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简述
税收管辖权原则
税收管辖权一、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的征税权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一个根本性概念,是分析国际税收关系的前提,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协调,即由此开始。
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行使独立主权的国家,对其国境领域内的一切人、财、物和行为均享有行使法律的权利。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几条共同的准则,主要包括:.领土原则。
它是指主权国家对其所属领土内所发生的人、财、物和行为,都有权按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领土原则是管辖权中最基本的原则。
在这里所指的领土包括国家的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控制的领土,所以该原则也称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它是指国家有权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居民)实行法律管辖,而不必考虑他们是居住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保护性原则。
它是指外国居民犯有危害他国主权和安全的行为时,所在国有权对这些人实行管辖。
此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管辖方面。
所谓税收管辖权,就是一种征税权,它是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前提下,都有权选择最优的(或对本国最有利的)税收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三项基本内容:.纳税主体,即由谁来纳税,具体而言是由国家行使征税权,由国家的税务部门行使税收的管理权。
.纳税客体,即对什么征税,通常而言包括收益、所得和财产等。
.纳税数量,即征多少税。
它既包括宏观整体税负的确定,也包括各具体税种的确定,还包括有关征税项目征税数量的确定。
显然,由于管辖权存在多重性,那么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也不会是单一的。
二、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在一国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税收管辖权起决定作用的,是领土原则和属人原则,它们在税收上分别表现为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是国际税收中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
所以从理论上说,税收管辖权只有两种类型:地域和居民管辖权。
但在具体的国际税收关系中,则存在第三种类型: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混合的税收管辖权。
(一)地域管辖权一个主权国家按照领土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
第2章 税收管辖权
一国采用何种税收管辖权,由该国根据其国家 权益、国情、政策和在国际所处的经济地位等 因素决定。一般地说,资本技术输入较多的发 展中国家,多侧重维护地域管辖权;而资本技 术输出较多的发达国家,则多侧重维护居民 (公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为维护本国权益, 一般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二)
国别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卢森堡 马来西亚
(1)在卢森堡有可长期使用的住房; (2)1年中在卢森堡习惯性居住超过183天。
(1)纳税年度中在马来西亚连续或累计停留满182天; (2)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不到182天,但这次停留与
评税年度前一年或后一年中的182天以上的停留期 相连; (3)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90天以上,但在以前4年中 的任何3年居住在马来西亚或每年停留满90天。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国别 澳大利亚
比利时 加拿大 丹麦 法国 德国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在澳大利亚有长期住所; (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 年以上。
(1)家庭在比利时; (2)财产的管理地在比利时; (3)在比利时有职业或从事经营。
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
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 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 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 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 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 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 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 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 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 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 所而没有住所。
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按照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
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
除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63)对外国使、领馆官员的税收管辖权规定有限制的条款以外...是指主权国家按照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
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
除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对外国使、领馆官员的税收管辖权规定有限制的条款以外,主权国家有权根据各自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挑选最适合本国权益的原则确定和行使其税收管辖权,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应征税额,外国无权干涉。
一国采纳何种税收管辖权,由该国按照其国家权益、国情、政策和在国际所处的经济地位等因素打算。
普通地说,资本技术输入较多的进展中国家,多侧重维护权;而资本技术输出较多的发达国家,则多侧重维护居民(公民)管辖权。
世界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大体分为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实质上,前两者是基于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后者是基于属地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故税收管辖权亦可归纳为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公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国籍国对具有本国国策的公民来源于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收入以及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所行使的课税权力。
