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构成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涉及违法行为投标资格会被取消的情形
投标人涉及违法行为投标资格会被取消的情形招标投标中,对投标人的要求很严格,如果连投标人都不符合资格,或者投标人弄虚作假,那么投标资格就会被取消。
具体而言投标人违法的情况有哪些?一、以他人的名义投标(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2)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投标;(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4)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二、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行为:(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认定为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给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其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财物的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利益,为法律所禁止,其投标应予否决。
虚假投标(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等;(6)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除前述四类违法行为外,投标人如有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应当”、“必须”字眼的条款)、禁止性规定(即具有“不得”、“禁止”字眼的条款)的违法行为的,其投标均应予否决。
浅探招投标领域串标现象及防范措施王彤
浅探招投标领域串标现象及防范措施王彤发布时间:2023-05-13T06:16:33.113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3年5期作者:王彤[导读] 招投标制度的实施为投标人提供了一个较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然而,在市场经济作用下,投标竞争日益激烈,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不仅破坏招投标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扰乱了采购行业秩序,还造成国家、军队等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其中,串标是最为常见,也是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违规行为之一。
因此对于防范采购活动中的串标行为,规范管理违规供应商是十分必要的。
海后采购服务站北京市 100036招投标制度的实施为投标人提供了一个较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然而,在市场经济作用下,投标竞争日益激烈,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不仅破坏招投标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扰乱了采购行业秩序,还造成国家、军队等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其中,串标是最为常见,也是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违规行为之一。
因此对于防范采购活动中的串标行为,规范管理违规供应商是十分必要的。
一、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一是编制的投标文件内容、风格相似,或者出自同一个模板,甚至在方案描述、售后服务条款、自证说明表述上的文字和标点符号的错误完全一致。
二是不同投标人的报价呈规律性变化或者差异化极大,故意提高自己各项分项报价和费用测算,但不符合市场情况,又无合理的解释。
三是投标人现场出现与其实力不符的低级错误,故意制造无效投标。
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四是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在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要求提供的电子文档标记另外一家投标人名称等混装现象。
五是不同投标人样品寄出同属一个地址,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现场却假装不认识等高度疑似串通的行为。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一是招标人将获取招标文件、勘察现场的供应商名单,标底以及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详尽表述的技术和方案要求等有关信息透露给特定供应商,造成投标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串标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串标,即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串通,以损害公平竞争、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串标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本文将对串标认定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串标的法律概念串标,是指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为了达到损害公平竞争、公共利益的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
三、串标的认定标准1. 行为表现(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约定、口头或书面方式达成一致,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者约定在投标过程中相互配合,共同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投标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共利益。
2. 结果表现(1)损害公平竞争。
串标行为导致其他投标人无法公平参与投标,影响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
(2)损害公共利益。
串标行为可能导致招标项目质量不达标,增加社会成本,损害公共利益。
3. 证据表现(1)证人证言。
相关证人可以提供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证言。
(2)书证。
包括投标文件、合同、会议记录、短信、邮件等书面证据。
(3)物证。
包括录音、录像、电脑数据等。
四、串标的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串标的预防措施1.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制度。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2.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211275792_“视为串通投标”的立法、案例及治理
