖权: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它具有排他性和独立性,国家在征税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性,处理本国税务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 ①属地原则: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一种原则,也称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是各国行使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②属人原则:以纳税人的国际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原则)。 2.收入来源地管辖:根据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力,也称地域管辖权。常设机构: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一般要具备三基本条件:①必须是营业场所②必须是固定的③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场所(而非辅助性活动)

国际税收必考知识点汇总,应考必备。

所得税管辖权类型: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住所标准,居所,停留时间);法人居民身份(注册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选举权控制) 国际重复征税:指的是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被相同或列斯的税种课征了一次以上。 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税收绕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避税与偷税的区别:①: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而避税是指纳税人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②: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而避税是转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因而从形式上看他是一种不违法行为。③:偷税不仅违反税法,而且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所以偷税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避税是一种不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受法律制裁。 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①,有关国际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②税率差异③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④,涉外税收法规中存在漏洞。 国际避税地: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国际避税地的类型:①,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②,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③,所得税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④,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转让定价: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 转让定价意义:①,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②,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向分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③,实现其全球发展战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便利工具。④,实现知识产品内部化的重要手段。 国际避税的手段:①,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②,滥用国际税收协定③,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④,组建内部保险公司⑤,资本弱化⑥,选择有力的公司组织形式⑦,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资本弱化: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外企在我国避税的特点:①,外商企图独享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②,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将企业的利润调出境外。③,西方一些国家对所的贺岁实行归属抵免制。

税收管辖权

案例分析题目录 2.1.一个跨国纳税人,他有跨国收人,有来自A国的,有来自B国的,试分析:(1)如果他只需就来自A 国的收人向A国纳税,和就来自B国的收人向B国纳税,他能否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2)如果他同一笔跨国收入中,有一部分或全部既要向A国纳税,又要向B国纳税,他能否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 3.1.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纳税人A、B、C、D、E所得来源及有。 9.1.甲国公司A计划在乙国、两国和丁国销售产品,销售活动交由一位独立代理人B进行,假定根据甲 国与乙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能够经常接受订单并拥有库存的独立地位代理人,将构成常设机构。甲国与丙国、丁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没有做出类似规定,试问,甲国A公司应如何安排,才能达到滥用税收协定逃税的目的。 9.2.美国公司A,计划在与美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甲国组建子公司B,并通过B在甲国从事营业活动。 假定甲国税法规定,凡甲国公司向外国股东支付股息,均要征收40%预提税,甲国与乙国缔结了税收协定,规定甲国对本国公司向乙国股东支付的股息仅能征收15%的预提税,而乙国税法规定对境外所得不征税,并且与美国签订协定,乙国公司向美国的母公司支付股息仅需缴纳5%的预提税。试用该公司如何在投资所得的征税问题上滥用税收协定,才能达到避税目的。 9.3.X是美国的非居住外国人,其居住国并未与美国签订税收协定。二在美国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要向 美国缴纳30%的预提税。此时,X应采用何种手段,逃避应缴纳的所得税。 案例分析题答案 2.1.答:(1)不能。他在这两个国家所承担的纳税义务,并没有任何交叉重叠。从而对A、B这两个国家 来说,各征其税,两国的财权利益归属清楚,那么,就不会在这两个国家之间引起税收分配关系,这个跨国纳税人,也就不可能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2)能。因他同时对这两个国家负担双重交叉的纳税义务。这时,A、B两个国家为了解决相互之间双重交叉征税的财权利益,便发生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从而这个跨国纳税人,就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3.1.答:(1)中国政府要实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则能对跨国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力。由上表可知,在中国领土上取得的所得有:纳税人A在中国取得的1000万美元所得;纳税人R在中国取得的5000万美元;纳税人C在中国取得的2000万美元;纳税人D在中国取得的4500万美元。这几笔所得均来源于中国,其中取得所得的人有中国人,也有日本人、美国人和英国人,有中国居民,也有外国居民。中国政府对纳税人的身份可以一概不问,并可直接对这些人在中国取得的所得进行征税。而对这些人来源于外国的所得,如纳税人A来自美国的1500万美元,纳税人B来自英国3000万美元,纳税人C来自日本的2500万美元,纳税人D来自美国的500万美元,不管这些国家或有关国家是否对他们的这些所得,中国政府都可以放弃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即对他们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不征税。(2)中国政府如果要实行居民管辖权,只能对中国居民(即在中国居住的人)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属于中国居民的有纳税人A和纳税人D,因此,中国政府也只能对他们的全部所得征税。而对外国居民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则不属居民管辖权的管辖范围。(3)中国若实行公民管辖权,重视的只是纳税人的公民身份,而不问其居住在哪国,即以其是否具有该国国籍为标准,确定对其是否行使征税权力及征税范围。在此,中国政府可对有中国国籍的人,即纳税人C的所有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征税,而不管纳税人C居住在哪个国家。(4)我们以纳税人E为例,说明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原则。纳税人E 为法国人,但为美国居民,其所得有来自日本的4000万美元和法国的3500万美元,日本政府可先对

