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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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整理)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附表1: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2:
长春市市区国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3: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区段
路线价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4: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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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附表6:
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精品文档
附表7:精品文档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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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篇一: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府发〔20xx〕26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xx〕220号)精神和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相关事项的批复》(吉热改〔20xx〕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xx-20xx年采暖期起,不再执行原来的由单位统包供热及报销采暖费的办法,采暖费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由用热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暖费补贴对象为在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各机关、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

二、职工采暖费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75%计发。

计算公式为:职工年采暖费补贴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平方米)×75%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长春市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各类人员的补贴额。

离休人员按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85%补贴,发放渠道不变。

四、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原工作单位负担和发放。

改制、破产(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中改制、破产前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

退休人员未住集中供热房屋,原享受35元/年采暖补贴的,实行“明补”后,和其他退休人员一样按新规定的标准发给采暖费补贴。

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单位解决,原单位已改制、破产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

指在土地定级范围内,在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类、等)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以某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

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指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服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等)别商服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等)别分用途或商服用地区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是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指各级(等)别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指各级(类、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二、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内涵。

(一)估价基准日:2015年10月8日。

(二)用地类型: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3大类,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中其他建设用地与上述基准地价用途进行衔接。

各用地类型名称和内涵,遵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规定。

(三)平均开发条件:中心城区宗地红线外七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燃气、通热力)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亚泰大街2-1
东四马路至平泉路
5500
2400
辽宁路2-1
西一条至西安大路
5000
2000
长白路2-1
东二条至东四条
5500
2400
Ⅲ级
一类
Ⅲ级
一类
人民大街3-1
工农广场至繁荣路
5500
2400
人民大街3-2
繁荣路至卫星路
4600
1850
人民大街3-3
卫星路至南环路
3800
1450
人民大街3-4
南环路至102国道
长庆街至新民大街
5500
2400
新民大街2-1
解放大路至新民广场
6300
2700
永春路2-1
西四马路至长春大街
5500
2400
民康路2-1
西四道街至解放大路
6700
2900
自由大路2-1
新民广场至岳阳街
6300
2700
上海路2-1
大经路至亚泰大街
5500
2400
黑水路2-1
东二条至东四条
5500
2400
皓月大路4-3
普阳街至和平大路
2800
860
东盛大街4-3
荣光路至自由大路
2800
860
Ⅴ级
一类
西安大路5-2
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
2000
700
皓月大路5-3
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
2000
700
景阳大路5-3
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
2000
700
吉林大路5-1
民丰大街至东环城路
2000
700
自由大路5-2

长春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暂行规则(试行)

   长春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暂行规则(试行)

长春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暂行规则(试行)一、本规则适用范围1、长春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评估;2、规划调整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补地价评估;3、长春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价格评估可参照本规则);4、本规则适用于自实施之日起的委托评估。

二、协议出让土地底价及规划调整补地价评估(一)评估方法应用《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评估。

(二)评估程序1、由资产中心委托评估,并向估价所提供《委托评估宗地基本情况表》。

表1 委托评估宗地基本情况2、估价人员与审批外业人员联合现场踏查。

3、估价人员依据《委托评估宗地基本情况表》,应用《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评估,形成结果报告。

(三)估价所提交的估价结果,由资产中心进行市场指数修正。

(四)估价所只提供单位土地价格,总价款由资产中心核算。

(五)协议出让工业用地土地纯收益一至八级工业用地土地纯收益应用《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评估。

九至十二级工业用地成本价格依据平均征地成本确定,成本价格按135元/平方米计算,土地开发费200元/平方米计算。

土地平均纯收益按49元/平方米计算。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格评估(一)净地价格评估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各种用途土地底价评估可选用成本逼近法、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收益还原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中的两种以上方法。

1、成本逼近法地价=征地和拆迁成本+土地开发整理成本+其他成本+利息征地成本包括: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及其征为国有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税;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成本。

拆迁成本包括:土地出让前发生或出让公告承诺的拆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和地下建筑物、埋藏物的补偿费用,及因拆迁需要补偿的生产、生活损失、安臵等费用。

