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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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学院课程论文

题目大学生暴力犯罪分析

学生姓名元颖

学号*********

专业班级法学1401

暴力犯罪又称针对人身的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后财产权利的极端攻击性行为,是对使用特定手段实施的一类犯罪的理论概括。暴力犯罪一般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面对面的冲突与对抗。犯罪学研究表明,人们对犯罪的恐惧感主要来自于暴力犯罪。由暴力犯罪造成的心理创伤或恐惧,在肉体痊愈以后仍要持续数月、数年乃至终生。

一、暴力犯罪的原因

暴力犯罪大多是跨类型的,因而很难提出一套适合于解释一切暴力犯罪的理论。下述因素或者可以成为引发暴力犯罪的诱因,或者可以成为暴力犯罪行为学习或者模仿的来源:

(1)不良的生活背景。不良的生活背景在这里指压抑个性、妨碍人格正常形成和发展的生活经历和环境。在这种不良的生活背景之下极易形成一种反社会人格,尽管这种不良生活背景是作为人的直接环境而发生影响。但它常常是社会矛盾的折射。

(2)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常常作为一种强刺激而导致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当纠纷中有过错一方未受到应有的批评与处理,而无过错一方亦未得到适当的救济抚慰,后者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一泄愤报复,纠纷中的一方或双方心胸狭窄,报复心重,更容易发生杀人、伤害或其他攻击性行为。

(3)婚恋挫折,婚恋挫折常常导致厌世自杀或杀人。

(4)暴力渲染,心理学研究认为,暴力渲染具有一种心理暗示看到过别人是是攻击性行为的儿童或成年人,比没有看到过别人时是

攻击性行为的人更容易采取攻击性行为,并且具有较大的攻击强度,如果见过他人实施攻击性行为的人在某种场合下被激怒,那么,暗示的影响就会被激发出来。

(5)被害人的促动,对社会上的犯罪所进行的任何意义的研究,都必须把对罪行的受害者和犯罪者人的分析包括在内,在某些特定的罪行中,罪犯与受害人有罪一方与无辜者之间很难从法律上划清一条界限,特这特别适用于某些暴力罪行。

(6)暴力犯罪人的个性缺陷,暴力犯罪人一般具有如下心理特征:易冲动、缺乏意志能力;性格孤僻、心胸狭窄、自卑感强、疑心重,报复心强;虚荣好胜,以自我为中心;文化水平低、道德素质差。这些个性上的缺陷降低了人的自我控制能力,而加大了对不良刺激的反应强度。

(7)社会结构性因素。社会结构性因素是影响社会暴力犯罪总体水平的一个根本性因素,在社会结构性因素中,婚姻家庭状况与流动人口是两个最为显著的因素。

二、暴力犯罪的防治对策

加强社会调节,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运用社会政策,以克服社会体制、社会文化和社会经济方面的种种矛盾,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是预防暴力犯罪的基本环节。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对于培养健全的人格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加强对新闻媒介和文化市场

的管理,杜绝暴力渲染积极开展被害人学研究,采取必要的预防被害措施。教育公民自重自爱,自我防卫,减少被害机会。发挥司法机关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暴力犯罪行为。对精神病患者要加强治疗和管理。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付暴力犯罪。

三、典型案例分析

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最高法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案件经过大致如下: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市检察院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没有认可辩方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林森浩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虽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但不能从轻处罚;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5年12月9日,“复旦投毒

案”出现新进展,林森浩的死刑复核已出结果,最高法已下发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

犯罪嫌疑人林森浩开始到自后的整个行为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投毒、认罪和判决。实施投毒行为后产生了严重后果,林某企图掩藏事实真相,警方询问时未如实相告,掩盖事实,拒不承认,以期逃避法律惩罚。大二阶段,被警方刑事传唤至一审判决结束。林某察觉犯罪行为无法掩盖,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在关键问题中含糊其辞,避重就轻。即使认罪态度良好,一审仍判处死刑。第三阶段,从二审到执行死刑期间,案件出现新的进展,林某变供且变的更加主动辩解,结果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难以被认同。

三、大学生暴力犯罪现象透视

近年来,大学生暴力犯罪事件频发,大学生暴力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不能回避的社会问题。大学生暴力犯罪除了具有一般暴力犯罪的凶残性、暴力性、危险性、社会危害严重性及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和治安稳定的特征之外,还具有与大学生的生活环境、年龄阶段、性格心理因素相关的一些显著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对象熟人化。在大学生暴力犯罪中最为典型、发案率最高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犯罪对象多为行为人的同学、亲属、恋人、老师等大学生熟悉的人。

(2)犯罪动机较为单一。大学生暴力犯罪中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一般只有一个,且犯罪动机多为报复、谋利和性满足。

(3)激情犯罪占有很大比例。激情犯罪是行为人由于情绪异常激动而产生的难以控制的侵害性行为。由于处于特定的年龄阶段,大学生具有精力充沛、争强好胜、容易冲动等生理和心理的特点,容易因一时的“激情状态”而引发犯罪。

虽然每个大学生犯罪人具体的犯罪原因各不相同,但是,在暴力犯罪的产生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这一点上是共通的、确定的。由此可以从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角度出发对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原因加以探讨。

(1)对是非的辨识力不足与外界的不良的影响。大学生好奇心强烈、求知欲旺盛,但他们的认识能力还没有完全发展成熟,缺乏足够的社会经验,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大学生所面对的外界影响有事良莠不齐的,如果不能辨别并且抵制消极因素的影响,就有可能造成个体社会化的缺陷,成为导致暴力犯罪的潜在因素。

(2)人格发展的不良倾向于教育纠正不及时。第一,以自我为核心,极端追求个人需要的满足。大学生有着对学业、就业、恋爱、人际交往等方面多元的需要,而这些需要未必能够全部得到满足。当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满足,而他人的言行与自己的自尊、自信等自我体验相悖的时候,由此引起的紧张感、挫折感很容易转化为大学生暴力犯罪行为的动机。第二,缺少道德感和正确的价值观。道德感使人在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中获得情感满足,而对背离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产生羞耻和厌恶感。道德感的缺少会导致大学生对于自己的侵害他人的犯罪行为缺乏羞耻感。而价值观的错位,不仅导致大学生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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