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美国税收居民认定规则  一、个人 一般来说,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 对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 需依据“绿卡标准”或者“实际停留天数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计算。 绿卡标准 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外籍个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的任何时间里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该个人即满足了绿卡标准。上述“合法永久居民”是指,由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或者该组织前身)特许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国的个人。一般来说,当个人拿到USCIS发放的外国人注册卡(即“绿卡”)时,便取得了美国的永久居住权。除非存在下文讨论的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特殊规定情况,只要个人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未被USCIS撤销或依法判定已经放弃,该个人将一直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绿卡过期并不一定代表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终结。 实际停留天数标准 如果外籍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视为满足本标准: 1.本公历年度内在美停留不少于31天;

2.根据以下计算公式,本公历年度和过去两个公历年度加起来的三年内在美停留不少于183 天: a.本年度在美停留的全部天数,加上 b.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三分之一,加上 c.再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六分之一。 一般来说,个人在一天中的任何时间出现在美国境内都视为其当天在美停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人在美停留时间不计算在实际停留天数内。相关信息可以查阅美国国内收入局519号刊物——外籍个人税务指南(https://www.360docs.net/doc/4718304617.html,/pub/irs-pdf/p519.pdf)。 第一年选择(First-Year Choice Election) 外籍个人若在前一公历年度被视为非美国居民、但在随后一年满足实际停留天数标准并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那么其可以自主选择在前一年度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美国税收居民。相关信息可以查阅美国国内收入局519号刊物——外籍个人税务指南。 双重税收居民 一些绿卡持有者和外籍居民个人有可能同时是与美国签有税收协定的辖区的税收居民。如果此类“双重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判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他们可以选择在整个或部分纳税年度内作为非居民外籍个人计算其在美国的应纳税额,但前提是必须事先就此事通知美国税务当局,否则他们将继续作为美国税收居民计算应纳税额。

(完整版)国际税收重点整理(20210206065925)

第一早 国际税收: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 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 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1)合作性协调(2)非合作性协调 涉外税收: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 第二早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 1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2 ?仅实行地域管辖权(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 3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美国、禾吐匕里亚) 投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股息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支付股息公司的利润实际来源地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的使用地(美国); 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南非); 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国、比利时); 无形资产开发地(阿根廷)

AVV ----- * 第二早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间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 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或同一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地域管辖权的重要性和所得 来源国优先征税地位 避免重复性征税的方法 (一)扣除法 (二)减免法 (三)免税法 (四)抵免法 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直接抵免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总分公司的公司所得税抵免、母子公司的预提 所得税抵免。 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子公司中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公司所得税(间接抵免只适用于法人,不适 用于自然人) 免税法: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税的所得免于征税的方法 单边免税国家免税法适用条件 1)国外所得来源于课征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 2)国外所得应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 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 3)国外所得要享受参与免税,在国外企业持股时间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度(1-2年)。 4)实施参股免税需派息分红公司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 国际税收协定免税法适用条件当居住国居民取得所得或拥有资本,此所得或资本有可能被 东道国课税,居住国就应对此所得或资本免税。 免税法的优点1 )可以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2)在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居住 国采用免税法,可以使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国给与的优惠。3)在税务管理方面,简便易 行。 免税法的缺点1)免税法是建立在居住国放弃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的征税权基础上,使居住国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兼顾来源国、居住国、纳税人几方面利益。 2)在采用免税法时,若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收入免征税,在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就会出现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比在境内取得的同样收入,税负低。与公平原则不符。也会引起国内的资本与利润,不正常地转移到低税负国家或者避税地区。实践中,较少国家采用此方法。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资金账号: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 2 项或第 3 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一、机构信息 所控制机构名称(英文): (中文):(境外机构可不填此项) 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二、控制人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出生地(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三、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加公章):日期: ﹌﹌﹌﹌﹌﹌﹌﹌﹌﹌﹌﹌﹌﹌﹌﹌﹌﹌﹌﹌﹌﹌﹌﹌﹌﹌﹌﹌﹌﹌﹌﹌﹌﹌﹌﹌﹌﹌﹌备注: 上述声明文件均参考 OECD 声明样表制定,并结合我国业务实际进行了简化处理,仅选取了必填内容。此附件表格为参考表格,金融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制定符合自身业务需要的声明文件,或者与本机构其他业务文件进行整合。

