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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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受理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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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受理的案件范围有哪些并不是所有发⽣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劳动仲裁都会受理。

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定要先了解清楚劳动仲裁委受理的案件范围是哪些,不受理哪些案件,别⽩忙了⼀趟。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店铺⼩编马上为您介绍。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2、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4、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下情形劳动仲裁委不受理: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的争议,如补缴、漏缴、⽋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续、确认⼯龄等;2、劳动者与⽤⼈单位因住房制度改⾰产⽣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产⽣的争议;3、劳动者对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如⽤⼈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5、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中和劳动⽤⼯制度改⾰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6、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7、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资料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家更好的了解劳动仲裁⽅⾯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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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第一条:劳动者退休后,主张其退休前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待遇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条: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同时存在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支、垫资行为发生争议的,应作为劳动争议一并处理,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依欠条,还款协议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发生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直接使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因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先待遇或领取退休的人员而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条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单位因用工而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就业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之间因用工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坚持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征收部门主张。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案由法律规定(3篇)

劳动争议案件案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争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案件案由、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动争议案件案由1.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合同的签订纠纷:如劳动合同主体不明确、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劳动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等。

(2)劳动合同的履行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按约定提供社会保险等。

(3)劳动合同的变更纠纷:如劳动合同变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纠纷: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等。

2. 劳动报酬纠纷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方面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工资支付纠纷: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

(2)加班费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加班费计算错误等。

(3)奖金、津贴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支付奖金、津贴、奖金、津贴计算错误等。

3. 劳动保险和福利纠纷劳动保险和福利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方面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社会保险纠纷: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未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

(2)福利待遇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等。

4. 劳动保护纠纷劳动保护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工作时间纠纷:如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加班、超时加班等。

劳动争议处理相关知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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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
✓一案一庭制 ✓一般情况: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简单案件:指定一 名仲裁员独任处理;特别仲裁庭:三名以上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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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强制性原则 先调解后裁决原则 及时、迅速原则 回避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一次裁决原则 裁审衔接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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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在上海市某区做清洁服务工作的民工张某在一 次高空清洁作业中摔伤,但清洁公司以种种理由 不支付工伤补助金。张某想提起劳动仲裁,但经 核实,该清洁公司的注册地在广州市某区,张某 感到迷惑,他是否必须去广州进行仲裁?
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申请 受理 和解与调解 开庭和裁决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 不受理的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仲裁申 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 内提交答辩书(也可不提交);5日内 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经批准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可以就部分先行裁决。 部分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逾期未裁决,当事人可提起诉讼。
四、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可 否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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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 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 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6
四、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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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的构成及其职责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 立,相互独立。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 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即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 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有许多外出打⼯的劳动者,相对于⽤⼈单位,他们属于弱势全体,周末、夜晚加班没有补偿,⼯资被克扣等权益受损的情况也不时会发⽣。

那么,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呢?下⾯就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2)因执⾏国家有关⼯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的争议;(3)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1998年8⽉,李某⼤学毕业后被甲公司聘⽤,双⽅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即⾃1998年8⽉14⽇⾄2003年8⽉13⽇。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与公司的其他员⼯⼀样,同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规定:1、在公司⼯作期间、离开公司后的5年内不得到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任职;2、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利⽤公司技术从事同类业务;3、不得泄露公司的布艺制作技术。

如果违反上述约定,赔偿公司2万元。

合同到期后,李某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邻县某⼚⾼薪吸引下,李某来到该⼚,并将其在甲公司学到的技术运⽤在⼯艺制作过程中。

甲公司以李某违约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其⽀付违约⾦2万元。

[评析]对于本案,出现了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劳动合同已经届满,甲公司与李某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理由是:(⼀)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2、因执⾏国家有关⼯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的争议;3、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李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履⾏完毕,按照上述规定,李某与甲公司已⽆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能受理。

劳动纠纷案由汇总

劳动纠纷案由汇总

劳动纠纷案由汇总一、工资纠纷工资纠纷是劳动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

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工资,或者拖欠工资,都属于工资纠纷。

例如,员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工作,但却未能按时领取工资;或者雇主以各种理由拖欠员工的工资。

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加班纠纷加班纠纷是指员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加班,但雇主未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加班工资计算不合理。

例如,员工每天加班两小时,但雇主只支付一小时的加班工资;或者雇主将加班工资计算在基本工资中,从而降低了员工的实际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工伤纠纷工伤纠纷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但雇主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或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

