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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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决定书编写汇编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

2017年6月

《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

使用须知

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并为下一步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准备,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总局稽查局抽调10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编写组,编写了《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以指导基层稽查人员规范查办案件并制作执法文书。

《汇编》分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四个部分,分别收集、整理、编写了近几年来各地发生的典型违法案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常见违法情形,同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各种处罚种类。

《汇编》在编写和使用中有几个重点问题需要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六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基本信息、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救济途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二是《汇编》编写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由于近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进行了修订,《汇编》中案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均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条款。

三是《汇编》所选案例大多基于执法实践中碰到的真实案例,必要时对办案程序、时间节点、法条适用等方面进行了适当改编,以期达到更好的指导效果。同时,为保护当事人和涉案第三方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汇编》对当事人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涉案第三方名称等信息进行了适当隐去。

四是鉴于各地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不相同,适用的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听证程序启动标准、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计算标准、案件移送时机、财务规定等也并不一致,因此在实际执法中,各地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规定立案调查、定性裁量、作出处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同时符合《汇编》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要素。

五是《汇编》中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裁量依据仅引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未对各地适用的裁量依据作具体表述。在具体执法办案中,各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属地裁量依据对具体案件进行裁量,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具体裁量依据。

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当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说明具体法律依据和理由。

七是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当严格按照总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汇编》编写时间较仓促、编写组人员执法实践经验有限等原因,编写中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写组

2017年6月

附:

省(市)局参加《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写汇编》编写组人员名单

食品组

重庆:市局刁雪洋、巫山县分局李娇、江北区分局冯金梅

海南:省局张远前、海口市局程肖霞、三亚市局朱颖

山东:省局孙国梁、东营市局延爱丽、济宁市局韩斌

药品组

江苏:省局刘雨治、淮安市局邹晓熔、南京市局崔婕

安徽:省局赵俊强、梁立松、铜陵市局陈文辉、合肥市局马骏

吉林:省局张通、王晓婷、延边州局王守德

化妆品组

广东:省局江伟豪、广州市局李嵩、中山市局李海霞

上海:市局胡骏、冯晓、龚颖、浦东局金静

医疗器械组

北京:市局李德全、丰台区局龙璐、海淀区局胡日露

湖南:省局王辉、韦力、岳阳市局李俏奇

目录

医疗器械生产环节:

一、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1)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案 (5)

三、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案 (9)

四、生产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13)

五、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

求的医疗器械案 (17)

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

行案 (21)

七、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5)

八、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案 (29)

九、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案 (32)

医疗器械经营环节: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35)

二、(自然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39)

三、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

求的医疗器械案 (42)

四、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医疗器械案 (46)

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识要求运输、

贮存医疗器械案 (49)

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

录制度,拒不改正案 (52)

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案 (55)

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案 (58)

九、(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

业或者使用单位案 (61)

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

械案 (64)

医疗器械使用环节: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

求的医疗器械案 (67)

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71)

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识要求运输、

贮存医疗器械案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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