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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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奖励性资金。

第三条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

(二)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条上述第三条第二款中,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且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36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24个月以内。

(二)企业当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第五条奖励额度。

奖励资金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根据年度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报奖励资金需提报以下材料:(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证明材料,包括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孵化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市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众创孵化机构补贴的通知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众创孵化机构补贴的通知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众创孵化机构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众创孵化机构补贴的通知各区科经局,东湖高新区科创局、武汉开发区经信局,各有关单位: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创新创业创造的示范引领作用,缓解众创孵化机构因疫情造成的资金困难,推动众创孵化机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市科技局现启动2020年度武汉市众创孵化机构补贴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一)2019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

(二)2020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

(三)2020年科技部公布的第三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运营主体。

(四)获批的2019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

(五)获批的2019年度省级众创空间运营主体。

(六)获批的2019年度省级星创天地运营主体。

(七)获批的2019年度市级星创天地运营主体。

以上获批、备案的众创孵化机构(在武汉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仍正常运营的均可进行申报。

二、补贴标准(一)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补贴150万元、50万元。

(二)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补贴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三、申报流程网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一)登录系统。

登录武汉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点击“项目申报与管理—在线申报”,以申报人账户登录,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二)在线填报。

在“网上办事大厅—项目申报及管理(后补助)—2020年度”中选择需要申报的项目类别,在线填报。

(三)上传附件。

填写《2020年度武汉市众创孵化机构补贴申报表》(见附件),经申报单位、所在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签字、盖章,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0•【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引导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0年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认定第四章运营评价第五章立项程序第六章促进发展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较为便利、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引领示范作用大、发展模式清晰、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事后补助或者奖励补助,用以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机构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四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区联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评价、资助等相关活动。

2023年内蒙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奖励、申报条件时间、流程须知

2023年内蒙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奖励、申报条件时间、流程须知

2023年内蒙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奖励、申报条件时间、流程须知2023年内蒙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奖励、申报条件时间、流程须知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个具有活力和潜力的地区,内蒙古自治区一直致力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作为内蒙古企业的一份子,深入了解2023年内蒙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补贴奖励、申报条件和时间流程是至关重要的。

一、2023年内蒙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补贴奖励内蒙古自治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融资支持、人才引进等多方面的补贴奖励。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将享受一定的奖励,具体包括财政给予的一次性奖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支持企业上市等政策支持。

这些补贴奖励将极大地鼓励和促进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投入和发展。

二、2023年内蒙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条件针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内蒙古自治区对条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包括技术人员占比、研发投入占比、自主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指标。

企业在申报前需要充分了解这些条件,并对自身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自己符合相关条件。

只有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企业才能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从而享受相关的补贴奖励政策。

三、2023年内蒙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时间及流程须知申报时间是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关键,了解清楚申报时间,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了解申报流程和相关材料的准备也是必不可少的。

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并逐项进行申报流程,确保不出现疏漏,以免影响企业的认定进程。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者或从业者,了解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仅可以享受一定的补贴奖励,更能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奖励申请指南【模板】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奖励申请指南【模板】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奖励申请指南一、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化升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______〔2018〕___号)2.《关于2019年度__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______〔2018〕___号)3.《关于开展____-2020年度__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______〔2017〕___号)二、申请条件1.在__市工商登记注册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的年研发投入达___万元(含)以上。

三、奖励标准1.对年研发投入___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自主投入研发费用的2%给予后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___万元,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2.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实际研发费用,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申报数据为准。

四、申请材料1.__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4.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佐证材料,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申报数据为准。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_4纸打印/复印,须按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附表:__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1 -年__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2 -高层次创新平台认定后补助奖励申请指南一、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化升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______〔2018〕___号)2.《关于2019年度__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______〔2018〕___号)二、申请条件1.由在__市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市属科研机构承担、高层次人才主持、服务__发展的创新平台。

2.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

3.新认定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

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要求

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要求

附件3: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要求一、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条件(一)满足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孵化器登记条件,且已在平台登记备案。

(二)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

(三)与国外企业在平台建设、资讯科技、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人才与金融服务等方面有合作关系。

(四)已申请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国外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要求为入驻项目团队)数不少于10个,且注册地需要在申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内。

(五)孵化器要求建立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众创空间要求建立自有或合作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

(六)制定针对国外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特殊孵化政策。

(七)举办国际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5场。

(八)国外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1、属于外资企业;2、企业的股东之一为外籍人员;3、法人代表为外籍人员。

(九)国外项目团队是指团队人员中至少有1人是外籍成员。

二、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材料(一)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请表(二)在孵国外企业(项目团队)情况汇总表- 1 -(三)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书(四)附件清单- 2 -申报材料样式: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二○一七年制目录1、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2、在孵国外企业(项目团队)情况汇总表3、国际交流活动汇总表4、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书提纲5、附件清单1、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申报类别(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推荐单位盖章:年月日注:国际孵化器名称须与申报主体的孵化器名称一致。