例如,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身体受伤,但雇主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或提供医疗救助。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通过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解雇纠纷解雇纠纷是指雇主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雇员工,或者解雇员工时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例如,雇主随意解雇员工,未提前通知或未支付解雇补偿金;或者员工因病或怀孕而被解雇,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违法用工纠纷违法用工纠纷是指雇主违反劳动法规定,采取非法用工行为,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例如,雇主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最低工资,或者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劳动纠纷案由包括工资纠纷、加班纠纷、工伤纠纷、解雇纠纷和违法用工纠纷等。

当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雇主和员工都能够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受案范围名词解释

受案范围名词解释

受案范围名词解释在司法领域中,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种类。

受案范围的定义和适用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对受案范围中的一些名词进行解释,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

一、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国家以刑罚来惩罚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盗窃、抢劫、故意杀人、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

二、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民事关系发生的争议,需要通过法院解决的案件。

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屋物业纠纷等。

三、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需要通过法院解决的案件。

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国际商事案件国际商事案件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需要通过法院解决的案件。

国际商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国际投资争端、国际知识产权侵权等。

五、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是指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需要通过法院解决的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等。

六、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劳动条件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需要通过法院解决的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工资、社保、工伤等方面的争议。

七、仲裁申请执行案件仲裁申请执行案件是指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仲裁申请执行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国内仲裁、涉外仲裁、海事仲裁等。

总之,受案范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概念,对于法院的案件受理和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受案范围中的一些名词进行了解释,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一章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第一节劳动争议案件概述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与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关系(即聘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已经从传统的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扩大到事业单位因聘用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3)福利待遇纠纷;(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中的劳动法基本规范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冲突。

但是,宪法中的规范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一般不能直接适用,需要立法机关或者政府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劳动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

专门的劳动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

另外还有一些法律也与劳动法相关,此类法律包括《妇女权益保护法》、《儿童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

(三)劳动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文件。

目前仍然生效的重要劳动行政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庭审过程中,公司出示周某当天签字确认的回执单。

公司表示,“已悉阅并同意按照该证明内容执行”表明周某同意公司解除合同的事实和理由。

周某表示,自己同意执行的是解除合同的事实,不等于同意解除的理由,公司也没有向她解释这句话的意思。

日前,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元。

案件解读:法院为何判决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由公司印刷,属格式条款,在公司未向原告明示该条款内容的情况下,依照格式条款“歧义不利提供方”的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据此,法院认定,周某在签署签收回执单时仅同意解除的事实而非解除的理由。

这意味着双方并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电子公司还需说明有充分的解除理由。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二,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即使周某的行为存在不妥之处,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显然处罚过重,构成违法解除。

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来源:北京劳动仲裁网典型案例二:罗玉环诉佛山市南海丝厂劳动争议纠纷案某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1967年7月,罗某进入该厂工作,成为某厂的职工。

自1989年7月15日起,罗某擅自旷工离厂。

罗某所在的车间、厂部建议对罗某作除名处理,某厂于同年9月18日对罗某作出除名处理的决定,某厂当时的主管部门某集团公司于同年9月22日批准对罗某作除名处理。

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座谈会纪要(2015)

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座谈会纪要(2015)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9日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审标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4年6月25日、7月4日在昆明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就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资格合法;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人事安排,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适用于劳动者;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二)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2、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高校毕业生进入有关部门确定的见习单位见习而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3、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与该组织发生的争议;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所涉及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数额等属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范围发生的争议;7、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残)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8、其他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迅猛上升,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不断出台和完善,我院原施行的一些法律适用指导意见已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在对原有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意见进行汇编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指导意见。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1、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2、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4、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5、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受理范围(一)从案件类型来看,下列案件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9)用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二)从用人单位性质来看,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1)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3)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4)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应该指出的是,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的劳动争议,机构不是都应当受理。

只有当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时”,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才可以依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种情况:(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勤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

这是因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32条的精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均应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特别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这一类劳动争议属于争议处理机构受理范围。

劳动法第十章。

劳动法第十章。

㈡调解程序:(非必经程序)
1、原则:自愿原则及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 原则;
2、程序:申请(侵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成功)或调解意见书(调解不成功)
3、效力: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靠 当事人自身良心约束。调解意见书对争议 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约束力,只是一份建议。
三、人民法院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 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 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3、依法处理原则
4、公正处理原则
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及程序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三: 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
一、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㈠机构说明 1、设立:用人单位内; 2、组成: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用
人单位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人数不得超 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和工会代表(用人 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担任主任)。 3、法律性质:是用人单位职工对本单位的劳动关系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化解的自治性组 织。既非司法机构,也非行政机构,是群众组织。 4、职责:调解争议;督促履行;宣传教育;
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1、从劳动争议的主体范围来看,包括: ① 各类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② 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③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 的工人(或称工勤人员),以及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④ 军队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等。
2、从劳动争议的标的范围来看,包括: ① 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职工辞职、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篇一: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一章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第一节劳动争议案件概述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与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关系(即聘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已经从传统的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扩大到事业单位因聘用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3)福利待遇纠纷;(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中的劳动法基本规范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冲突。

