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基准地价、土地出让纯收益及年租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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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整理)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附表1: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2:
长春市市区国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3: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区段
路线价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4: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附表5: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附表6:
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精品文档
附表7:精品文档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

指在土地定级范围内,在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类、等)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以某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

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指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服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等)别商服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等)别分用途或商服用地区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是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指各级(等)别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指各级(类、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二、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内涵。

(一)估价基准日:2015年10月8日。

(二)用地类型: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3大类,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中其他建设用地与上述基准地价用途进行衔接。

各用地类型名称和内涵,遵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规定。

(三)平均开发条件:中心城区宗地红线外七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燃气、通热力)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亚泰大街2-1
东四马路至平泉路
5500
2400
辽宁路2-1
西一条至西安大路
5000
2000
长白路2-1
东二条至东四条
5500
2400
Ⅲ级
一类
Ⅲ级
一类
人民大街3-1
工农广场至繁荣路
5500
2400
人民大街3-2
繁荣路至卫星路
4600
1850
人民大街3-3
卫星路至南环路
3800
1450
人民大街3-4
南环路至102国道
长庆街至新民大街
5500
2400
新民大街2-1
解放大路至新民广场
6300
2700
永春路2-1
西四马路至长春大街
5500
2400
民康路2-1
西四道街至解放大路
6700
2900
自由大路2-1
新民广场至岳阳街
6300
2700
上海路2-1
大经路至亚泰大街
5500
2400
黑水路2-1
东二条至东四条
5500
2400
皓月大路4-3
普阳街至和平大路
2800
860
东盛大街4-3
荣光路至自由大路
2800
860
Ⅴ级
一类
西安大路5-2
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
2000
700
皓月大路5-3
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
2000
700
景阳大路5-3
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
2000
700
吉林大路5-1
民丰大街至东环城路
2000
700
自由大路5-2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图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图
282
132
103
80
52
--
--
9
357
306
143
112
87
56
--
--
10
384
329
154
121
93
60
--
--
8400
3600
长春大街1-1
人民广场至清明街
10000
4500
长春大街1-2
清明街至大经路
8900
3600
同志街1-1
西安大路至锦水路
11000
5000
同志街1-2
锦水路至义和路
9400
4000
大经路1-1
上海路至西四道街
8400
3600
解放大路1-1
新民大街至岳阳街
8400
3600
工农大路1-1
6700
2900
长春大街2-2
大经路至亚泰大街
6300
2700
解放大路2-1
岳阳街至吉顺街
7300
3100
解放大路2-2
新民大街至西解放立交桥
7300
3100
解放大路2-3
吉顺街至大经路
6700
2900
解放大路2-4
大经路至伊通河
5500
2400
大经路2-1
西四道街至亚泰大街
7300
3100
建设街2-1
450
170
二类
520
Ⅵ级
一类
480
350
110
二类
380
Ⅶ级
310
240

Ⅷ级
240

松原基准地价

松原基准地价

附件: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表单位:元/平方米松政发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松政发〔2010〕2号前郭县、宁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地价杠杆作用,稳定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切实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Array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布实施新一轮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是松原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以2008年9月1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评估确定法定最高年期平均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本次公布的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程度设定为“五通一平”;基准地价使用年期为各用途的使用年期确定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建筑容积率设定为商业用地容积率1.8,住宅用地容积率1.5,工业用地容积率为0.9;土地还原利率0.06;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9月1日。

二、土地出让纯收益内涵土地出让时政府获取的纯收益是指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减去划拨价格的差值。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6〕3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6〕3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6〕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

指在土地定级范围内,在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类、等)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以某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

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指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服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等)别商服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等)别分用途或商服用地区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是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指各级(等)别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指各级(类、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 - 副本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 - 副本

