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务:关于送达的约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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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务:关于送达的约定范文

甲乙两方就本协议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协议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出如下约定

1、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xx省xx市xx区xx小区

xx-xx-xxx;联系电话为xxxxxxxxxxxx;电子邮箱为xxxxxxxxx@;微信号xxxxxxxxxxxxxxxx。

2、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适用期间

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适用期间包括至本协议履行完毕或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

乙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进入司法程序解决)。未提前履行通知义务的,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4、约定通讯地址与诉中确认送达地址不一致时的处理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向仲裁机构、

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5、承诺及风险告知

乙方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乙方明知:因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甲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甲方文书或其他文件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对于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协议中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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