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的核心是纳税人公民身份确实定,因为公民资历与国籍等同,各国均以国籍来区别公民与非公民。
凡是本公民,对其一切应税收益、所得或财产都要征税,而不论这些课税对象是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或其他国家。
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其境内居住的全部居民(包括和法人)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收入以及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所行使的课税权力。
它是根据属人主义原则所确立起来的一种税收管辖权。
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核心在于纳税人居民身份确实定,凡是本国居民,对其一切应税收益、所得或财产都要征税,而不论这些课税对象是来湖或存在于楝还是其他国家。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 即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
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 本国境内。
优点:容易操作,因为注册地点是唯一的,并且很易识别 。 2. 所在地管理机构标准
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 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如总公司或总店。 4.选举权控制标准
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 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
但如果一个法人企业被几个国家的居民股东所共同控制或 公司的股票公开上市交易,则选举权控制标准就很难采用,这 时由不同的股东就自己应得的利润在不同的国家分别纳税。
应纳税额=(7200+1900-3500)×20%-555
= 565元
例3:史密斯先生从2011年5月起被美国一家公司派到我 国,在该公司与我国合资的M公司任技术员,他来华 后一直居住和工作在中国境内。史密斯先生每月的工 资由两家企业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M公司每月向其 支付人民币5000元,美国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 人民币15000元. 计算史密斯先生2014年2月应纳所得税 额。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属地原则和属人 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
地域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 属地原则 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 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
属人原则 使征税权。
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 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税收管辖权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
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平等行使税收管辖权,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这是国际税收秩序的要求使然。 国际法上,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有四项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时, 应当遵循这些原则。其中,重点是前两项原则。属人原则是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原则;属地原 则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原则。税收管辖权因此分为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和属 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各国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本国主权存在的某种属人或属地性质的联结因素作为行使税收 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属人性质的联结因素是税收居所,属地性质的联结因素是所得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
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是指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运行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是可以作为其基 础或本源的具有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实际上也是国际税法的基本原 则,是确立国际税法具体规范的前提和依据。国际税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消除和避免重复征税、防止和规制税收 规避以及实现国际税收合作。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项:
在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由此使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有了居民和非居民 的区分。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情况下,居民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需要就其源于世界各地的“环球所得”纳税。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 法院认为,征税权的存在不在于当事人的财产是 否位于美国国内,以及当事人是否是他国的永久 居民。这种权力是以政府保护公民及其无论在何 处的财产的本质特征决定的。换句话说,征税权 的基础不在于财产的位置是在美国国内还是国外, 也不在于该公民的居所位于美国国内还是国外, 关键在于他作为公民同美国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 这种关系决定美国政府对那些居住在国外且财产 也在国外的美国公民拥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综述 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三、地域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综述
(一)国家主权与管辖权
1.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保权 (4)管辖权
• 管辖权的一般含义: • 在国际社会中,所有主权独立国家,对其 领域内的一切人、物、行为和事件均有行 使本国法律的权利,这是国家主体的一个 重要属性。
• 分析