开发整理费用包括:土地出让前发生或出让公告承诺的城市基础设施投入费用、平整土地的费用等。

其他成本包括:土地出让前期规划、测绘、评估、公告等及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发布日期:2010-12-17来源: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市乡(镇)基准地价表
发布日期:2010-12-17来源:市乡(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商业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住宅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工业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工业土地使用权最低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工业土地使用权最低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工业土地使用权最低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图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图
282
132
103
80
52
--
--
9
357
306
143
112
87
56
--
--
10
384
329
154
121
93
60
--
--
8400
3600
长春大街1-1
人民广场至清明街
10000
4500
长春大街1-2
清明街至大经路
8900
3600
同志街1-1
西安大路至锦水路
11000
5000
同志街1-2
锦水路至义和路
9400
4000
大经路1-1
上海路至西四道街
8400
3600
解放大路1-1
新民大街至岳阳街
8400
3600
工农大路1-1
6700
2900
长春大街2-2
大经路至亚泰大街
6300
2700
解放大路2-1
岳阳街至吉顺街
7300
3100
解放大路2-2
新民大街至西解放立交桥
7300
3100
解放大路2-3
吉顺街至大经路
6700
2900
解放大路2-4
大经路至伊通河
5500
2400
大经路2-1
西四道街至亚泰大街
7300
3100
建设街2-1
450
170
二类
520
Ⅵ级
一类
480
350
110
二类
380
Ⅶ级
310
240

Ⅷ级
240

黑龙江省基准地价与标定地价(早)

黑龙江省基准地价与标定地价(早)

第一章哈尔滨市第一节哈尔滨市哈尔滨市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表1—1—1 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第二节阿城市表1—2—1 阿城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第二节阿城市评估基准日:2003年3月31日第三节双城市表1—3—1 双城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1 -- 2 -第四节 尚志市(单位:元/平方米)评估基准日:2003年3月31日第五节 五常市说明:1、五常市境外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开发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准按此标准上浮10%执行。

2、土地进入市场要按标定地价计算,标定地价要在基准地价基础上根据相关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进行修正后产生。

第六节 呼兰县- 3 -第七节 宾县评估基准日:2002年9月30日第八节 方正县表1—8—1 方正县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由于得莫利服务区的服务项目、地理位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结合样点测算结果将其定为三级地;五级地:会发镇;六级地:大罗密镇、沙河子镇及各乡。

第九节 依兰县表1—9—1 依兰县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注:其他镇所在地采用二级地标准,各乡采用三级地标准。

第十节 巴彦县- 4 -第十一节 通河县第十二节 木兰县评估基准日:2002年9月30日第十三节 延寿县表1—13—1 延寿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第二章齐齐哈尔市第一节齐齐哈尔市表2—1—1 齐齐哈尔市市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2003年9月30日第二节讷河市表2—2—2 讷河市拉哈镇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5 -- 6 -表2—2—5讷河市全胜、二克浅、永丰、进化、太和乡表2—2—6 讷河市团结、同心、同义、长发、学田、孔国、九井乡表2—2—7讷河市和盛、清和、友好、巨和、兴旺乡第四节 龙江县评估基准日:2001年9月30日第四节依安县表2—4—1 依安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第五节泰来县第六节甘南县评估基准日:2002年9月30日第七节富裕县表2—7—1 富裕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评估基准日:2002年9月30日- 7 -- 8 -第八节 克山县表2—8—1 克山县克山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表2—8—2 克山县各乡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第九节 克东县表2—9—1克东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年3月31日第十节 拜泉县第三章牡丹江地区第一节牡丹江市第二节绥芬河市评估基准日:2001年9月30日第三节海林市评估基准日:2002年9月30日第四节宁安市表3—4—1 宁安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评估基准日:2003年3月31日- 9 -- 10 -第五节 穆棱市第六节 东宁县评估基准日:2002年9月30日第七节 林口县表3—7—1 林口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评估基准日:2003年3月31日第四章 佳木斯地区第一节 佳木斯市表4—1—1 佳木斯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评估基准日:2001年10月31日第二节 同江市评估基准日:2002年3月31日第三节富锦市表4—3—1 富锦市城乡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说明:商业区含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占地。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长府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保证工业项目及时落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工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我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长春朝阳工业开发区、长春二道开发区、长江路开发区土地等别为五等,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384元/平方米;双阳区土地等别为七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288元/平方米;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土地等别为十一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44元/平方米;合隆镇、米沙子镇、万宝镇土地等别为十二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标准的30%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0]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0]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1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国有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均纯收益、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租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设定使用年期、土地开发条件、建筑容积率和土地还原利率,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的级(类)别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

