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现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申请区县用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力度提升建筑性能的若干规定》(沪建管联〔2015〕41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装配式住宅发展,现将有关装配式住宅核发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装配式商品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装配式住宅单体上部结构开工、预制构件开始施工安装后,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实施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见附件1、2),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报建表;(二)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三)规划总平面图(并标记申请装配式住宅证明的楼幢)。
以上材料无法确定装配式住宅范围的,还应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该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确认意见。
二、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项目的预制构件施工安装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经核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确已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见附件3)。
三、各区县房屋测绘部门凭项目出让合同、施工许可证、《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等材料,对装配式住宅项目形象进度出具鉴证报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装配式商品住房预售前,应当持《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先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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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预售申请区县用表上海市商品房预售申请区县用表填表日期年月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盖章││联系电话││├──────┼───────────────────┼───────┼────────┤│申请单位││邮政编码│││通讯地址││││├──────┼───────────────────┼───────┼────────┤│申请单位││申请单位│││-││传真││├──────┼───────────────────┼───────┼────────┤│填报人││填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填报人││││││││││││││││││││身份证号│││││││││││││││││││├──────┼─┴─┴─┴─┴─┴─┴─┴─┴─┴─┼─┴─┴─┴─┼──┴─┴─┴─┤│商品房项目││幢号│││名称││││├──────┼───────────────────┴───────┴────────┤│备注││└──────┴────────────────────────────────────┘注意事项1、申请单位名称请按规范的全称填写。
填写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应准确无误。
2、提交资料是复印件的,加盖公章并备原件校验。
如需提交规定以外的补充资料,请填写在相应空栏中。
3、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否则要承担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4、若为委托申请或代理申请,需附委托书或代理资格证书。
┌─────────────────────────────────────────┐│提交资料清单打钩表示│├──────┬─────────────────────────┬────┬───┤│序号│提交资料名称│性质│数量│├──────┼─────────────────────────┼────┼───┤│[]1│上海市商品房预售项目情况表│原件│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4│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7│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工程进度鉴证报告│原件│1│├──────┼─────────────────────────┼────┼───┤│[]8│建筑面积测绘明细表暂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原件│1│├──────┼─────────────────────────┼────┼───┤│[]9│与本市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机构签定的预售款监管协议│复印件│1│├──────┼─────────────────────────┼────┼───┤│[]10│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销售人员岗位证书和承诺书,销售│复印件│1│││价格及浮动幅度│││├──────┼─────────────────────────┼────┼───┤│[]11│水、电、煤等配套已落实的有关证明│复印件│1│├──────┼─────────────────────────┼────┼───┤│[]12│房屋使用公约、前期物业中标证明与所聘物业管理公司签│复印件│1│││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及业委会用房配置│││││资料、物业公司的资质证书│││├──────┼─────────────────────────┼────┼───┤│[│商品房总平面图│复印件│1│├──────┴─────────────────────────┴────┴───┤││├──────┬─────────────────────────┬────┬───┤│序号│提交资料名称│性质│数量│├──────┼─────────────────────────┼────┼───┤│[]1││││├──────┼─────────────────────────┼────┼───┤│[]2││││├──────┼─────────────────────────┼────┼───┤│]3││││├──────┼─────────────────────────┼────┼───┤│[]4││││├──────┼─────────────────────────┼────┼───┤│[]5││││├──────┼─────────────────────────┼────┼───┤│[]6││││├──────┼─────────────────────────┼────┼───┤│││││└──────┴─────────────────────────┴────┴───┘备注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应先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备案认证收件收据》。
上海市徐汇区商品房销售人员备案及注销申请表
1
2014年10月版
商品房销售人员备案注销10个工作日
备注
一、办理流程:
1、初步核对企业备案信息、人员情况等;2、初审符合要求,收件受理,出具回执;3、完成相关注册;4、通知取件;5、办结归档。
二、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1、商品房销售人员《岗位水平证书》为签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
2、商品房销售人员所持《岗位水平证书》超过有效期的,需先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培训结业证》后方为有效。不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岗位水平证书》不再有效。
上海市徐汇区商品房销售人员备案及注销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申请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单位E-mail
申请单位传真
填报人
姓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人
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打钩表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人员备案10个工作日
第三方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人员备案10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名称请按规范的全称填写。填写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应准确无误。
2、提交资料是复印件的,加盖公章并备原件校验。补充资料,请填写在相应空栏中。
3、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否则要承担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4、若为委托申请或代理申请,需附委托书或代理资格证书。
2014年10月版
原件
复印件
各1
7
有效期内的商品房销售人员《培训结业证》
原件
复印件
各1
8
上海商品房销售人员备案及注销申请表
原件
1
序号
第三方代理机构申请备案
性质
数量
1
代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区县用表.doc
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区县用表填表日期:年月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盖章)││联系电话││├─────┼───────────────────┼──────┼────────┤│申请单位││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填报人││填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填报人││││││││││││││││││││身份证号│││││││││││││││││││├─────┼─┴─┴─┴─┴─┴─┴─┴─┴─┴─┴─┴─┴─┴─┴─┴─┴─┴─┤│申请事项│[ ] 建设项目有偿用地审批││(打钩表示├───────────────────────────────────┤│)│[ ]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 ] 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补办│├─────┼───────────────────────────────────┤│用地项目│││名称││├─────┼───────────────────────────────────┤│预申请受理│││号││├─────┼───────────────────────────────────┤│分批次批文│││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批│││文号││├─────┼───────────────────────────────────┤│备注│││││└─────┴───────────────────────────────────┘注意事项:1、申请单位名称请按规范的全称填写。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沪房管市[2010]246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24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450号)关于预售许可最低规模的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一次性申请预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各房屋调查机构在出具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时,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一次性工程进度现场鉴证、出具鉴证报告;大于3万平方米的,每次工程进度现场鉴证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预售许可管理规定,根据项目楼盘表以及房屋调查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审核商品住房预售规模。
