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
第陆拾捌期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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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刑事案件。
2.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也属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依然依附于普通程序,只是规定了有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其未予规定的内容,适用刑诉法有关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同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在侦查阶段,采取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需要对其进行教育或开展相应的监督考察,防止重新犯罪。
3.在审判阶段,法庭教育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1.未成年人被讯问和审判时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戒具。
|「分案处理原则」1.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
2.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
3.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1.审理不公开原则(1)审判时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一律公开,但不得采取召集大会的形式。
2.保密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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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 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 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作为诉讼参与人,除了享有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
• 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 款之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到场。
• (三)灵活适用侦查行为 •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侦查中,当需要传唤未成年人时,要注意未
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避免引起其过度紧张。因此,对未成年人 一般可通过其父母、监护人等间接传唤而不宜直接传唤。在讯 问未成年人时,尽量选择其熟悉的场所和地点。在讯问时,根 据案件情况,可以选择其较为熟悉的场所进行,邀请其亲友、 老师等参加,也可以通知其父母、监护人到场。在对未成年人 讯问时,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要注意讯问的方式,要讲求 符合未成年人的语言和方式,避免生硬、粗暴的训斥和讽刺, 要采取教育、启发的方法,减缓其心理压力,使讯问能够在宽 松的气氛中进行。另外,我们主张,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的保护,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该有律师在场。在 这一方面,刑事诉讼立法应当进行一定的完善。即使律师在场 权暂时不能普及至所有刑事案件,但应当确立未成年人刑事诉 讼程序中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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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第一部分:未成年犯罪的定义和特点未成年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未成年犯罪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较小,智力和认知能力尚未完全发育,其法律责任能力较成年人较低。
2.心理特点:未成年人通常心理较为单纯,容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3.社会环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往往对其犯罪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部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1.立案阶段当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被发现后,警方将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过程中,警方需全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包括案发时间、地点、目击证人等,同时要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其犯罪动机、手段和社会背景等。
2.司法审查一旦案件立案后,司法机关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法庭将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试和社会调查,全面评估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同时了解其家庭、学校情况及社会关系,为后续的处理程序提供必要的信息。
3.教育矫正对于轻微的未成年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通常会将其纳入教育矫正体系中进行矫正和教育。
教育矫正主要包括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规范培训等,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并重新融入社会。
4.家庭调解对于一些家庭环境较为复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会采取家庭调解的方式。
家庭调解主要是通过法官或专业人士对家庭进行全面调查和协调,帮助家庭解决内部矛盾,化解犯罪行为的根源。
5.保护措施在处理未成年犯罪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会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
必要时,法庭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保护措施,确保其在监管过程中得到必要的保护和服务。
第三部分:未成年犯罪的法律保障1.法定法庭依法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法庭应当是民事依据普通审判程序的传统法院。
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仍然可以依法对被监护未成年人实施管教、管制等。
2.受害人保护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受害人保护问题更为重要。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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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摘要:在法官的执法理念中要有清晰的司法保护意识,不管审理哪一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不管是什么样的未成年被告人,法官都必须把司法保护放在重要地位,体现“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司法保护与审判活动同时存在,司法保护贯穿于整个审判工作过程。
法官一方面要及时处理案件,用特殊的审理方法教育失足少年;另一方面要通过司法保护措施的运用,挽救和矫治失足少年,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这两者都不能偏废。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众所周知,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大,在他们犯罪后运用司法手段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
审判活动中的司法保护,就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充分、最集中的体现,它必须是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能亲眼看得见亲身体会得到的。
一、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概况长期以来,中国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以“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为指导,大胆探索,并吸收国外司法制度中的科学做法,取得了一些公认的成功经验。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专门审判少年刑事案件。
截至1994年底,全国已有3 369个少年法庭,少年审判人员达万余人,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审理。
在组织形式上实现多样化,包括在刑庭内建立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一级审判的独立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全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少年违法案件和少年保护案件的综合性少年法庭。
在审判工作中,采取了一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制度和做法,如特邀陪审员制度、寓教于审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经实践证明,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但长期以来,中国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没有严格加以区分,往往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原因、特点和规律注意不够,因此也造成了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二进宫”的比例不断增高,惯犯、累犯持续上升。
