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已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工作年度评估细则(吉土整办发〔20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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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规发[2013]4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规发[2013]4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规发〔2013〕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要求,市级土地整治规划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为了做好与《吉林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衔接等规划审核工作,省厅编制了《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快规划编制进度,于5月1日前将规划成果报省厅。

附件: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要点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月15日附件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要点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规定,市级土地整治规划(以下简称市级规划)报省国土厅审核后,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为了做好市级规划审核工作,加快市级规划审批实施,制定本审核要点。

一、审核目的确保市级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整治的战略决策和《吉林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省级规划》)的部署安排,全面提高市级规划编制水平。

有效实施规划、科学指导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活动。

二、审核依据(一)《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二)国家和有关土地整治的方针政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五)《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六)《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七)《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八)《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九)《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十)《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年)》;(十一)《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十二)《吉林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十三)《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市县级土地整治规划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规发〔2012〕1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吉政办明电[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8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7月3日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的实施意见》,保持我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具体实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必要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等级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

另外,农村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明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明确参与流转的主体,这是确保农村土地合法有序流转应当具备的一个基本条件。

家庭承包地的转让和互换,以及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流转,在客观上都需要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来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的基本秩序,这不仅会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率,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还可以进一步推动和加快全省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进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政府重点工
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24
•【字号】吉政办发[2012]17号
•【施行日期】2012.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
责任制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17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2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承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省政府领导把任务目标进行细化分解,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层层明确责任人、具体任务事项和完成时限,实行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省政府将加强督促检查,并通过网络督查管理系统对各项任务实施动态跟踪,确保重点任务顺利完成,推进吉林振兴发展迈出新的步伐。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2012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注:①以上工作王儒林省长负总责,各位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负责分管工作的落实;
②表中“分管领导”系按省政府领导排序排列;
③承办单位有“★”符号的为该项工作牵头单位,无标明的按职能各负其责;
④承办单位除牵头单位外,其他协办单位按政府部门排序排列。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吉国土资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1〕2 号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双阳区、江源区) 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更好地规范省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要求,我们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在本办法实施后,建立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联系人: 厅政策法规处许鹏电话:0431 - 88550208( 传真)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和《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后评估( 以下简称后评估) 是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 有序推进。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4〕39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土地整治项目法人单位: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的通知》(财综〔2011〕128 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3〕19 号)及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2014年8月22日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及技术方法,提高复核工作质量,现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规定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的条件、依据、程序、内容、技术方法和成果要求。

1.3土地整治项目相关单位(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据不同职责对项目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工程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复核单位依据本细则规定开展工程复核工作,并对工程复核成果负责。

1.4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其成果可以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材料和重要依据之一。

2.条件2.1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完成(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工程未完,在不影响项目工程正常安全使用的情况下,依申请,可先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工程复核,待剩余工程完成后,再对其进行复核)。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2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3〕19 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士资源局、财政局,土地整治项目法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加快推进上地整治重点工程建设进度. 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现就有关卞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全力推进建设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规划设计及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变更规划设计须按照《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本着“谁审批规划设计,谁审批变更”的原则,在《办法》出台前,由市、县级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一般变更”和“特殊变更”均由市、县级政府批准。

其中“特殊变更”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市、县级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报批材料须报省国土厅备案。

变更预算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办法》实施后,相应的规划设计变更按照《办法》执行。

二、加强监管和政策协调配合,不断改善施工环境条件我省西部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和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以来,一些县(市、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在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规划设讨执行不严格、工程款拨付不及时、不按约定拨预付款等现象。

个别县(市)增加了合同以外的收费条款,使中标的施工单位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引发履约风险或供料用工危急及工程转包分包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

为推逬项目建设进度,降低施工企业的融资成本,在履行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农民工工资抵押金及拨预付款等各项义务时,项目法人可通过风险识别和提高管理能力,充分利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工程承包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质玷维修担保,以缓解施工单位的融资力,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机制,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州)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明确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省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年初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年终考核的标准为:(一)市(州)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市(州)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面积与质量。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打算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打算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打算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打算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打算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能够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搞好土地调查工作,有关会同部门应当提供资料。
第九条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城乡建设、农业、林业、交通、水利、牧业等各类专业用地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各类专业用地规划,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费具体标准和使用治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实行差不多农田爱护制度。
差不多农田实行指标操纵治理。全省差不多农田不得低于现有耕地面积的80%。市(州)差不多农田爱护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差不多农田爱护指标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分解下达后的指标总和不得低于全省所爱护的差不多农田的指标总量。
土地租赁期限能够按照具体情形,分别采取长期租赁或者短期租赁。长期租赁的年限不得超过同类土地用途出让的最高年限;短期租赁的年限一样不超过五年;土地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能够申请续租。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也能够按年度缴纳。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1〕17 号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双阳区、江源区) 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确保新增耕地数量质量,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达标和实现预期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管理凡是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必须按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预算等相关程序。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立项审批,市( 州)、县( 市) 级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分别由市( 州)、县(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立项审批。