7300 6300 5500 6300 7300
3100 2700 2400 2700 3100
工农大路 2-6 商业用地界线 延安大路 2-7 红旗街 2-4 南至湖西路 长江路 2-5 长江路 2-7 大马路 2-6 桂林路 2-4 地 桂林路 2-5 新民大街 2-5 长庆街-新民大街 解放大路-新民广场 东二条-东三条 东三条-东四条 南广场-解放大路 长庆街至人民大街东一宗 新民广场-湖西路 北至一级商业用地界线,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长春基准地价表长春市基准地价
附表1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 商业 级(类)别 居住 工业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9400 5400 6700 3500 3800 2500 2600 1940 1800 1220 1200 900 610 430
6
大经路 2-3
北至平治街,南至二级商 业用地界线
7300
3100
建设街 2-3 Ⅱ级 建设街 2-5 一类 建设街 2-7 工农大路 2-4-1 工农大路 2-3-2
西安大路-解放大路 解放大路至工农大路以南 一宗地 西安大路至北安路以北一 宗地 东至一级商业用地界线, 西至二级商业用地界线 隆礼路-工农广场 西至工农广场,东至二级
730 730 700 550 550 700
西至民丰大街,东至五级 自由大路 5-2 商业用地界线 Ⅵ级 吉林大路 6 一类 自由大路 6 东至世纪大街 东至世纪大街 西至五级商业用地界线, 1200 480 西至五级商业用地界线, 1200 480 1800 700
12
附表 5
长春市区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通市政函[2010]16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通市政函[2010]16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通市政函【2010】16号)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统计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土地价格(一)通化市市区各级别基准地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商业用地:Ⅰ级Ⅰ类2228元/平方米、Ⅰ级Ⅱ类1945元/平方米、Ⅱ级1304元/平方米、Ⅲ级864元/平方米、Ⅳ级598元/平方米住宅用地:Ⅰ级1192元/平方米、Ⅱ级867元/平方米、Ⅲ级864元/平方米、Ⅳ级59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Ⅰ级430元/平方米、Ⅱ级344元/平方米、Ⅲ级248元/平方米、Ⅳ级204元/平方米(二)通化市市区各级别土地出让纯收益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商业用地:Ⅰ级Ⅰ类809元/平方米、Ⅰ级Ⅱ类742元/平方米、Ⅱ级492元/平方米、Ⅲ级300元/平方米、Ⅳ级203元/平方米住宅用地:Ⅰ级453元/平方米、Ⅱ级324元/平方米、Ⅲ级234元/平方米、Ⅳ级147元/平方米工业用地:Ⅰ级158元/平方米、Ⅱ级120元/平方米、Ⅲ级85元/平方米、Ⅳ级70元/平方米(三)通化市市区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标准。

Ⅰ级301元/平方米、Ⅱ级241元/平方米、Ⅲ级218元/平方米、Ⅳ级204元/平方米(四)通化市市区外建制镇各等别基准地价。

吉林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吉林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吉林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国土资源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具体要求如下: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号:国⼟资厅发[2018]4号颁布⽇期:2018-03-09执⾏⽇期:2018-04-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国⼟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为规范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为,部制定了《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

请转发⾄辖区内各级国⼟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业协会和⼟地估价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

本《规范》⾃2018年4⽉9⽇起施⾏,《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的通知》(国⼟资厅发〔2013〕20号)同时停⽌执⾏。

各地⾃⾏出台的出让地价评估政策与本《规范》不⼀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2018年4⽉9⽇前受理,⾄4⽉9⽇仍未出具⼟地估价报告的,可按本《规范》执⾏。

2018年3⽉9⽇附件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前⾔为规范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地使⽤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地估价国家标准、⾏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资源部提出并归⼝。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资源部⼟地利⽤管理司、中国⼟地估价师与⼟地登记代理⼈协会。

本规范由国⼟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范围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地使⽤条件、发⽣⼟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本规范;国有建设⽤地使⽤权租赁、集体建设⽤地使⽤权依法⼊市、国有农⽤地使⽤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

2 引⽤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通过在本规范中引⽤⽽构成本规范的条⽂。

吉林省土地评估收费标准依据

吉林省土地评估收费标准依据

吉林省土地评估收费标准依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依法收费情况:以下是吉林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依据及征收标准:一、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长春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

二、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基本农田十至十五倍;一般耕地三至五倍。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按土地的不同等级征收,标准为10-64元,具体标准详见文件规定。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砖瓦粘土、矿泉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最终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调整系数。

