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论文招投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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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论文招投标论文

工程招投标管理研究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对策,以及对规范招投标管理的研究。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研究

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显著提高,招标采购制度逐渐深入人心。但是,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招投标,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虚假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问题仍较严重;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和垄断市场的情形还屡禁不止;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因此,就相关制度管理的研究至关重要。

1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1假公开招标的问题

一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随便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有的施工单位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拉拢其它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以达到中标的目的。

1.2“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

少数领导影响招标工作,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有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办事讲人情、讲关系;有的评标人员素质不高,打关系分、感情分;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1.3投标资质审查中的问题

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问题上有的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有的盗用或使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

1.4招标单位资格审查不严格

业主在选择投标单位时没有深入实际了解其管理水平、技术力量、机械装备及信誉等情况,标书编制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施工企业的形象。

1.5业主过分注重标价,施工企业盲目报价

有的业主过分注重将投标报价作为评标的尺度,有些企业就抓住这个特点,在对设计意图、工程面貌和现场情况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揽到工程,承诺虚假条件,低价抢标,而业主也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按报价完成任务,结果导致让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

2对策

2.1投标书的划分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指出投标单位在编制标书时,应将标书划分为技术标、商务标和资信标。技术标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体系,商务标包括承包商的报价等内容,资信标包括资格预审资料、承包商资信资料、银行信用资料等内容。技术标、商务标和资信标应分开密封,技术标采用二层包装,外层注明技术标,内层空白,商务标和资信标同技术标。

2.2正确签署

投标文件需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并附投标书。技术标不用签署,而且不得含有任何能够识别该单位的记号或字样。开标时,先开技术标最后开商务标,评标期间不得外显。技术标在开标评分之后,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现场签署认证。

2.3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控制

2.3.1开标

开标前应首先宣布评标定标办法,然后由招标单位主持,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先开技术标,根据评标方法对技术标进行打分,即软分确定以后,当众启封商务投标书,唱标,公布标底。若发现商务标中报价在业主标底价的允许幅度之内视为有效标,否则为无效标。

2.3.2评标

评标就是对技术标及商务标中的工程报价、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能力、企业素质及信誉、建设工期等项目进行综合评议和分项打分。评标委员会在保证技术标保密的前提下,首先要根据评标办法对技术标进行打分。否则,有些施工单位知道自己的商务标中的硬分比别人少几分后,很可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促使评委给他打分,以有利于他的报价定标。

2.3.3评标方法

投标定标过程控制FIDIC条款提供的中标价为合理低标,但在国内不一定适用。我认为,采取百分制评标法,更能适合国情和建筑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具体作法如下。

(1)技术标占40%。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置技术评分因素,由各位评委根据投标人技术标内容进行评分,汇总平均后的出每位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

(2)商务标占60%。商务标由业主制定标底,根据所有投标人报价平均值的60%加上业主标底40%计算出评标标底,投标人投标报价在评标标底93%~103%范围之内为有效报价,否则为无效报价,不参与计算得分,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评标标底1个百分点扣减2分,低于评标标底1个百分点扣减1分,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每位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业主标底的确定:应由业主委托国家注册造价咨询部门按现行预算编制办法编制计算的出的底价。

(3)技术标分数和商务标分数相加为投标人总分,根据分数高低现场确定中标单位。

3规范招投标管理的研究

3.1对招标人的行为应进一步规范。一是细化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表现形式,如对投标人提出过高或不合理资质要求的;依据个别投标人的业绩和经验情况填写报名资格审查条件的;要求提供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的;以获取地区或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的;以办理登记备案、资质验证等作为投标许可条件的;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的;在招标文件中限定特定服务或指定品牌的;收取超出法定标准的投标保证金的。二是限制招标的裁量权。对于开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应该

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而不应当由招标人决定。

3.2继续完善招标方案核准制度。一是将招标方案核准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制度确立下来,与项目审批(核准)管理区分开;二是处理好招标方案核准和项目审批(审批)管理程序方面的衔接,允许某些项目按照规定在完成项目审批程序前先核准招标方案;三是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对于未依法履行招标方案核准手续的,单列一条,并补充相应的法律条例。

3.3资格预审法律化、规范化。一是对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不作数量限制,凡是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二是对于规模较小、采用通用技术(或技术不复杂)的招标项目,从效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允许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设定上限(如不超过12家),以降低成本;三是只要将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限制与资格预审标准、条件等在资格预审公告中予以明确,保证资格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则允许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作数量限制。

3.4对以他人名义招标的,应明确的界定。一是对以他人名义招标行为的界定:若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与投标承诺不符,或者上述人员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应界定为以他人名义投标;二是通过定期公布黑名单的形式,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以减少此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3.5对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并加大监管力度。一是逐步整合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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