对于2008 年和2009 年省级下达的省级耕地开垦费项目,未履行立项审批程序的,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 州)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立项审批工作。

二、加强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吉国土资耕发〔2008〕49 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验收工作,对项目开展情况及效果的全面验收( 以下简称全面验收) 由具有相应立项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具有相应立项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和相关规定,组织当地农业、水利、林业、财政、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形成验收批复文件,验收批复文件中要说明新增耕地的确认以省国土资源厅对新增耕地验收为准,验收批复文件作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新增耕地验收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5〕2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5〕2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5〕2号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局、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有关地勘单位:《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第九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7月13日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的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认定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依据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范围:(一)矿产资源勘查获得的,以及申请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矿业权变更、出让、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三)矿山停办、闭坑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准备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四)矿区范围内因矿山开采、生产勘探、改变矿产工业用途和矿床工业指标或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五)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分割、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予评审的其他情形。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发布)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吉土整发〔2012〕1号【适用区域】吉林省【发布时间】2012-02-14【生效时间】2012-02-14【关键词】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设和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

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财政、发改、监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审计、农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各级土地整理机构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专项规划或方案)、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实施准备(包括工程招投标和实施方案编报等)、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阶段。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5〕3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5〕3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5〕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深入搞好扩权强县试点,继续探索向县(市)放权,在用地指标等方面,研究出台政策,激发县域发展活力”的要求,省厅对已制定了《吉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7月14日吉林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四)优先保证国家和省级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吉政办明电[2014]9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17
【实施日期】2014.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4]9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7日
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办法(试行)
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根据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特别是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使用情况,在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基础上,对规划剩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合理调剂,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国土资发[2013]21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国土资发[2013]21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国土资发〔2013〕21号)各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土地整治项目法人单位: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时序,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中部门统筹和农民投工投劳部分各阶段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要求使用中央和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初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申报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审计。

通过后,按照《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土整发〔2012〕1号)明确的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申报单位,应将竣工决算和项目验收初步意见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组织评审,并批复竣工决算;一般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单位应将竣工决算和项目验收初步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评审,并批复竣工决算,相应评审费用在项目预算竣工验收费中列支。

经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项目资金结余,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使用;一般土地整治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安排使用。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项目验收情况、项目审计报告和省财政厅(或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意见下达项目验收批复,并抄送省财政厅(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组织整改。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2.14•【字号】吉土整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土整发〔201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设和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

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财政、发改、监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审计、农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吉土调查办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土调查办发〔2008〕8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土地调查办:为加强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工作,省土地调查办制定了《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调查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档案是指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原始成果、中间成果、最终成果以及公文、承包合同、检查验收记录、会议记录等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资料,包括文字、数据、图件、图像、声像等。

第四条省级土地调查档案由省土地调查办统一管理,并设专人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作为省级土地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涉及的档案按照本暂行办法使用和管理,并设专人负责管理档案。

各市(州)、县(市、区)土地调查办负责本级土地调查档案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土地调查办工作人员应当重视档案资料的管理和立卷工作,配合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此项工作。

第六条土地调查档案按下列原则归档:(一)各级土地调查办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据、图件、图像、声像等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二)文书档案,包括各种文件、统计报表、会议记录、重要电报、电话记录、协议和合同以及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形成的资料等,应当立卷归档,实行统一管理;(三)上级土地调查办提供的土地调查底图、行政区域界线资料、测绘基础资料等,包括存储资料的磁介质、纸介质,必须整理归档,实行统一管理;(四)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技术设计、控制测量资料、外业调查底图、外业调查记录、检查验收记录等中间成果,必须严格使用和管理,作业完成后必须整理归档,实行统一管理;(五)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统计汇总成果,包括存储资料的磁介质、纸介质,必须立卷归档,实行统一管理;(六)土地调查财务管理的各类报表、帐簿、会计凭证等,必须立卷归档,实行统一管理;(七)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有关资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7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7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7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2004-2006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以全面推进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六日吉林省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和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长期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方针,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为契机,以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增长方式、加快技术进步、调整经济结构为根本,以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原材料和重要矿产资源、节约土地资源为重点,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健全法规,完善政策,强化宣传,加强管理,提高全社会的节约意识,逐步形成企业和社会自觉节约的机制,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以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资源节约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之策,是防治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和治本措施,也是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保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8•【字号】吉政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吉政发〔2016〕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8日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保护和改善全省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我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局部存在污染,中部黑土区土壤功能下降,西部生态脆弱区土壤“三化”严重。