五、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矿区面积不足0。

5平方公里的按0。

5平方公里计算,大于0。

5平方公里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算。

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征收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等形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备案。

协议出让的,按不低于备案评估值收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际成交价收取。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解读资料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解读资料

国土部权威解读:《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一、为什么要制订全国统一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当前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危害十分严重。

一是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是地区之间竞相压价搞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新的区域不平衡,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

三是由于土地出让的价格远低于其实际成本,国有土地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体现,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

四是由于土地取得成本低,一些企业圈占大量土地,建花园式工厂,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和闲置浪费。

五是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地方政府低价出让土地往往是以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其结果是直接侵犯了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理顺工业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工业用地价格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针对当前工业用地的供求状况,合理制订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最低控制标准是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基础。

为此,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但是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因此有的省份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不是互相攀高,而是相互比低,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为此,今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要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而且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年租金收缴标准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年租金收缴标准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年租金收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通市政函[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年租金收缴标准的通知(通市政函【2010】46号)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的管理,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通化市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8年第3号)、《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基准地价的通知》(通市政函〔2010〕16号)和要求,综合市区街道的繁华程度、不同楼层的收益变化程度,制定市区年租金的收缴标准,现予以公布实施。

一、年租金收缴标准及收缴额计算(一)商业、住宅用地年租金的收缴1、独立宗地年租金收取标准(1)独立宗地的年租金收缴额:租金收缴额=土地年租金标准×土地面积(2)土地年租金标准Ⅰ级一类商业用地68元/平方米、Ⅰ级二类商业用地62元/平方米、Ⅰ级住宅用地36元/平方米、Ⅱ级商业用地41元/平方米、Ⅱ级住宅用地26元/平方米、Ⅲ级商业用地25元/平方米、Ⅲ级住宅用地19元/平方米、Ⅳ级商业用地17元/平方米、Ⅳ级住宅用地12元/平方米2、混合宗地年租金收取标准(1)混合宗地的年租金收缴额:租金收缴额=楼面年租金标准×建筑面积(2)楼面年租金标准Ⅰ级一类地上一层商业用地45元/平方米、Ⅰ级一类地上一层住宅用地24元/平方米、Ⅰ级一类地上二层及地下一层商业用地22元/平方米、Ⅰ级一类地上二层及地下一层住宅用地12元/平方米、Ⅰ级一类地上三层以上及地下二层以下商业用地11元/平方米、Ⅰ级一类地上三层以上及地下二层以下住宅用地6元/平方米、Ⅰ级二类地上一层商业用地41元/平方米、Ⅰ级二类地上一层住宅用地24元/平方米、Ⅰ级二类地上二层及地下一层商业用地20元/平方米、Ⅰ级二类地上二层及地下一层住宅用地12元/平方米、Ⅰ级二类地上三层以上及地下二层以下商业用地10元/平方米、Ⅰ级二类地上三层以上及地下二层以下住宅用地6元/平方米、Ⅱ级地上一层商业用地27元/平方米、Ⅱ级地上一层住宅用地17元/平方米、Ⅱ级地上二层及地下一层商业用地14元/平方米、Ⅱ级地上二层及地下一层住宅用地9元/平方米、Ⅱ级地上三层以上及地下二层以下商业用地7元/平方米、Ⅱ级地上三层以上及地下二层以下住宅用地5元/平方米、Ⅲ级地上一层商业用地17元/平方米、Ⅲ级地上一层住宅用地13元/平方米、Ⅲ级地上二层及地下一层商业用地9元/平方米、Ⅲ级地上二层及地下一层住宅用地7元/平方米、Ⅲ级地上三层以上及地下二层以下商业用地5元/平方米、Ⅲ级地上三层以上及地下二层以下住宅用地4元/平方米、Ⅳ级地上一层商业用地11元/平方米、Ⅳ级地上一层住宅用地8元/平方米、Ⅳ级地上二层及地下一层商业用地6元/平方米、Ⅳ级地上二层及地下一层住宅用地4元/平方米、Ⅳ级地上三层以上及地下二层以下商业用地3元/平方米、Ⅳ级地上三层以上及地下二层以下住宅用地2元/平方米(二)工业用地年租金的收缴1、工业用地年租金收缴额租金收缴额=土地年租金标准×土地面积2、土地年租金收缴标准Ⅰ级12.9元/平方米、Ⅱ级9.8元/平方米、Ⅲ级6.9元/平方米、Ⅳ级5.7元/平方米二、其他说明(一)车库和办公用地按照住宅用地标准收缴。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吉市政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保证工业项目用地需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工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丰满区及位于四个城区内的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船营经济开发区、吉林龙潭经济开发区、吉林丰满经济开发区土地等别为六等,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336元/平方米;桦皮厂镇、河湾子镇(包括左家镇)、大绥河镇、搜登站镇、缸窑镇、大口钦镇、乌拉街镇、江密峰镇、土城子乡、太平乡、两家子乡、杨木乡土地等别为12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标准的3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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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吉市政发〔2006〕13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实施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等
土地价格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吉林市城区及乡(镇)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土地年租金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指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设定土地利用条件下,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级(等)别的法定最高年期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各级(等)别分用途或商业用地区
段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是指规定的各商业用地区段临街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二、基准地价主要作用。

