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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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方案

为规范有序实施我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确保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改善,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特困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35号)、《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试点工作原则

坚持移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保移民居住安全与保基本生存条件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解决现实困难与解决长远发展相结合;坚持向移民“输血”与移民“造血”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试点工作时间

本次避险解困试点实施时间为2017年,符合避险解困试点对象的建房或购房时间原则上是2017年度内。

?三、试点对象

避险解困试点对象为已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且生产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农村移民,确定的帮扶对象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居住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必须搬迁的;二是生存环境恶劣,生活贫困,不搬迁无法摆脱困境的;三是2016年家庭人均纯收入在3026元以下,或居无定所的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m2的贫困户。

本次避险解困试点我县任务指标888人,县将指标分解到各乡镇,避险解困试点对象的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确定避险解困试点对象的程序:

(一)由移民户向村组提出避险解困和搬迁安置去向书面申请;

(二)村委会组织召开移民户主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评议结果,无异议后,将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移民局审核。经县移民局审核后确定的避险解困试点对象要在村组再次公示。

以下六种情况不再纳入本批避险解困试点范围:1.发改部门易地搬迁对象;2.国土部门的自然灾害搬迁对象;3.农业系统的新农村建设农户;4.住建系统的危房改造对象;5.因城

市建设及工程建设,已享受了拆迁补偿政策补助金的对象;6.户主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我县境内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的(家庭成员的认定以户口簿现状为准,户口簿更新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房产以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依据为准)。

四、试点搬迁安置方式

(一)县城(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较强,有一定经营经验,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移民引导采取进县城购房安置的方式。

(二)乡集镇(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一般、经营经验相对不足,对土地尚有依赖的移民,引导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乡集镇安置。

(三)中心村寨(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低,依赖土地程度高的移民,引导搬迁到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区位条件和地质条件好、环境容量相对充足的中心村寨安置。

(四)社会保障安置。对年老或因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移民,引导搬迁到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

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避险解困试点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遵循移民意愿,正确引导移民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搬迁安置方式,并由移民户主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协议范本由县移民局提供)。

集中安置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移民自建、限期完成”的方式进行建设,分散安置对象采取分散自主建设的方式进行建设。所有新建房屋必须进行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估。

?五、试点建房补助标准

移民避险解困试点项目补助资金的建房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分别确定,进县城安置的为每人补助2万元;进乡集镇或跨乡镇中心村寨安置的每人补助1.5万元;搬迁到中心村寨安置的每人补助1.2万元;搬迁至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的每人补助2万元。建(购)房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建(购)房资金不足部分由移民自筹。各乡镇要根据搬迁对象的意愿、经济实力和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引导搬迁对象适当控制建(购)房面积和总造价。

移民避险解困试点项目补助资金除建房补助费外的其它部分,由县移民局在全县范围内调剂使用,主要用于移民避险解困集中安置点配套完善饮水、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持与就业培训。

在实施避险解困工作中,对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特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申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家庭)要优先安排,并分别按增加1人和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费。

六、建设内容和要求

纳入本次避险解困试点范围的对象要求做到建新拆旧、购新拆旧。

1、进县城安置

对符合避险解困范围条件、具有进城自谋职业能力、愿意进县城生活的搬迁对象,由移民自愿申请,经乡镇和县移民局审核同意后,由搬迁对象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购房户可自主选择楼盘楼层、户型和购房面积,交纳购房款。

2、分散自主建房

对符合避险解困搬迁安置条件并选择分散自主建房方式的移民户,由移民自愿申请,经乡镇和县移民局审核同意后,由搬迁对象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自主确定符合地质安全要求的宅基地,在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后,在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房屋主体建设,按照要求建好房屋并搬迁居住后,由乡镇和县移民局组织验收。

七、建房补助费拨付

建(购)房补助费的发放进度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分散(集中)自主建房的,办好报建手续且完成新房基础工程发放50%,完工封顶后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80%,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村、乡镇签字认可后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100%。

(二)购置房屋的,凭购房协议和收款票据,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60%,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8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村、乡镇签字认可后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100%。

(三)社会保障安置的,凭安置协议和乡镇、福利机构证明发放安置补助费总额的100%。

八、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有关优惠政策

县内各职能部门对本次避险解困试点工作要密切支持和配合,在资金安排上对避险解困试点安置项目工程给予重点倾斜。对相关行政性或服务性税费,比照扶贫部门易地扶贫搬迁有关优惠政策执行,确保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移民避险解困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将移民避险解困安置点公路建设纳入县乡公路建设项目范围;水利部门负责移民安置点的安全饮水工程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电力部门负责集中安置点的农村农网建设、电力增容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安置用地审批手续,组织开展安置点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估,协助做好移民搬迁建房宅基地的调整工作;扶贫部门要将避险解困作为扶贫攻坚重点,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并与易地扶贫搬迁同步推进;教育部门要将避险解困安置移民后代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范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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