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土壤安全利用和土壤风险管控为主线,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和综合保护,提升中部黑土地核心区土壤功能、改善西部土壤生态环境,优化东部土壤环境系统,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基本原则: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管理、综合治土、污染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土体系。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区域稳中有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土壤生态系统功能有效改善和提升。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标准文件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标准文件

初步验收报告封面按图 1.3 格式编制,内容按 1.3.2~1.3.13 顺序编排。 初步验收工作概况。说明参加验收有关单位、验收组成员情况及验收时间、依据和方
项目区基本情况。说明项目区范围、计划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任务和工期等情
1.3.4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对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变更材料,列表说明实际完成建设 任务及其技术指标。 1.3.5 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管理。说明资金到位、管理及使用情况。 1.3.6 土地权属管理工作。说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情况。 1.3.7 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说明项目区实施过程中组织管理情况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 况。
2.1.1 项目区概况 说明项目区位置、主要建设任务及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批复调整情况。
2.1.2 项目实施准备情况 说明公告宣传、监理单位委托、工程招投标过程和合同签订等情况。
2.1.3 项目区实施情况 说明项目区开、完工日期,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说明对项目区实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及
处理情况。 2.1.4 项目区组织管理及制度执行
财务决算审计单位(全称)
签字
9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 (三号宋体)
竣工验收报告
(二号黑体)
项目名称:××(三号宋体)
图竣B工.3 验单收位、组单(项工三程验号收宋鉴定体书)格式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三号宋体)
图 1.4 竣工验收报告封面格式
10
2 项目区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2.1 竣工报告
图 1.3 单项工程验收鉴定书封面格式
5
表 1.3 单项工程验收鉴定单

