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规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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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是在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下,以风险管理理念为指导,以定点联系企业为抓手,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实施的税收专业化管理。

第三条 《规程》以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遵从引导、遵从管控、遵从应对为主要环节,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专业化的协作机制,逐步推进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条 《规程》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遵从引导

第五条 遵从引导是指税务机关运用专业化的税收管理手段,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提高企业依法处理涉税事务的能力,促使企业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遵从引导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税收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涉税诉求的受理和回复、税收遵从协议的签订和实施及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处理等。

第一节 企业税收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和运行情况

进行调查、评析,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

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分为内控机制调查、调查结果评析、评析结果处理三个工作步骤。

第七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阅企业基本情况、发放问卷调查等方式,调查了解企业税收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确定内控机制调查的对象、制定内控机制的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及以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按照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具体工作。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调查取得的各类信息和数据进行收集、整理,按照内控机制调查分析指标的设定分值,对有效数据进行分析、评测,根据已设定的各类分析指标,逐项确定并将结果进行量化分析。

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组织专门人员,综合分析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内控机制调查情况。

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分析本省范围内的内控机制调查结果评析工作。

第九条 税务机关根据内控机制调查和评析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分类处理。未建立内控机制或内控机制不完善的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已建立内控机制且内控机制较完善的企业,可以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签订税收遵从协议的依据。

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根据内控机制调查和评析结果,统一安排部署企业税收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省级及以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按照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节 涉税诉求的受理和回复

第十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效处理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涉税诉求受理权限界定如下:

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受理企业集团总部提出的和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报送的涉税诉求。

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交办的和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报送的涉税诉求。

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交办的和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涉税诉求。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企业提出的和上一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交办的涉税诉求。

第十二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涉税诉求,初步提出具体处理建议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意见一致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直接回复企业;意见不一致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提请召开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明确处理意见后回复企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主要研究解决重大涉税事项以及企业反映的普遍性、行业性具体涉税问题。

第三节 税收遵从协议的签订和实施

第十四条 税收遵从协议是国家税务总局与企业在自愿、平等、公开、互信的基础上,签订的明确税企双方在纳税服务和税收遵从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十五条 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综合评价企业内控机制以及纳税义务履行等情况,将内控机制健全、税法遵从度较高的企业,确定为税收遵从协议签订对象。

第十六条 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与企业集团总部沟通协商,

起草税收遵从协议,明确签订协议的原则、适用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其中应包括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 税收遵从协议的签订情况,由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通报各有关省级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组织贯彻落实,认真履行协议义务。

第十八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当对协议双方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按税收遵从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应及时予以提醒;企业未按要求改正的,层报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第二十条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应要求下级税务机关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改正的,依照相关工作制度予以处理。

第四节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企业对已经发生的或者已经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自发生或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报告的事项有:(一)改变其主要产品或服务或其定价方法;

(二)纳税人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及其上级管理部门作出的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决策,包括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者重组、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

(三)执行的行业法规或标准发生变化;

(四)会计制度变更和利润分配方式变化;

(五)重大财产损失等;

(六)或有事项;

(七)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及时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已签订税收遵从协议的企业,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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