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1. 背景介绍耕地保护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效率,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2. 目标概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目标是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护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具体目标包括: - 规范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责任分工和工作职责。
- 设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评估耕地保护工作的完成情况。
- 鼓励耕地保护责任主体改进工作方法和提高工作效率。
- 推动耕地保护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创新。
3. 责任主体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各级行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
各级责任主体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耕地保护工作。
4.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为了确保考核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以评估耕地保护工作的完成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包括: - 耕地面积保护率:计算耕地面积与总土地面积之比,评估耕地面积的保护情况。
- 耕地质量保持率:评估农田土壤的肥力和水分保持情况。
- 耕地整治进展率:评估耕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情况。
- 耕地资源利用率:评估耕地利用效率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程度。
- 耕地环境保护:评估农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
5. 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程序为了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 目标设定: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确定考核目标和指标。
2. 数据收集:收集相关数据,并进行统计和分析。
3. 考核评估: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评估。
4. 结果公示:公示考核结果,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
5. 考核反馈:向责任主体提供考核结果和评估意见,并要求改进工作。
6. 效果监测:对考核结果进行跟踪监测,评估改进措施的实施效果。
6. 奖惩机制为了激励责任主体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积极主动、创新工作方法,建立了奖惩机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19•【字号】吉政办明电〔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耕地保护,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秸秆等)、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最新)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X发〔X〕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4X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10X 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加强全县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政府对《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镇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县政府与各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各镇政府与本行政辖区内各行政村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
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纳入各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保护及管理责任由各镇镇长、各村委会主任负责。
第四条县政府对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国土局牵头会同县考核办、县农水科技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局(粮食局)、县林业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对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各镇、村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吉政办函〔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吉政办函〔2021〕41号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延边州人民政府,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吉林省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3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9日吉林省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3年)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根据《吉林省中西部农田防护林网修复完善工程实施方案》(吉政办函〔2019〕9号),结合我省公路、铁路、重要河流防护林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构建我省山水林田湖草完整的生态系统为目标,把重点放到中西部生态脆弱地区,以公路、铁路、重要河流为脉络,将农田防护林建成墙、形成网,起到减风、挡沙、绿化、美化的作用。
通过增绿扩量、生态修复、提质增效等措施,构建“总量适宜、分布科学、功能完善、景观优美”的防护林体系,提高生态防护功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要求,确保防护林体系建设和耕地保护相得益彰,为维护粮食安全提供有力生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科学筹划、系统治理。
防护林体系建设要在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空间用途管制基础上,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与储备区建设、生态红线评估、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等重大工作的对接,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保护和综合治理,有关成果要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关于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和耕地环境构成的满足农作物质量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第三条耕地质量保护实行政府主导、所有者和使用者参与、多元投入、统筹规划、用养并重、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所需经费在同级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
建立耕地耕作、养护、建设的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耕地质量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耕地,提高耕地质量。
耕地使用者是耕地保护主要责任者,应当承担耕地质量保护的相关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质量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耕地质量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耕地质量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组织农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土壤培肥、标准粮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耕地质量建设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吉政办函〔2021〕141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吉政办函〔2021〕141号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松原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吉林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吉林省典型黑土区耕地保护面积分解表2.典型黑土区重点县(市、区)黑土地保护农艺措施任务分解表(2021-2025年)3.典型黑土区重点县(市、区)黑土地保护工程措施任务分解表(2021年度)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9日吉林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农建发〔2021〕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东北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11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黑土地保护的实施意见》(吉发〔2021〕10号),进一步加强典型黑土区耕地保护,持续提高粮食稳产增产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坚持保护优先,推动工程与生物、农机与农艺、用地与养地相结合,逐步改善黑土区耕地内在质量、设施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黑土地永续利用,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吉政办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机制,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州)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明确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省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年初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年终考核的标准为:(一)市(州)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市(州)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吉林政报》
【年(卷),期】2018(000)019
【摘要】吉政办发[2018]3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
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
林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9月27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总页数】4页(P5-8)
【作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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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7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7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2004-2006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以全面推进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六日吉林省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和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长期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方针,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为契机,以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增长方式、加快技术进步、调整经济结构为根本,以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原材料和重要矿产资源、节约土地资源为重点,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健全法规,完善政策,强化宣传,加强管理,提高全社会的节约意识,逐步形成企业和社会自觉节约的机制,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以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资源节约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之策,是防治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和治本措施,也是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保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与考评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与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6•【字号】吉政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与考评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8]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本届政府继续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现将《2008— 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和《2008— 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2008— 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政府环境保护法定职责,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特制定全省2008—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深化政府环境管理、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及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重点,合理设置指标体系和内容,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任期内的环境保护任务和职责,强化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完成“十一五”中后期和“十二五”初期的重点环境保护任务,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原则。
各级政府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政府任期内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工作计划与环境保护目标相衔接,通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有效实施,形成各级政府职责明确、任务明晰的全省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体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吉政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0〕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建设高标准农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守住“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战略要求,是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重要抓手,特别是集中连片建设高标准农田,有利于提升农业规模效益,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农业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发展转型升级。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重农抓粮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眼农业高质量发展,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本着“夯实基础、确保产能,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依法严管、良田粮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
