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检查罚没收入管理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5]20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5.03.01

【实施日期】199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通知

(公通字〔199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严厉打击走私汽车、摩托车违法犯罪活动,自199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旧式《证明书》一律作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车辆和无进口证明的车辆,一律按原

规定没收。由地市级(含)以上公安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