其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教育改造。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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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上 与成 年人 不 同 , 受 环 境 影 响 的反 映 也 不 同 , 未
成年人犯罪在许多方 面不 同于成年人 , 因此 , 对二
者应 当适 用不 同的诉讼 原则 和诉 讼程 序 。 2 . 犯 罪原 因的特殊 性 处 于青 春 期 的未 成 年人 , 其 独 立 意 识 大 大 增
第3 2卷第 3期 郑州航空 工业 管理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 0 1 3年 6月 J o u na r l o f Z h e n g z h o u I n s t i t u t e o f A e r o n a u t i c a l I n d u s t r y Ma n a g e m e n t ( S o c i l a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贝卡利 亚 与边沁 是刑 罚功 利论 的代 表人 物 , 主 张惩 罚犯罪 需 要考 虑 到 这 种 方式 能 给 社 会 带来 何 种利益; 惩 罚就 是成本 , 利 益就 是 收入 , 收入 低于 成 本 反 而不利 于 社会 。这 种 理论 认 为 预 防犯 罪 使得
因。对 孩 子 管教 过 严 , 对 孩 子 的过 分溺 爱 , 忽视 对 孩 子 的管教 , 这 些 都 会 对 孩 子 的心 理 健康 造 成 影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4- 0 8 作者简 介 : 董聪聪 , 女, 河南 禹州人 , 硕士生 , 研究方向为 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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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未成 年 人 犯 罪 虽 然 有 着 自身 的 原 因 ,但 是 实际 上 , 社 会在 一定 程度 上对 未成 年人造 成 了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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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较为叛逆 , 对社会 、 人生等有 自己的看法 , 同时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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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社会中日益突出,给社会安全和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旨在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深入探讨其法律依据、诉讼程序、刑事责任、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司法实践情况。
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揭示了当前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未来的研究应该在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的注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为构建更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问题提供启示,推动相关领域的更好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问题、法律依据、诉讼程序、刑事责任、法律保护措施、司法实践、现状、影响、目的、意义、挑战、应对策略、展望。
1. 引言1.1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可以说是一个严重且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变革和家庭结构的转变,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近年来逐渐呈现出年轻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不仅有传统的盗窃、打架斗殴等案件,还出现了新型的网络诈骗、暴力行为等涉案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还表现在犯罪的发生频率高、犯罪手段隐蔽、犯罪对象广泛等方面。
很多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念、教育缺失或家庭环境不良等原因,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影响而滑入犯罪的深渊。
这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影响,也给未成年人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了严重障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加强预防和治理。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科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才能找到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稳定。
1.2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影响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个人及其家庭可能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
未成年人在犯罪活动中受到的惩罚和法律制裁,会对其未来的发展和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第二十章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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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④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⑤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上述①、②、③的规定。(刑诉法第270条)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高法解释》第463条)
法律援助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法第267条)★★★
社会调查
心理疏导、测评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高法解释》第477条)
强制措施适用
①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在场
★★★
①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承办人员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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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现在未成年犯罪发⽣率极速增加,未成年⼀般⼼智不成熟,⽐较容易受⼈教唆,犯罪⼏率⽐较⼤,⽽且未成年犯罪⼀般都⽐成年⼈犯罪的罪⾏要⼤,那么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1、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
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为,即属未成年⼈犯罪。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适⽤于追诉未成年⼈犯罪的⼀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
2、与成年⼈相⽐,未成年⼈的⼼理和⽣理有以下特征:(1)⽣理变化明显。
(2)⼼理上进⼊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童、半成年⼈的特点。
(3)独⽴意识提升,⾃尊⼼较强。
未成年⼈⽣理、⼼理上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的⾏为很难遵守社会规范,甚⾄蔑视法律,易感情冲动,缺乏⾃控能⼒,因⽽⾛向犯罪道路。
其犯罪动机简单,犯罪⾏为带有很⼤的盲⽬性,犯罪的个性⼼理尚未定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成年⼈多。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被告⼈的法定代理⼈到场;第34条规定,未成年⼈没有委托辩护⼈的,⼈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
2、1991年9⽉4⽇通过,1992年1⽉1⽇起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护”中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作了专门规定。
3、1999年6⽉28⽇通过,同年11⽉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也必将使我国的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犯罪的⼯作步⼊法制化的轨道。
4、最⾼⼈民法院1991年1⽉26⽇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规定》,其中对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开庭前的准备⼯作、法庭审判、执⾏等问题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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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有刑事犯罪中具有特殊性。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其道德观念、价值观和责任感尚未完全形成,因此犯罪首次作案率较高。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更为危害,对其个人的成长发育也会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立法背景、特别程序的立足点、程序流程和完善建议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立法背景我国的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主要得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险性,尽量采用教育、挽救措施,避免应当适用刑事处罚的情形”。
