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9•【字号】永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YZCR-2024-01003永政办发〔2024〕5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和管理第三章安全和维护第四章附则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营造安全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或者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商业广告,是指发布推介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经营性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经营性广告。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政府令[2018]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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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正文:----------------------------------------------------------------------------------------------------------------------------------------------------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8]256号《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8年1月15日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6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2年9月9日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营造安全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指示牌、展示牌、道闸、霓虹灯、发光字体设施、景观照明、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户外招牌等广告设施;(二)利用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建筑工地围墙(档)、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设置的广告设施;(三)以布幅、充气设施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四)多功能智能杆或者其他新型户外广告设施。
前款第一项所称户外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登记注册地址以及经营场所的用地权属范围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店面招牌(含一楼门楣招牌和其他店面招牌)、建筑楼宇标识、机构名称标识(牌匾、衔牌)等形式。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品质原则,户外广告设施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施品质,提升市容环境景观水平;(三)绿色原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采用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三十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 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 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市区内设置店招店牌的,由所在地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 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接到举 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 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室外门头广告是城市建设和市容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商家向公众宣传自己服务和产品的重要渠道,也是城市形象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容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1.1 门头广告设置的范围室外门头广告包括商铺门头、店招、广告牌、横幅、灯箱等形式的广告,设置地点包括商业街、写字楼大厦、购物中心等商业区域。
1.2 门头广告设置的原则室外门头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美观大方、色彩和谐,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形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三、室外门头广告的审批2.1 门头广告设置前应当向相关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提交广告图样、规格、位置和安装方案等相关资料。
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批并颁发相关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指导。
2.2 审批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四、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3.1 广告拆除对于未经审批设置的室外门头广告,市容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2 广告内容监管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室外门头广告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立即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3 广告维护门头广告的维护由广告主负责,应当定期清洁、修缮、更换,确保广告的清晰、整洁。
3.4 安全管理室外门头广告应当经过专业的安装和验收,确保广告的稳固、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3.5 环境保护门头广告设置应当考虑周围环境,不得对周围居民、店铺造成影响。
对于引发环境污染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监督管理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外门头广告的日常监督,建立完善的台账档案,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将情况进行公布。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心宇2021年9月13日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等形式,设立用于发布广告的户外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经登记注册的用于表示本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各区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牌设置的备案工作,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牌设置的具体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的指导监督。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2月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道路、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所称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包括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安全环保、规范管理的原则,并与城市区域功能风貌、历史人文特色、城市景观容貌相协调适应。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增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工地围墙(围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和公共交通工具车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相关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公安、文广旅游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在城市的繁华街头,户外广告如同城市的“名片”,展示着城市的商业活力和文化特色。
然而,不当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会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合理且严格的管理规定与细则至关重要。
一、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不得妨碍交通视线,不得危及行人、车辆的安全。
对于设置在高空、人流密集区域等特殊位置的广告,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审批。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应与城市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符合城市的美学标准。
其设计、色彩、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融合,不得破坏城市景观的和谐与统一。
4、公益性原则在城市的重要公共区域,应适当设置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新风尚等内容,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和社会责任感。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分类管理1、屋顶广告禁止在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商业广告。
非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广告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顶部,且面积不得超过屋顶面积的三分之一。
广告的结构和材质应具备良好的抗风、抗震性能,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2、墙面广告建筑物墙面广告不得遮挡窗户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内的建筑物墙面广告设置,应遵循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
3、道路沿线广告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标志、信号灯的识别。
距离道路交叉口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广告,以避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
4、电子显示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的亮度、闪烁频率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周边居民和行人造成光污染。
在夜间,应根据周边环境适当降低亮度或调整显示模式。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尺寸、内容、期限等详细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资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概述为更好地管理城市户外景观,提高城市形象,并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共场所、永久性建筑物、道路、游览景点、文化广场、商场、超市、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
二、管理机构市政府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监督,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牵头,由市公共安全、文化和城管部门协作开展。
三、广告审批管理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前,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在公共场所设置。
2.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3.广告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共文明,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形象。
4.市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对审核结果作出书面回复。
四、广告内容规定1.广告内容应健康向上、积极向善,不得宣扬违法、暴力、色情、恶意竞争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2.食品、医药、保健品、化妆品等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3.不能使用国家、军队、国际机构的标志、名称等。
五、广告设置位置规定1.广告位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视线和功能。
2.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景观区、旅游重要节点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3.不得在道路交通地点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
4.商业区设置广告位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低收益、劣质、闲置地段。
