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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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可编辑版】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可编辑版】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为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调控,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xx〕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xx〕31号)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一、认真落实保护耕地的各项政策措施,至201X年期间,市行政辖区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万公顷。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不得违法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超计划批准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建设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四、加强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管理,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占用的数量和质量。

五、按期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加强国家和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保证按计划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

六、不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对土地违法案件能及时查处并依法处理到位。加强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市人民政府对调查统计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在一般考核年对市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在目标考核年进行全面考核。若完不成上述目标,须限期针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责任。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二份,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省人民政府省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X年X 月X日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范文(三篇)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范文(三篇)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范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____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____》(粤府办〔____〕____号)和《____省____印发〈____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____》(粤国土资耕保发〔____〕____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耕地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负责。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梅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确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按照《梅州市土地整治规划》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研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考核的____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五条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一)耕地保护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⒈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⒉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17号)精神,加快建立区、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区、县(市)政府对《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区、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区、县(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区、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与省同步,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组织对各区、县(市)政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区、县(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区、县(市)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应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变更台账,其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自查报告5篇(十三五耕地保护履行自查情况)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自查报告5篇(十三五耕地保护履行自查情况)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自查报告5篇(十三五耕

地保护履行自查情况)

下面是我整理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自查报告5篇(十三五耕地保护履行自查情况),供大家品鉴。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自查报告1

一年来,宝口镇耕地保护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的高度重视和悉心指导下,根据县人民政府与宝口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惠东县20xx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有关要求,我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着力抓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切实加强了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了全镇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保障了粮食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促使了全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惠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xx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的通知要求,现就我镇有关工作自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

“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耕地保护意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耕地保护

的组织领导:一是健全耕地保护领导小组: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和国土的领导任副组长,涉农涉土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耕地保护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多次在会议上重点强调耕地保护工作,并经常深入到农村基层专题调研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探讨耕地保护的新思路、新举措,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措施,确保了耕地保护的全面落实。二是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民耕地保护意识:结合日常执法巡查开展形式多样的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制作利用专题宣传单、张贴标语、挂横幅、发短信等、召开土地管理工作座谈会,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全民保护耕地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用地和保护耕地的意识和自觉性。一年来,我镇未发现擅自占用耕地的情况,杜绝了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农村政策法规》形考作业四答案

《农村政策法规》形考作业四答案

《农村政策法规》形考作业四答案

1、请你结合本案,谈谈在我国的耕地保护工作中,各级政府该如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目前还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答:各级政府必须履行下列职责:第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二,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第三,建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四,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五,保护土地不节约用地;第六,开发未利用土地。

目前存在问题如何解决?

一、为贫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具体考核标准是: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基本农田按规定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家、省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按程序审查批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没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批地的现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农建设中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农用地不得突破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三)严格依法依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土地出让总价款首先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不足。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的部分从国家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落实解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进生计有保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附细则)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附细则)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进一步提高我市耕地保护管理水平,确保全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依法依规。紧紧围绕耕地保护基本国策,根据《土地管理法》、《XXX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号)精神,依法、依规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二)客观公正。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按照程序规范、目标明确、主体清晰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奖惩分明。考核本着鼓励先进、带动后进的原则,对在耕地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耕地保护工作不力的单位,取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奖资格。

二、考核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到XXXX年末,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下达的面积(如国家有最新要求,以XX区最新下达的数据为准)。

1.耕地保有量。至XXXX年末,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6.43万亩(全部为水浇地)。其中:XX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78万亩;XX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4万亩;XX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25万亩。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至XXXX年末,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89.79万亩。其中:XX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36万亩;XX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01万亩;XX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5.42万亩。

(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各项制度。年内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落实好支持设施农业政策,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最新)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最新)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X发〔X〕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4X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10X 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加强全县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政府对《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镇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县政府与各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各镇政府与本行政辖区内各行政村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

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纳入各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保护及管理责任由各镇镇长、各村委会主任负责。

第四条县政府对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国土局牵头会同县考核办、县农水科技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局(粮食局)、县林业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对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0.25

•【字号】吉政发[2006]41号

•【施行日期】2006.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6〕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意义

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调控,对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持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省土地资源相对丰富,人地矛盾尚不突出,但个别地方违法违规用地、破坏和浪费土地资源、用地效益低下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绝不能放松。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通知》精神,真正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实质,结合实际做好各项土地管理工作,既要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势,保证各类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又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土地调控,保护和合理

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二、进一步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强化耕地保护的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将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土地管理目标责任状,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要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省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并会同省农委、监察厅、统计局等部门抓紧完善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耕地保护责任制

耕地保护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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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28号),深入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70号)和《印发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蚌政办〔**〕8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区政府成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国土分局、农委、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目标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国土分局会同农委、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给我区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等目标任务和《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的标准是: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区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区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健全,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农户。

