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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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劳动关系维持过程中,许多人比较关心的是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在发生这些争议时,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我国法律直接通过直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不过,劳动仲裁申请时也存在着不予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三)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四)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六)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可见,申请劳动仲裁并不是随便什么情况都可以申请的。法律对此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总而言之,劳动争议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注意相关规定,要在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内提起申请,以免白费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