但是,宪法中的规范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一般不能直接适用,需要立法机关或者政府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劳动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

专门的劳动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

另外还有一些法律也与劳动法相关,此类法律包括《妇女权益保护法》、《儿童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

(三)劳动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文件。

目前仍然生效的重要劳动行政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1.受理标准: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标准为争议范围合法、争议金额确定、管辖确定、当事人资格确定。

2.职权边界:劳动争议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以民事法庭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为原则,但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需移送各自专责的法院。

3.受理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书面、口头或电子方式提交,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后通知当事人。

二、调解阶段1.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请调解或委托律师提出调解申请。

法院在受理后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邀请。

2.调解程序: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调解是通过法官或调解员的调解,协助当事人化解纠纷。

3.调解结果:调解成功后,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调解不成功的,法院将进入诉讼审理阶段。

三、诉讼阶段1.起诉状:劳动者可以自行起诉或委托律师起诉,起诉状应当具备法定要件和内容,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应诉期限等。

2.应诉状:被告应按法定期限提交应诉状,并在应诉状中明确其答辩意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证据。

3.证据交换: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院要求提交证据清单,并交换证据。

4.举证负担: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案件,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用人单位不予配合提供证据的情况,法院将作出逆推假设。

5.开庭审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当事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等。

6.判决裁定:法院将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证据,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和裁定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判决或裁定履行义务。

四、执行阶段1.强制执行:当一方未履行判决或裁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将根据法定程序,对失信方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2.监督执行:法院对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争议资产的甄别和评估、执行款项的支付、执行期限的履行等,进行监督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受理范围
本解释所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工龄工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二、管辖权
1.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参与人
1. 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等。

2. 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

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成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组成的,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职能的组织。

四、诉讼时效
1.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

2.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可以顺延至障碍消除之日起30日内。

五、举证责任
1.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

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反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3. 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与异议处理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与异议处理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与异议处理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涉及到管辖权和异议处理等问题。

下面将从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和异议处理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是指劳动仲裁机构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地域范围和权限。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管辖范围:劳动仲裁案件通常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2. 管辖对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只对劳动关系存在的纠纷进行仲裁,其他非劳动关系的争议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

3. 管辖权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裁决,并且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异议处理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对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异议处理是指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和解决异议的问题。

一般来说,异议处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异议: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异议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同时提出相关证据和理由。

2. 调查核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异议后,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就异议提出方的理由进行审查。

3. 审理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查完异议理由后,将作出是否接受异议的决定。

如果接受异议,可能会将案件移交给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如果不接受异议,将继续处理案件。

4. 裁决生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裁决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总之,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和异议处理是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能够依法公正、及时高效地解决争议,为劳动争议的化解提供有力支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我省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在充分征求省高院、省总工会、省企联、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形成了《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仲裁院。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处理原则1.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二、受案范围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4.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6.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范围

劳动争议范围

劳 动 争 议 范 围讲师:xxxx基本内容02劳动争议的范围04劳动争议主体非劳动争议范围03劳动争议的概念及分类01劳动争议的概念及分类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

分类:1.按照人数分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3人以上)2.按照劳动争议内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按照当事人国籍:国内劳动争议及涉外劳动争议(2017)豫0821民初1062号(小额诉讼终局裁决,执行社保争议)付某某诉某供销合作社致河南某县人民法院:诉请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养老保险4013.26元,及退还风险抵押金1500元。

(法院裁定:诉请为劳动争议范围,须仲裁前置,不服仲裁,再向人民法院诉讼。

《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基本内容(2017)豫0821民初987号。

(劳动报酬)原告:秦某被告:某酒店原告从事酒店前台工作收银岗位,三年期间未发工资约12000元,及押金300元。

原告起诉,法院认以其诉请为劳动争议范围,须仲裁前置,后对裁决不服才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遂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7)豫0821民初1056号,原告付某要求被告给付风险抵押金。

(劳动争议)。

基本内容非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以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案范围: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个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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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界定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
审判实践中,对当事人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判断:
1、劳动争议的主体之间须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动争议的诉讼标的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须是涉及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

3、劳动权利义务不仅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还在一定条件下继续存在于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

如:(1)劳动关系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对方受领的物品,应当互相返还。

(2)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办理社会保险、档案移转手续,此为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

(3)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仍须依法或依约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
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

(4)其他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

对于因上述权利义务关系引发的争议,即使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仍应列入劳动争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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