因此,针对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当优先考虑以教育、挽救措施替代刑事处罚,强化教育、关心教育,从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采取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给予保护和教育”。
该规定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设立的法律依据。
二、特别程序的立足点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需要设置特别程序,是基于以下立足点。
1.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危害社会,而且也会对其自身产生不好的影响。
司法机关应该建立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中心的特别程序,从而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2. 教育以挽救为主导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关注的不仅是刑罚的问题,更需要关注的是如何能够更好地进行教育和挽救。
教育以挽救为主导的理念,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处理的重要标志之一。
特别程序应该遵循这一理念,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以帮助其改正错误。
3. 责任认定与处罚制度的区别化未成年人犯罪需要考虑的不仅是事实认定和罪名定性,更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质对其实施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量刑和处罚的差别化,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合理的惩罚。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电子教案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电子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46ee1fd70b1c59eef9c7b47d.png)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 法律地位
1、其在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法院的到场通知后,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出席。
2、其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有关事项作出说 明,提出要求,并对将要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3、在其必须作为证人被询问时,法定代理 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
4、在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时,其法定代理人经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 判人员的许可,可以向该未成年人发问。
2、实践中的做法
(1)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或者16岁 以上但被认为是智力落后的未成年时,侦查机关认为必要,传唤、讯 问未成年人时,一般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到场。
(2)当其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侦查中讯问未成年人时,一 般不通知他的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到场。
(3)如果有材料说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是 犯罪的教唆犯,或者会妨碍诉讼或搜集证据,则一律不通知法定代理 20人20/到10/1场5 。
权益
2020/10/15
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有原则
全面调查
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全过程 中,既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进行调查, 也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调查。
分别处理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犯罪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区别对 待、分别羁押和分别执行。
迅速简易
在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中,它要求迅速
一 二 三 四
执行
五
2020/10/15
一、立案前的程序
(一)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调查
(二)立案前的处理
立案前处理
劳动教养
帮助教育
2020/10/传讯未成年人的程序
1、原则规定 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 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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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流程适用主体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准备要件1、法律援助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社会调查。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3、强制措施。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颜值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时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⑴初次犯罪、过失犯罪;(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⑶有且首或者立功表现的;(4)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成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5)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6)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粥水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法定代理人到场1、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也就是说,在询问和审判时,必须有成年人在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浅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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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设立专章,从法律的角度要求不仅要教育、感化、挽救,同时还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法庭审理程序的不公开进行、犯罪记录封存与有效矫正,这几项措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有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权利保护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
关键词:律师辩护权;不公开审理;记录封存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要有指定辩护、慎用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内容,这些给予未成年犯罪人更多诉讼的权利。
一、人性化指导思想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设立专章,从法律的角度要求不仅要教育、感化、挽救,同时还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更加注重人性化是此次指导思想的特点,有许多措施体现出了人性化,主要方面如下:一是司法机关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有专门人员负责,这些人员要从心理学角度能够懂得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同时还要保障他们能够使诉讼权利得到应有的实现。
二是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其他司法机关的通知,尤其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通知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办理援助。
三是听取建议权,这里准确地说其实就是要让律师参加进来,当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做出时,应当提前告知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听取律师的意见这样一来就加大了未成年人权利的有效保护;综上而言,上述规定是在我国实务工作试点中得到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映,如果这些好的规定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未成年的保护就会加大许多,作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指导思想,司法机关和律师都必须深入理解,只有从这种指导思想出发才可以真正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才能够挽救这些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才能够使法制化得以更好实施。