串通投标,又被称为“围标”“串标”,是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领域中一种比较典型的违法行为,亦因其对招标投标制度的破坏,以及对公共利益尤其是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还是诸多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中唯一一个被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确定为犯罪的违法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禁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均有相应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串通投标行为本身,则面临着刑事、行政及民事三重的法律责任:刑事方面,《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政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对串通投标行为设定了罚款(含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双罚)、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定年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之项目的投标资格或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行政处罚措施。
民事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包括串通投标在内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视为串通投标的相关规定虽然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对串通投标行为都明令禁止,但在实践中,参与实施串通投标的主体尤其是不同投标人之间并不会对此主动承认。
【律师实务】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辩点整理
去年底,笔者曾为一起工程标的约28亿的“串通投标”案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过程中,我们坚持无罪的辩护意见,先后向公诉机关递交了近万字的《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在撰写法律意见书时,笔者主要针对检察文书做了比较细致的类案检索,特别是对检索出的重庆近几年共118份串通投标罪检察文书进行了逐一阅读和分析。
几天前,我们终于得到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原因是证据不足。
现在,“十个工程项目,九个违法分包;十个工程项目,十个串通投标”,似乎已是建工领域的常态。
而“串通投标”这个被刑法所规制的行为,同时也成了悬在工程建设从业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在此,笔者将办案时的案例数据分析结果结合实际办案经验,总结归纳如下,奉献给各位。
01重庆近年串通投标罪数据分析本次数据分析,笔者通过“威科先行”对串通投标的检察文书进行检索。
检索结果显示,重庆共有130余份关于“串通投标”的检察文书,剔除一些错误数据,最终将118份文书作为本次数据分析的样本。
“威科先行”所收纳的这些检察文书主要是从2014至今形成,虽然数据不一定全面,但也足以用作对此类犯罪在重庆的审查起诉情况做一次比较有意义的分析。
(一)被侦查机关立案侦办的“串通投标案”中,32%的嫌疑人被执行逮捕118份检察文书中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204人、企业6家。
204名涉案人员大部分都被采取过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其中有66人被执行逮捕,约占32%。
逮捕率虽远低于全国检察机关的批捕率,但考虑到本罪为三年以下的轻罪,且行为人大多为建设工程领域的民营企业主或国企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这样的逮捕率似乎也并算不低。
纠其原因,笔者发现66名被执行逮捕的案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涉及多次串通投标,中标后倒卖获利的职业围标人;存在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涉黑涉恶情形;由监委移送涉及其他受贿案件的查处。
可见,“串通投标罪”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但本罪背后的牵连情形却往往较为复杂,很多案件涉及多起串通投标的职业围标人,或常常伴有行受贿等其他犯罪行为,从而导致被批准逮捕的情况也相对较多。
投标文件的创建者相同,能认定为串标吗
投标文件的创建者相同,能认定为串标吗投标文件的创建者相同,能认定为串标吗?针对此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应视为串标,另一种则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判定为串标。
问题某代理机构负责的一公开招标项目中,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电子版)的创建者均为MMM,但投标文件内容上并无雷同之处,审计人员认为,上述两家企业疑似围标、串标。
那么,此种现象能否认定为围标或串标呢?回答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应视为串通投标,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属于串通”情形。
另有一种观点则认为,证据不足,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两份投标文件的创建者均显示为同一名称,这不一定就代表两家企业串通过。
”有业内人士表示,WORD文件属性中的创建者不见得是“名副其实”,有时,某产品或服务的采购“圈子”较小,许多企业常常会对同一文件进行修改,再制作成自己的投标文件,此时,投标文件的创建者往往是不变的。
而且MMM是计算机名,字处理系统默认计算机名为文档创建者,如果两台计算机巧合下都用了MMM的计算机名,创建者显示为“同一人”也就不足为奇了。
另外,文件的属性中除了创建者外,还有创建时间,如果创建者和创建时间均相同,则可以说明这两份投标文件有着某种关联,此情形也应被高度怀疑为围标、串标,但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总之,以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创建者相同为由认定其围标、串标,理由、证据不足。
这应当是在发现投标文件内容雷同时认定围标、串标的辅助证据,而不是认定的主因。
一些专家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延伸阅读《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供应商“属于恶意串通”的情形,如,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查找具有规律性差异投标报价文件的评标方法
查找具有规律性差异投标报价文件的评标方法
赵世壮;解耀奎
【期刊名称】《山西建筑》
【年(卷),期】2015(041)006
【摘要】通过对比不同投标人相同工程量清单项的投标报价,利用分层统计方法,通过SQL(结构化查询语言)分析具有相同数据层(以固定数值为范围的层)比值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所占的比重(百分比),以判定其是否存在规律性差异,从而判断是否存在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况,指出该方法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可以为招投标项目评标提供有益参考.