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

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是指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业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是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别商业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各级(类)别分用途或商业用地区段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收益。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是指各级别工业用地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是指各级(类)别分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二、基准地价的实施范围为长春市城市规划区。

基准地价的估价期日为2008年9月1日。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

700
西至民丰大街,东至五级 自由大路 5-2 商业用地界线 Ⅵ级 吉林大路 6 一类 东至世纪大街 西至五级商业用地界线, 自由大路 6 东至世纪大街 1200 480 西至五级商业用地界线, 1200 480 1800 700
12
附表 5
长春市区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级(类) 别 一类 年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311 598 864 1111 1339 1551 1746 1928 2095 2251 163 314 454 583 703 814 917 1012 1100 1182 225 434 627 805 971 1124 1266 1398 1519 1632 109 209 303 389 469 543 611 675 733 788 116 224 324 417 502 582 655 723 786 844 62 120 173 222 268 310 349 386 419 450 78 150 216 278 335 388 437 482 524 563 44 85 123 158 191 221 249 275 299 321 54 105 151 194 234 271 306 337 367 394 30 58 84 108 131 151 170 188 204 219 37 72 104 133 161 186 210 231 251 270 21 40 58 75 90 105 118 130 141 152 18 34 50 64 77 89 100 111 120 129 13 25 37 47 57 66 74 82 89 96 Ⅰ 二类 一类 Ⅱ 二类 一类 Ⅲ 二类 一类 Ⅳ 二类 一类 Ⅴ 二类 一类 Ⅵ 二类 Ⅶ 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合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经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批准,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土地租金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设定使用年限、土地利用条件、建筑容积率和土地还原利率,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的级(类)别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别分用途的或商业用地区段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平均价格;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是指规定的各商业用地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二、基准地价主要作用:(一)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地价水平和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二)进一步评估宗地价格的依据;(三)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变化趋势,为土地使用者投资与开发决策提供依据;(四)政府征收土地税赋的依据;(五)对土地利用、流转进行引导。

三、这次公布基准地价的范围为长春市区规划区(双阳区除外)、建制镇规划区的国有土地。

其他区域的国有土地参照临近同用途的土地级别确定。

各类土地级别由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四、土地定级范围内按商业、居住和工业用途分别划分十二个土地级别,Ⅰ至Ⅵ级商业用地分为一类和二类,评定了42个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42个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及125个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125个商业用地区段出让金均价,并且建立了宗地价格修正体系。

各级(类)别的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和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与出让金均价分别见附表1、2、3、4。

五、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这次公布了10个年限的租金标准,任意年限的土地租金标准可按下列公式计算:P n=P N(1-1/(1+R D)n)/ (1-1/(1+R D)N)P n-任意年限的租金;P N-宗地所在级别某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n-租赁年限(n≤10)N-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R D -土地还原利率(8%)各类用途土地一至十年的租金标准分别见附表5、6、7。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 - 副本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 - 副本