• 依据中英税收协定第四条居民的第二款,同时为 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照第二款所 述规则确定。首先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 国的居民,按照这一规则,既然肖先生的家庭或 主要经济利益关系仍然在中国,在中国拥有永久 性住所,因此,应判定他是中国居民,应由中国 政府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就其全世界范围的所 得征税。英国则不是他的居民国,不能行使居民 管辖权征税。
4.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1)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两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法。 一是缔约国税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确定其 为某一方居民。(中日、中美、中法等) 二是按照《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推荐的方法,推导出其合适的居住国。(中英、 中丹、中加等) • 按顺序推导: • 永久性住所 、重要经济利益中心 、习惯性住 所 、国籍 、协商解决
第2章税收管辖权
第2章税收管辖权2章税收管辖权
本章内容: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及类型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第2章税收管辖权2章税收管辖权
学习目标:
了解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理解住所和居所的区别 掌握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自然人和法人)
第2章税收管辖权2章税收管辖权
(1)在法国有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 (2)在法国就业或从事职业; (3)一个日历年度中在法国停留183天以上。 (1)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 (2)在一年中累积停留了6个月以上。
第2章税收管辖权2章税收管辖权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一)
国别
希腊 印度
爱尔兰
意大利 日本 韩国
第2章税收管辖权2章税收管辖权
优缺点:
优点:易于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 缺点:会产生纳税义务发生地与实际经济活 动地,即所得创造地脱节的问题。
第2章税收管辖权2章税收管辖权
2.居所(residence)标准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不准 备永久居住(只是临时居住)的居住地。 优缺点: 优点:居民身份的确认与纳税人实际经济活动地 的联系更为紧密。 缺点:按照有无居所很难判断一个人的身分。往 往要加上时间因素。
计算期间:一个纳税年度或任何12个月。 具体标准:半年期(183天)和一年期(365天) 计算方法:一般只计算当年的停留时间,个别国家 在计算时还考虑以前年度的停留时间。
第2章税收管辖权2章税收管辖权
举例:
美国规定,当年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来在 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 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09年、2010年、2011年在 美国各停留了120天,他在2011年度是否为美国的 税收居民? 近3年来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120十 120×1/3十120×1/6=180天
第二章税收管辖权
(二)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上的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据以下原则确定纳税人的有关所得 的来源地: 1.销售货物所得 以交易活动发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2.提供劳务所得 以劳务发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3.财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 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所得 以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为其来源地 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 所在地或者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为其所得来源地
二.确认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税法意义 确认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税法意义 首先,对一个征税国而言,确定某个纳税人是否是本国税法上的居民,关系 到这个征税国可以对该纳税人主张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性质。 其次,在各国所得税法上,由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责任范围 不同,税收征管难度不一,彼此享有的税收待遇和适用的课税方式及程序也有差 别。 再次,目前各国相互间签订有双边或多边的有关避免对所得和财产的国际重 复征税的国际条约,这些税收条约规定的优惠或救济待遇,仅限于有缔约国居民 身份的纳税人方可享受适用,非缔约国居民纳税人则不能享受。
(二).法人的居民身份确认 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是指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 定和决策的地点。 比如:董事会或股东经常开会决策的地点,是判断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 心所在地的重要标志。 英、印度、新西兰、新加坡等国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法人的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 机构。 例如:总公司、经理总部、主要事务所等 在各国税法实践中并非仅限与采用其中的一种标准,许多国家往往同时兼 用两种以上的标准,以尽可能的扩大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范围。 所谓的纳税人“双重居民身份冲突”问题
第二章税收管辖权153页PPT
特殊跨国经营所得来源地和征税权的判定:
(1)国际运输所得
一般由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享征税权,即 使该企业并不是该国的居民。
船舶船籍所在国,即船舶的母港(Home Harbour)所 在国;
船舶经营者的居住国。
(2)农业和林业所得
属于不动产,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国优先行使地域管辖 权征税,同时不排斥属人管辖权补征税收。
所得支付地标准
跨国自然人受雇于非居住国,其取得的报酬由该国的居民雇主支付, 或者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便可以认为该雇员取 得的所得来源于这个国家,并由该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税。
停留时间标准
“183天规定”,某雇员或职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停留在某个国 家的时间累计已超过183天,便可以认为该雇员或职员取得的 所得来源于这个国家,并由该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 税。
例: 某国际船运公司A公司由一家美国居民公司B公司控股。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应由哪个国家对其征税?
如果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上呢?
假设A公司经营的船舶均在希腊的港口登记 如果A公司经营的船舶无母港呢?
