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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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发布于:2009-03-11 16:04: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财政信息化项目建设。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财政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网络、安全、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及其他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各司局单位开展的财政信息化建设。

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还应遵循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四条财政信息化建设必须统筹规划,统一领导,一体化推进,实现管理一体化、业务一体化、技术一体化。

具体把握以下原则: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效益;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财政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审定财政信息化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二)审议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三)审批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四)决策财政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五)审议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第六条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财政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财政信息化工作进行一体化管理;(二)组织编制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三)组织制定财政信息化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四)审核财政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五)组织重大财政信息化项目建设和重大课题研究;(六)协调解决财政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七)承办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4.14•【文号】财库[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

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

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与合同类型,建立健全适应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新机制。

二、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推进制定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服务采购需求标准。

第一类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财库〔2017〕21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现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7年12月26日附件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各相关政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预算审批时核准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以下简称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细化,包括项目名称、采购人、预算金额、经费渠道、运行维护要求、数据共享要求、安全审查和保密要求、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3.12.16•【文号】财库〔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提高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版)》(以下简称《需求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购人采购工作站应当按照《需求标准》实施相关采购活动。

二、对于既包含工作站、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也包含集成服务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合理划分采购包,尽可能将工作站、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与集成服务分包采购。

采购的工作站、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总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单独分包采购。

三、采购人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结合具体应用场景,根据《需求标准》确定采购需求,明确所需工作站的功能、质量等指标要求,并据此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人应当将《需求标准》中加“*”的指标纳入采购需求,并作为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

其中,乡镇以上党政机关,以及乡镇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在采购工作站时,应当将CPU、操作系统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纳入采购需求,其他单位可不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此项要求。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近年来,各中央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单位不编政府采购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规避集中采购以及不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作用,现就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中央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大力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工作。

凡纳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集中采购品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都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文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规定编制,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并结合同类项目历史成交结果编制。

解析《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八大亮点

解析《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八大亮点

CHINA TENDERING 补齐采购需求规制不足的“短板”33解析《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八大亮点□文/高荣月近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采购需求范围、采购实施计划、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其中亮点纷呈,本刊编辑部作了梳理。

亮点一:采购需求更完整、更趋标准化《办法》规定,其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采购需求主要包括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等。

采购需求涵盖哪些内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下简称“205号文”)补充提出,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采购需求】、第三十六条【采购需求的内容】对相关内容作了细化规定。

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了采购需求的定义,即采购人为实现采购项目的功能或者目标,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第三十六条列举了采购需求的八项具体内容。

《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需求内容,从原则性规定转为具体标准。

专家表示,实践中往往更注重采购程序层面的操作,常存在采购需求不够明确的问题。

有些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确实不太明了;有些采购人则非常清楚采购标的的需求,却迟迟没有落笔在采购文件之中。

随着采购需求标准化要求的进一步明晰,采购文件等也将更为规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预算审核,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项目支出标准建设等开展的审核活动,为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开展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审核,规范审核行为。

2.科学合理。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3.客观公正。

推进预算审核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审核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4.绩效导向。

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财库〔2014〕215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PPP项目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

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从事PPP项目采购业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

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培训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

第四条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

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五条办公厅负责管理部门项目经费;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经费。

第六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项管理原则。

部门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机关本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办发[xx]27号)相关规定管理;工程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xx]394号)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预算控制原则。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预算编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办公厅将信息办审核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入财政部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是:(一)按照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预算;(二)不突破项目开支范围,遵循国家和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三)跨年度支出要分年度纳入预算,年度预算只编报当年支出;(四)优先动用结余资金。