聚焦粮食主产县。
坚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着力完善农田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杜绝在禁止区域进行项目建设。
聚焦黑土地保护。
与采取保护性耕作技术、有机肥推广等紧密结合,加强黑土地保护力度,提升耕地质量,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确保粮食总产量、人均占有量、商品量等位居全国前列。
聚焦优化布局。
依据我省自然资源禀赋和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等规划,坚持“主攻中部、提高西部、保护和开发东部”,科学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标准和内容,推进田水林路电综合配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吉林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吉林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2.22
•【字号】吉政办函〔2018〕35号
•【施行日期】2018.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吉林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8〕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建立吉林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召集人: 李悦副省长
副召集人: 金喜双省政府副秘书长
于强省农委主任
成员: 田富英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周仁杰省财政厅巡视员
台培青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袁忠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XXX 省水利厅副厅长
夏季省农委副主任
王伟省林业厅副厅长
孙维仁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副行长
崔燚吉林保监局副局长
吉林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农委主任于强兼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2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考核2005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考核2005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6•【字号】吉政办明电[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考核2005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吉政函(2005)6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决定对2005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考核目的检查考核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核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检查考核方式及内容按照吉政函(2005)66号要求,以及省环保局制定的《200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及《2005年市州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标项目及实施要求核定表》,检查考核具体分为日常检查、年终汇总、年终检查等方式,主要内容如下:(一)环境质量指标中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主要江河出境断面水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项目的考核严格依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核定的各地所报日常数据年终汇总结果。
(二)工业污染防治指标中的排查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业污染源治理等单项内容以日常检查结果作为主要考核依据,年终重点检查档案资料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核。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标中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比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指标中的相关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规划环评执行情况、其他环保工作等单项内容以年终检查后所认定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考核2006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完成情况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考核2006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完成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8•【字号】吉政办明电[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考核2006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完成情况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吉政函〔2005〕6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2006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全省2006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领导,省环保局会同省人事厅与省政府督查室具体开展。
省政府组织成立检查团,由各检查组分赴市(州)开展现场检查考核工作(具体分组及日程安排等情况另行通知)。
二、主要目的检查考核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核定的2006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完成情况,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激励后进,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的和谐发展。
三、内容及方式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吉政函〔2005〕66号)以及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各市州2006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核定任务表的函》(吉环函〔2006〕112号)、《关于印发〈吉林省2006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证细则〉的函》(吉环函〔2006〕148号)的要求,检查方式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终现场检查等,具体考核以下内容:(一)环境质量指标。
具体包括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主要江河水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指标,检查方式为年终技术核定,考评依据为省监测站核定的各地所报日常数据年终结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3]3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3〕3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不仅是我国法律规定用地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我省严格耕地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保护我省稀有的黑土地资源、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坚守耕地红线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保护和利用好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严格耕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指导方针,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认真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和利用好难以再生的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不断提升我省耕地保护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探索建立一套涵盖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管理、交易、使用等全过程的工作机制,为我省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矿等废弃地复垦、中低产田改造、地质环境治理、城市绿化等工程提供优质土壤,使耕地保护真正实现由数量管理向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综合管理转变。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以下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一)占用基本农田的;(二)占用城镇周边等优质耕地或集中连片耕地的;(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占用耕地的;(四)水利、交通等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超过5公顷以上的;(五)临时占用耕地的(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除外);(六)建设占用园地、林地、草地表层土壤质地优良等其他需要耕作层土壤剥离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
知
正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5〕9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中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5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落实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提出的各项任务作为履职尽责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任务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研究保障措施,层层明确责任人、具体任务事项和完成时限,实行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
对任务分工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单位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沟通联系,搞好日常调度,参与单位要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要注重工作实效,勇于创新。
对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困难和新问题,要深入研究,
完善政策,采取针对性措施,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任务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省政府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采取明察暗访、回访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5日
——结束——。
吉林省耕地保养若干规定(试行)-吉政发[1987]44号
吉林省耕地保养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吉林省耕地保养若干规定(试行)(1987年4月16日吉政发〔1987〕44号)一、为了搞好地力建设,增强农业生产的后劲,不断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关于“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耕地分别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任何使用耕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保养耕地的义务,不断向耕地增施有机肥料,实行合理的耕作制度,严禁只用地不养地,掠夺式的经营。
三、为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每年都应投入一定数量的优质有机肥。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通过群众民主讨论,确定当地每公顷耕地投肥的数量,并定出标准价格。
凡投肥的数量、质量达不到要求者,由集体按价收取养地补偿费;对增加投入提高地力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因主观原因造成地力下降的,要限期恢复;对弃耕、荒芜、毁坏耕地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收回承包田。
四、有条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通过群众民主讨论,根据耕地的土质、肥力、产量等有关因素,确定土壤肥力等级标准,并据以划分耕地的土壤肥力等级以及不同肥力等级差价,将民主讨论确定的上述三项内容载入耕地承包合同中,作为评定培肥地力成果或转包耕地以质论价的依据。
五、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科技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肥科研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开展土肥科研工作。
土肥科研单位要积极研究制定适宜该地的施肥方案和改良低产土壤的措施农业技术推广站要积极推广培肥改土科研成果,培训农民土肥技术骨干,普及土肥科学技术知识。
在各地逐步建立土壤肥力监测网点,开展地力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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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市(州)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省政府将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一)市(州)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市(州)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七、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为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联动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制度。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十、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来源)
2(级别)
六、考核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当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省政府组织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和省统计局等部门,对市(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国务院报告考核结果。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明确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书。
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年终考核的标准为: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单位)
20100927(颁布时间)
20100927(实施时间)
吉政办发[2010]35号(文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机制,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州)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