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黄执中--对辩论与辩论方式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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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与辩论比赛」一文,初载于一九六六年的《时与潮》第二一六期,作者刘福增,台大哲学系教授,师事于殷海光,主授逻辑、逻辑哲学与语言哲学。
由于本文有许多观念相当具代表性,而且我对「社会专业人士是如何理解辩论」一直很感兴趣,因此特别将此文转载如下,并附讨论于后。
然要强调,这毕竟是一篇多年前的文章,故辩论圈日后理论的进展,自非刘老师当年所能料想。
评论本文,非但并无贬意,我们身为圈内后辈,更应感谢老师曾对辩论的关心。
辩论与辩论比赛
开放社会的最重要特征是让每一个人尽情的张开嘴来说话。
在开放社会里,一个撒布「谬论」的人,跟一个传播「真理」的人,有同等张嘴说话的机会。
我是开放社会的信仰者,我也是开放社会的鼓吹者。
学校里每次学生举办演讲比赛或辩论比赛,邀我当评判时,我都十分愿意参加。
这个学期先后已参加了三次台大学生社团举办的辩论比赛的评判。
每次比赛完毕后,不少同学要我发表意见。
但因时间关系,每次只能零零星星跟他们说一些。
现在我想将几次评判看到的一些问题,做个比较详细的讨论。
这个讨论或许能给对辩论比赛有兴趣的人一些帮助。
首先我们来谈辩论题目的选择和制作的问题。
从一方面来看,辩论比赛的题目跟普通演讲比赛和写作比赛一样,最好要适合参辩者的学识与经验的程度,题意要清楚明晰,并且最好能吸引听众。
但从另一方面看,辩论比赛的题目跟普通演讲比赛或写作比赛有很不相同的地方。
那就是,辩论比赛的题目所具有的特色。
这个特色平常都不为大家所注意。
因此,常常有很不理想的题目出现。
在辩论比赛上,通常辩论双方的主张是要对立的。
所谓对立,就是说双方的主张不能同真。
从逻辑的观点看,A与B两叙述不能同真的情况有两种。
一种是A与B彼此矛盾(contradictory);另一种是A与B彼此不一致(inconsisten t)。
所谓A与B彼此矛盾是说,A与B不能同真,同时也不能同假。
假如,「现在我很喜欢阿兰」和「现在我不喜欢阿兰」便是两句相矛盾的话。
所谓A与B
彼此不一致是说,A与B不能同真,但可以同假。
例如,「我昨天十二点到高雄去了」与「我昨天十二点到基隆去了」,便是两句不一致的话。
老师这一段对于矛盾的例子,可能是举错了。
因为「喜欢」和「不喜欢」这两个类项,并不能穷尽「现在我对阿兰的感觉」,所以这两个叙述是属于不能同为真,但可以同为假的(也就是彼此不一致)。
例如,现在我也可以是对阿兰漠不关心(所以既非喜欢也非不喜欢)。
若再仔细想想,我们还会发现「很喜欢阿兰」和「不喜欢阿兰」这两个叙述,甚至也可以是同为真的……毕竟爱恨交织,本来就是人之常情。
所以,要想在人情人性这个领域里动用逻辑,真的是很麻烦。
而要举矛盾的例子,可以「死刑是否应废除」为例,因为「废除」与「不废除」,是可以穷尽「死刑在法律上的存在状态」的,故这两个叙述既不能同为真,也无法同为假。
在辩论比赛的题目里,双方的主张最好互为矛盾。
因为如果双方的主张(即结论)互为矛盾,则双方的主张只能一真一假,而双方的对立容易显出来。
这样,辩论起来不但可以针锋相对,而且胜负比较容易看出。
同时在构作论据时可以减少很多牵强附会的地方。
如果我们不选择双方的主张互为矛盾的题目,至少也应该选择不一致的题目。
不然,如果选择可以一致的题目,即双方的主张可以同真,则双方的对立性不容易显出来。
结果辩论起来,不是不分胜负(因两者可同时成立),便是双方的结论不明显。
例如,上次台大建言社举办的校内辩论比赛中,有个题目是「实践勿忘在莒运动心理建设与实际行动应该孰先?」这个题目中辩论双方所应持的主张不但显不出矛盾,而且也显不出不一致。
因为心理建设与实际行动可以并行不悖。
难怪辩论完毕后,有一位老先生上台批评说,双方真是打个「混战」。
我个人也有同样的感觉。
像这样的题目,充其量只能当作演讲或写作比赛的题目,而不适合当作辩论比赛的题目。
在上述同一次比赛中,另外一个题目「个人与团体孰重?」其缺点与上一个一样。
这里的问题,可以简单分为两个层次:
一、在「心理建设与实际行动应该孰先」和「个人与团体孰重」这两个辩题中,正反双方的主张是不是真的没有矛盾或不一致?
二、若题目真的没有矛盾或不一致,是不是就不能产生辩论(因两方的主张可同时成立)?而如果依旧要辩论,那这种辩论的目的是什么?