(四)无抛荒、乱占、滥用耕地和破坏基本农田现象。

关于印发吉林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模板】

关于印发吉林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模板】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

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要批示指示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稳定粮食生产,严防死守耕地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生命线,坚决扛起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

(二)工作原则。要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规范履行相关手续,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违规占用行为;要坚持耕地利用优先序,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及饲料饲草生产;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统筹处理好保护、发展、稳定的关系,并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突出重要位置;要依法依规稳妥分类处置,迅速遏制新增、有序消化存量,不搞“一刀切”。

2023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自查报告7篇

2023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自查报告7篇

2023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自查报告7篇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自查报告1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我乡严格按照《__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__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及市级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开展落实全乡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检查验收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总如下:

一、自查现状

目前全乡耕地面积15290亩,基本农田面积6509亩。建设占用面积110亩(其中场镇新区建设占地35亩,敬老院建设占地75亩),灾害损毁6亩。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为抓好耕地保护工作的落实,乡党委、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由分管领导带队深入11个行政村(社区)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验收与自查。一是对照乡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进行抽查,重点查看划定的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到地块;二是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设置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三是检查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签订和落实是否到村、到组、到农户,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管护制度是否落实。通过检查,各行政村耕地保护的各项工作基本落到实处。

截止目前全乡共有耕地保有量15290亩,保护率达99%,并设置了国土资源局统一格式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1块。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经过检查验收,各村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做出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问题:一是基本农田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各村为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由于全乡耕地质量总体不高,为了落实市政府下达的保护任务,我们不仅把质量高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且还有相当数量质量一般的'耕地也划入基本农田,所以这部分耕地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二是档案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各村工作任务繁重,少数村对耕地保护工作不够重视,档案管理不规范。三是对耕地保护工作宣传不够,群众对耕地保护意识淡薄;四是少数村耕地保护责任意识不强;五是耕地保护责任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

发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17

•【字号】吉政发[2012]11号

•【施行日期】2012.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

意见

(吉政发〔2012〕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全省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我省实际,以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综合整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按照

“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因地制宜,优化配置水土资源,合理安排土地整治任务和时序,充分依托现有水利、交通、农业等基础条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增地增产潜力大的地区倾斜,统筹推进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综合整治。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以市(州)、县(市、区)政府为主导,建立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环保、监察、审计、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县(市、区)、市(州)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切实抓好项目前期论证、勘测、规划设计、招投标、实施管理、竣工初验等工作,对项目投资及工程建设质量负全责。市(州)级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土地整治任务目标,负责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9.29

•【字号】吉政办函〔2021〕141号

•【施行日期】2021.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

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吉政办函〔2021〕141号

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松原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吉林省典型黑土区耕地保护面积分解表

2.典型黑土区重点县(市、区)黑土地保护农艺措施任务分解表(2021-2025年)

3.典型黑土区重点县(市、区)黑土地保护工程措施任务分解表(2021年

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9日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农建发〔2021〕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东北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11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黑土地保护的实施意见》(吉发〔2021〕10号),进一步加强典型黑土区耕地保护,持续提高粮食稳产增产能力,制定本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3.19

•【字号】吉政函〔2021〕25号

•【施行日期】2021.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吉政函〔2021〕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各地政府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巩固提升生态环境优势,有效推进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切实筑牢环境安全底线,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努力推进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推动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支撑,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生态环境产品为宗旨,不断优化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各地政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到2025年美丽吉林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如期实现。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为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调控,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XX〕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XX〕31号)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一、认真落实保护耕地的各项政策措施,至2010年期间,市行政辖区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万公顷。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不得违法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超计划批准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建设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四、加强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管理,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占用的数量和质量。

五、按期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加强国家和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保证按计划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

六、不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对土地违法案件能及时查处并依法处理到位。加强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市人民政府对调查统计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在一般考核年对市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在目标考核年进行全面考核。若完不成上述目标,须限期针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责任。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为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调控,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XX〕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XX〕31号)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一、认真落实保护耕地的各项政策措施,至2010年期间,市行政辖区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万公顷。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不得违法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超计划批准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建设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四、加强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管理,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占用的数量和质量。

五、按期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加强国家和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保证按计划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

六、不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对土地违法案件能及时查处并依法处理到位。加强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市人民政府对调查统计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在一般考核年对市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在目标考核年进行全面考核。若完不成上述目标,须限期针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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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单位)
20100927(颁布时间)
20100927(实施时间)
吉政办发[2010]35号(文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机制,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州)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明确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省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年初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年终考核的标准为:
(一)市(州)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市(州)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六、考核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当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省政府组织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和省统计局等部门,对市(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国务院报告考核结果。
七、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为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联动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制度。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八、省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优先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市(州)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省政府将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十、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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