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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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什么?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般就是按一般规定、开庭准备、审判、执行这四个流程来走的,考虑到嫌疑人的年龄问题,对案件处理环境会认真考虑。
在如今这个社会,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常常会误入歧途。
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我国的法律对未成年人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那么,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下。
▲一、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第四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百六十一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进行,并应当保持有关审判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退休人员担任。
第四百六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
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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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评析郑瑞平;程雷【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在特别程序一编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旨在肯定多年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首次在立法中确立了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合适成年人在场、犯罪记录封存四项新制度颇为引人关注。
本文分析四项新制度的内涵与未来适用展望。
%A new part on Juvenile criminal justice was added to Revis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which absorbed judicial practices in past several years in China.There are four new elements in the new law: social investigation on background of juveniles;conditioned non-prosecution;proper adult present during criminal process;keep criminal record confidential.【期刊名称】《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8页(P24-31)【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作者】郑瑞平;程雷【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69.5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各国大多构建特殊的法律体系以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其中,预防和校正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无疑是这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以保护其刑事司法权利。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通常称为少年司法程序,是相对于成年人诉讼程序而言的。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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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 方针、原则和重要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 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08条: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 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 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
❖教育、感化、挽救
❖第266条第1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266条第1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重要制度
❖ (一)分案处理制度 ❖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
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 别教育。
❖ 第269条第2款
❖ 1.在刑事诉讼中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关押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 开看管。
❖ PS: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506条:
❖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 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 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 PS: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507条:
❖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第五 百零六条的规定。
❖ PS: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05条:
❖ 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 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 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犯罪记录 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 面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 许可的决定。
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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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未成年犯罪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的人所犯下的违法犯罪行为。
鉴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及行为能力尚未完全发展成熟,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知和处理能力较有限,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具有特别的重要性。
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主要分为刑事责任和非刑事责任两部分。
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事实,在符合法定刑事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家庭亲情纠纷等非刑事责任问题,则由家庭法庭或少年法庭依法进行协调和处理。
在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重要的原则。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犯罪的处理主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优先原则。
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应当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其认识到犯罪的错误性,并以此为契机进行自我教育,发挥其正能量。
二、限制刑事责任的原则。
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据年龄、心理及现实情况等因素,限制其刑事责任。
三、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的原则。
对于罪犯,应当进行改造和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法律观念,促进其道德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尽可能保持未成年罪犯与社会的隔离。
对于未成年罪犯,应当尽可能减少其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便更好地进行改造和教育。
五、以保护为主的原则。
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释放的未成年罪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使其不会晚节不保,犯法再犯。
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立案侦查。
当未成年人犯罪事实被发现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立案,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措施。
如果具备轻罪处理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可以依法进行民事调解。
二、家庭调解。
家庭是未成年人最为重要的社会群体,家庭调解能够在家庭中妥善解决纠纷,减少家庭暴力等非刑事责任问题的发生。
三、行政诫勉。