7300 6300 5500 6300 7300
3100 2700 2400 2700 3100
工农大路 2-6 商业用地界线 延安大路 2-7 红旗街 2-4 南至湖西路 长江路 2-5 长江路 2-7 大马路 2-6 桂林路 2-4 地 桂林路 2-5 新民大街 2-5 长庆街-新民大街 解放大路-新民广场 东二条-东三条 东三条-东四条 南广场-解放大路 长庆街至人民大街东一宗 新民广场-湖西路 北至一级商业用地界线,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长春基准地价表长春市基准地价
附表1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 商业 级(类)别 居住 工业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9400 5400 6700 3500 3800 2500 2600 1940 1800 1220 1200 900 610 430
6
大经路 2-3
北至平治街,南至二级商 业用地界线
7300
3100
建设街 2-3 Ⅱ级 建设街 2-5 一类 建设街 2-7 工农大路 2-4-1 工农大路 2-3-2
西安大路-解放大路 解放大路至工农大路以南 一宗地 西安大路至北安路以北一 宗地 东至一级商业用地界线, 西至二级商业用地界线 隆礼路-工农广场 西至工农广场,东至二级
730 730 700 550 550 700
西至民丰大街,东至五级 自由大路 5-2 商业用地界线 Ⅵ级 吉林大路 6 一类 自由大路 6 东至世纪大街 东至世纪大街 西至五级商业用地界线, 1200 480 西至五级商业用地界线, 1200 480 1800 700
12
附表 5
长春市区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控制区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控制区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控制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长府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控制区的通知(长府发〔20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采取BT捆绑土地一级开发模式,解决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投入能力,统一规划,统筹、集约利用土地,市政府决定对下述土地进行统一控制利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控制区的范围控制土地面积201.35平方公里,其中经营性用地面积93.55平方公里。

控制区分11个片区,主要分布在南部区域、西部区域、北部区域和老城区。

南部区域三个片区,分别为南部都市开发片区、永春片区、净月西片区;西部区域四个片区,分别为合心片区、城西片区、西新片区、西部新城片区;北部区域三个片区,分别为北郊农场片区、兰家片区、北三四环片区,另外把老城区可改造区域划入控制区(具体控制范围和经营性用地指标详见附件,最终以规划审批的整理界限为准)。

二、土地利用控制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全部用于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和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融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投资全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

控制区内所有的项目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落实措施(一)充分发挥市土地储备中心职能。

负责控制区内涉及城区的土地收储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控制区内涉及各开发区土地的,一事一议,协商解决。

(二)除用于基础设施改造用地外,控制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国土部门待配套设施完善、市场成熟时有计划地出让土地。

为及时收回成本,确保建设需要,控制区内的土地出让不得低于成本出让。

控制区内的非经营性用地,也不得低于成本取得土地。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吉林市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吉林市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吉林市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市政发[2016]8号【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13【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吉林市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吉市政发〔2016〕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精神,我市更新后的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决定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价的定义及内涵。

基准地价是指在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以2015年10月8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年期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出让最高年期为商服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土地纯收益。

即在国有土地上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开发而未进行宗地内拆迁平整的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年租金价格是指土地出让最高年期的基准地价或土地出让纯收益贴现到一年期的地租标准。

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是指国家根据城市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确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控制标准。

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主要是为了体现商服用地优地优用、优地优价的原则。

路线价主要分布在商服用地较为集中的街路两侧,依据用地效益按区段划分,基准地价、土地出让纯收益和年租金执行同一区段相应标准。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及说明表的编制(word文档良心出品)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及说明表的编制(word文档良心出品)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及说明表的编制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是采用替代原理,建立基准地价、宗地地价及其影响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编制出基准地价在不同因素条件下修正为宗地地价的系数体系,以便能在宗地条件调查的基础上,按对应的修正系数,快速、高效、及时地评估出宗地地价。

一、基准地价修正幅度值的计算以土地级别为单位,以各级别中最高、最低定级因素总分值所对应的单元地价作为上、下限值,分别与相应级别的基准地价相减,得到上调或下调的最高值。

计算公式如下:上调幅度计算公式:F1=[(I nh—I ib)/I ib]×100% (10-1)下调幅度计算公式:F2=[(I nb—I nl)/I ib]×100% (10-2)式中:F1 --基准地价上调最大幅度;F2 --基准地价下调最大幅度;I ib --级别基准地价;I nh --级别单元总分上限值所对应的地价;I nl --级别单元总分下限值所对应的地价。