【总页数】2页(P231-232)
【作者】赵世壮;解耀奎
【作者单位】西安市浐灞河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000;西安市浐灞河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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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认定查处办法(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认定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规范串通投标的认定查处,有效遏制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二、串通投标认定第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标题: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一、引言在市场经济的运作过程中,投标是一种常见的商务行为。
然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有些企业或个人会通过串通投标的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对串通投标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刑事责任。
本文将对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进行系统解析。
二、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投标单位以合同、协议等方式,约定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投标报价,串通中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当投标单位通过暗箱操作、非法垄断等手段,通过约定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投标价位并成功中标,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与串通投标罪相关的其他刑法规定此外,还有一些刑法规定与串通投标罪直接相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的规定:“经营者组织、引诱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投标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对于通过串通投标进行欺诈行为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
三、司法解释为了更好地适用刑事法律和维护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串通投标、行贿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串通投标、行贿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具体的答疑和解释提供了参考。
司法解释中指出,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投标单位以合同、协议等方式,约定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投标报价;②投标单位之间明知对方的投标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异常差距,并能够互相影响投标结果;③成功达成串通中标的结果。
关于串标的行为--整理
关于串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68号令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年度培训考题及答案一
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年度培训考题及答案一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年度培训考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对于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具有特殊性的项目,适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项目的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中规定小型和微型价格给予的扣除,并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正确答案为B,即15%-30%。
3.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根据87号令规定,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该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5.对于非单一产品货物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产品价格等比重确定核心产品、分数及排名、优势等,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确定投标人参加投标。
正确答案为D,即以上三项。
6.根据87号令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如果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报价相同,则采用招标方式规定的方式确定投标人参与评标。
正确答案为A。
7.评标报告的编制依据为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
8.如果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应当停止评标,要求代表澄清。
正确答案为C。
9.根据87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的实质性要求。
正确答案为D。
10.《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时间为2015年3月1日。
11.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正确答案为C。
13.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一般情况下成员人数应该为偶数,且人数应该为4人以上。
正确答案为B。
14.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价格最优的原则确定成效供应商。
其中,价格最优可以根据报价最低、报价适中、报价合理或性价比高等标准来确定。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一、投标产品均为同一品牌不一定是串通投标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都是同一品牌,是值得注意的串通投标的线索和表面现象,但不能想当然认为就是串通投标或者以此来认定投标人就一定是串通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了7种属于恶意串通情形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了6种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本案例中,经过评标委员会现场仔细比对和鉴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发现串通投标或者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无法在现场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
事实上,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招标货物要求进行评审后,发现是由于招标要求指向了一个品牌的产品,投标人研究招标要求后,都使用同一品牌产品投标,并非投标人之间事先串通投标所致。
二、招标文件条款不合理应修改后重新招标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后发现招标的货物要求中有多项要求只有投标产品的品牌才能完全达到和满足。