工程概况

施工过程
建设任务 三
完成情况 工程质量 四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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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10分)
综合管理 100分
信息报备情况。(15分)
半月报、月报有专人编报并及时上报。(数据要准备,有衔接性) 依据《关于上报吉林省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实施半月报制 (每月2日、17日上报,每次不按规定编报,扣0.25分) 吉林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月报制(每月2日上报,每次不按 规定编报,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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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编制了年度计划(方案)。
评分细则
分值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计分方式 否决计分法 否决计分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年终考评办法 综合上报情况 考评 综合上报情况 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6分
数量递减法
综合上报情况 考评
省国土资源厅
第 1 页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细则 季报有专人编报并及时上报。(数据要准备,有衔接性) 吉林省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项目依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要求实行季报制(每个季度下一个月 的5日前上报,每次不按规定编报,扣1分) 报备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按有关要求分立项、实施、验收进行系统 填报。每次填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扣1分 大力宣传土地整治工作。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宣传,积极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信访工作组织规范好、信访事项处理及时得当。突发事件、热点问 题未按要求公布的扣3分。 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准备工作不认真的一次扣2分,对监督检查发现 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扣2分。
项目实施环境维护情况。(20 分)
实施管理 380分
5分
数量递减法
实地考评
5分
数量递减法
实地考评
5分
数量递减法
实地考评
5分
数量递减法
实地考评
5分
否决计分法
实地考评
5分 5分
否决计分法 否决计分法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第 3 页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细则 落实了法人制。项目法人制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要求设立或认定,对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 业单位。
5分
数量递减法
综合上报和检 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 查情况考评 小组办公室 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业主单位(指挥部或领导 小组) 业主单位(指挥部或领导 小组) 政府及国土资源局 政府及国土资源局 政府及国土资源局 政府及国土资源局 政府及国土资源局
监督检查。(10分)
自行开展自查较好。 开展自查较好的不扣分;一般的扣2分,较差的扣4分,未开展自查 的此项不得分。 有专门的档案存放地点和专门管理人员。 无专门档案存放地点的,扣3分;无专门管理人员的扣2分。 按档案管理规定规范实施管理。 编制了土地整治规划。 按要求完成土地整治规划的报批。
5分
数量递减法
实地考评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否决计分法 否决计分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档案管理。(10分)
实施管理 380分
土地整治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 土地整治规划对项目实施有指导意义。 (25分) 当地实施的项目在土地整治规划范围内。 按土地整治规划计划实施。
计分方式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否决计分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否决计分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年终考评办法
数据来源
查看资料、文 业主单位(指挥部或领导 件和实地检查 小组) 查看资料、文 件 查看资料、文 件 查看资料、文 件 查看资料、文 件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
数据来源 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 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政府 政府 政府 省国土资源厅;市县国土 资源局 省国土资源厅;市县国土 资源局 省国土资源厅;市县国土 资源局 市县国土资源局 业主单位(指挥部或领导 小组) 业主单位(指挥部或领导 小组) 业主单位(指挥部或领导 小组)
第 5 页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工程质量情况。(115分)
评分细则 质量评定优良。有质量评定相关材料。 施工方自查。施工方自行组织的,有自查相关材料。 完成分部工程验收。有分部工程验收相关材料。
分值 1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10分 10分 10分 20分 20分 20分
分值
计分方式
年终考评办法
数据来源
5分
否决计分法
实地考评
业主单位(指挥部或领导 小组)
六制的落实执行情况。(30分) 落实了监理制。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批准的工程项目建 设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 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咨询业务的责任制度。 落实了审计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无重大设计变更。依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重大设计变更的此项不 得分。 变更原因充分。变更理由不充分的,此项不得分。 无未批先建。未按规定审批即行建设的此项不得分。 变更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 变更材料齐全。根据相关规定变更资料不完备的此项不得分。 项目设计变更情况。(55分)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合理。根据设计变更情况对土地权属方案调整符 合客观实际,无异议。 预算合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变更通过专家论证,并有专家论证意见。 重要指标(含新增耕地、建设规模、投资等)未减少。 变更方案公示。有相应的公示公告设施。 工程建设标准未降低,工程建设标准是否降低,依据《吉林省土地 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确定。
5分
否决计分法
实地考评
业主单位(指挥部或领导 小组) 业主单位(指挥部或领导 小组) 业主单位(指挥部或领导 小组)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否决计分法 否决计分法 否决计分法 否决计分法 否决计分法 否决计分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否决计分法 否决计分法 数量递减法 否决计分法
实施管理 380分
钢材检测,并达标。有相关材料 土石方检测,并符合设计。有相关材料 软基检测,并达标。有相关材料 工程质量情况。(115分) 中间产品检验(混凝土试块),并达标。有相关材料 各种设备质量合格。有相关材料 监理旁站。有相关记录。 质量保障措施。制定有关质量保障的处理办法。 质量评定体系。质量评定的规章制度、措施等齐全。 质量评定合格。有质量评定相关材料。
年度计划(方案)编报与执行情 按要求上报了年度计划(方案) 况。(15分) 土地整治项目能按年度计划(方案)实施。施工进度与年度计划 (方案)相一致。 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未出现阻工和妨碍项目实施等现象。 能调动项目区内各方积极性,支持项目实施。各部门联动,广泛参 与。 对破坏项目实施环境的问题能及时排查,有效化解 各类土地复垦方案已审查备案。 按有关规定,应编制而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一个项目扣0.1分; 未报相关部门备案的,一个项目扣0.1分。 土地复垦工作落实情况。(20 分) 土地复垦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土地复垦。 对历史遗留废弃地和灾毁土地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复垦的此项不得 分。 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落实了公告制。项目管理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 公告的,除按规定形式对外公告外,要在必要位置公告栏张榜公告 。 六制的落实执行情况。(30分) 落实了合同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各种合同。 落实了招投标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落实项目招 投标。
吉林省土地整治工作年度评估细则
(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细则 成立了实施领导机构和各级管理机构(有正式文件)。 土地整治组织领导机构成立情 况,组织领导机构下设的各级、 组织领导机构负责人为政府主要负责人。 各项工程组织管理机构建立情况 。(15分) 机构的职能职责明确。 建立了完善的规章制度。 有相关部门批复文件。 定期调度项目实施情况。 每年调度5次以上,得5分;每少一次,扣1分。 定期调度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相 定期召开了有关会议研究项目实施出现的问题。 关问题的情况。(15分) 每年召开5次以上,得5分;每少一次,扣1分。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出现一次重大问题未及时处理 的此项不得分。 成立了业主单位。无业主单位的此项不得分。 业主单位建设情况。(15分) 业主单位有固定办公场所。无固定办公场所的此项不得分。 业主管理规范。 分值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计分方式 否决计分法 否决计分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否决计分法 否决计分法 数量递减法 年终考评办法 综合报备情况 综合报备情况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数据来源 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业主单位(指挥部或领导 小组) 业主单位(指挥部或领导 小组) 业主单位(指挥部或领导 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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