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基准地价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大政发〔2018〕36号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大政发〔2018〕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我市城镇(乡)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体系在国土资源管理及政府宏观调控中的积极作用,优化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国有土地保值增值,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促进土地合理利用,2017年我市开展了城镇(乡)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其成果已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并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国土资用发〔2017〕3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予以公布实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本次公布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为大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制镇(乡)用地范围内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城镇以外的国营场(站)和独立工矿等用地参照邻近乡镇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一、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内涵指大安市土地定级范围内,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类、等)别建设用地,城区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级类用途(即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10类)分别评估,乡(镇)按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级类用途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基准日,一定年期内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城镇基准地价及出让金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城镇基准地价及出让金、年租金标准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标准的通知德府发[2010]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社、社各直属单位:为加大政府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优化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保持地价的现势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问题的通知》《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我市对2006年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和出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更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内涵的界定1. 基准地价概念基准地价是指德惠市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市区、建制镇(乡)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土地,在以现状利用为主的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地域,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它是在设定估价基准日、设定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使用年期条件下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2. 基准地价内涵设定本轮德惠市更新评估的基准地价是评估基准日2008年9月1日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的,在现状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地类按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划分,各类用地的使用年期均为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3. 基准地价内涵设定的具体条件(1)评估基准日依据《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有关事宜说明的函》(吉国土院字[2010]2号)要求,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9月1日。
(2)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年期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设定,即商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3)土地开发水平根据各土地级别内同一用途现状平均开发程度或2/3以上面积已达到的土地开发条件,设定德惠市城镇规划建成区及各镇(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准地价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整理)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附表1: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2:
长春市市区国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3: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区段
路线价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4: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附表5: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附表6:
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精品文档
附表7:精品文档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
指在土地定级范围内,在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类、等)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以某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
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指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服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等)别商服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等)别分用途或商服用地区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是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指各级(等)别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指各级(类、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二、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内涵。
(一)估价基准日:2015年10月8日。
(二)用地类型: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3大类,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中其他建设用地与上述基准地价用途进行衔接。
各用地类型名称和内涵,遵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规定。
(三)平均开发条件:中心城区宗地红线外七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燃气、通热力)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
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吉林市乡(镇)基准地价表
吉林市乡(镇)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商业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住宅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工业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工业土地使用权最低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工业土地使用权最低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工业土地使用权最低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图
132
103
80
52
--
--
9
357
306
143
112
87
56
--
--
10
384
329
154
121
93
60
--
--
8400
3600
长春大街1-1
人民广场至清明街
10000
4500
长春大街1-2
清明街至大经路
8900
3600
同志街1-1
西安大路至锦水路
11000
5000
同志街1-2
锦水路至义和路
9400
4000
大经路1-1
上海路至西四道街
8400
3600
解放大路1-1
新民大街至岳阳街
8400
3600
工农大路1-1
6700
2900
长春大街2-2
大经路至亚泰大街
6300
2700
解放大路2-1
岳阳街至吉顺街
7300
3100
解放大路2-2
新民大街至西解放立交桥
7300
3100
解放大路2-3
吉顺街至大经路
6700
2900
解放大路2-4
大经路至伊通河
5500
2400
大经路2-1
西四道街至亚泰大街
7300
3100
建设街2-1
450
170
二类
520
Ⅵ级
一类
480
350
110
二类
380
Ⅶ级
310
240
—
Ⅷ级
240
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
二类:1050
二类:560
三级
一类:1029
一类:500
503
180
226
126
二类:700
二类:350
四级460230来自400140180
80
五级
300
165
245
100
163
60
松原市城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含商业、住宅)最低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标准
基准地价(净地)
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价
级别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基准地价
(净地)
基准地价
(毛地)
基准地价
(净地)
基准地价
(毛地)
基准地价
(净地)
基准地价
(毛地)
一级