最新 浅析数字经济对税收管辖权的冲击-精品

浅析数字经济对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摘要:数字经济即是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的经济模式,这种新型的经济模式对传统的税收管辖权产生新的冲击。本文认为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冲击,需要完善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数字经济居民常设机构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世界各国的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奉行居民税收管辖权标准;二是奉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双重标准。居民税收管辖权标准即一国对其纳税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无论该所得来源于国内,抑或来源于境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作为经济行为的消费地,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或者资本输入国,通常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而对其境外所得不征税。双重标准即一国将其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对其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境外所得不纳税。美国是典型的居民管辖权国家,美国对其跨国纳税人的全球所得征税。我国是典型的双重征税管辖权标准国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讲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征税基础在于居民税收管辖权;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税基础在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所以,纳税居民这个法律概念,在国家行使其税收管辖权征税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在各国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中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各国的标准有重合,是税收管辖权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例如,A国的税法规定其居民纳税人是依据A国的法律成立的公司,也就是采用注册地标准。B 国的税法规定B国的纳税居民是看股东的国籍。这样容易导致一种结果:C公司在A国依照A国的法律注册成立,其股东是B国的居民。这样,C公司同时是A国的纳税居民,又是B国的纳税居民。类似的,来源国与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以及来源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原理如出一辙。例如,A 国税法对劳务所得的征税标准采取的是行为发生地,而B国的税法对劳务所得的征税标准是报酬支付地。如果A国的P公司与M公司达成协议,由M公司派技术人员去P公司在B国的分支机构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并由总公司P公司支付指导费用,那么,按照B国的税法规定,则该笔费用所得的税收利益应当归属于A国;则按照A国的税法规定,该笔费用所得的税收利益应当归属于B国。这样,税收利益在A、B两国之间产生冲突。 二、数字经济对税收管辖权产生新的冲击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他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仅供参考)国际税收复习重点

一、填空题(本大题共10空,每空2分,共20分) 1.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它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 2.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3.(涉外税收)是一国税收制度中是一国税收制度中有关对外国纳税人征税的部分。 4.在判定双重法人居民身份时,国际上通行的顺序中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永久性住所)。 5.各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时的认定标准有(常设机构标准)和(交易地点标准)。 6.不动产所得来源地的确立以(不动产的所在地或坐落地国家行使地域管辖权)为依据。 7.以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否实际发生冲突为标准,国际重复征税可分为(潜在的国际重复征税)和(事实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8.各国单方面采取的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 9.(扣除法)和(减免法)只能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程度,而不能彻底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10.国际避税地的判定标准有(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 11.国际反避税的一般方法包括:(加强和完善税收立法)和(加强税收的征管工作)。 12.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与费用分配的原则有(总利润原则)和(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13.常见的资本弱化反避税方法有两种,即(固定比率方法)和(正常交易方法)。 14.国际税收原则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 15.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程序有(谈判)、(签字)、(批准)和(互换批准书)。 16.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特征有(规范化)和(内容弹性化)。 17.国内商品税的管辖权原则有两种,即(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 18.在前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的历次多边谈判中曾经采取过的关税约束与减让方法有(逐项法)、(线性法)和(协调法)。 19.(国际税收竞争)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各国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等形式,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流动资本等流动性生产要素,提升本国经济竞争力,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国际经济行为。 二、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1、地域管辖权:一国政府对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亦称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2、实际所得原则(归属原则):只对非居民外国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对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3、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范围很广,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建筑工地等。 4、国际重复征税,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其实质是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交叉性。

