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法律制度(PPT 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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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 系统,则有两种情形:其一,以数据电文进 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其二, 如果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 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 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若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 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 到时间。
书面文件的下述作用,数据电文亦可提供, 且在数据来源和内容的查明方面,其可靠程 度和速度要高得多——
➢提供的文件大家均可识读 ➢提供的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保持不变 ➢可复制一文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一数据副本 ➢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 ➢提供的文件采用公共当局和法院可接受的形式
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利用数据电文进行 的各种信息传输均有效:“不得仅仅以某项信 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根据这样的规定,我们假定:上海的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 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网络交易,A公司的邮箱设置在上海热线上, B公司的邮箱设置在263网站上,双方没有约定收到与发出的其 它事项。A向B发出一份要约,B回复了一份电子邮件予以承诺。 我们来考察邮件的发出与收到。信息发出的时间应当确定在要 约离开A公司的电脑或者主机进入上海热线的邮件服务器的时 间;收到的时间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为了生效目的而要求书面的情况下,使之 产生法律权利和义务。
电子数据的特点——
➢易消失性 ➢作为证据的局限性 ➢易改动性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功能等同法
《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 ➢ 应正视数据电文与传统书面单证之间的区别。 ➢ 《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
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 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 法律许可。
一、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
在早期,所谓的“书面”实际上就是 指“纸面”。后来,随着记录技术的不 断发展,“书面”一词的含义便逐渐拓 宽,其外延越来越广。
纸面环境中的“书面”功能—

➢确保存在可以看得见的证据,证明各当事方 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
➢帮助各当事方意识到订立一项合同的后果。
第六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百度文库 内容提要
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电子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 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电子合同的法律关系 第六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救济
上海某路61号房产属于旅居海外的何先生, 2005年起小黎开始租住该房。2007年7月5日, 小黎收到何先生发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将61号 房以75万卖给你,如果同意就发一邮件算成交。 小黎 7月6日回复邮件同意以75万购买此房产。 但是到了10月,何先生发邮件称自己因身体健康 问题不能来上海过户房产想取消交易,小黎则回 复邮件表示双方的买卖合同几个月前就成立,房 款75万也准备好了,但还是未能如愿交易,于是 小黎把何先生告上法庭。
➢确保一份文件可为所有人识读。
➢确保文件恒久保持不变,因而提供对于一项 交易的永久性记录。
➢使一份文件可以复制为若干份,以便每个当 事方持有一份同样的数据。
➢使之可通过签名方式进行数据的核证。
➢确保一份文件做成对公共机构和法院均可接 受的形式。
➢便于以有形的形式储存数据。
➢便于稽查及日后的审计、税收或管制目的。
(标的性质不同)
四、对电子合同进行 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对电子合同进行法律保护是我国参与国际贸 易的需要
➢对电子合同进行法律保护是我国建立、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对电子合同进行立法保护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五、对电子合同的司法保护
➢对电子合同是否成立的认定 ➢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定
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 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均通过因特网进行 ➢合同的传递通过因特网进行 ➢表示合同成立的传统签字方式被电子
签名方式所代替 ➢合同生效地点的确定 ➢订立过程的特殊性 ➢电子合同的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二、电子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 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
“数据电文”指通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 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 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所传递的信息。
(1) B公司指定了263作为它的邮件接受信箱,则要约进入 263的邮件服务器时间作为到达时间;
(2) 如果A公司将要约发到B的其它邮箱上,则以B实际收 到的时间作为到达时间;
我国《合同法》:“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三、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
1. 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
第一,除非在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另有协议,否 则一条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 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 统的时间为准。
第二,除非在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另有协议,否 则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
➢电子合同主要是指合同方利用Internet或者这 种相类似的开放的网络,为了买卖货物或者提供 服务而订立的合同。
➢性质-------特殊形式的民商事合同
三、电子合同的分类
➢信息产品合同与非信息产品合同
(标的不同)
➢有形信息产品合同与无形信息产品合同
(数字化信息是否具有实体形式)
➢信息许可使用合同与信息服务合同
在形成合同时,除非有关各方另有协议,否则要约和接受 要约均可以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表达。当一份合同的形成用 到数据电文时,该合同不应仅仅因为其形成中利用了数据 电文,而被否认其有效性或约束力。
➢“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
“电子方式”系指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 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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