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平等、公平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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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得出的正义原则如下:第一原则:每个人 都拥有享受彼此相容的最大限度自由的平等权 利;第二原则:社会经济不平等应当(a)尽可能 地有利于从中得益最少的人,(b)权力和地位在 机会均等基础上对每个人开放。 三、几点启示 1、常识的系统化。 2、公平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设身处地站 在对方的立场上有助于增进了解。 3、对社会公共生活的启示
二、正义原则 社会基本品,指的是人们无论追求什么样的人生价 值或人生目的,都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罗尔斯开 列的社会基本品,包括基本自由、机会和权力、收 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等等。 第一个推论,一个正义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尽可能 使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多得好处、较少受损 的社会,此即照顾弱者原则。 可以得到两个结论。第一,只要有可能,社会基本 品就必须加以平等分配,此即平等原则。 第二:当且仅当社会基本品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 从中得益最少的人时,不平等才是正当的,此即差 别原则。
五、波普尔关于自由与平等的观点 在一个平等的社会中,过一种适度的、简朴的、自由 的生活,当然是再好不过了。过了很长时间,我才认 识到,这不过是一个美丽的梦想;自由比平等更重要; 试图实现平等就可能危及自由;而如果失去自由,则 在不自由的人们中间又何来平等?——波普尔 绝对自由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必须追随康德,改而 要求在对自由的限制上人人平等,这种限制是社会生 活不可避免的结果;另一方面,追求平等,特别是经 济平等,虽然其本身是很得人心的,却可能成为对自 由的威胁。——波普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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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他们还应该考虑到这样的事实:功利主义者的最 大幸福原则能够很容易地当作一种仁慈的专政的借口; 还要考虑这样的建议:我们应当用一种比较温和、比较 现实的原则来代替功利主义,这个原则就是:反对可避 免的苦难的斗争应该成为公共政策的一个公认的目标, 而增加幸福应主要留待个人发挥首创精神去解决。—— 波普尔 我认为,在社会改革问题上,这种修正的功利主义更容 易导致一致意见。因为,幸福的种种新方式都是理论的、 不实在的东西,要对它们形成一种见解可能很难。而苦 难却一直伴随着我们,此时此地如此,将来长时间也如 此。我们大家都亲身体验到这一点。我们的任务是使舆 论接受下述简单思想:此时此地就同一个个最急迫的、 实在的社会罪恶作斗争,而不是为一个遥远的、也许永 远不能实现的最高的善去作一代代的牺牲,是明智 的。——波普尔 六、左右之争的延续
一、原初境况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意在说明多元社会的公共规则,说 明那些据以规范社会基本结构、分配社会基本权利和义 务的指导原则。他不关心社会成员私人层面上的价值实 现,只关注公众生活层面的规则、权利和义务。他提出, 公平的社会契约,必须是价值观中立的。 怎样做到价值观中立呢?罗尔斯提出“原初境况”,作 为分析的出发点。在原初境况中,人人都不知道自己的 性别、性格、能力、地位、信仰等等,大家都是平等的、 均一的、尚未展现个体特殊性的灵体。但他们知道,他 们终将投生于人世,获得各不相同的特殊性别、性格、 能力、地位、信仰等等,而且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下,会 有完全不同的命运。于是,他们要订立一些规则、权利、 义务,以便尽量改善自己将来可能遭遇的命运。而制约 这些规则、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便是罗尔斯所要探 讨的社会正义。
三、两种福利模式 自由主义社会政策模式和社会民主主义的制度性再分配 模式。 四、自由与平等问题上的争论 根据诺兹克的观点,试图实现平等的任何做法都可能损 害更重要的价值,那就是自由。 布莱克默认为“绝对平等会出现强制和不自由的问题。 哈耶克是国家干预的坚决反对者。哈耶克尖锐地指出, 放弃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用中央计划和政府行政手段 干预经济过程和进行资源配臵,不但会在经济上导致像 诗人荷尔德林所描述的那样“通向地狱的路是由美好的 愿望铺就的”,而且也会在政治上走向一条奴役之路。 左派与右派对于平等和自由的认识分歧,只是针对平等 和自由的程度而已。
第二章 社会平等、公平与自由 第一节 平等、公平、正义与公正 一、社会平等与不平等 平等与不平等相对,所描述的是社会资源分配 的客观状况。社会平等的正当性(合法性)由 公平来界定。 二、社会公平 1、公平的定义 公平是依据作为某一社会的共识的正义原则, 对社会不平等的正当性所作的判断,强调的是 社会成员对社会有价资源的分配方式或分配结 果,在道德上所能接受的程度。
第三节 自由与平等 一、自由主义的来源 霍布斯的 “社会契约”和“权利转让”。 洛克的修正 寻找正义原则的根据不能只从经验的角度来考 虑,还必须考虑那种与支配着我们头上的自然 律一样普遍必然的道德律,换言之,“约束性 的根据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中去寻找,也不能在 他所处的世界环境中去寻找,而是完全要先天 地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 二、福利国家的兴起
2、对公平的判断 亚当斯的公平公式:
O p I p Oo I o
3、公平判断中的主观因素影响 4、不公平与积极性 三、社会正义 公正:公平正义的合称 四、程序公平(正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机 会公平 程序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法律规定办事。 实质正义:只是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 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形式正义指的就是程序正义;机会公平:按照公正 的程序给人们提供相同的机会。 五、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 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 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 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 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 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veilofignorance)”背后 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 正义的。这样一种人人都无知,因而人人都无 偏见的状态,罗尔斯管它叫“原初境况 (originalposition)”。
第二节 罗尔斯关于社会正义的观点 相对于古代社会和中世纪,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是多元 化。人与人之间,不仅宗教观念互不相同,道德和哲学观 念大相径庭,追求的人生理想和价值观也各异其趣。非但 如此,观念与观念之间,还常常互不相容,甚至势不两立。 然而,这些人生观价值观不同甚至对立的人们,必须生活 在同一个社会。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在有关社会制度和行 为规范的基本原则上,我们究竟有没有相互重叠的共识? 如果有,它们是什么?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想回答这些问题。他观察到,在现 代社会里,任何一个关于人的本质或人生价值的全面性理 论,不管它是宗教的、道德的,还是哲学的,都不大可能 获得社会所有成员的一致支持。因此,现代社会的正义观 念,不能像古典理论家那样,以一套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 作为预设前提。这样一种尽可能不预设人生目的和价值观 的正义理论,以什么为基础呢?罗尔斯说,公平。公平是 正义的基础,正义不外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