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市函[2010]458号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经过多年发展,文化市场已成为人民群众文化消费的主渠道,管理工作也取得显著成效,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管理工作仍不适应文化市场发展和新形势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繁荣城乡文化市场,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努力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
为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研判文化市场发展管理的形势与任务(一)全面把握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文化建设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
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提出要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随着国家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全面推进,文化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文化市场由分头管理、多头执法向统一领导、综合执法转变,管理范围迅速扩展。
文化与信息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打破了传统的文化市场分类方式和管理模式,在促进文化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新形势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对文化市场管理理念、思路、方法和手段进行及时调整创新。
(二)清醒认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范围看,大市场、小队伍的状况普遍存在,文化市场管理任务日趋繁重、难度逐步加大与管理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长期滞后,人员编制、经费投入、设备装备、综合素质等难以适应现代文化市场管理需要。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7•【文号】文市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务院于2004年5月19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文化部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项目2项。
6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第412号令决定保留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4项,加上行政法规的设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的文化市场行政许可项目共计15项(见文化部网站及中国文化市场网公告)。
为积极贯彻《行政许可法》,认真落实《决定》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妥善处理好工作上的衔接,做好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取消和下放文化行政审批项目是文化行政部门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推进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方便行政相对人,有利于加强文化市场的属地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开放市场和促进市场繁荣,有利于强化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和监管职能。
二、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
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或总量、布局、结构要求的,都要制定、公布并将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
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要充分体现《行政许可法》要求,充分体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和市场优先的原则。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浙文市[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浙文市[2002]31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局:现将《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及文化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地要抓好以下工作:一、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青少年培养、网络环境净化等重大问题,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及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努力争取社会各界支持。
三、根据文化部要求,我厅结合浙江实际调整了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
杭州、宁波、温州市城区的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60台;其余各省辖市城区的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40台;各县(市)及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30台;且每台计算机设备的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上调计算机设备总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且营业场所必须为通间。
现有证照齐全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符合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的,必须在2003年底前完成整改。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浙文市[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文市[2006]34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将《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06]18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工作中注意以下有关事项:一、各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贯彻《通知》要求,进一步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增强演出场所活力,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演出市场准入,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
二、积极支持民营剧团发展。
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发。
三、同一演出项目经首场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跨地区演出的,应按《通知》规定持相关材料到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建档,并依法对演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演出项目市场准入的审批,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按《通知》规定的程序持相关材料到增加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出具备案同意文书,抄送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10•【文号】文市发[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有关内容已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代替)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10号)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网络文化市场迅速发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明显增多,网上文化产品经营活动日趋活跃,对于交流信息、学习科技、传播文明,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控手段不完备,管理措施不落实,一些单位和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也日渐增多。
其突出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传播和销售走私、盗版的非法音像制品;拍卖和销售假冒伪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网络游戏中充斥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证经营、未成年人违规进入和经营非网络游戏等现象相当严重。
这些现象损害了方兴未艾的网络文化市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文化部负责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并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
中央编制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增加了文化部的人员编制,文化部为此增设了网络文化处,负责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网络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浙政办发〔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 年9 月15 日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深入发掘我省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依托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及其他文化文物单位的馆藏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培育一批领军单位和创新型市场主体,布局一批资源对接服务平台,建设一批示范园区基地,集聚一批高端专业人才,打造一批知名产品品牌。
力争到 2020 年,基本形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较强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体系,我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文化资源的共享利用。
用好用活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和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编制文化资源总目录。
推进文化文物单位文化资源的系统梳理、分类整理和数字转化,完善文化资源数字化标准,推动全省文化创意资源信息数据库建设。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若干问题的请示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
试点若干问题的请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
•【公布日期】2015.04.13
•【字号】浙文发〔2015〕46
•【施行日期】2015.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若
干问题的请示
浙文发〔2015〕46
根据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
要求,我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
在试点推进过程中,部分市、县(市、区)遇到一些较有普遍性的政策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现请示如下:
1.“上网服务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
米”,其中“出入口”测量基点如何确定,“最低交通行走距离”如何测量?
2.“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其中“农村地区”“合法用房”分别如何界定。
按试点政策,农村地区房屋性质确认为住宅的是否可用于设立上网服务场所?
