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奖罚条例细则99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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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中心奖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队伍的管理,保证各项制度及工作指令有效执行,奖励先进,处罚落后,激励财务人员敬业爱岗,调动财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保证公司目标实现,特制定本中心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财务管理中心维护工作纪律、实施奖罚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本中心所有员工。
第三条:奖励和处罚是维护工作纪律的重要手段,奖罚原则是: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的目的:旨在为维护公司利益、维护财务管理中心荣誉、工作勤奋、追求进步者创造宽松的成长环境。
第五条:奖励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受奖者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发挥的作用和工作成绩贡献的大小,全面衡量。
2、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六条:奖励方式:
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本中心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财务人员爱岗敬业,中心设立通报表扬、嘉奖、特别奖励三种奖励方式。
第七条:奖励细则:
(一)财务管理中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并报送集团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备案:
1. 积极维护公司和财务管理中心荣誉,在公司内外树立了良好形象和口碑,有具体事迹者。
2. 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有具体事迹者。
3.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经常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全年工作无重大过失者。
4. 在工作以外,热心服务,受到公司领导或外单位好评或表扬,有具体事迹者。
5. 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6. 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7. 其他行为或事件受到表扬者。
(二)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金额为0-299元):
1、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2、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做出显著成绩,•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经济效益者。
3、保护公有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免受意外人员伤残或经济损失者。
4、为维护公司生产和工作秩序,挺身而出,同坏人坏事斗争,有显著成绩者。
5. 检举揭发重大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被证实符合事实者。
6. 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7. 有其他功绩,足可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8. 其他行为或事件值得奖励者。
(三)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特别奖励(包括发放人民币300元以上的奖金、提请加薪、提请升职等方式):
1. 遇在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而减少损失者;
2、维护公司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3、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4. 一年受到通报表扬三次以上者(含本数);
5. 其他行为或事件值得特别奖励者。
第三章处罚
第八条:处罚的目的:旨在维护公司利益,做到令行禁止,保证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达到所分配任务效率和效果之要求。
第九条:处罚的原则:惩教结合原则、公平原则、防微杜渐原则、及时原则、罚要分明原则。
第十条:处罚是威慑违规者的手段。本中心奉行有错必究、有究必改、重者必罚的原则,鞭策财务人员勤勉敬业、持续进步,中心设立口头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特别处罚四种处罚方式。
第十一条:处罚细则:
(一)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警告:
1. 未经批准,私自调休、请假者。
2.无故开会迟到、不遵守会议纪律者。
3.不按时填写、上交各种报表、工作表单者。
4. 耽误工作进度,情节较轻微者。
5.将公司下发的须保留的文件、资料遗失者。
6. 人员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但情节较轻者。
7.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或办公区域打闹、嬉笑、大声喧哗、互相追逐者。
8. 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口头警告者。
(二)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金额为0-299元):
1. 因报税人员未及时准确上报税务月报及其他报表,造成公司被罚款或缴纳滞纳金,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2.发票的管理、审核以及有关合同中涉及到发票和其他税务问题的审核出现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3. 在应对税务稽查时,因个人失误或故意原因且未及时上报领导,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4. 单据审核会计、复核财务人员及审批财务人员违反公司报销制度,在费
用报销时对原始凭证审核不严,或者超过授权审批、超预算支付,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5. 无故不及时收取款项者。
6、未按公司规定和流程擅自退回投标保证金、退回货款及其他款项,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7.未按公司规定和流程办理银行授信业务、投资业务、筹资业务,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8. 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罚款者。
(三)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1. 因保管不周,遗失重要原始凭据、文件、资料、证照,无法弥补或须花费高昂代价才可弥补者。
2、有本款(二)中5至8条的情形,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3. 未经允许,私自复印、下载公司重要资料、文件者。
4.代人打卡者。
5. 对于上级有批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情节严重者。
6. 直接上级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不报者。
7. 在公司的内部泄露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
8、擅自泄露本人工资或打听、散布他人收入情况者。
9. 因工作失误或主观所为,给财务管理中心和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10. 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罚款者。
(四)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特别处罚(包括罚款人民币300元以上、提请降薪、提请降职、提请辞退等方式):
1. 有本款(二)中1至8条的情形给公司造成人民币5,000元以上(含本数)损失者。
2. 无理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不服从上司的命令,情节严重者。
3. 因工作失误或主观所为,给财务管理中心和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4. 当月被处以口头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的次数相加达三次以上者。
5. 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特别处罚者。
第四章申诉
第十二条:处罚责任人须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不得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处理结论。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五章奖罚实施说明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的罚款所得全部作为本部门的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奖励部门表现优异的员工,有结余的用于部门活动。公司单独给予财务管理中心或部门人员的奖励或处以的罚款不列入内。
第十四条:当月同一个人的奖罚可以进行相互抵消,抵消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