国际税收知识点

1.1.国际税收 1.2.关税壁垒 1.3.非关税壁垒 1.4.跨国所得 1.5.国际税收协定 2.1.跨国纳税人 2.2.跨国自然人 2.3.跨国法人 2.4.跨国征税对象 2.5.跨国所得 2.6.跨国一般所得 2.7.跨国超额所得 2.8.跨国资本利得 2.9.跨国其他所得 2.10.跨国一般财产价值2.11.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 2.12.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 2.13.综合所得税制 2.14.分类所得税制 2.15.战时利得税 3.1.主权 3.2.法人 3.3.税收管辖权 3.4.属地原则 3.5.属人原则 3.6.居民(公民)管辖权3.7.所得来源地管辖权3.8.国际双重征税 3.9.实质的双重征税 3.10.形式的双重征税3.11.物的双重征税 3.12.人的双重征税 3.13.双重征税 3.14.狭义的国际双重征税 3.15.广义的国际双重征税 3.16.跨国自然人独立劳务 所得 3.17.跨国自然人非独立劳 务所得 4.1.免税法 4.2.抵免法 4.3.扣除法 4.4.直接抵免法 4.5.全额抵免法 4.6.限额抵免法 4.7.分国限额抵免法 4.8.综合限额抵免法 4.9.单项限额抵免法 4.10.间接抵免法 4.11.单层间接抵免法 4.12.多层间接抵免法 4.13.税收饶让 4.14.差额饶让 4.15.定率饶让 4.16.延期付税(缓交法) 4.17.减免法 5.1.固定费用额(率) 5.2.联属企业 5.3.关联企业 5.4.转让订价 5.5.独立竞争价格 5.6.跨国收人与费用的分 配原则 5.7.独立核算(独立竞争) 原则 5.8.比较价格法 5.9.倒扣价格法 5.10.组成价格法 5.11.总利润原则 5.12.市场标准 5.13.比照市场标准 5.14.组成市场标准 5.15.成本标准 5.16.转让定价调整 5.17.可比不受控制价格法 5.18.利润分割法 5.19.可比利润法 5.20.净收益预期法 6.1.避税 6.2.国际逃税 6.3.国际避税 6.4.税境 6.5.税基 6.6.税率 6.7.转移手段 6.8.利润分劈法 6.9.遗产税 6.10.税收难民 6.11.控股公司 6.12.节税 6.13.信托 6.14.可自由支配的信托 6.15.海外信托 6.16.未分配利润 6.17.不正常借款侣.“链 条赤字”规则 6.19.双边合作 6.20.多边合作 6.21.国际反避税 6.22.税收庇护 6.23.税收漏洞 6.24.税收流亡 6.35.居所避免 6.26.居所转移 6.27.部分移居 6.28.假移居 6.29.临时纳税人 6.30.外国基地公司 6.31.个人持股公司 6.32.外国个人控股公司 6.33.F分部 6.34.协定滥用 6.35.中介业务 6.36.转让价格 7.1.国际避税地 7.2.广义的国际避税地 7.3,狭义的国际避税地 7.4.自由港 7.5.飞地 7.6.投资公司 7.7.金融公司 7.8.贸易公司 7.9.专利持有公司 7.10.船运公司 7.11.服务公司 7.12.准避税港 7.13.方便旗 7.14.附属银行 7.15.附属保险公司 8.1.优惠原则 8.2.全面优惠原则 8.3.特定优惠原则 8.4.平等原则 8.5.最大负担原则 8.6.全面性最大负担原则 8.7.特定最大负担原则 8.8.分支机构 8.9.税利分配次序 8.10.税收负担 8.11.涉外税收负担 8.12.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8.13.资本输出中性 8.14.资本输人中性 9.1.国际税收协定 9.2.双边税收协定 9.3.多边税收协定 9.4.一般税收协定 9.5.特定税收协定 9.6.广义的条约 9.7.狭义的条约 9.8.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9.9,联合国协定范本 9.1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协定范本 9.11.国际规范 9.12.冲突规范 9.13.国际运输 9.14.主管当局 9.15.常设机构 9.16.缔约国一方居民 9.17.归属原则 9.18.引力原则 9.19.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 9.20.无差别待遇 9.21.相互协商程序 9.22.情报交换 9.23.独立代理人 9.24.非独立代理人 9.25.税收无差别待遇 9.26.国籍无差别 9.27.常设机构无差别 9.28.支付扣除无差别 9.29.资本无差别 9.30.国民待遇 9.31.税收协定滥用 9.32.独立征税原则 9.33.优先征税原则 9.34.税收分享原则 10.1.谈判 10.2.签字 10.3.批准 10.4.轮换制 10.5.交换批准书 10.6,单方要求提供情报 10.7.互换情报 10.8.自发提供情报 10.9.缔约双方的立法保证 10.10.国际关系事务中的 道义保证

税收管辖权原则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的征税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一个根本性概念,是分析国际税收关系的前提,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协调,即由此开始。 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行使独立主权的国家,对其国境领域内的一切人、财、物和行为均享有行使法律的权利。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几条共同的准则,主要包括: .领土原则。它是指主权国家对其所属领土内所发生的人、财、物和行为,都有权按本国法律实行管辖。领土原则是管辖权中最基本的原则。在这里所指的领土包括国家的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控制的领土,所以该原则也称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它是指国家有权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居民)实行法律管辖,而不必考虑他们是居住在境内还是在境外。.保护性原则。它是指外国居民犯有危害他国主权和安全的行为时,所在国有权对这些人实行管辖。此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管辖方面。 所谓税收管辖权,就是一种征税权,它是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前提下,都有权选择最优的(或对本国最有利的)税收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纳税主体,即由谁来纳税,具体而言是由国家行使征税权,由国家的税务部门行使税收的管理权。 .纳税客体,即对什么征税,通常而言包括收益、所得和财产等。 .纳税数量,即征多少税。它既包括宏观整体税负的确定,也包括各具体税种的确定,还包括有关征税项目征税数量的确定。 显然,由于管辖权存在多重性,那么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也不会是单一的。 二、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在一国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税收管辖权起决定作用的,是领土原则和属人原则,它们在税收上分别表现为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是国际税收中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所以从理论上说,税收管辖权只有两种类型:地域和居民管辖权。但在具体的国际税收关系中,则存在第三种类型: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混合的税收管辖权。 (一)地域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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