(二)跨国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3、跨国其他个人活动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支付地标准 其所得是由某国的居民支付的,或者是由设在某国境内的常设
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也可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该非居住 国境内。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8条(14-21条)用 于协调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对于独立个人劳务 所得,中国一般采用了前两个标准;但是,我国与 泰国、马耳他和马来西亚三国签订的协定中,同时 也采用了第3个标准。
固定基地标准
如果跨国独立劳动者在本国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从事专业 性劳务活动,可以被认定为“出场”,对通过该固定基地取 得的所得可以确定为来源于非居住国,由该非居住国行使地 域税收管辖权征税;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税收管辖权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概念及分类
1.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范围内的征税权力,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税收管辖权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排他性。
独立性是指主权国家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即对本国的税收立法和税务管理具有独立的管辖权力;排他性是指在处理属于本国税收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控制和支配。
2.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类: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二)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1.约束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2.约束来源地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自然人居民身份的一般判定标准标准包括住所标准、时间标准、意愿标准,不含籍贯标准。
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类: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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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税收管辖权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混合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同时采 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 权。
特点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相结合,既对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 也对非居民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
混合税收管辖权的实施方式
居民税收管辖权
对居民纳税人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征税, 通常以居住地为标准判定居民身份。
VS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非居民纳税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 通常以收入来源地为标准判定来源地。
混合税收管辖权的优势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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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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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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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税收逃避:混合税收管辖权能够有效地防止纳税人利 用国际避税地避税,确保税收公平和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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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以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来源地为税收管 辖权的判断标准,只对来源于本国境 内的所得征税,不涉及纳税人居住国 或国籍国。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实施方式
收入来源地判定
确定纳税人的收入是否来 源于本国境内,通常以常 住房、工作地点、提供劳 务地点等作为判定标准。
预提税制度
对跨国支付的所得实行预 提税制度,即在收入所得 发生时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税款。
国际税收管辖权协调的途径与措施
签订国际税收协定
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明确各国税收管辖 权的行使范围,避免管辖权冲突。
统一税收原则和标准
推动各国在税收原则和标准上的统一,减少 管辖权冲突的可能性。
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
加强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透明度。
国际税收:税收管辖权(一)
管辖权冲突
劳务所得 投资所得 财产所得
各国根据自己的理解,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以法律的形式 规定对不同性质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作为“来源地”这一因素,来源地国有权要求源于本国所得或 存在于本国财产价值的人承担纳税义务。
原则上这一种“人”,可以是居民,也可以是非居民
属地管辖权在中国的税收管辖权中 发挥着什么作用?
属人性质税收管辖权,指征税国根据 来自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和财产价值予以征税。
联系对纳税人
是国家按照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也同时决定了纳税主体的无限纳税义务。 税收居所(tax residence)是指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以 人身隶属关系为特征的法律事实。 纳税人 自然人 法人 法律事实 是否拥有住所、居所等或具有征税国的国籍 是否在征税国注册成立或者总机构、管理控制中心 是否设在征税国的境内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时, 按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 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 。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 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对其确定在华工作天数时,对其入境、离境、 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
理论上,居所标准比住所标准理论上较为 恰当,因为居所可以更大程度地反映自然 人与其主要经济活动地之间的联系,不少 国家会加以时限。
根据居住时间标准,自然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完全取决于他在 一国境内实际停留的时间,并不考虑他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宅 或财产等因素。 中国个人所得税中采用的是哪一种标准?
有“住所”的个人,是指 一年,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止,临时离境单次不超过30天, 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
, 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税收管辖权1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1)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机构 2)实际管理机构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主要营业所、主 要办事机构) 总机构与实际管理机构的区别 4、选举权控制标准
中国的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一个公司在美国注册,其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 那么该公司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吗? 一个公司在中国注册,其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外国, 那么它是中国和税收居民吗?
思考: 1、一美国人2008年7月1日来中国,2009年10月1日回 国,那这个美国人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吗? 2、一美国人2008年7月1日来中国,2010年1月1日回国, 那这个美国人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吗? 3、一美国人2008年7月1日来新西兰,2009年10月1日 回国,那这个美国人是新西兰的税收居民吗?