一类:1896
一类:1050
631
260
350
210
二类:1560
二类:750
二级
一类:1568
一类:810
574
225
257
245
180
159
126
115
基准地价(毛地)
147
123
88
56
42
松原市城区年租金平均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商业用地
工业用地
一级
一类:26
5
二类:19
二级
一类:20
4
二类:14
三级
一类:13
3
二类:9
四级
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3号•【施行日期】2023.08.0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00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23年3月23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改2023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教师住房等普通住宅建设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批准划拨使用的以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有划拨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主管辖区内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并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域性指导地价,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收取标准,并定期公布。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租金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六条通过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04修改)
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04修改)【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6号【批准部门】8;807;80701;【批准日期】2005.01.20【发布部门】吉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01.20【实施日期】2000.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00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教师住房等普通住宅建设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批准划拨使用的以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有划拨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主管辖区内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并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域性指导地价,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收取标准,并定期公布。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租金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六条通过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2096
1100
1519
733
786
576
524
403
367
272
251
199
162
126
10
2251
1182
1632
788
844
619
563
433
394
293
270
214
174
135
附表6:
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一一级(类)—年限乞〜
I
n
皿
IV
V
VI
m
i
104
80
56
45
1500
480
自由大路6
东环路至世纪大街
1500
480
鬲4-
<
<
5
tl
I
J
1/
1/ /
3
4
g
O
5
1
S
O
O
囲a
1
附表5: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年限
I
n
皿
IV
V
VI
VU
V皿
—类
二类
—类
二类
—类
二类
—类
二类
—类
二类
—类
二类
1
335
176
243
117
126
92
84
65
59
44
40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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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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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四平市城区及建制镇新一轮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四平市城区及建制镇新一轮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四政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四平市城区及建制镇新一轮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四政发〔2010〕3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价格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全省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用发〔2007〕2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调整更新后的四平市城区及建制镇(区)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等土地价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土地价格的内涵(一)四平市基准地价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设定土地利用条件下,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基准日为2008年9月1日,法定最高年期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中,土地开发程度四平市城区设定为“七通一平”,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水、排水、通气、通暖、通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孤家子镇和山门镇为“五通一平”,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水、排水、通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叶赫镇和辽河农垦管理区的其他分场为“三通一平”,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四平市城区设定的商业、住宅平均容积率为2,工业用地容积率为0.7;孤家子镇和山门镇商业、住宅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8;叶赫镇及辽河农垦管理区的其他分场平均容积率为1.2,工业用地容积率均为0.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0•【字号】吉政发[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2]35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我省自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对于规范土地市场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加快城市化步伐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越权出台政策,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专项资金,造成土地收入流失。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征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必须合理开发利用、科学配置。
加强土地收入征管工作,对严格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和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收入征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征收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同时,要抓好组织协调工作,明确财政、国土资源、计划、房地产、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
二、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精神,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工作,加快建立城镇国有土地储备库步伐。
具备条件的市县,要尽可能将所有待开发利用的城镇国有土地,统一纳入当地政府土地储备库。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吉国土资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8〕1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各土地估价从业机构:《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已经2018年第一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1月30日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机构是指在吉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其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同时载明可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估价机构。
在省内注册的所有土地估价机构拟开展土地估价业务,必须依法到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申请第三条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
申请备案的机构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合伙形式的估价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土地估价师;(二)公司形式的估价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至少包括两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土地估价师。
(三)土地估价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土地估价师。
