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附件一:《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附件二: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三: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四: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附表: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附件一:《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销售收入、利润、各项税费缴纳情况、银行信用等级、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及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国内同行业及在北京市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技术开发经费投入的情况,包括企业自筹、政府投入、其他融资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附件二: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大中型工业企业办科技机构一览表(L107-3)。
未列入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三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107-2、L107-3)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菏泽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菏泽市企业技术中⼼认定与评价办法菏泽市企业技术中⼼认定与评价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企业技术中⼼(以下简称技术中⼼)建设,加快我市企业技术中⼼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根据国家、省对技术中⼼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励和⽀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技术中⼼,旨在提⾼企业的⾃主开发和利⽤社会资源能⼒,推动企业建⽴以技术中⼼为重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建⽴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技术中⼼是企业设⽴的具有较⾼层次和⽔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技术中⼼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设⽴分中⼼,分中⼼在企业技术中⼼的领导下开展⼯作。
第四条技术中⼼的主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持,同时承担国家、地⽅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渠道,增加科技投⼊,提⾼研究开发⽔平。
第五条⿎励专业对⼝的独⽴科研院所、⾼校和社会的科技⼒量以多种形式进⼊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六条市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技术中⼼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作。
办公室设在菏泽市经贸委。
第⼆章市级企业技术中⼼的职能第七条技术中⼼的职能:(⼀)技术开发。
充分利⽤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综合集成和应⽤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的新产品、新⼯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技术。
(⼆)信息资源整合。
不断提⾼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的能⼒,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年度开发计划等的制定和实施。
(三)实施产学研合作。
积极与⾼等院校、科研院所建⽴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
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07.10.01•【字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速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我省工业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工业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经济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经济委员会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15日。
第五条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工业经济各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附件 2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下属企业数量
主营业务
统计行业代码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传真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指标名称
1 主营业务收入
2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3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4 企业职工总数 5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6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12.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的、仍在 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 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 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提纲
已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以 全面总结报告年度和报告年度前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 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 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 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 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 设施建设等。
12 省级研发平台数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 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15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 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重
25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 比重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 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5]153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自主创新体系的核心,具有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制定与实施、科技活动组织与管理、新产品新技术研究与开发、产学研合作与交流、管理与制造信息化等主要功能。
企业技术中心的机构设置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而定,应设立技术中心办公室、专门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中心、产品设计开发室、实验室、中小试基地、工艺标准室及计算机信息中心等机构。
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决策的科学性,企业技术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为企业进行技术发展战略决策提供权威咨询和顾问。
技术委员会主要由企业内部有关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对产品开发方向、技术创新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进行评定,对产品开发立项、方案设计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产品开发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等;专家委员会主要由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及相关企业的专家、学者组成,为企业重大科技开发项目认可、评审、评定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对全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南京市予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给予重点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请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较强的经济规模基础,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
2、具有较好的创新装备基础,有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和设备,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鲁发改高技〔2021〕428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我委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6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是山东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山东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好、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
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石家庄海关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8、已认定为市(扩权县)或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精神,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2016年第34号令)和《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6号)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鼓励企业围绕主营业务转型升级需要,适应产业和科技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完善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建立高端人才引进机制、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众创模式,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创新链,构建跨界融合、开放共享的人才集聚平台。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工作。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已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可放宽至两年。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本市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连续两年盈利。
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发明专利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可放宽至5000万元,其中软件和研发设计、平台服务类企业可放宽至3000万元。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10•【字号】渝经技术[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渝经技术[2002]27号)各行管办(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计经局),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企业: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加快建立以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我委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经贸[1999]849号)及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2002第24公告)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印发的《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00二年七月十日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根据国家经贸委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及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推动企业建立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不断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和效益意识。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促进与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在企业投资决策层组建的综合性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和体系建设,并为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
它位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是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投资与技术分离的问题。
从企业发展战略高度,整合企业内外资源,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和决策咨询机制,促进企业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商业化和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功能主要是:(1)负责企业重大、关键、前瞻性技术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2)组织基于企业发展战略的创新技术投资决策与咨询;(3)组织协调企业内外科技资源的整合与互动;(4)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与完善;(5)产学研合作与对外交流;(6)构建多元化激励机制。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
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全省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技术、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研发方向、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建议,制订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技术中心应聘请企业内外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研究课题确立、重大技术问题、投融资决策、市场商业策划、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咨询评估,为决策服务。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5〕62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5〕62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9日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对各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市经信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1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底。
第五条申请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2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三)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并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处于先进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领先。
(四)企业技术创新体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较强的科技研发持续投入能力。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为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34 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见附件2)。
已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需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
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见附件2)、享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见附件4)。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5)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进行评价。
附件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
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国际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
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
珠海市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珠经贸字[2008]13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制订和实施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是企业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的组织保障,是企业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企业技术中心。
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定支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经贸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第五条 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珠海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原则上要求企业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利润总额(税前利润)300万元以上。
(三)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四)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关于印发《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直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与规范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着力培育省级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中的示范与引导作用,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和《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现将《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暂行)办法附件2.《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附件3.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4.《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总结报告》编写提纲附件5.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二○○八年四月七日附件1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强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的技术创新,着力培育省级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结合滁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的决定》,加快滁州工业技术创新步伐,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与平台。
加强技术中心建设,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不断增强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技术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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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
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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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与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由本企业提供。
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国家有关部门从产业和行业的需要出发,统筹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重点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产生示范和导向作用,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的升级。
第八条国家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确定全国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第十条申请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着的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五)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认真填报《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地方经贸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国家经贸委申报。
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定并下达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三条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
课题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可与企业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七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
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八条技术中心与企业内其它研究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
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九条技术中心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的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章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第二十二条每年1月底前,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省、区、市经贸委。
第二十三条各省、区、市经贸对技术中心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进行全面核查后,于当年2月15日前报国家经贸委。
第二十四条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报评价的技术中心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一次不合格者,暂停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三大类20项指标及突出成效组成。
(一)体制与机制
1、组织与管理
2、经费投入强度
3、人才激励机制
4、人才培训
5、国内外科技资源利用程度
(二)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
1、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
2、技术中心高级人员比重
3、技术中心专家(含博士)人数
4、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5、技术中心市场分析能力
6、超前研究开发能力
7、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三)工作绩效
1、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数
2、授权专利数
3、新产品销售率
4、新产品利税率
5、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6、企业利税总额
7、企业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8、企业利税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