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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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功能区的管辖、规划、管理、保护和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水功能区是划定水质保护和利用的基本管理单元,是水
环境质量和水资源管理的基本依据。根据水流动形式与特征,在水
文动态或水结构相对稳定的区域内确定。
第四条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科学的水资源利用规划基础之上,
依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并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五条水功能区管理范围应当包括涉及水流域、水产业,以及
水环境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第六条水功能区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
1. 划定水功能区范围和等级;
3. 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状况;
4. 确定水资源利用方式;
5. 制定并实施水环境保护措施;
6. 宣传欧洲水土保持华盛顿公约等国际合作事宜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水功能区管理机制
第七条水功能区管理应当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管理。
第八条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有科学、公正、合理的组成,每
个部门均应有专业人员。
第九条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该成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并及时公
开考核结果。
第十条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预警机制,并及时采
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水功能区管措施主要包括:
1. 加强水环境保护,尤其是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
污染物指标;
2. 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止水资源过度开采,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4. 建立水功能区综合利用体系;
5. 鼓励企业在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上自发行动;
6. 加大水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和公示曝光力度。
第五章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水功能区管理基本原则包括:
1. 科学的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原则;
2. 整体保护原则;
3. 精细管理原则;
4. 可行性先导原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以违法处理。
第十四条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惩处。
附件:
1. 水功能区管理规定抽样记录表;
2. 水功能区分级标准。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水资源:指落入地面或地表水中的水。
2. 水环境:指水系统中的生态、环境状况。
3. 水水资源管理计划:指整个水资源利用的总体规划
困难及解决办法: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部分水功能区较为复杂,难以划定等级的情况。因此应建立科学的技术体系,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水功能区等级的准确划分。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和咨询力度,帮助企业理解和适应管理措施,提升水功能区管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