如果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轻微,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但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教育、惩戒的,可以进行行政诫勉等教育惩戒措施。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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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未成年犯罪是社会中一个严重的问题,涉及到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也是相对复杂的。
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多个环节,例如逮捕、审判、教育改造等。
本文将对这些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一、逮捕和取保候审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一般是由警察机关负责进行逮捕和取保候审。
当发生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时,警察机关会根据法律规定展开调查,并在必要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在逮捕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这意味着他们暂时可以获得自由,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监管。
二、审判程序未成年犯罪的审判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
在立案阶段,警察机关会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并展开侦查工作。
在侦查阶段,警察机关会收集证据、了解案情,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会根据侦查结果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旦提起公诉,就会进入开庭审理的阶段,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
三、教育改造在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中,教育改造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件,法院有权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例如少年管教所、少年收容教育机构等。
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行为,最终重新回到社会。
四、帮教程序除了法律程序外,帮教程序也是未成年犯罪处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一些轻微的未成年犯罪行为,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帮教的方式,帮助这些未成年人改正错误。
帮教团队会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教育帮助计划,包括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
五、社会监护在未成年犯罪的处理过程中,社会监护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等均有义务对其进行监护和帮助。
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尽可能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六、庭审程序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
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诉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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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
本文探讨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
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涉及研究未成年人的诉讼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探索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处理未成年案件等具体问题,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未成年人、案件诉讼、问题讨论引言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犯罪预防。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以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
我国政府对未成年人犯罪极为关注,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制定了一条列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处理的规定,根据市法院的统计数据,从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间的具体状况,2000年,共批捕未成年人犯罪247人;2001年批捕357人,在2003年的数据中,未成年人转为突出的犯罪为抢劫,有250人盗窃,故意伤害的41人,故意杀人的10人,四年来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的批捕率高达60%,通过上述数字的分析,我们显然可以看出,随着我国未成年犯罪的日益严重,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人员在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都制定了一条列的有吴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现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仍是以普通的刑罚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多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突出问题,应当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诉讼制度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及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后果等,进而以理论来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单独立法是在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五章“司法保护”,专门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问题进行了规定,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程序的规定,还常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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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作者:刘文文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2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设立专章,从法律的角度要求不仅要教育、感化、挽救,同时还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法庭审理程序的不公开进行、犯罪记录封存与有效矫正,这几项措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有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权利保护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
关键词:律师辩护权;不公开审理;记录封存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09-02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要有指定辩护、慎用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内容,这些给予未成年犯罪人更多诉讼的权利。
一、人性化指导思想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设立专章,从法律的角度要求不仅要教育、感化、挽救,同时还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更加注重人性化是此次指导思想的特点,有许多措施体现出了人性化,主要方面如下:一是司法机关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有专门人员负责,这些人员要从心理学角度能够懂得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同时还要保障他们能够使诉讼权利得到应有的实现。
二是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其他司法机关的通知,尤其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通知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办理援助。
三是听取建议权,这里准确地说其实就是要让律师参加进来,当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做出时,应当提前告知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听取律师的意见这样一来就加大了未成年人权利的有效保护;综上而言,上述规定是在我国实务工作试点中得到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映,如果这些好的规定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未成年的保护就会加大许多,作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指导思想,司法机关和律师都必须深入理解,只有从这种指导思想出发才可以真正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才能够挽救这些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才能够使法制化得以更好实施。
