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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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

2.2 发包人:泰安市岱岳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1.1.

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

2.5 分包人:不允许分包。

1.1.

2.6 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名称)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本合同工程内容按《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和《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并报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单位工程。

1.1.4 日期

1.1.4.3工期:120日历天

1.1.4.5缺陷责任期:一年。

1.1.5发包人可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对工程量进行增加或减少,但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人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含招标文件)。

1.7 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1.8 转让

不允许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 。

2.2.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根据工程需要自行勘察。

2.8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l)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发包人要求的其他事项,但必须在发包人批准范围内。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是,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自己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雇用人员为其服务。

(2)防汛

1)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调度指挥。

2)由于承包人施工需要设置在河道内的所有设施,在汛前必须完全拆除,不能对防汛造成任何影响。

(3)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

(4)承包人与地方的协调

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搞好施工协调,争取地方积极配合。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采取施工作业,除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外,还应提前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进行沟通协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由此带来的系列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5)施工测量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图纸测量,测绘出详细的地形图,由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作为计量结算的依据。

(6)施工用水:自行解决。

(7)施工用电:自行解决。

4.2履约担保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须提供合同价款20%的银行保函(发包人指定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开具银行保函)。

4.3 分包

不允许分包。

4.4 联合体

删去本款全文。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1 项目负责人(姓名):同投标书、执业资格:

补充下述条款:

4.5.5 确定中标后,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交由泰安市岱岳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保管,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安全员、材料员)证件交由泰安市岱岳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保管,待本项目结束后返还。

4.5.6 合同签订后5日内,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安排人员、设备进场。否则,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5.7 派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安全员、材料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配备人员一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并保证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安全员、材料员)法定工作日必须到场,否则视为违约。

4.5.8 若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期间暂时离开现场一天以上,其离开工地应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否则,每月每人在工地的时间少于上述规定的时间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0元/日。

4.5.9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0元/日。如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仍不称职,发包人有权最终与其解除全部合同,由此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补充内容:

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所需材料、设备(须为国内知名产品)的采购,且发包人有权参与采购。重要的机电设备应执行国家有关强制许可证制度。

承包人在采购重要设备时应会同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考察确定供应商。承包人应将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表在采购前15日内报送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发包人有权供应材料和设备,供应时按中标单位投标材料和设备价格供给。

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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