首先,老师之所以会觉得在讨论「心理建设与实际行动应该孰先?」或「个人与团体孰重?」时,题目并没有矛盾或不一致的理由,是因为其正反双方的主张可以「并行不悖」。
不过,这里所说的「并行不悖」是什么意思,老师没有解释。
对此,我们可以有两种假设……
假设一,老师所谓的「并行不悖」,是指「心理建设优先」与「实际行动优先」这两种状况同时都有在发生。
换言之,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是心理重于行动,有些人是行动重于心理,所以老师才会认为是并行不悖。
但上述的并行不悖,是源于老师把辩题中孰先孰重的判断,误解为「是否存在此一现象」,而非「该不该存在此一现象」,这两者一为实然,一为应然,概念是不同的。
比方说,学校里有些学生重课业,有些学生重社团,所以从「有没有」的角度来看,重课业的行为与重社团的行为,是个可以在校园中同时存在的,
两个不矛盾的现象;但如果从「该不该」的角度来看,重课业的行为与重社团的行为,显然就是个无法在内心同时存在的,两个有矛盾的取舍了。
喔,你可别说这两者在应该的程度上,可以「完完全全等同」,因为在价值上,这是不可能的──
对此,后面我会仔细解释。
好,继续再谈假设二。
另一种可能是,老师所谓的并行不悖,其实是指「心理建设」与「实际行动」这两者之间的重要性并没有既定且绝对的排序。
换言之,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时候是心理建设优先,有些时候是实际行动优先,所以老师才会认为是并行不悖。
但上述所持的观点,乃是属于辩论的古典理论。
在古典理论中,辩论的目的是发现真实──他们认为世间的答案,是被误解、混乱或无知所隐藏,所以辩者的工作,便是利用逻辑、推论与证据,使「被隐藏者得显现」。
然在近代理论中,辩论的目的已不只是消极的发现,而更是积极的去建构真实──由于认为真实并不是客观存在的现象,而是互为主观的结果,故辩者的工作,便是创造观点、联系认同,使「未信者生信,已信者正信」。
所以,正因为辩题中孰先孰重的判断,是一个「等待被建立」的判断,所以在辩题持平的考虑下,「心理建设」与「实际行动」这两者,在其性质上本来就应该「都可以很重要」──而老师所质疑的并行不悖(也就是两者间的重要性并没有既定且绝对的排序),其实正是题目持平的象征。
在辩论的过程中,参辩者所努力的,无非是要把己方的主张和见解说给他方和听众,并希望折服他们。
同时要攻击他方的论点,使人相信他方所说不能成立。
那末,要如何才能达成这个目的呢?这就要做到:「以理服人」和「以情动人」了。
我们先谈以理服人。
以理服人,这是辩论的最低要求。
通常在评分表上所看到的「立论」「论据」或「分析力」,等这些栏上所要求的,究是要以理服人。
那末,要怎样以理服人呢?为说明此点,我们来分析辩论比赛中双方辩论所呈现的结构。
在一个辩论会上辩论双方都有他们各自的「主张」。
这个主张就是辩论题目中所出现的论断。
例如,在「中学生可否谈恋爱」这个辩论题目上,一方的主张是「中学生可以谈恋爱」,另一方的主张是「中学生不可以谈恋爱」。
无论辩论的哪一方,他们在辩论中所要进行的工作,无非是提出种种理由来辩说己方的主
张是对的,他方的主张是错的。
这种工作,借用逻辑的话来说就是论证。
双方的主张,就是他们各自的「结论」。
双方所提出的各种理由,就是他们的论证的前提。
他们的演辩就是在推衍、推论或说明。
我们可以发现,在辩论中双方的论证工作是双重的。
他们一方面要建设己方的论证,另一方面还要破坏他方的论证。
那末,他们要怎样进行这种双重的工作呢?在这里我们只想讨论其中一个,即怎样破坏他方的论证。
相信聪明的读者,能从这里找到另外一个问题的回答。
我们要怎样破坏他方的论证呢?
第一、指出他方前提为假。
逻辑的研究告诉我们,一个论证的前提若假,则我们无法藉此论证知道结论到底是真还是假。
既然不知道结论是真还是假,那末这个前提便失去其证据力或支持力。
例如,前次台大健言社举办的校内辩论比赛中,有个题目是「都市生活与乡村生活孰优?」其中有一个主张乡村生活为优的,曾提出这样的前提。
因为住在都市里的人向慕乡村生活,所以常要成群结队到郊外或乡村去游玩,例如以前那次「阳明山小学生大车祸」,就是为向慕乡村的景色才从都市跑到阳明山去的。
后来另一方的演辩者就指出,那次车祸所载的小学生根本是从乡下来的。
这便是指出他方的前提为假的例子。
在通常情况下为把握时间,只要能清楚地说出某前提为假即行,而不必多做说明。
在最后这段中,老师的结论是对的,但观念却是错的。
首先我们得弄清楚,在老师所提出的案例中,主张乡村生活为优的一方之所以会提出「阳明山大车祸」,他们究竟要是拿来当论证的「前提」(也就是藉此案推导出某一结论的成立)?还是「例证」(也就是藉此案强化某一主张的内容)?如果是前者,则前提为假,结论自然为假──但如果是后者,那么一个错误的例证,后果究竟有多严重?我们能不能据此推导出该主张为假?
对此,我觉得老师在这一段的例子,好像又举错了(摊手)。
因为如果要把「阳明山大车祸的学生都是从都市来的」当前提,把「都市里的人常到郊外游玩,是因为向慕乡村生活」当结论,那么写出来的三段式就会变成這個模樣:
大前提:阳明山大车祸的学生之所以到阳明山,是因为向慕乡村生活。
小前提:阳明山大车祸的学生都是从都市来的。
结论:都市里的人到郊外游玩,是因为向慕乡村生活。
很明显的,无论老师所言的小前提是否为假(学生其实来自乡下),这个三段式本身就是错的!
所以,我个人认为主张乡村生活为优的一方在提出「阳明山大车祸」时,其目的不是论证,而是要为其主张(都市人向慕乡村生活)找个例证。
而某一错误的举例即便有损该方之威信与气势,但只要其主张合理(至于为何合理就要再研究了),攻击例证其实除了现场效果之外,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