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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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完整笔记(一)

----律本自考笔记2006版

一编:总论(选、简)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最早

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广义: 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 即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性质与特征

、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

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特征:

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

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

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产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三、知产法概念、体系及地位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二编:著作权

第一章概述(选、简)

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演变和发展:(选择)

1原始版权即“翻印权;是保护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许权。该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宋,宋曾颁布

“禁擅镌”的命令。

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

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

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其1525年出版《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

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

4、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

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

者,这可以说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但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其“版权”体系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主,并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

5、法国1791《表演权法》,1793《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 “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

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皆沿用“作者权”的概念,与英国的“版权”相对

应。

(1791-1793年,法国在立法中以“作者权”的称谓代替传统的“版权”强调著作权中人身权与财产

权的双重内容。)

“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语词演进及发展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

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 “版

权”

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方面出现整合与趋同。

《民通》及著作权法将“版权”与“著作权”用语并列对待。

、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同属依法产生的绝对权利,其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多数人。

1、标的不同: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所表现为对有形物的支配权。著作权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和智力活动的成果,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所以,著作权的独占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由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著与所互不排斥,两种权利可同存

2、权利的完整性不同: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最为完整,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著作权虽然也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受到在时间、地域和权利本身的种种限制,并最后丧失,直至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是一种不完整的绝对权利。

二)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虽同属知识产权类型,但由于后者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必然与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权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正因为如此,专利说明书作为一件文学作品,其表达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其中所载明的技术内容如果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并经审批授权,则会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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