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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检查罚没收入管理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5]20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5.03.01
【实施日期】199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通知
(公通字〔199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严厉打击走私汽车、摩托车违法犯罪活动,自199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旧式《证明书》一律作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车辆和无进口证明的车辆,一律按原
规定没收。由地市级(含)以上公安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