六、广告维护和管理1.广告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定期清洗、检修,防止变形、脱落、堆积及损坏。
2.广告设置者在使用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擅自拆除、改变广告位等。
3.广告使用期到期,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更换,不得任意延长使用期限。
4.市执法部门对于管辖的户外广告进行巡查、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七、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市执法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要求责令改正、整改、拆除、罚款等。
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1日市七届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元方2020年12月23日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灯光照投、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广场、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机动车、船舶等移动载体;(六)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七)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招牌的,应当符合招牌设置规范。
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1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六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叶牛平2018年12月18日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城市、镇的建成区;(二)穿越城市、镇建成区的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等载体,以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各种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绘制、张挂、张贴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文明美观的原则。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及负责指导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规划和管理,保障城市容貌和环境质量,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或者利用公共空间、街道、广场等设置的,以发布商业、公益、服务性信息为目的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第六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户外广告总体布局和分区规划;(二)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规格、数量、高度、面积等;(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和技术规范;(四)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消防通道等公共资源;(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风貌;(三)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使用;(四)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设置审批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
第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户外广告设计图;(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参数;(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方案;(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设置人负责。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出现破损、褪色、污损等情况。
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

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商业宣传和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
然而,不规范、无序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特制定以下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
一、管理目标通过科学规划、严格审批、有效监管,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的规范化、美观化和安全化,促进城市商业繁荣与环境品质的提升相协调。
二、管理原则1、规划引领原则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功能分区,制定户外广告的布局规划,确保广告设置与城市景观相融合,符合城市的特色和文化内涵。
2、安全第一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确保在恶劣天气等情况下不会对行人和公共设施造成危害。
3、依法管理原则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内容、形式等进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4、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保障商业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如交通视线、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等。
三、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户外广告: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两侧的广告牌、灯箱广告等。
3、公交站台、地铁站等公共交通设施上的广告。
4、电子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促销活动广告、展会广告等。
四、管理措施1、规划与审批(1)制定详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明确允许设置广告的区域、位置、尺寸、形式等要求。
(2)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户外广告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广告内容、设计方案、设置位置等,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
(3)对于重要区域或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
2、日常监管(1)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
(2)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市民对违规户外广告进行举报,并及时处理。
(3)定期对户外广告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督促广告业主及时维护和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
3、广告内容管理(1)审核广告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含有虚假、低俗、违法等不良信息。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1995年6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的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风景旅游干线。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联合审批、集中发证、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设在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崂山、城阳区、黄岛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选址定点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综合审核。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审查。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查。
房管、园林、电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消防、交通安全。
第八条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近期和长期规划。
《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12月8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7年12月8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和实物模型等商业广告设施,以及绘制、张贴、悬挂户外商业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工商、公路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技术规范第六条市、县级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各自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划定严禁设置区、限制设置区、适宜设置区的范围;(二)户外广告布局、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的位置、形式、规格、材质、色彩、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八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市、县级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二)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三)阻挡消防通道或者遮挡建筑物的外窗,影响外部灭火或救援行动的;(四)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六)妨碍生产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的;(七)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八)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及标志性建筑设置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造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者允许文件等。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当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问题。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美观,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全市户外广告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一)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路段,以及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路段和类型,并对户外广告的位置、尺寸、形式、色彩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一)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二)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尺寸、材质、色彩等设计方案;4、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5、安全承诺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户外广告的内容管理(一)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或者违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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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持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绿地、河道、空间、建(构)筑物、围墙(围栏)、交通工具、公共设施、升空器具等区域或载体,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投影仪、招贴栏、画廊、布幅、道旗、标语、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宣传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城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辖区内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三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辖区内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规划与建设、市场监督与管理、国土、交通、园林、公安交通、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市规划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