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律形式的类型与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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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律形式的类型与含义
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商鞅携李悝的《法经》入秦,协助秦孝公变法,在变法的过程中,改“法”为“律”,律之名由秦始。

秦简中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等等,而《法律问答》中也有“律曰”字样,说明“律”已经成为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令”是皇帝的诏令,是一种单行法规。

秦始皇曾说:“命为制,令为诏。

”可知诏、令无别。

但在秦代律、令、法经常混用,区分不甚清楚,如秦简中有《田律》、《田令》,而《语书》中也有“法律令已具”、《修法律令》等字眼。

法律问答
秦简中的《法律问答》,是以答问的形式对秦律律文所做的解释,因这种解释是官方所出的,并成为当时司法审判的依据,故其也是一种法律新式。

《封诊式》
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式”始于秦国。

廷行事
“廷行事”是指法庭的判例。

清代学者王念孙在其著《读书杂志》中云:“行事者,言已行之事,旧例成法也。

汉世人作文言‘行事’、‘成事’者,意皆同。

”秦简《法律问答》中多有“廷行事”一语,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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