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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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1年第7号
关于
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就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合作社销售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的增值税,按照《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处理。
二、农业合作社、养殖企业等农业生产企业和农业服务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用于农业基础建设的各项财政项目款,能够提供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对资金用途有特殊限定的(例如要求专wk.baidu.com专用等),视同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以前年度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及时申请享受,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失效,不得追补享受优惠;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未失效,但按照规定企业已过优惠期间的,不得追补享受优惠;企业还在优惠期间的,可在剩余优惠年限享受优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分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11年11月14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严禹
四、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专用设备,必须同时符合相关目录规定的各项条件和要求;不能同时满足的,不得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享受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优惠时,需提供备案资料较多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清单,将资料存企业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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