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国土资源系统废止文件
国土部公告〔2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公告
2011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对2010年11月30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土资源部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国土资源部文件(包括原地质矿产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名称文号备注
1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
2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号
3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
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
5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
部、统计局联合发
布
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
7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8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09]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意见
正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意见
(吉政发〔2009〕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领域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强化各级政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中的监督责任
(一)实行政府监管责任制。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工作,要全程监督管理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切实保障土地出让依法规范进行。要实行包保责任制,妥善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出现的问题。上一级人民政府要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实行土地出让违法违规一票否决。
(二)建立政府土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涉及国土资源、监察、规划、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多个职能部门。市、县政府要建立土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理顺各部门工作关系,做好工作衔接,完善工作程序,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土地出让监管中的问题,确保土地出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4.01.08
•【字号】吉国土资耕发〔2013〕32号
•【施行日期】2014.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
知
吉国土资耕发〔2013〕32 号各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切实加强国有未利用地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未利用地使用。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渉及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上地利用计划,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国有未利用地。
二、国有未利用地收回。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符合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国有未利用地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
划分批次,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其他均报省政府批准。对于按批次申报项目用地涉及国有未利用地的,可以与其他权属、现状地类的土地一并报批。
四、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相关规费收缴。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批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规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缴纳到位。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 号)要求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8.22
•【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14〕39号
•【施行日期】2014.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国土资开发〔2014〕39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土地整治项目法人单位:
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的通知》(财综〔2011〕128 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3〕19 号)及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2日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
1.总则
1.1为了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及技术方法,提高复核工作质量,现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规定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的条件、依据、程序、内容、技术方法和成果要求。
1.3土地整治项目相关单位(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据不同职责对项目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工程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复核单位依据本细则规定开展工程复核工作,并对工程复核成果负责。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5.08
•【字号】吉财资环〔2020〕337号
•【施行日期】2020.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吉财资环〔2020〕337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为加强省级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8日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生态修复治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工作,促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系统修复治理的资金。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06.15
•【字号】吉国土资规〔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国土资规〔2017〕5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省厅制定了《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6月15日
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和《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定片区县名单的县、市(详见附件),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称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违法线
索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12.06
•【字号】吉国土资规〔2017〕7号
•【施行日期】2017.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
办法》的通知
吉国土资规〔2017〕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吉林省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6日
吉林省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畅通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渠道,完善“便民、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规范我省受理和处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工作,确保举报事项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反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主要是指通过12336举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其他部门移送、国土资源部违法线索处理中心转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获取的各类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信息。
第三条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压实工作责任,提升办事效能,本办法职责分工如下:
省厅
1.负责全省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统一处理平台的统筹管
理、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2.对本级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接听、受理、交办、转办、督办和催办;对其他线索的受理、交办、转办、督办和催办;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9.02.03
•【字号】吉国土资发[2009]1号
•【施行日期】2009.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国土资发[2009]1号)
厅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
现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二月三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委托招标行为和评估结果备案管理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包括探矿权评估和采矿权评估。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转让及价款处置的矿业权评估招标委托、评估结果备案,以及在我厅资格备案的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二级市场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不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选择评估机构和使用评估结果。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占补平衡土地
整治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6.08
•【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11〕17号
•【施行日期】2011.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
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国土资开发〔2011〕17 号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双阳区、江源区) 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确保新增耕地数量质量,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达标和实现预期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管理
凡是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必须按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预算等相关程序。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立项审批,市( 州)、县( 市) 级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分别由市( 州)、县(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立项审批。
对于2008 年和2009 年省级下达的省级耕地开垦费项目,未履行立项审批程序的,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 州)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立项审批工作。
二、加强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
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吉国土资耕发〔2008〕49 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验收工作,对项目开展情况及效果的全面验收( 以下简称全面验收) 由具有相应立项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具有相应立项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和相关规定,组织当地农业、水利、林业、财政、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形成验收批复文件,验收批复文件中要说明新增耕地的确认以省国土资源厅对新增耕地验收为准,验收批复文件作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新增耕地验收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7.29
•【字号】吉国土资勘发〔2014〕17号
•【施行日期】2014.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
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国土资勘发〔2014〕17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武警黄金一支队,省内各地勘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大专院校:现将《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中心。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9日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金) 使用管理暫行办法》( 吉财建〔2006〕47 号)、《关于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
金( 周转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吉财建〔2009〕
859 号)、《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金) 拨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建〔2010〕1309 号)、《关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
金) 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建〔2013〕466 号) 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关于《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
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3.12.12
•【文号】国函〔2023〕147号