特此请示,请予回复。
浙江省文化厅
2015年4月13日。
浙江省文化厅、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25•【字号】浙文市[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文化厅、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文市〔2004〕45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局、社文委办公室:为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建设“平安浙江”的决定精神,按照省领导关于“要把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综合评估体系,列入文明城市和文化先进县的考核内容,抓好落实工作”的要求,切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省文化厅、省社文委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市、县和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认真组织实施。
并请及时总结反馈《办法》试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以便适时修改完善。
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和优化配置文化市场管理资源,切实形成科学长效的管理机制,依法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全面推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从2004年起,在全省建立和实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制度。
第二条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职责。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执法、守土有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各类文化经营单位和经营活动承担管理和执法职责;各市承担对所辖各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并组织大要案和跨县(市、区)案件查处;省承担对各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并组织重特大案件、文化部督办案件和跨市案件的查处。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文市[2006]2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文化厅【发布日期】2006.04.24【实施日期】200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浙文市[2006]24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将《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组织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管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全面领会《条例》精神,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
要制定培训计划,在近期内对所有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服务意识。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努力为贯彻《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从3月1日起,娱乐场所的审批、变更按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和文化部有关要求进行。
各地要完善制度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关。
在核查申请人书面声明等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拟设场所后,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如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前,还应当核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根据《条例》规定,文化部将制定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最低标准以及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在标准和规划出台以前,各地暂不审批新的娱乐场所。
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04•【文号】文市发[1994]14号•【施行日期】1994.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4年4月4日文市发(1994)14号)现将《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市场的崛起和发展,已成为当代中国最引人注目的文化经济现象。
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给文化市场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机遇。
在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不懈努力,文化市场正朝着繁荣、健康、活跃、有序的方向发展。
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特别是文化市场立法和执法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在经营上,文化市场的发展拓宽了文化事业的投资渠道,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体、中外合资合作等所有制形式并存、协同发展的态势,为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也给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在消费上,已形成多门类、多层次的立体文化消费结构,消费特点趋新求异。
目前,文化市场初步形成了演出、娱乐、音像、书刊、美术、电影、文物、业余艺术培训、对外文化交流等九大门类。
文化市场的拓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时空,而能够在文化市场中不断选择新的消费热点,又是市场繁荣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效益上,文化市场除了娱乐审美功能、信息交流功能、教育认识功能以外,其经济功能也得到了有效的发挥。
一方面,“以文补文,多业助文”,促进了文化建设的良性循环,完善了文化单位自身的造血功能。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开通运行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开通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5.11.21•【字号】浙文督[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文化厅关于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开通运行的通知(浙文督[2005]14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支、大)队: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文化市场管理科技化,加强信息沟通,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省文化厅开发了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网址:218.75.121.149/zjwh)。
该系统采用浏览器服务器结构,任何可以上网的地方都能登陆访问该系统,系统用户为全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
系统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开通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系统试运行期间,2006年1月1日系统正式开通运行。
原文化市场OA系统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运行。
二、尚未组织非系统管理员用户系统操作培训的市、县(市、区),应在2005年12月10日前完成培训工作。
三、系统试运行期间,各地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须将现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输入系统“业务管理”的“场所管理”项内。
四、系统正式开通运行后,各地在操作运行系统时要遵守《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系统内文化市场信息、行政处罚、举报受理、督查通知、行政许可、场所基本信息、统计报表、日常检查登记的数据将作为评估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依据。
五、此外,各地在网吧监管中要积极发挥网吧技术监管平台的作用,确保管理端服务器和网吧计算机终端的在线率,通过网吧技术监管平台掌握网吧上座率、封堵违法网络游戏和网站的情况,依法对擅自卸载软件的网吧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文化厅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操作运用,保证网站信息安全合法、及时更新和有效维护,充分发挥系统功效,提高电子政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文化市场执法监督巡视活动的通知-浙文督[2007]10号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文化市场执法监督巡视活动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文化市场执法监督巡视活动的通知(浙文督[2007]10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执法队:为贯彻落实《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年活动的通知》(文市发[2007]12号),进一步做好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工作,查处文化市场突发案件,强化异地交叉执法力度,交流现场检查和市场监管的经验,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文化市场监督执法巡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巡视活动组成人员省文化厅将建立巡视活动人员名库,每次巡视活动从名库中抽调人员。
巡视活动人员由各市、县推荐,市级执法队可推荐3-4名执法人员,县(市、区)执法队可推荐1-2名执法人员。