孵化器的级别填写最高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

国外科技企业注册地如不在孵化器内,则必须与运营单位签订孵化服务协议。

推荐单位为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直单位- 5 -2.在孵国外企业(项目团队)情况汇总表在孵国外企业情况汇总表2、外资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0%。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青科资字[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孵化器:为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提质增效,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2020年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申报工作。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及标准经认定且正常运营的各级孵化器,通过“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登记备案的在孵企业,在孵期间获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企业所在孵化器奖补,每家孵化器最高100万元。

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青岛市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为准。

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不在奖补范围。

二、申报流程1.申报单位登陆市科技局网站(),点击“服务大厅”中“科技计划管理平台”进入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选择“项目申报(承担)单位”,进行系统登录。

若非系统原有用户需先注册,注册成功后,请妥善保存登录名和密码。

2.依次点击“计划项目申报”-“计划项目申请”,点击“新建”新建项目申请,依次点击“申报年度”(选择2021)-“科技服务业培育专项”-“孵化器专项”,进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在线填写相关表单并点击申报页面左侧导航栏的“附件材料”下载《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政策性支持项目申报书》(附件1),填写完成后进行上传,亦可提前填写附件1后直接上传。

如企业在孵期间发生名称、注册地等变更,请一并附带工商证明。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站申建奖励申报指南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站申建奖励申报指南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站申建奖励申报指南一、政策依据根据《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增府办规(2023)1号)第六条“支持园区、孵化器、科技服务机构、协会等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站建设。

对经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并成功申建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站的机构,每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最高补助10万元。

”二、申报事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站申建奖励三、申报主体条件(一)申报单位须在增城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增城区主管部门推荐且经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公布纳入建设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站。

(二)各申报单位须积极配合开展专家评审工作,提供相应评审材料,否则不予办理相关项目申请。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1.资金申报期间,已注销或迁移出我区的;2.资金申报期间,在“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记录不为0。

(资金申报期间指从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至资金拨付通知发布之日止)四、支持内容及标准支持园区、孵化器、科技服务机构、协会等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站建设。

对经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并成功申建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站的机构,每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最高补助10万元。

本申报项目奖补金额发放比例最高为10万元,实际发放金额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五、申报材料1.2023年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第一批)申报材料封面(下载模板1,盖章,原件彩色扫描PDF格式上传);2.《增城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站申建奖励申请表》(下载模板2,签字、盖章,原件彩色扫描PDF格式上传);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彩色扫描PDF格式上传);4.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站总结(盖章,原件彩色扫描PDF 格式上传);5.2022年度在增城区依法纳税的年度完税凭证(不够一年按实际情况提供纳税凭证),原件彩色PDF格式扫描上传;6.增城区主管部门关于推荐申报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站的推荐函(原件彩色扫描PDF格式上传);7.服务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及清单目录,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合同、收入凭证等(原件彩色扫描PDF格式上传);8.申报单位信用情况(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并下载信用信息报告,盖章后彩色扫描PDF格式上传);9.承诺书(下载模板3,签字、盖章,原件彩色扫描PDF格式上传);10.授权委托书(下载模板4,签字、盖章,原件彩色扫描PDF格式上传);∏∙银行账号确认书(下载模板5,盖章,原件彩色扫描PDF格式上传)。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0〕1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0〕1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3日三亚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要求,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三亚市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通过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被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再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海南省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亚市注册企业可以根据条件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三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组成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东方市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3日东方市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扶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提升高质量发展强市水平,打造海南西部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区,根据《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扶持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迁入本市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整体迁入我市的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且投产后3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一)对我市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

(二)首次组织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总体评分达到50分--70分的,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对纳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按纳入当年研发投入增量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申报指南

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申报指南

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申报指南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旨在支持孵化器建设,支持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鼓励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申报类别(一)孵化器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二)孵化器建设投资补助。

(三)孵化器创业种子资金投资风险补偿。

(四)孵化企业上市奖励。

(五)市级孵化器建设补助。

二、各类项目支持方式及申报要求(一)孵化器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采用前期资助支持方式。

用于支持孵化器开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政务、法律、财务、信息、企业管理、人力资源、投融资、市场推广、加速成长、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提升孵化器自身的孵化服务能力。

要求申请支持建设的平台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方向和在孵企业的服务需要,平台的功能定位合理,建成后能实现开放共享。

专项按照平台建设新增投资的最高万给予资助。

每个申报单位限报项。

已承担往年孵化器专项平台建设项目尚未验收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

项目实施期限为年。

申报单位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需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