第四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土地估价机构应登录“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网址:http//),向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吉市政发[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吉市政发〔2006〕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吉林市城区及乡(镇)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土地年租金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指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设定土地利用条件下,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级(等)别的法定最高年期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各级(等)别分用途或商业用地区段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是指规定的各商业用地区段临街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二、基准地价主要作用。
为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土地价格水平和制定地价政策提供依据;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变化规律,为土地使用者投资与开发决策提供依据;政府征收土地税赋的依据;评估宗地价格的依据。
三、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范围为吉林市城区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包括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丰满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石井沟街道、丰满街道、双吉街道以及城区16个乡(镇)所辖区域。
四、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和商业用地路线区段应以土地级别图为准。
商业用地分为六个级别,住宅用地分为七个级别,工业用地分为五个级别。
商业用地以道路为级别界线的,高级别向低级别延伸一个宗地。
土地级别图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区域末级执行。
吉林省城镇土地分等和基准地价平衡信息系统应用研究
基准地价平衡分析的综合 型信息系统 , 是本项 目的基本
出发点 和根 本需 求 。
收稿 日期 : 1 — 9— 8 2 1 0 0 0
用美国 E R 公司 的 M p b c 作为二次 开发软件 , SI aO j t es 以
作者 简介 : 景 波 (92 ) 男 , 龙 江明水 人 , 刘 17 一 , 黑 工程 师 , 要从 事航测 、 主 遥感 、 理信息 等方 面 的工 作 。 地
中图分类号 :2 8 P 0 文献 标识码 : B 文章编号 :6 2— 87 2 1 )6— 15— 3 17 56 (0 1 0 0 3 0
Ap l a i n Re e r h o wn La d Cl si c to n sc La d p i to s a c fTo n a sf a in a d Ba i n c i
② 城镇 土地分 等 因素 查 询 : 各 年 度 的各 城 镇 的 土 对
地分等 因素进 行查 询 、 更新 。
③ 条件 查询 : 自定 义 查 询 条 件对 系统 内各 城 镇 土 地
分等 因素进 行查询 、 示 。 显
首先对数 据进 行 采 集 , 后使 用 卫 星 影 像 对 数 据 进 然
co e , e r s a c a si e o n r n r . o a d C a s c t n a d B sc L n l e B a c n omain S se i l s r t e e r h me n sb c mig mo ea d mo e T wn L h n ls i a i a i a d Vau a n e I fr t y tm n i f o n l o
软件选 型遵 循 如 下原 则 : 件 所 具 备 的 功 能 应 最大 软 限度地 满 足本 系 统 的需 要 , 易 于 开 发 扩充 ; 术 先 进 , 且 技 符合 流行标 准 , 于操 作 ; 受 过 大 型 系统 建 设 的 考 验 ; 便 经 价格 相对合 理 ; 维护 更新 、 版本 更新 、 升级有 保 障。 版本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
3
附表 4 长春市区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与出让金均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级(类) 别
Ⅰ级 一类
区段名称
重庆路 1-1 重庆路 1-2-1 重庆路 1-2-2 重庆路 1-3 人民大街 1-1 人民大街 1-2 人民大街 1-3-1 人民大街 1-3-2 人民大街 1-4 人民大街 1-5 西安大路 1-2 西安大路 1-3 西安大路 1-5 西安大路 1-6 长春大街 1-4 长春大街 1-5
附表1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 商业 级(类)别 居住 工业
Ⅰ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9400 5400 6700 3500 3800 2500 2600 1940 1800 1220 1200 900 610 430
3700
1600
Ⅱ
2700
5900 5500 6300 6300 5500 5900 6700 5500 6300
2600 2400 2700 2700 2400 2600 2900 2400 2700
7
永春路 2-7 民康路 2-4 自由大路 2-5 上海路 2-7 黑水路 2-7 Ⅱ级 亚泰大街 一类 2-7-1 亚泰大街 2-7-2 西民主大街 2-7 辽宁路 2-5 辽宁路 2-7 长白路 2-3 长白路 2-7 西朝阳路 2-7 平阳街 2-7 Ⅲ级 一类 人民大街 3-1 人民大街 3-2 人民大街 3-3-1
2900
1200
3800
1450
2900
1200
2900
1200
2900
1200
10
东至三级商业用地界线, 西安大路 4-2 西东至四级商业用地界线 北至 102 以南三级商业用 人民大街 4-1 地界线,南至四级商业用 地界线 东至普阳街,西至四级商 景阳大路 4-3 业用地界线 自由大路 4-3 Ⅳ级 一类 东风大街 4-3 西至迎春路 东至普阳街,西至四级商 皓月大路 4-3 业用地界线 西至至三级商业用地界 光复路 4-3 线,东至向阳街 东盛大街 4-3 Ⅴ级 西安大路 5-2 一类 皓月大路 5-3 景阳大路 5-3 吉林大路 5-1 商业用地界线
全国大中城市基准地价分析
全国大中城市基准地价分析一、我国大中城市地价水平东高西低、南高北低,呈阶梯状。
(面上分析)根据掌握的资料分析,我国城镇地价水平东高西低、南高北低。
如果以所选36个城市辐射和代表区域为研究对象,将地价进行东西向和南北向比较,以东南方向和西北方向的连线为轴线,可以将城镇地价水平划分为四个区域,即城镇地价最高区、城镇地价次高区、城镇地价较低区、城镇地价最低区,并且呈阶梯状。
地价最高区包括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的山东半岛地区、辽宁省辽东半岛等地区;地价次高区包括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山东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天津市、北京市部分地区;地价较低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四川省、河北省、河南省;地价最低区包括西藏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当然,由于城镇的局域性和地价区域性的特点,第一,在同一地价水平区域内地价水平并不是绝对平均的,不同等别的城镇平均地价水平有差别,同一等别的城镇由于不同类型和不同位置其平均地价水平也有差别;例如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虽然在区域上位于地价次高区,但其特殊性使其商业、住宅、工业基准地价均居全国首位,成都作为西南重要省会城市,虽然属于地价较低区,由于经济水平相对同区域内其他城市较高、城市规模较大、人口压力大,使其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的价格在全国位居前列(见附表);第二,所划分地价区之间地价水平的变化不一定是连续渐变的,也存在断裂带,如在城镇地价最高区和城镇地价次高区之间的安徽、江西两省,实际上由于整体经济水平对地价的影响,其城镇地价水平比起湖北、山东、辽宁等省要低一些。
但是,总的来说,东高西低、南高北低的趋势是存在的。
实际上,这种地价分布特点是很客观的,它基本上与我国经济发达程度相吻合。
也充分说明了地价水平的高低完全是由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达程度所决定的。
吉国土资调发20104号
吉国土资调发〔2010〕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国土资源局:现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双保工程”取得良好成效。
附件:1.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工作方案2.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重点任务二○一○年五月十七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主题词:国土资源双保工程方案通知抄报: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办公厅,各位厅领导。
抄送:厅机关各处室,厅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0年5月17日印发(共印60份)附件1: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工作方案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46号)要求,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国土资源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行动主题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政方针,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和要求,以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完善土地调控政策和机制,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2新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保障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紧紧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变、保红线的决策部署,坚持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着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提高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稳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确保土地调控政策落实到位;实现有效监管,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秩序的稳定,坚守耕地“红线”。
三、组织领导(一)省厅成立“双保工程”领导小组。
组长:刘保威厅长副组长:臧全业副厅长周力副厅长田玉山副厅长邹世夫土地监察专员滕继奎副巡视员-3-李澎渤副巡视员成员:张树宝办公室主任刘大成调控和监测处处长台培青规划处处长杜波土地开发整理处处长安波地籍管理处处长王国臣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郝长河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尹殿奎执法监察处处长张严厉科技外事处处长韩宇光人事处处长张庆联耕地保护处副处长尹维杰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院长刘健省征地事务中心主任刘宝春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主任孙英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4(一)专项行动1. 土地调控保障专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