被推荐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40周岁以下(市级执法机构负责人除外),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业务精通,执法资格业务考试合格,有较丰富的检查经验,其中全市被推荐人员中至少3人驾驶技能良好。
被推荐人员经省文化厅审核通过后,核发文化部《文化市场稽查证》,稽查范围为全省。
二、巡视活动方式执法监督巡视工作由省文化厅统一组织安排,根据需要从名库中临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执法监督巡视组,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明查暗访、查阅执法文书等方式对全省各地进行监督检查。
如在巡视检查中发现违规经营,可现场取证,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后,移交当地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三、巡视活动范围营业性演出、歌舞娱乐、电子游戏、网吧及互联网文化经营、音像制品、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电影等经营活动。
四、巡视活动组织机构省文化厅分管厅长为执法监督巡视活动总负责人,省文化厅文化市场执法指导监督处具体负责巡视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市执法机构负责人为本地执法监督巡视活动的责任人,巡视活动的检查经费由省文化厅承担。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6〕32号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07•【字号】浙政发[2001]56号•【施行日期】200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1〕56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与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是建设文化大省、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迫切需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通知》要求,坚持治标与治本、打击与扶持、防范与教育、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教育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厉打击文化市场中的各类非法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整顿与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净化社会风气,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是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之一。
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阶段性目标是:严厉查处一批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明显遏制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滋生蔓延的势头,切实维护文化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进一步净化文化市场,群众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三、工作重点在全面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工作重点是以下八个方面:(一)整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浙江省“网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7号)的规定,重点对现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存在的无证照经营、非节假日准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含有不健康内容的电子游戏活动,以及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1.09.25•【字号】浙文市[2001]70号•【施行日期】2001.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文市[2001]70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局:《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并将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修改《条例》的重要意义。
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6年多来,对于加强我省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文化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门类不断增多,市场管理和经营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适应文化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管理、经营行为,完善文化市场法规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并重新公布了《条例》。
修改并重新公布的《条例》,是新世纪我省文化市场管理方面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
《条例》充分体现了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反映了我省建设文化大省发展文化产业的新要求。
《条例》的重新公布施行,对于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推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对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责,提高执法水平,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条例》的重新公布施行为契机,认真抓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努力完成当前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各项任务,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使我省文化市场面貌有根本的改变。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浙文公共〔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浙文公共〔2015〕21号现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办公共函〔2015〕1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
文化馆评估定级是衡量文化馆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文化馆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文广新局要高度重视。
我厅将成立以分管厅长为组长的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小组。
各市县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评估审核。
文化馆评估定级以文化部制定的评估标准以及文化馆评估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为依据,评估数据一律采用2014年数据(标准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文化馆要按照文化部评估标准进行逐项评估打分,各级文化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弄虚作假。
三、高质量完成评估。
5月30日前,各级文化馆开展自查自评,经同级文广新局审核后,将数据录入“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系统”;县(市、区)文广新局将评估数据审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文广新局。
6月30日前,市文广新局对所辖的文化馆进行实地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和数据审核情况书面报厅公共文化处。
7月,省文化厅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小组抽查部分市、县文化馆。
8-9月,迎接文化部评估定级工作小组对省文化馆和杭州市文化馆、宁波市文化馆进行评估,抽查部分市、县文化馆。
9月30日前,省文化厅形成评估总结报告报文化部公共文化司。
联系人:毛炳聪,电话:*************;陈德凝,电话:87914415。
电子邮箱:***************。
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近年来,中国文化市场发展迅猛,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促进文化市场的发展,保护文化产业的创造权益,引导广大市民文明参与文化活动,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一、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的瑰宝,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文化遗产,我们需要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
首先,要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督,禁止向未经认定的机构或个人销售文物。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文物鉴定机制,严禁贩卖伪造、赝品文物。
同时,还需要加强文物市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文物价值的认识,引导公众文明购买和收藏文物。
二、加强电影市场管理电影是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获取文化知识和娱乐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电影市场,保护电影的版权,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电影院的管理,提高放映质量,确保观众的观影体验。
其次,要加强对电影制作、发行和播放环节的监督,严禁不合法行为,保护电影的版权。
同时,还需要鼓励本土电影的创作和发展,提升国内电影的影响力。
三、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文化市场也日益兴盛。
