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监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对房地产金融业务银行的管理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 会)对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银行的管 理包括设立管理和日常管理。
1、设立管理
•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银行的,包括独 立的房地产金融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都 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 批。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审批银行机构 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一)我国的专业性房地产金 融机构 ——住房储蓄银行
• 80年代中期,我国分别在烟台和蚌埠成立了住 房储蓄银行,专门办理与房改配套的住房基金 筹集、信贷、结算等政策性金融。90年代,公 积金制度的建立,住房储蓄银行的职能逐渐被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取代。住房储蓄银行曾 一度消失。2004年2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与 德国施威比豪尔住房储蓄银行在天津合资成立 了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成为目前我国唯一的一 家住房储蓄银行。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 使用等情况; •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的报告; • 7、行使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金融机构
• 第一节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体系 • 第二节 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监管
本章学习要点
• 了解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发展概况,掌 握房地产金融机构体系,专业性房地产 金融机构和非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组 成,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监管。
第一节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体系
• 房地产金融机构主要由三类机构组成: 即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非专业性房 地产金融机构和向房地产融资提供担保 和保险的机构组成。
一、房地产金融机构体系
• 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主要由非专业 性房地产金融机构构成,包括银行 型房地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型房地 产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信用 合作社、住宅合作社、基金组织等) 组成。 其中主要以商业银行和信托 公司为主。
• 最早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银行是中国 建设银行——1979年 • 1998年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后,更多的银 行介入房地产金融领域,房地产金融机 构迅速增加,初步形成了以四大国有商 业银行为主体,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 银行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为补充的组织 机构体系。
• 1991年上海首推住房公积金制度,17 年的历程,住房公积金为居民住房条件 的改善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住房公 积金是最基本的住房保障资金,具有一 定的政策性金融的功能, • 到2007年3月底上海已成为全国第一个 公积金个贷累计发放规模超过1000亿 元的城市。
(三)非专业房地产金融机构性
1、设立管理
•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的设立, 包括独立的房地产专业信托公司和一般 信托公司都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审批。
2、日常管理
• 日常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发布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的有关组织和 管理的规章。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 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 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责令管理 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信托投资公司采取措施 进行整顿或重组,并可以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 员,在必要时可以接管有关信托投资公司。
• • • •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房地产信托公司 房地产保险公司 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三、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体系 的架构
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银行类
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外资银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独资银行、合 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房 地 产 金 融 机 构 架 构
中资保险公司类
保险公司类
外资保险公司类 申银万国证券
证券公司类
中国银河证券 其他证券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公司类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等 财务公司
其他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信用社等等其他
图2-1
房地产金融机构架构图
二、房地产金融机构的任务
• 为房地产业筹集、融通资金并提供结算 和其他金融服务。
第二节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监管
• 对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外部监控、 内部控制及稽核等方面
一、房地产金融监管
• 房地产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 当局依据金融法规对房地产金融业(包括金融 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具体可分 为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 管当局对房地产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 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房地产金融机构 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 管当局依法对房地产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 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二、金融监管的目的
•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维持金融业健康、 稳定的运行秩序,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有 效地发放贷款,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 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业的风险。
三、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外部监控
• 外部监控是通过法律、制度、机构等手 段适时地监控。 • 中央银行、银行业、证券、保险和外汇 管理部门的监管主要包括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 家外汇管理局等机构。
• 有权对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 和监督。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 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 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商业银行实行接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应介入商 业银行的解散、撤销、破产过程,实施 清算监督。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对房地产信托公司的管理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从事房地 产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的管理包括设立 管理和日常管理。
2、日常管理
• 日常管理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 发布有关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有关 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有权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 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报告资料。有权对商业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 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有权对商业银 行等金融机构的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 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