(三)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地域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居住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国籍管辖权) (四)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三类) 2、仅实行地域管辖权(两类)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 辖权
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税收管辖权情况表
税收管辖权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 和居民管辖权 主要国家或地区 中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澳大 中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 利亚、新西兰、印度、西班牙、英国、 利亚、新西兰、印度、西班牙、英国、 荷兰、泰国、芬兰、俄罗斯、秘鲁、 荷兰、泰国、芬兰、俄罗斯、秘鲁、 巴基斯坦、爱尔兰、 巴基斯坦、爱尔兰、意大利等 中国香港、巴西、玻利维亚、巴拿马、 中国香港、巴西、玻利维亚、巴拿马、 阿根廷、委内瑞拉、文莱、厄瓜多尔、 阿根廷、委内瑞拉、文莱、厄瓜多尔、 多米尼加、危地马拉、 多米尼加、危地马拉、尼加拉瓜 罗马尼亚、 罗马尼亚、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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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辖权简述
随着世界经济的日益密切,各国的的经济活动的也相应的日益频繁,与之相伴的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我们以国际投资为例,一国投资者到海外投资办企业首先面临着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公司交纳了公司所得税以后东道国还要对汇出的分配利润课征股息预提税。
这样,一国的投资者跨国进行投资实际上要负担东道国的两笔所得税税款,其最终从东道国得到的只是扣除了这两笔所得税税款以后的投资利润。
如果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的税率较高,两税的整体税负水平超过了投资者居住国的税负水平,则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的税后净收益率就会低于其在居住国的投资。
这时即使投资者的居住国允许外国税收抵免,但由于各国一般都规定有税收抵免限额,外国税款冲减本国应纳税款的数额不能超过这比外国来源的所得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仍然会受到东道国所得课税制度的的阻碍。
其次再看居住国的所得课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
假定居住国的纳税人首先以在东道国交纳了公司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
居住国依据居民管辖权有权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课税,但如果在征税时不考虑本国纳税人已在东道国缴纳的税款,就很可能造成所得的国际重复纳税。
所以,为了不阻碍本国纳税人的跨国直接投资,居住过在对其国外来源的所得征税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的发生。
众所周知无论是重复征税还是一般征税,构成要素中课税对象和纳税人是必不可少的。
而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判定又和税收管辖权密不可分。
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收管辖权的真空,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有可能避开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的纳税义务。
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征税还使国际避税成为可能,所以弄清楚税收管辖权的内容尤为重要。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他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那些人征税,征哪些税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而税收管辖权又分以下三类:
1地域管辖权(源地管辖权),即一国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其中收入来源地是一国政府对纳税人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和标准。
一个国家在考虑对某个人取得的来自其境内的收入或所的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时,必须首先明确该项收入或所得是否确实来源于其境内。
从某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是指该项收入来源于该国境内,而不论其支付地点是否在该国境内。
收入来源地和收入支付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不是一致的。
但各国税法都明确规定,凡是从本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在国内支付还是在国外支付,都属于源于本国的收入,都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也意味着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源于本国境外则无本国纳税义务。
对此,不仅投资者,跨国纳税人都很关注,而且也是国际税收要协调规范的核心问题。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身份的确定是行使居民管辖权的重要问题,他是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确定课税主体和课税范围的依据,如纳税人为本国居民,则对本国具有无限纳税义务,即对其来自本国和国外的全部所得,都要依照本国税法规定纳税。
否则对本国无居民纳税义务。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它是以纳税人是否具有本国公民身份为依据,确定对其是否行使课税权利。
一般来说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其居住在哪里,本国政府都有权利对其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
但如果这个纳税人不具有本国公民身份,则本国政府就不能对其行使公民管辖权。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现行税制来看,所得税管辖权实施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同时实施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在这种情况下,一国要对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境外所得以及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这三种所得行使征税权力。
目前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并行的做法。
2,仅实行地域管辖权。
即一国只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其中包括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但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
不实行征税权。
目前,行使单一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肯尼亚,赞比亚和中国香港等。
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巴西公司所得税仅实行地域管辖权,但个人所得税则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个别十分强调本国征税权范围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
美国就属于这类国家。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多数国家兼用两种基本税收管辖权的同时,一般都同意并遵循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也就是说对同一笔所得,收入来源地国家有优先行使税收的权利。
即承认在课税权利方面,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于居民管辖权。
这是因为投资者在哪个国家赚的钱,理所当然应向哪个国家纳税。
如果不允许收入来源地国家优先征税,则收入来源地国家则不会同意别国居民在其境内做生意赚钱。
同时,世界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即希望通过技术转让和国际贸易,从别过赚取所得。
那么,就不得不承认税收来源地国家在征税上的优先权利。
不过,优先并不等于独占。
这表现在:一方面优先是有限制的,收入来源国并不能对一切非居民的所得都从源客税,而只能对在其境内居住一定期限的自然人和非居民公司所得的常设机构征税;另一方面优先不能完全排斥纳税人居住国的税收管辖权。
居住国在税收来源国优先征税后,任将分情况对纳税人行使其税收管辖权。
因此对于跨国纳税人的所得,其来源国可以优先征税,然后该纳税人的居住国才能行使其居民管辖权。
这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已为多数国家所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