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
区别
一.从理论上讲 1.二者相似之处:(1)认识上,都有预见;(2)意志上,都不是希望。
二者的区别是:(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与不发生,都不在乎。
二.从分析案例的角度讲着重看:(1)对结果发生是否持否定态度。
(2)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根据和采取了积极避免的措施。
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
譬如过高地估计了自己能力或者不当地估计了有利的条件,自以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而实际上却未能避免。
例如:甲某为防小偷在果园私设电网。
为了避免发生事故,特意安装上“漏电保护器”。
其作用是一旦有人触电,电流加大,即可自动断电,达到惊吓的效果。
但是由于该漏电保护器是伪劣产品,使用中失灵,造成一名3岁儿童被电击死的后果。
甲某显然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并且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进一步印证了其轻信的心态。
所以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相反,如果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又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认为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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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都是⾏为⼈犯罪的主观⼼理状态,不管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信的过失,⾏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过于⾃信的过失,⼜叫“有认识的过失”。
是指⾏为⼈已经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种类型,即明知⾃⼰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状态。
所谓放任,是指⾏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既⽆所谓希望,也⽆所谓反对,⽽是放任⾃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与否,对结果的发⽣在⾏为上持⼀种消极的态度,但在⼼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
具体区别如下: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构成因素上的不同:⼀是认识因素上的差异。
有的学者指出,两者在认识程度上仍然存在不同。
因为刑法明⽂规定,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为⼈对于可能发⽣的危害结果是“明知”,⽽在过于⾃信过失的情况下,⾏为⼈对于可能发⽣的危害结果在认识上只是“预见”。
“明知”与“预见”从主观上看,对客观事物发展的认识程度是不⼀样的。
从认识因素上分析,尽管两者对危害结果都具有⼀定程度的认知,⽽且在认识内容具有⼀致性,但⽆论这种内容认知的程度如何,即使是可能的、模糊的,甚⾄是不确定的,也不能否认两者对客观危害结果发⽣的程度具有认识上的差别,两者于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即反映于此。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的认识是或然的,⾏为⼈对这种或然结果的发⽣能够有所预见,但所预见只是该结果转化为事实的可能性,这种转化不仅没有违背⾏为⼈的意志,⽽且与⾏为⼈对结果的原始认识也不存在偏差,因此,⾏为⼈对危害结果的不确定认识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种不确定的联系。
⽽过于⾃信过失的⼼理态度,是⾏为⼈已然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的可能性,由于其过⾼地估计⾃⾝因素和客观有利因素,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或过低地估计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的可能程度,以⾄于其可能性认识成为事实。
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有何区别
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有何区别
有的⼈是故意⾏凶,有的⼈是因为⾃当防卫的过程中过失杀⼈的,虽然在这个过程中也许⾃⼰是⾃当防卫,但是还是失去了⼀条⽣命。
那么,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有何区别?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有何区别
过失分为疏忽⼤意的过失与过于⾃信的过失。
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最主要的是过于⾃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地区分,简单来说,判断⼆者区别最重要的⼀点就是⾏为⼈是否积极做出了预防⾏为,如果做出了,⼀般为过于⾃信的过失,如果没有做出,则为间接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条【故意犯罪】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因⽽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作为犯罪⾏为⼈的主观要件,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直接影响⾏为⼈的定罪量刑,因此应当⼗分重视。
不能仅仅依靠⾏为⼈⼀⾯之词,必须结合⾏为⼈的表现加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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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
论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作者:竺晟逸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有三种情况:希望不发生(积极肯定法益)、希望发生(消极否定法益)与放任。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判断二者的界限,应以意志因素为主,认识因素为辅,结合容忍理论、防果理论、盖然理论综合判断。
关键词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作者简介:竺晟逸,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在读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262-0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52题中,问哪些选项中的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B选项“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从随后公布的答案来看,命题者认为该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这在师生中产生了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要准确分析该案件,对所涉及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加以严格区分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一、理论上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根据刑法第十四、十五条,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对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相似之处学界没有大的争议:在认识因素上,都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在两者区别的表述上则有较多不同。
(一)认识因素一种学说认为,对间接故意,刑法表述为“明知”。
而对过于自信过失,刑法表述为“已经预见”。
这意味着两者在认识程度上存在不同。
具体地说,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
浅析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
浅析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浅析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论文摘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有三种情况:希望不发生(积极肯定法益)、希望发生(消极否定法益)与放任。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判断二者的界限,应以意志因素为主,认识因素为辅,结合容忍理论、防果理论、盖然理论综合判断。
论文关键词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52题中,问哪些选项中的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B选项“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从随后公布的答案来看,命题者认为该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这在师生中产生了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要准确分析该案件,对所涉及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加以严格区分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一、理论上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根据刑法第十四、十五条,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对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相似之处学界没有大的争议:在认识因素上,都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在两者区别的表述上则有较多不同。