第八条预算批复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办公厅将部门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办秘书处和部内相关单位;将工程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网络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务处1:一、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务处的设置及职责1.1 财务处的设置1.2 财务处的职责和权限二、财务规划和预算管理2.1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规划2.2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核2.3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控制三、资金管理3.1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需求的测算3.2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3.3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和风险控制四、成本管理4.1 基本建设项目成本核算4.2 基本建设项目成本控制4.3 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监督和评估五、财务报告和审计5.1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5.2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审计的组织和实施六、风险管理6.1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风险的识别和评估6.2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风险的应对措施附件:1.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规划模板2.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模板3. 基本建设项目成本核算表格4.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样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基本建设项目: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而实施的各类工程和设施建设项目。

2. 财务规划: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需求、财务来源和财务安排进行系统性分析和计划。

3. 预算编制:指根据财务规划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需求,制定具体的财务预算方案。

4. 财务报表:指基本建设项目各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

5. 资金筹措:指为满足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采取不同的方式和途径进行资金的筹措。

2:一、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务处的职责和权限1.1 财务处的设立和组织机构1.2 财务处的职责和权限范围二、财务规划和预算管理2.1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规划的编制2.2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审核2.3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控制的监督三、资金管理3.1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需求的测算和筹措3.2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和支付管理3.3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和风险控制四、成本管理4.1 基本建设项目成本核算和统计4.2 基本建设项目成本控制和分析4.3 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监督和评估五、财务报告和审计5.1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5.2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审计的组织和实施 5.3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风险的防范和应对附件:1.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规划模板2.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模板3. 基本建设项目成本核算表格4.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样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定。

逐条解读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逐条解读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逐条解读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2021年4月30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发布,自此政府采购采购需求管理“有章可循”,小编结合政府采购发修订精神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条文关键词及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总则】【立法宗旨、目的及制定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I【适用范围】包含工适用本办法。

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基本定义】包含“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分险控制管理”两部分内容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需求【基本原则】【主体责任】采购人负有主体责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工作,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采购需求的调查和确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31•【文号】国科发资〔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24年3月31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第四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第五章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范本一(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和解释第二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第一节预算管理第四条预算编制第五条预算执行第六条预算监督第二节资金管理第七条资金申请第八条资金拨付第九条资金管理第十条资金监督第三节支出管理第十一条采购管理第十二条工程招投标管理第十三条支出审核和支付管理第三章项目建议第十四条项目建议的提交第十五条项目建议的审查第十六条项目建议的批准第四章施工和验收第十七条施工准备第十八条施工合同的签订第十九条施工过程的财务管理第二十条工程验收和结算第五章财务报告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提交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不合规范财务行为的追究附件: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财务法律解释法律名词及注释:1. 预算编制: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和财政状况制定预算计划书。

2. 预算执行:根据预算计划书的要求和控制指标执行预算。

3. 预算监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范本二(简洁风格):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依据2. 适用范围3. 定义和解释第二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1. 预算管理1)预算编制2)预算执行3)预算监督2. 资金管理1)资金申请2)资金拨付3)资金管理4)资金监督3. 支出管理1)采购管理2)工程招投标管理3)支出审核和支付管理第三章项目建议1. 项目建议的提交2. 项目建议的审查3. 项目建议的批准第四章施工和验收1. 施工准备2. 施工合同的签订3. 施工过程的财务管理4. 工程验收和结算第五章财务报告和监督检查1. 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提交2. 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第六章法律责任1. 不合规范财务行为的追究附件: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财务法律解释法律名词及注释:1. 预算编制: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和财政状况制定预算计划书。

2. 预算执行:根据预算计划书的要求和控制指标执行预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6年11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第三条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五条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修订稿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修订稿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四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验收前期准备第六条项目开发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信息网络中心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详见附表一)。

第七条验收前提(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信息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并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二)建设项目包括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四)建设项目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落实售后服务措施;(五)各类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图等档案文件完整、准确;(六)对于应用系统类项目,应完成系统的试点运行,并由项目需求单位提交系统功能符合业务需要的说明。