二、完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房管市〔2009〕213号)制定销售方案外,还应在销售方案中增加日照、噪声等规划指标,测绘建筑面积及分摊情况(得房率),小区会所服务功能,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和监管单位,经过专业培训的销售人员情况,房屋全装修的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幢号、建筑面积),开发企业清算后商品住房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及承担主体的承诺书,经审核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等内容。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天和锦园等四个商品住房项目销售方案备案的函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天和锦园等四个商品住房项目销售方案备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沪奉府〔2021〕50 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天和锦园等四个商品住房项目销售方案备案的函沪奉府〔2021〕50 号市房管局:我区天和锦园等四个商品住房项目,共90576.91 平方米、792 套,按相关规定制定了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天和锦园。
由上海康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天和锦园项目,位于奉贤区大叶公路6288 弄,本次申请销售面积约19540.22 平方米、148 套,已按照规定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
银河丽湾城。
由银基发展(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银河丽湾城项目,位于奉贤区百通路88 弄,本次申请销售面积约11304.38 平方米、76 套,已按照规定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
未来观邸。
由上海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未来观邸项目,位于奉贤区吴塘路988 弄,本次申请销售面积约23140.62 平方米、262 套,已按照规定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
正阳世纪星城。
由上海奉贤正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正阳世纪星城项目,位于奉贤区正环路889 弄,本次申请销售面积约36591.69 平方米、306 套,已按照规定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
现经我区三级审核,同意上述四个项目申报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
请贵局予以备案。
特此致函。
附件:拟安排上市商品住房项目基本情况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1年6月30日附件。
房地产销售代理备案申请表
房地产销售代理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房地产销售代理备案使用;
二、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房地产销售代理备案申请表(原件,盖章);
2.资料目录;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代理销售单位所签订的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
4.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5.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章);
7.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9.办公场地证明文件(复印,盖章;以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为据);;
10.企业章程(复印件,盖章);
11.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盖章)。
三、备案提交的资料用A4纸打(复)印,硬质封面装订成册。
所有复印件加盖代理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审核。
所有申请备案材料一式两份。
全椒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管股联系电话:0550--5014156
代理销售业绩
4
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
企业(总)经理简况
注:企业(总)经理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再填写此表。
企业在册人员名单
企 业
简 历
企业受过何种
奖励和处罚
企业备案意见
资料真实,同意上报备案。
(章) 年 月 日
备案部门意见
资料齐全,同意备案。
(章) 年 月 日。
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
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第一篇: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编号:北建房现字第号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项目名称:开发企业:/ 5/ 5/ 5/ 5/ 5第二篇: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业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业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应提交资料:1、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需提交:(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原件及复印件)(2)《商品房现售备案申报表》(收原件一份)(3)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其中营业执照必须经年检合格,资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验原件后收复印件)(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其中土地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如土地有抵押,必须注销抵押后方可申报现售备案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及竣工红线图(收原件及复印件)(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收原件及复印件)(7)《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收原件及复印件)(8)2006年3月1日后办理的预售许可证,申请办理现售备案证明时,还须提交《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收原件及复印件)(9)商品房现售方案(收原件):现售方案应当说明以下几方面内容:①现售商品房的座落、栋号、面积、用途、均价;②开工日期、竣工交付日期、销售方式;③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是否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④物业公司及物业管理用房落实情况;⑤拆迁安置落实情况;⑥现售商品房价目表及房号编排示意图。
(附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经测绘科备案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10)《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收原件及复印件)(11)其它需要的资料:①经办人委托书(收原件)及身份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②《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表》(验原件后收复印件)③《白蚁预防合同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④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预防措施)竣工验收资料⑤涉及人防地下工程的,应提交人防部门出具的同意出售的证明材料⑥属南宁市楼宇亮化项目的,须提交南宁市质监站进行亮化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2、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现售备案前30日完成该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并提交以下材料:(1)除1第(1)项以外的其余材料。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沪房地资[2006]67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2006]671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全过程监测,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申报要求,现将《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66号),为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息申报管理工作。
市房地资源局所属的市房地产监测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的日常工作,实施信息核实和调查,对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市房地资源局及相关部门提供监测报告。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实施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息申报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指定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联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工作网络,配合填报相关信息,并结合信息申报和核查情况对相关审批手续进行把关。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起,至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止)的下列信息及其变更情况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一)企业主体信息;(二)土地状况信息;(三)建设项目扩初方案批准后的建设项目规划信息;(四)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进度等信息;(五)新建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前的销售计划等信息;(六)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的预售进度情况等信息。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篇一: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上备案和登记办法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上备案和登记。
