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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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2001年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出版本书已经修正更名为<汽
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小型石油库
第一节库址选择
第2.1.1条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m。
第2.1.5条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表2.1.5
续表2.1.5
名称安全距离(m)
工业企业铁路线25
公路15
架空通信线路
国家一、二级2倍杆高
其它 6
架空电力线路倍杆高
爆破作业场地300
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②表中规定的距离,适用于甲、乙类油品的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第2.1.6条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6的规定。
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表2.1.6
甲类生产厂房甲料物
品库房
乙、丙、、丁、戊类生产厂房
及物品库房耐火等级
明火或
散发火
花的地
点
厂内铁
路
厂内道路
一、二三四主要次要
一个油罐区总容量甲、乙类油
品
50级以
下
25 25 12 15 20 25 25 15 10
51~
200
25 25 15 20 25 30 25 15 10
201~
500
25 25 20 25 30 35 25 15 10 丙类油品
50及以
下
12 12 10 12 15 15 20 10 5
51~
200
15 15 12 15 20 20 20 10 5
201~
500
20 20 15 20 25 25 20 10 5
续表2.1.6
甲类生产厂房甲料物
品库房
乙、丙、、丁、戊类生产厂
房及物品库房耐火等级
明火或
散发火
花的地
点
厂内铁
路
厂内道路
一、二三四次要主要
油泵房罐油间甲、乙类油品12 15 12 14 16 30 20 20 5 丙类油口12 12 10 12 14 15 12 8 5
桶装油品库房甲、乙类油品15 20 15 20 25 30 30 10 5 丙类油口12 15 10 12 14 20 15 8 5
其它生产性建筑12 12 10 12 14 15 10 3 3
汽车罐油鹤罐管甲、乙类油品14 14 15 16 18 30 20 15 15 丙类油口10 10 10 12 14 20 10 8 5
注:①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②当企业小型石油库位于本企业边缘地带时,除与相邻工矿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执行本表外,其余应符合本规范表2.1.5的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2.2.1条小型石油库的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1的规定。
第2.2.2条消防水泵房和用于装卸油船的油泵房,可建在码头上。
第2.2.3条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至河
(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本规范表2.2.1中指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与河(海)岸边的距离不限。
第2.2.4条甲、乙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密闭卸油接头处与油罐、油泵房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但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油品储罐的要求确定。
第2.2.5条零位油罐与所属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2.2.1中油罐的要求确定。
第2.2.6条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区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2.2.7条铁路卸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的边缘地带。
第2.2.8条汽车灌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靠近库外道路的一侧。
第2.2.9条油罐区、铁路卸油设施,应设有能回车的消防道路。
第2.2.10条汽车装卸油品场地不应采用沥青地面。
第2.2.11条小型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第2.2.12条小型石油库内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2.2.13条小型石油库的油泵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输油及热力管线、给水排水系统、防静电设施以及采暖通风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三节油罐区
第2.3.1条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油罐。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宜采用内浮顶油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