87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的条款,导致所有投标人都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投标,依法计算后,投标人不足三家,采购人应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三、采购各方当事人应当吸取的教训1、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不要把某个潜在投标人按照自己将投标的品牌产品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参数和要求直接作为采购需求,而不进行任何市场调查。
如此确定采购需求,往往中了某个潜在投标人控标的坑,导致废标,造成浪费。
采购人还可以通过专家对采购需求的论证或者征求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来确定采购需求,避免采购需求指向单一品牌。
串通5家公司投标 小老板被依法批捕
项 目地点在南京市江 宁开发 区长青街 以南 、水 阁路 以
东 地块 。项 目招标人为该企业南 京 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 ,招标地点在江 宁区建设工 程交 易中心 ,招标方式 为邀请 招标 。 这一项 目招标最 高限价为 1 3 0 7 4万元 ,即所有投
理 ,其 他 4家公 司为有效标 。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 的 4家投标 人的投标文件进行 详 细评审后 ,推荐通 州建总 作为 中标 候选人 。随 即, 江宁 区招标办对 中标单位进行 了公示 。 5家公 司报 价 ,最 高 的竟 然 比最高 限价就 低 2万
今年 5 月 ,该项 目在江宁 区建设工程交易 中心 开
济案件侦查支 队联合 专案组查明 ,黄萍在该工程项 目 中操 纵围标 串标 。8 月 2日,南京市 鼓楼 区人 民检察
院 以涉嫌 串通投标犯罪对黄萍批捕 。
标 ,招标人 邀请 的 1 0家潜在 投标人 中的 9 家按 时递
交 了投标 文件。项 目开标后 ,依法组建 的评标委员会
串通5 家公 司投标
黄萍 ,一 个有 着 女性 名字 的 男人 。1 9 9 8年职 高
毕 业 ,在 家待 业 2年 后 出外打 工 ,2 0 0 6 年 开 始跑 建 筑 工程业 务 。别看他学历不高 ,但智商却不低 ,利用 东 拼西凑拉起来 的施工 队伍 ,凭着三 寸不烂 之舌 ,把
一
小老板被依 法批捕
规违法行为 。 市纪委执法室迅速调 取所有 9家投 标人的全部纸
小老板精心导演算计报价 5 家公司见利枉法
6月 1 3 E t ,由南 京市 纪委 牵 头市公 安 局经 侦支 队成立联 合专案组 ,按照市纪委领导 “ 集 中力量 、抓 紧时间 、 迅速破案 ”的要求 , 根据 已掌握 的确凿证据 ,
串通投标法律规定
一、哪些情形属于串通投标1、下列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下列情形可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公正、平等的竞标秩序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哪些情形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哪些情形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让没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扩展资料
我国现行有关“串通投标”的法条:
1、《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弯春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埋滑耐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
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一建法规考点精讲第21讲:1Z3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五)
2020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精讲【考点】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条例》新增)(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提示】此知识点需准确记忆,考试易混淆考查,串通投标分为属于和视为,两种情况易混淆考查。
属于是主观上的意思共谋,视为是客观上的行为一致。
4.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1)可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但应当如实入帐(2)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帐5.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一般应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
6.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例题·单选】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列情形中,属于不同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是()。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11.0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案例揭露常见串通招投标犯罪类型,旨在警示教育招投标市场主体,预防招投标领域犯罪发生。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
该批典型案例有三个特点:一是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招投标领域犯罪、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二是深刻揭示串通招投标犯罪的行为模式和主要类型;三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同时,五个案例各有侧重。
在案例一“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中,对于涉案主体众多的案件,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充分评估案件处理对企业后续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坚持宽严相济,分类处置;在案例二“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中,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引导涉案国有企业有效开展合规整改,助力守法经营;在案例三“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对于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串通投标案件,检察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不同作用,结合事实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和罪数;在案例四“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中,涉案民营企业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探索“党建+合规”监督管理新模式,使合规整改更有效进行;在案例五“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中,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串通投标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制发检察建议堵塞行政监管漏洞,凝聚合力从严打击招投标市场的黑恶势力。
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招投标是采购、工程承包、服务采购等领域中常见的交易方式。