鼓励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牵头联合申报。

.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近年来在税务管理、财政管理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管理范围的孵化器;二是获批列入广州国际科技孵化基地(试点)培育建设名单的国际科技孵化基地;三是已获批开展前孵化器建设试点的单位;四是经认定的广州市青年就业创业基地。

申报材料要求:.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申报书(项目资助类)。

.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申报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孵化器登记(或认定)证明材料或广州国际科技孵化基地(试点)培育建设单位证明或前孵化器建设试点单位证明或广州市青年就业创业基地证明。

.平台建设方案。

方案内容应包含但不局限于:申报单位及前期孵化工作介绍;项目组主要人员介绍;平台建设内容;平台运行管理方案;平台建设资金预算;平台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平台建设风险评价及控制等。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较为便利、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引领示范作用大、发展模式清晰、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事后补助或者奖励补助,用以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机构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四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区联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评价、资助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编制和发布申请指南,受理申报,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考察、公示、发布资助文件;组织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专项统计、运营评价;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主要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

第三章认定第八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和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16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16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16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桂科高字〔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16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关于发布“十三五”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第二版)的通知》(桂科计字〔2017〕38号),落实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会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我厅将对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奖励性后补助。

具体工作安排如下:一、补助范围2016年度有在孵企业或毕业一年内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仅包括首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每家高新技术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该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性后补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桂科高字﹝2010﹞141号)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仅注册地与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地一致的高新技术企业能纳入统计,毕业一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之前在该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的佐证材料。

二、申请材料(一)申请表。

请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填写《2016年广西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附件材料。

1.科技企业孵化器营业执照;2.与入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或场地租赁协议;3.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孵化企业或毕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已毕业、注册地址有变更的企业要求提供地址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报送时间2017年3月6日前(工作日受理,时段:9:00-11:30,13:30-16:30)。

四、报送地点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科技厅窗口联系人:郑忠毅潘红雄电话:0771—5305458,2618501E-mail:**************附件:2016年广西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申请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17年2月27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三府规〔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3〕16号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已经2023年8月13日八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1日三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市税务主管部门、崖州湾科技城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认定、管理、扶持和监督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培育、管理和扶持的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军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培育、管理和扶持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及相关补充公告的要求在三亚市实质性运营。

(二)企业按照要求定期填报统计调查表,高新技术企业须在有效期内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调查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

(三)企业诚信经营,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重新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黑龙江省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政策实施细则(2018年)

黑龙江省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政策实施细则(2018年)

黑龙江省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政策实施细则(2018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有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省双创工作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重点(一)上年度内孵化服务绩效突出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

(二)重点示范大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一)申请服务绩效后补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主体及在孵科技型企业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注册、并在我省依法纳税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已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3.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4.有专业服务团队,并为入孵企业提供工商、法律、财务、创业培训、技术研发、市场开发、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5.孵化器内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应不少于10家,众创空间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应不少于5家。

6.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7.符合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明确的资金投入。

(二)申请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补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主体及在孵科技型企业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注册、并在我省依法纳税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5000平方米,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具有良好的孵化服务模式,能够为入孵企业提供工商、法律、财务、创业培训、技术研发、市场开发、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孵化的配套服务。

4.已形成基本物业服务、增值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等相结合的盈利模式。

5.在重点细分产业领域具备一定资源整合和供给能力,具备专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9.08•【字号】石科高函〔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工作的通知石科高函〔2022〕15号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9〕12号),我局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符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申报方式及要求1.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请采取网上申报,归口管理、逐级申报(填报流程详见附件1)。

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通过网络传输,由归口管理部门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2.申报单位登录“石家庄市科技孵化载体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认定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附件2),确保数据准确、材料齐全。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打印带“石家庄市科技局”水印的认定申请表。

3.各归口管理部门网上审核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实地考察孵化载体的建设运营情况,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符合认定条件的孵化载体,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4.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其孵化场地、在孵企业、管理人员与市直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孵化载体有所重合,并且不是同一运营主体的,经市科技局查实后以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取消其相关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三、时间安排申报单位9月25日前完成网上填报,认定申请表和全部附件材料打印并盖章后报送归口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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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一)申报单位须为在我区注册登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或众创空间,已通过广州市登记备案且参加上年度广州市绩效评价合格。

(二)引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原工商注册地址在增城区以外地区的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地址变更至增城区。

二、支持时间
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时间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之间。

三、支持标准
鼓励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培育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增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和引
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请表》;
(二)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
(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过广州市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四)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年度报表;
(五)2019年度在增城区依法纳税的年度完税凭证(不够一年按实际情况提供纳税凭证);
(六)在孵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材料、场地租赁协议和孵化服务协议等及申报书复印件;
(七)承诺书。

增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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