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担保,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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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思考
本文重点研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同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情况,对双方合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因素进行了分析总结,详细列出了阻碍银担合作几种关键的因素及解决的建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商业银行/合作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重要性
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实现长期合作不仅可以有效的节省对于中小企业资信评估方面的成本,在风险方面也可以得到更为有效的控制,避免那些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因为融资困难而倒闭。同时,处于长期协作关系下的担保机构与银行,在信息互通互补、资源整合、风险评估、运营监控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优势,这样将能大幅的降低成本和风险,对于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以及中小企业三方都非常有利。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难以赢得商业银行的信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难以赢得商业银行的信任,究其根源是因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身实力的不足。
一是现如今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很少有资本金1亿以上的,资金规模小,也就意味
着这类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本达不到应有的水平。二是综合运营能力低下。信用担保机构是一个对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都非常高的企业,但是,目前大部分的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不符合要求、识别风险的能力不足,担保业务种类过于单一,从业人员少,现有从业人员能力和素质偏低,担保业务定位不清晰,对专业领域的研究不够深入,破坏双方的长效合作。
(二)商业银行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要求严苛,缺乏合作主动性
在我国,商业银行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要求十分严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目前的银行信贷担保合同基本上都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我国,大部分银行在选择合作时,为了保证安全,减少商业银行自身的损失,银行往往都会坚持有利于自己的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也增加了合作的风险。
二是担保放大倍数过低,导致银担合作难以建立。按照规定,国内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的上限为10倍。而实际情况是协作银行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会降低担保放倍数,1
亿元的担保资本金只能获得不到3亿元的银行贷款,也就阻碍了双方合作。
三是银行过分依赖于信用担保机构去调查贷款企业,使得信用担保机构的压力太大。
四是银行对信用担保机构存入保证金的管理欠规范。银行在保证金账户的设置上没有将保证金纳入保证金专户管理,并且双方合作协议里没有对保证金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双方的合作缺乏风险分担机制
按照国际社会一般担保标准,银担合作业务中,银行承担风险的25%左右,剩下的75%左右的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但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往往更多,甚至达到100%,这样一旦出现风险,商业银行往往要求全额代偿,合作受阻。
三、促进银行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关系的建议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提高自身实力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提高自己的实力,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逐步获得银行的信任,深化双方合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采取兼并,重组或联合的方式,努力提高自身的资金规模。二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要不断完善自己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吸纳经济、法律、技术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扩大担保业务的种类,拓展专业市场,同时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和培训体系,建立一个担保行业的从业资格审核制度,更好地赢得银行的信任。
(二)银行要增强合作的主动性
银行在银担合作的过程中要增强主动性,自觉为促进银担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一是在合作时,银行要认识到在采取一般保证的方式时,银行在中小企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担保公司代偿,从而自觉地改变监控重点,进行贷后管理与监控。
二是在合作时,银行应该适当调整担保放大倍数,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具体情况适当的调整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来更好的发挥保证金额的杠杆作用。
三是推动信贷利率的市场化,商业银行根据所贷企业的信用等级和信贷项目的风险大小调整信贷利率,改变风险与收益的非对称状况,进而与不同的担保机构开展各种相关的合作。
四是商业银行也要对贷款企业进行调查,在贷前就应该对要求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和资料整理,在贷中要认真监督中小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保证资金的安全,贷后也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进行信用评价与管理。
五是对保证金做出明确的管理规定。关于保证金的使用应该在协议中做出明确规定,做到保证金专户管理,同时,在客观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协作银行应该允许担保机构对部分担保金进行安全性投资,促进双方的合作。
(三)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是促进银担合作的有效方式,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应该就保障信用审核,贷款规模,风险的可控性,资本的负债率,索赔方式建立长效的的协商洽谈机制。一些学者提出的“一票否决”、“二八分担”、“三月代偿”的风险机制基本原则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一票否决”即银行、担保机构对项目各自拥有一票否决权,审查独立;“二八分担”即风险损失出现时,双方需按照确定的比例来分担风险,即协作银行承担20%,担保机构承担80%;“三月代偿”指贷款超过约定期限后,前三个月由银行为主,履行追偿责任,三个月届满后,担保机构对事先约定好的剩余部分进行代偿。
二是必须要建立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再担保多层风险补偿机制。再担保机构建立的初始资金可以由担保机构承担70%以上比例,随着再担保体制的完善将比例
调至均衡状态。保障双方合作的安全。
三是加强信用体系和信用评级机制建设。建立一个能够向担保机构以及商业银行提供中小企业资信情况的征信系统,同时,应引入信用评级和外部审计制度,做好信用记录,为银担合作双方的选择一个可靠的平台。
四是银行与担保机构建立起风险责任磋商机制,在分担风险和责任的问题上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加强在约束银担合作风险方面的合作。
(四)建立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信息共享机制,违约通报机制
一是建立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在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中,银行更能优先了解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掌握比担保机构的更详细的信息,担保机构同时与多家银行合作,其信息优势会更明显。因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能更好的实现共赢,保障金融安全。
二是建立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违约通报机制,通过建立违约通报机制,明确担保行业的退出机制,使出现违约的中小企业不能再获得贷款,提高合作中的安全性。
四、结论
虽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是从长远利益出发,双方更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协商,建立稳定健康的合作关系。同时我国政府应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中发挥更多的力量,促进银担合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使我国经济发展变得更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