•【施行日期】2023.12.12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1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吉林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吉林省位于东北亚地理中心,是我国面向东北亚开放的重要地区,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和老工业基地。《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吉林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94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201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36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37.3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2.02.14
•【字号】吉土整发[2012]1号
•【施行日期】2012.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吉土整发〔201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设和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
案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01.30
•【字号】吉国土资规〔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
办法》的通知
吉国土资规〔2018〕1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各土地估价从业机构:
《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已经2018年第一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1月30日
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机构是指在吉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其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同时载明可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估价机构。在省内注册的所有土地估价机构拟开展土地估价业务,必须依法到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申请
第三条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申请备案的机构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伙形式的估价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土地估价师;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8.07.29
•【字号】吉土调查办发[2008]87号
•【施行日期】2008.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土调查办发〔2008〕8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土地调查办:为加强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工作,省土地调查办制定了《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
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调查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档案是指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原始成果、中间成果、最终成果以及公文、承包合同、检查验收记录、会议记录等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资料,包括文字、数据、图件、图像、声像等。
第四条省级土地调查档案由省土地调查办统一管理,并设专人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作为省级土地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涉及的档案按照本暂行办法使用和管理,并设专人负责管理档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
监察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1.05
•【字号】吉政办发[2012]1号
•【施行日期】2012.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
作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有效遏止和严厉打击违法用地、非法勘查开采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安监、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
管共同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
(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查处和及时移送,不断完善保障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未利用地管理与保护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未利用地管理与保护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4.24
•【字号】吉政办发[2003]22号
•【施行日期】2003.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
我省未利用地管理与保护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2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未利用地管理与保护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我省未利用地管理与保护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未利用地是重要的后备资源,是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最大变数,也是生态省建设中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有效缓冲空间。利用和保护好未利用地,对于提高生态保育水平,确保生态安全,为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支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未利用地资源的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和我省土地资源利用实际,我省未利用地,主要包括苇地、滩涂、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未利用土地等9种类型。
(一)未利用地构成。从长期的历史过程看,未利用地大部分是由于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演替形成的。根据2001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全省共有未利用地140.52万公顷,占幅员面积的7.4%。具体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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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本通知附件所列6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
附件: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废止规范性文件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9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96份)
附件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
1 吉国土资储发[2001]2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2 吉国土资储发[2001]4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实行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 吉国土资储发[2001]15号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理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4 吉国土资发[2002]24号关于全省开展成果地质资料清理、补交、保护工作的通知
5 吉国土资储发[2002]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6 吉国土资储发[2002]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7 吉国土资储发[2003]2号关于残采煤矿资源储量清理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8 吉国土资储发[2003]9号关于采矿权出让前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
9 吉国土资储发[2003]19号关于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吉国土资储发[2004]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
11 吉国土资储发[2006]4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 吉国土资储发[2007]21号关于甲类矿产零星残采小矿采矿权设置有关问题的意见
13 吉地矿管字[1990]第7号关于国营矿山采矿登记矿区范围公告、界桩埋设具体规定的通知
14 吉地矿管字[1991]第35号关于印发《新办国营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程序》的通知
15 吉地矿管字[1992]第10号关于做好组建兼职矿产督察员队伍工作的通知
16 吉地矿管字[1992]第26号关于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管理的通知
17 吉地矿管字[1993]第1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办法》、《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吉林省矿山企业“三率”考核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8 吉地矿管字[1993]第24号关于印发《集体、个人采矿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19 吉国土资矿发[2001]11号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20 吉国土资发[2002]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21 吉国土资发[2002]3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审批会审制》的通知
22 吉国土资矿发[20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管理和规范采矿权市场的通知
23 吉国土资矿发[2002]5号关于做好小煤矿核发“四证”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4 吉国土资矿发[200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的通知
25 吉国土资矿发[2002]1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6 吉国土资矿发[2002]22号关于加强对泥炭等矿产采矿权管理的通知
27 吉国土资矿发[2003]1号关于加强矿产督察员工作的通知
28 吉国土资矿发[200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石场采矿权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治理的通知
29 吉国土资矿发[2003]13号关于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30 吉国土资矿发[200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1 吉国土资矿发[2004]4号关于加强采矿权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32 吉国土资矿发[2004]10号关于加强煤炭矿产地监督管理,防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3 吉国土资矿发[2005]1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及刑事案件鉴定工作制度》的通知
34 吉国土资矿发[2005]14号关于办理煤炭开采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和监督管理职责有关规定的通知
35 吉国土资矿发[200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山采矿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36 吉国土资发[2006]27号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督管理协调组工作实施意见
37 吉国土资环发[2002]31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38 吉国土资环发[2007]1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
39 吉地矿管字[1989]第22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通知
40 吉地厅勘计字[1995]第2号关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的通知
41 吉国土资勘发[2003]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探矿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2 吉国土资勘发[2005]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43 吉林省地质勘查单位勘查资格申请登记施行办法
44 吉土字[2000]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盘活显化变现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45 吉土字[2000]3号关于改善经济软环境全方位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46 吉土字[1989]23号关于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47 吉土字[1989]24号关于土地变更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
48 吉土籍字[1991]6号关于搞好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49 吉土字[19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50 吉土字[1995]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登记和土地权属管理的通知
51 吉土字[1996]3号吉林省土地管理局、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办理省级土地登记权限的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52 吉土字[1996]4号印发《关于对长春市市区建成区省级土地登记工作实行部分委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53 吉土字[1996]17号关于妥善处理变更土地登记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54 吉土字[1996]23号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切实搞好级次登记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55 吉土籍字[199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放土地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56 吉土籍字[1996]3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57 吉土籍字[1997]1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调查成果汇总分析要点》的通知
58 吉土籍字[1997]19号关于吉林市辖区内铁路用地的土地登记办法(试行)
59 吉土籍字[1998]11号关于印发《企业改革地籍管理规程》的通知
60 吉土籍字[1999]10号关于白城市、松原市、延边州辖区内涉及铁路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61 吉国土资发[2002]2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发区土地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62 吉土建字[1999]10号关于农民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