第八条验收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二)项目招标相关资料;(三)开发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四)部内相关单位出具的用户报告;(五)测试单位出具的测试报告;(六)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七)项目合同或协议;(八)业务需求说明书;(九)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三章验收内容第九条检查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责任书、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获得项目批复机构批准。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四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验收前期准备第六条项目开发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信息网络中心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详见附表一)。

第七条验收前提(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信息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并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二)建设项目包括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四)建设项目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落实售后服务措施;(五)各类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图等档案文件完整、准确;(六)对于应用系统类项目,应完成系统的试点运行,并由项目需求单位提交系统功能符合业务需要的说明。

第八条验收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二)项目招标相关资料;(三)开发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四)部内相关单位出具的用户报告;(五)测试单位出具的测试报告;(六)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七)项目合同或协议;(八)业务需求说明书;(九)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三章验收内容第九条检查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责任书、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获得项目批复机构批准。

第十条检查施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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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化应用系统需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需求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应用系统开发质量,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用系统需求管理是指对应用系统项目确立、需求方案制定、需求变更控制等工作进行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应用系统项目建议书的审定和应用系统项目需求方案的协调。

第四条部内各单位(以下简称需求单位)负责提出应用系统项目申请,编制需求方案,提出需求变更申请。

第五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需求技术审核,提出项目资源配置方案,对需求方案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对需求方案的编写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办公厅、预算司、国库司按照《财政部信息化建设
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需求的业务编写指导和审核。

第二章应用系统项目的确立
第七条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分为开发项目和引进项目两种类型。

开发项目是指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的业务应用系统;引进项目是指财政部统一引进的已有软件产品或在该软件产品基础上进行二
次开发的业务应用系统。

对已有的或正在组织开发的应用系统,原则上不再引进。

第八条需求单位在每年5月30日前进行项目申报,编制应用系统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

按照分工完成业务审核和技术审核后,报信息办审定。

需求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相关单位应经协商明确一牵头单位后共同研究,统一申报。

第九条应用系统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建议书。

项目申报表主要包括项目的名称、类型、申报单位、承建单位、项目概算、资金来源和项目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含项目建设的背景、必要性、项目目标、需求分析、建设周期、项目投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十条应用系统项目申报材料经信息办审定后方能进行需求方案编制。

第三章需求方案编制与提交
第十一条应用系统需求方案由需求单位会同信息网络中心,按照信息办审定意见组织编写。

第十二条开发项目需求方案包括业务需求、技术需求、设备需求、项目投资概算等,明确项目建设目标,详细描述项目的建设内容、业务范围、业务流程、数据规模、应用范围等内容。

第十三条引进项目需求方案在开发项目需求方案基础上,还应包括进一步修改现有软件产品的业务需求、软件产品的功能说明、软件产品的技术资料、软件产品的推广应用情况和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界定等内容。

第十四条需求单位完成需求方案编制后,提交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分别组织开展业务审核和技术审核。

第十五条需求方案编写遵循完整性、准确性原则,明确业务工作流程和系统运行环境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需求方案审核
第十六条办公厅负责按照《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将需求方案分送办公厅、预算司、国库司进行业务审核。

办公厅、预算司、国库司对需求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后,送信息办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信息网络中心对需求方案的技术部分进行审核,
进一步分析系统建设对资金和信息资源的要求,并同项目预算和现有信息资源情况进行对比,提出审核意见,送信息办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业务单位对需求方案内容意见不一致时,属于业务需求内容的由办公厅负责总协调,属于技术需求内容的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协调,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送信息办秘书处汇总后提交信息办。

第十九条信息办对需求方案中经业务和技术审核单位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部分,组织进行研究或协调,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提交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条审核通过的项目需求方案,直接作为系统开发的前期需求文档或政府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需求方案变更管理
第二十一条需求方案变更是指对需求内容的增减、取消和调整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需求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变化,填写《信息化建设应用系统需求变更申请表》(详见附表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需求方案的提交和审核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根据审核后的《信息化建设应用系统需求变更申请表》,调整需求方案相关内容,并及时更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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