二、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关于律师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帮助方面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在适用逮捕措施时要有严格限制,批捕之前,要听取律师的意见。
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司法机关关于未成年犯罪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应该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首先,律师享有辩护权,为那些未成年犯罪人实施法律咨询,辩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例如,某县关于一起未成年人团伙多次盗窃案中,有律师为其辩护的,就能够查清许多案件情况,明确究竟多次犯罪中该人是否实际参加,由于是团伙作案,有些同案犯因为逃避法律制裁,供述案件经过时,推脱责任,结果使他人犯罪情节严重,而对于其他未成年人不懂法律,不了解社会现实,往往不予否认,讲究所谓的江湖义气,认为有些盗窃没参加被认定到自己身上无所谓,最终就会导致团伙中不同身份的认定错误,而这些不予否认的又往往是律师辩护的重点,也是犯罪人得以从轻,减轻的关键。
为保证未成年人的辩护权,一方面法院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实践中,有些未成年不敢提出委托辩护人的主张,审判人员应该予以解释说明,消除其顾虑。
另一方面,当未成年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或未找到合格人选的辩护人时,法院应该为他指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
其次,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6条第三款,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但法院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再次辩护拒绝,法院应听取其拒绝理由的陈述,如果辩护人确实不称职或虽称职但其行为不利于未成年被告,法院应更换他人;如果辩护人尽职尽责,能有效地做好辩护工作,法院应驳回未成年被告的辩护拒绝,确保辩护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
毕竟,法院代表国家不仅有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且有义务保证他人辩护权的真正实现。
三、法庭审理程序的不公开进行未成年人有其特殊的身心特点,他们界于儿童和成年之间,生理变化明显;心理上则处于从幼稚趋向成熟的过渡时期。
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弱,行为带有盲目性和自发性,并且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故其行为又存在较大的可塑性。
这些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亦有其特殊的发生和发展规律:由于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侵蚀,未成年人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他们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形成时期,接受一定的教育、改造,易矫正违法犯罪行为,回归正常状态。
意大利著名古典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曾说过,法律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缩短或延长时效时间和查证时间,使自我监禁和自行流放成为刑罚的部分。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无法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在众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新闻媒介的场合,他们难以正确陈述案件事实和充分行使无罪、罪轻的辩护权。
另外,未成年人来日方长,事关其前途发展之利益的隐私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的犯罪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甚至还有不得公开审理的,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二款指出,“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
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特殊地位对于他们的犯罪行为实施不公开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一起团伙作案中,一些未成年人往往就由于一些成年人的参加,影响他们的正常审判,不能够很好地陈述案情,有些情况下更是出现随意性,将案件纠缠至复杂性,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仔细引导,就会对案件造成巨大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是很多方面的原因,尤其是家庭破裂和周边的环境,虽然未成年人犯罪,我们还要给他们未来生活的希望,一棒子打死,根本无济于事,我们当下对其宽严相济,给他们认错的机会,刑满释放他们也有对未来的向往,否则还是要犯罪,受牢狱之苦,因此我们一定要弄清楚他们犯罪道路是如何形成的,如何可以很好的改变这些。
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尤其在法庭调查中,审判人员除了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做出了解外,还必须要弄清楚他们的犯罪原因,这样才能有利于他们在以后接受教育改造。
《刑法修正案(八)》这样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同时又仅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那么是未成年人就没有了前科报告义务。
这些就有效地避免了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草草了事,只有查清犯罪的原因,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才能挽救他们,这事法律的本质属性。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记录封存与有效矫正问题很多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是有悔改表现的,尤其对于那些轻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他们往往都很后悔,都在寻求社会的再原谅,可以再有机会改过自新,这就是他们的可塑性、同时由于迫切想融入社会,不想被孤立,那么再社会化就非常有可能,社区矫正加上民间与官方的共同支持就提供了促使诉讼程序的运行有效运行的另外一种途径,结果就是刑事司法的实效在未成年犯罪人这里发挥出来。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满十八岁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司法机关等部门应当封存相关记录犯罪的卷宗,并且不得向外提供,包括各种单位和个人。
这就有效地解决了未成人犯罪分子无法融入社会地位的难题,给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
因为有了前科很多人在法律层面得到惩罚,同时在生活中,好多就业或者是学习的资格已经悄无声息地被剥夺了,面对这些现实未成年人没有了前科的报告义务,甚至是对犯罪记录彻底的封存,名誉和隐私都恢复到先前的状态,是对一个人巨大的法律资格肯定,在以后的机会中就多了一份公平。
五、未成年人犯罪程序的可行性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法庭审理程序的不公开进行、犯罪记录封存与有效矫正,这几项措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有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论及一些可行性的完善措施。
首先,法律上其实对未成人犯罪人事缺乏很多实质保护的,缺少的就是让他们拥有真正的律师去介入,并且维护其权利。
结合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时候就应该有真正的辩护形式,无论是会见犯罪嫌疑人还是阅卷,这样实质性的赋予律师辩护权,那么就能有效地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权利保护。
其次,进入到法院的审判才是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最有价值的地方,在法院可以实现法官的有效公正审理,但是如何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针对性措施,必然要有专职的司法人员,同时不公开审理才能为后边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彻底消灭奠定基础,一旦公开了虽然法律上消灭了记录,而在社会中造成的不利影响甚至大于法律的消灭,所以必须谨慎有效地执行不公开审理。
再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记录封存与有效矫正问题,“教罚并用”思维一直没有根除,甚至在一些落后地区,只重视惩罚也是有的,那么从法院系统内部去完善记录的封存是可以的。
还可以借鉴累犯的规定,如果5年内没有再犯罪,不符合累犯的规定,那么我们不妨就此彻底地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消灭,让他根本没有了前科,那未成年人干净的履历才是教育带来的真正目的。
法律的尊严是不容置疑的,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刑罚是必需的,但是法律也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探索出来的,也要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而利用不同的制裁手段,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等各方面还没发育成熟的特点,要以教育为主要手段,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为目的。
通过借鉴国外的有益措施,实施行之有效的法律措施,是对待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高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方式的改革[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3]王建林.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思考[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6).[4]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