为了更好地规范网络文化市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网络文化产品的审查,严禁传播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
其次,要加强对网络文化平台的管理,规范平台的经营行为,保障用户的使用权益。
同时,还需要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理性使用网络媒体,提高网络素养。
四、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演出是文化市场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广大市民接触文化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改善演出市场乱象,提供高质量的演出产品,我们需要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
首先,要加强对演艺公司的监管,保证演出质量和安全。
其次,要加强对演出票务的管理,打击黄牛党,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要鼓励和支持优秀的演出团体,推动演出市场的发展。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22•【文号】文市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深入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整顿和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精神,现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促进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是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重要措施。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一方面要继续坚持从严审批、从严管理、从严控制总量、从严打击违法经营的原则,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宏观调控和行政执法力度,探索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网吧的正面引导和改造提高,通过促进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力争让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逐步占据市场主流,在社会上树立起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明、健康的良好形象。
二、本通知所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是指若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严格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营业场所风格,并且统一上网首页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的经营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直营连锁和特许(或称加盟)连锁两种组织形式。
连锁经营企业对直营连锁门店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1%。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以连锁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化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化管理的通知自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来,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然而,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也给社会治理和文化传播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加强网络文化管理,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健康发展,文化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加强网络文化管理的通知。
一、强化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在确保网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方面,文化部提出了以下措施和要求:1. 加强对网络文化产品的审批和准入管理,切实履行审查职责,严格审核网络文化产品的内容和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加大对网络文化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打击盗版、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网络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3. 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建立健全网络主播的信息登记和核查制度,规范直播内容,严禁传播违法违规、低俗庸俗的信息和内容。
二、推动网络文化内容建设网络文化内容的质量和创新对于网络文化的发展至关重要。
文化部在通知中提出了以下要求:1. 鼓励电影、电视剧等主流文化产业加大对网络平台的投资和支持力度,推动优质文化产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和推广。
2. 激励和支持网络原创文化作品的创作和发布,丰富网络文化内容,提升网络文化的价值和影响力。
同时,加强对网络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促进网络文化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3. 加强对网络文化平台的引导和管理,推动网络平台自律,积极引导用户传播正能量、健康向上的内容,净化网络空间。
三、加强网络文化人才培养为了适应网络文化时代的需求,文化部提出了以下培养和引进新型网络文化人才的措施:1. 加大对网络文化人才的培养力度,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网络文化人才队伍,提供人才支持和保障。
2. 推动高校增设网络文化相关专业,积极培养网络文化人才的创新能力和媒体素养。
同时,鼓励企业、机构与高校合作,共同开展网络文化人才培训和实践项目。
3. 支持引进国内外网络文化领域的优秀人才,扩大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上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上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3.11.01•【文号】办市场发〔2023〕178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上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市场发〔2023〕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快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数字化转型,创新发展“存储上云”“算力上云”等上网服务行业云服务新模式,助力行业转型升级,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上云行动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试点地区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大胆探索,积极打造上云创新场所,加快推动上网服务行业云服务转型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3年11月1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上云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快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数字化转型,创新发展“存储上云”“算力上云”等上网服务行业云服务新模式,助力行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和数字中国战略,利用数字技术对传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进行改造升级,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不断增强上网服务场所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尊重和顺应市场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搭建平台,云服务商公平竞争,上网服务场所自愿参与。
坚持创新驱动,鼓励上云核心技术研发,推动上网服务场所云服务应用场景试验,不断培育和发展云服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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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音像制品与电子出版物
【发文字号】浙文市[2002]3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02.06.04
【实施日期】2002.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浙文市[2002]31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现将《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及文化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地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青少年培养、网络环境净化等重大问题,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及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网络文
化市场管理。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努力争取社会各界支持。
三、根据文化部要求,我厅结合浙江实际调整了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
杭州、宁波、温州市城区的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60台;其余各省辖市城区的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40台;各县(市)及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30台;且每台计算机设备的占地面积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