根据前述确定的单元总分值、基准地价评估结果及其关系模型,按公式9-1、9-2可以计算出各类各级基准地价修正幅度值。

结果见表10-4、10-5、10-6。

表10-4 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最大上调、下调幅度计算表表10-5 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最大上调、下调幅度计算表6 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最大上调、下调幅度计算表表10-二、因素修正系数值的计算及修正系数表及说明表的编制(一)因素修正系数值计算根据确定的影响各类用地价格的因素及其权重值,采用下式计算各因素的修正值:F1i=F1×W i(10-3)F2i=F2×W i(10-4)式中:F1i—某一因素的上调幅度;F2i—某一因素的下调幅度;F1—基准地价上调幅度;F2—基准地价下调幅度;W i—某一因素对宗地地价的影响权重。

(二)因素修正系数及指标说明表的编制根据基准地价修正幅度的计算结果,在按公式10-3、10-4计算因素修正幅度值的基础上,按优、较优、一般、较劣、劣等5个层次设定修正幅度值,分地类按级别编制修正系数表。

(整理)黑龙江省基准地价与标定地价早

(整理)黑龙江省基准地价与标定地价早

第一章哈尔滨市第一节哈尔滨市哈尔滨市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表1—1—1 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第二节阿城市表1—2—1 阿城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第二节阿城市评估基准日:2003年3月31日第三节双城市表1—3—1 双城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第四节 尚志市(单位:元/平方米)评估基准日:2003年3月31日第五节 五常市说明:1、五常市境外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开发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准按此标准上浮10%执行。

2、土地进入市场要按标定地价计算,标定地价要在基准地价基础上根据相关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进行修正后产生。

第六节呼兰县第七节宾县表1—7—1 宾县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评估基准日:2002年9月30日第八节方正县表1—8—1 方正县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其中:一级至四级地均位于方正镇内;由于得莫利服务区的服务项目、地理位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结合样点测算结果将其定为三级地;五级地:会发镇;六级地:大罗密镇、沙河子镇及各乡。

第九节依兰县注:其他镇所在地采用二级地标准,各乡采用三级地标准。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第十节 巴彦县第十一节 通河县评估基准日:2002年9月30日第十二节 木兰县评估基准日:2002年9月30日第十三节延寿县表1—13—1 延寿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第二章齐齐哈尔市第一节齐齐哈尔市表2—1—1 齐齐哈尔市市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评估基准日:2003年9月30日第二节讷河市精品文档表2—2—5 讷河市全胜、二克浅、永丰、进化、太和乡表2—2—6 讷河市团结、同心、同义、长发、学田、孔国、九井乡表2—2—7 讷河市和盛、清和、友好、巨和、兴旺乡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第四节 龙江县评估基准日:2001年9月30日第四节 依安县表2—4—1 依安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评估基准日:2003年3月31日第五节 泰来县表2—5—1 泰来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第六节 甘南县表2—6—1 甘南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精品文档评估基准日:2002年9月30日第七节 富裕县评估基准日:2002年9月30日第八节 克山县第九节 克东县表2—9—1 克东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评估基准日:2003年3月31日第十节 拜泉县表2—10—1 拜泉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第三章牡丹江地区第一节牡丹江市第二节绥芬河市表3—2—1 绥芬河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评估基准日:2001年9月30日第三节海林市表3—3—1 海林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第四节 宁安市评估基准日:2003年3月31日第五节 穆棱市第六节 东宁县表3—6—1 东宁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评估基准日:2002年9月30日第七节 林口县表3—7—1 林口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第四章 佳木斯地区第一节 佳木斯市精品文档第二节 同江市表4—2—1 同江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评估基准日:2002年3月31日第三节 富锦市说明:商业区含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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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2:
长春市市区国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3: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区段
路线价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4: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5: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附表6:
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附表7: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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