为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土地价格水平和制定地价政策提供依据;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变化规律,为土地使用者投资与开发决策提供依据;政府征收土地税赋的依据;评估宗地价格的依据。

三、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范围为吉林市城区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包括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丰满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石井沟街道、丰满街道、双吉街道以及城区16个乡(镇)所辖区域。

四、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和商业用地路线区段应以土地级别图为准。

商业用地分为六个级别,住宅用地分为七个级别,工业用地分为五个级别。

商业用地以道路为级别界线的,高级别向低级别延伸一个宗地。

土地级别图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区域末级执行。

五、基准地价的内涵。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以2005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分别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和平均容积率,市城区商业、住宅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乡(镇)商业、住宅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市城区工业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乡(镇)工业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条件下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基准地价和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是指国有土地完整土地使用
权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金,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是指政府土地纯收益,不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所发生的税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执行土地年租金标准,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六、准确把握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

商业、金融保险、餐饮旅馆业、其他商服用地等建设用地参照商业用地确定基准地价。

工业、采矿、仓储、公共基础设施、瞻仰景观休闲、机关团体、教育、科研设计、文体、医疗卫生、慈善用地等建设用地参照工业用地确定基准地价。

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中分摊的住宅用地、公寓用地等建设用地参照住宅用地确定基准地价。

地下一层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按同类用途基准地价的50%确定,地下二层按30%确定,地下二层以下按15%确定。

七、本次地价为体现优地优用、优地优价的原则,确定了18条主要商业用地区段路线。

凡使用路线区段内商业用地,必须执行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的评估价或租金标准。

八、工业用地设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设最高价。

工业用地净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

工业用地毛地出让按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的评估
价执行。

九、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底价由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净地出让按基准地价评估,毛地出让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评估),并由吉林市国土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

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评估、集体研究确定出让底价后,以竞价结果确定成交价。

中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执行统一的出让价格或租金标准。

十、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土地一级市场行为。

吉林市土地年租金标准是确定租金的依据。

其适用范围主要是:
(一)原划拨的所有经营性用地。

(二)临时性经营性用地。

(三)改变用途作为经营性用地。

(四)其他经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适宜租赁的土地。

(五)上述范围不含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十一、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原《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
2.吉林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
3.吉林市城区土地年租金标准
4.吉林市城区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租金标准 5.吉林市城区乡镇分等标准
6.吉林市城区乡镇级别基准地价
7.吉林市城区乡镇分等基准地价
8.吉林市城区乡镇级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 9.吉林市城区乡镇分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10.吉林市城区乡镇土地年租金标准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2;
吉林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3:
吉林市城区土地年租金标准(商业用地)
单位:元/平方米
吉林市城区土地年租金标准(住宅用地)
单位:元/平方米
吉林市城区土地年租金标准(工业用地)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4:
吉林市城区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租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吉林市城区乡镇分等标准
附件6:
吉林市城区乡镇级别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吉林市城区乡镇分等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8:
吉林市城区乡镇级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9:
吉林市城区乡镇分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10:
吉林市城区乡镇土地年租金标准
单位:元/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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