第三条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与市房地产登记处合署)具体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上用户认证。
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上用户认证。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通过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二)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三)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四)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五)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六)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即时变更上的合同文本。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上即时变更手续。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450号)关于预售许可最低规模的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一次性申请预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各房屋调查机构在出具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时,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一次性工程进度现场鉴证、出具鉴证报告;大于3万平方米的,每次工程进度现场鉴证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预售许可管理规定,根据项目楼盘表以及房屋调查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审核商品住房预售规模。
二、完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房管市〔2009〕213号)制定销售方案外,还应在销售方案中增加日照、噪声等规划指标,测绘建筑面积及分摊情况(得房率),小区会所服务功能,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和监管单位,经过专业培训的销售人员情况,房屋全装修的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幢号、建筑面积),开发企业清算后商品住房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及承担主体的承诺书,经审核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等内容。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销售商品房,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制订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上市销售进度,确定商品房项目中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管理公约,业主共有房地产、商业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等。
2、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
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3、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
4、商品房项目销售广告、楼书、样板房、沙盘等宣传资料。
5、商品房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销售人员等相关情况。
6、商品房销售价格(包括定价调价方式、方法),销售合同文本以及签约销售流程。
7、售楼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解决商品房销售纠纷的预案和制度,维护销售秩序的措施及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8、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事项或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9、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达到预售标准及时申请预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区县房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商品房销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1、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认证后,未在30日内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重新办理网上认证。
2、已达到规定的条件、无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或超过“行政告知书”规定时限,仍未申请预售)的,以及之前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时间将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情况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整改通过后重新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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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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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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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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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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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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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勘测报告(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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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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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方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上海市现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申请区县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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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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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现售商品房销售方案本案前的操作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上网勾选楼盘,明确用于销售、用于租赁和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并打印预约单,窗口需凭预约单条形码受理。
二、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名称请按规范的全称填写。填写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应准确无误。
2、提交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校验,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如需提交规定以外的补充资料,请填写在相应空栏中。
3、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否则要承担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4、若为委托申请或代理申请,需附委托书或代理资格证书。
4、若为委托申请或代理申请,需附委托书或代理资格证书。
2014年10月版
提交资料清单(打钩表示)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性质
数量
1
上海市现房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申请区县用表
原 件
1
2
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含沪房管市[2009]213号文规定的内容)
原 件
1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复印件
1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复印件
1
13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单宅应提交“全装修住宅主要装修材料和设备表”
原件
1
2014年10月版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房管市[2009]213号)
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名称请按规范的全称填写。填写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应准确无误。
2、提交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校验,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如需提交规定以外的补充资料,请填写在相应空栏中。
3、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否则要承担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