然而,随着招投标活动的增多,一些企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串通投标的手段,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串通投标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串通投标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二、串通投标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串通,达成某种协议,共同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过程中不竞争、不报价或者报价一致,共同排斥其他投标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故意压低或者抬高投标价格,排斥其他投标人。
(3)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串通投标:投标人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使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给予其不公正待遇。
三、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的行为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1)投标人以串通投标方式取得中标资格的,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3)招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取消其中标资格;(4)投标人以串通投标方式取得的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1)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串通投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民事责任串通投标行为给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返还中标所得款项;(2)赔偿其他投标人因此遭受的损失;(3)承担因串通投标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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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等人得知后 ,寻找 了七家建筑企业挂靠准备参 与 投标 。同时 , 被告 人陈某 甲 、 周某也在寻找挂靠企业 准备参与投标 。被告人邓 某得知后 ,遂 与被告 人周 某、 陈某 甲协商 , 约定合伙参 与投标 , 如 中标 , 被告人
邓某 占 6 5 %股份 , 被告人周某 、 陈某 甲占 3 5 %股份 , 并商定 以被告人邓某事先找好挂 靠的浙 江某建 设有
程有 限公 司取得瑞安市 飞云街道详西村搬迁安 置房
工程 。
投 标 罪被刑 事拘 留, 同年 1 2月 2 0日被 逮捕 ; 2 0 1 3
年 1 2月 1 1日,被告人周 某 因涉嫌犯 串通投标 罪被 取保 候 审 ; 2 0 1 3年 1 2月 9日, 被 告人 陈某 甲因涉嫌
犯 串通投标 罪被取保候 审 。2 0 1 4 年 4月 9日, 浙江
详西村工程投标 的事实 。 证人钱某 的证 言 , 证 明有人 挂靠浙江某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进行详西村工程投标
西村经济合作社将该村 的搬迁安置房工程委托瑞安 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 向社 会公开招标 , 并 择定 2 0 1 2
年 1 月 6日开标 , 工程造价为 1 0 5 0 0 万元 。 被告人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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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 ; 3 . 本案违反行政法规 , 应 由行政部 门处罚 。 被告人周某对上述指控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 出: 1 . 被告人 周某在共 同犯罪 中作用较小 ; 2 . 虽 没有 自首情节 , 但公安机关首次询问时 尚未立案 , 建议参 照 自首的标 准从轻处罚 ; 3 . 属 初次犯罪 , 建议 从轻处 罚并适用缓刑 。 被告人 陈某 甲对上述指控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
案发后 ,被 告人陈某 甲于 2 0 1 3 年 1 源自月 9日向 公安机关投案 自首 。
对于 以上指控事 实 ,瑞 安市检察院提供 了相应
的证据 , 认 定被告人 邓某 、 周某、 陈某 甲的行 为 己构
瑞 安市检 察院 的指控
瑞安市检察 院指控 , 2 0 1 1 年1 2月 , 瑞安市 飞云
成 串通投 标罪 , 被告 人陈某 甲能 自首 , 被告人 邓某 、 周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 , 应当依照《 刑
街 道详西村经济合作社将本村 的搬迁安 置房工 程委
托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 向社会公开招标 ,并 择 定2 0 1 2年 1 月 6日开标 ,工程造 价为 1 0 5 0 0万元 。 被 告人邓某等人得知后 ,找到 了七家可挂靠 的建 筑 企业 准备参与投标 。 在此过程 中 , 被告人邓某得 知被 告人周某 、 陈某 甲也在寻找挂靠企业准备参与投标 ,
瑞安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 明, 2 0 1 1 年 1 2月 , 瑞安 市飞云街道详
2 . 证人张某 甲 、 夏某 的证言 , 证 明与被告人 邓某
合伙参与工程建设 。 证人吴某 的证言 , 证 明为被告人
周某计算工程报价 的事实 。证 人郎某 、 杨某 的证言 , 证 明被告人邓某挂靠温州某建筑安装工程公 司进行
的事 实。证人余某 、 徐某 的证言 , 证明被告人邓某挂 靠瑞安某 建筑工程有 限公 司进行洋西村工程投标 的
事 实。证人张某 乙 、 曾某 的证言 , 证明有人挂靠浙江 某 建设集 团有 限公 司进行 详西村 _ 丁 程投标 的事实 。
投标 报价 呈规 律 i I 哇差 异
构 成 串 通 投 标 罪
口文 / 贵州君跃律 师事务所 李
2 0 1 3年 1 1月 1 2日, 被 告人 邓某以 涉嫌犯 串通
告人 邓某 等人设定 的标价进行投标。 2 0 1 2年 1 月 6日,该 工程 经 开标 ,瑞 安某 建 筑工程有 限公 司以 9 1 2 9 . 2 7 9 6万元的报价 中标 。被 告人邓某 、陈某 甲 、周某利用挂靠 的瑞安某建 筑工
了 自己的罪行 。
上述事实 , 有公诉 机关提交并经庭 审质证 、 认证 的下列证据予 以证 明: 1 . 被告人 邓某 、 周某 、 陈某 甲的供述 , 供 认上 述 串标 的事实 。
提出 : 1 . 被告人陈某 甲犯罪情节较轻 ; 2 . 有 自首情节 ,
系初犯 , 建 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省瑞安 市人 民检察 院( 以下 简称“ 瑞安 市检察 院” ) 以
瑞 检 金 融刑 诉 ( 2 0 1 4 ) 1 0 7 7号 起 诉 书 指 控 被 告 人 邓 某、 周 某、 陈 某 甲犯 串通 投 标 罪 , 向 浙 江 省 瑞 安 市人 民法院( 以 下 简称 “ 瑞安市法院” ) 提起公 诉。
法》 第二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 、 第二十 五条 、 第 六十七
条 第一款 、 第三款之规定 , 予以惩处。
被 告 人 的辩 护 意 见
被告 人邓某 辩称 ,是被告人 陈某 甲提议 串通投 标 的。 其辩 护人 提出 : 1 . 本案不符合串通投标 罪的客
遂 与被告 人周某 、 陈某 甲两人协商 , 约定联合参 与投 观表现 , 三被告人挂靠七 家企业参 与投标 , 其 实际投 标 ,并决定 以被告人邓某 事先 找好的七家单位 的名
人邓某 、 陈某 甲、 周某利用挂靠 的瑞安某建筑工程有
限公 司取 得瑞 安市 飞云街 道详 西村 搬迁 安 置房 工 程。 后 因被告人邓某 、 周某在工程建设 过程中发生纠 纷, 被告人周某控告而案发。案发后 , 被告人 陈某 甲 于2 0 1 3年 1 2 月 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并 如实供述
义参与投标 。随后 , 三被告人议 定投标 报价 , 由被告 人邓某通知各制作标 书的人 ,七家挂 靠单位根据被
标人 只有 一个 , 不存在 与他 人 串通 的行 为 ; 2 . 串通 投
标犯罪侵犯 的客体是损 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 的 利益 , 而本案 的危 害结果 , 与刑法保护 的客体不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