(一)认识因素一种学说认为,对间接故意,刑法表述为“明知”。
而对过于自信过失,刑法表述为“已经预见”。
这意味着两者在认识程度上存在不同。
具体地说,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
而过于自信过失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认识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
另一种学说则认为,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2012年03月22日点击:416次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首先,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其次,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杀人的区别有哪些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杀人的区别有哪
些
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过失杀人。
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杀人的区别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我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杀人的区别有哪些
间接故意杀人罪与自信过失杀人罪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都预见到可能产生的后果。
但是二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一)、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
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二)、促使和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认识因素也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虽在一开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曾有预见,但真正促使实施行为时,其认识上却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认为不会发生这种结果,而不再是认为仍有可能发生,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无论在行为前,还是在行为过程中,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一直处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肯定的状态之中。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具有一定主客观条件为依据的,只是对这些条件的作用作了轻率的、过高的估计,误认为凭这些条件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间接故意杀人罪,以及间接故意杀人罪与自信过失杀人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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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标准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标准导言在人类社会中,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交中难免会犯错误。
有些人会由于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因素,出现一些故意或无意的过失判断。
其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是比较常见的两种情况。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探讨,深入分析其定义、特征以及判断标准。
什么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在行为上没有直接意图对他人造成伤害,但通过其他方式间接地故意伤害他人。
这种行为表现为不直接使用暴力或直接侵害他人的权益,但通过其他手段间接地使他人受到损害。
1. 特征间接故意的特征主要包括: - 不通过直接的暴力行为造成伤害; - 通过其他方式达到伤害他人的目的; - 在行为上能够识别出故意成分。
2. 判断标准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间接故意,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 行为者的主观意图:是否有意图通过其他方式伤害他人; - 行为的直接影响:行为本身是否对他人构成威胁或伤害; - 行为的间接影响:行为是否通过其他手段对他人造成了实际伤害。
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是指在某个领域中,个人对自己的能力或判断过分自信,导致对问题的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
这种情况下,个人往往高估自己的能力,对问题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没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导致错误的决策和判断。
1. 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的主要特征包括: - 高估自己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 低估问题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 - 对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抱有重视的态度。
2. 判断标准判断一个人是否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自信程度:个人在特定领域内对自己能力的评估是否过于乐观; - 对问题的分析:个人对问题的分析和理解是否准确,是否考虑到了各方面因素; - 接受他人意见的态度:个人是否能够认真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对自己的判断持有怀疑和审慎的态度。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的区别虽然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都是人们在行为和判断中出现的错误,但两者在本质上有一定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过于⾃信过失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过于⾃信的过失的区别在于:
(1)在认识因素上,⼆者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
⼆者虽然都认识到结果发⽣的可能性,但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
间接故意是⾏为⼈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对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产⽣错误的估计。
在过于⾃信的场合,⾏为⼈对危害结果发⽣的可能性认识不⾜,主观认识与客观后果不⼀致,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
(2)在意志因素上,⼆者对危害结果发⽣的⼼理态度不同。
间接故意⾏为⼈虽然不是希望结果发⽣,但也不反对或排斥结果发⽣。
因⽽⾏为⼈既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设法促使结果发⽣,⽽是采取⼀种听之任之、漠不关⼼的态度。
过于⾃信的⾏为⼈不仅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且希望能够避免结果发⽣,只不过由于⾏为⼈过⾼估计了有利因素,过低估计了不利因素,⽽未能实际避免结果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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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10、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2017年简答)
2017法硕考研: 10、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2017年简答)10、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2017年简答)答: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区别:(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因此,行为人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并且也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根据。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
因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持消极的态度,并且没有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和根据;或者纯凭侥幸。
2017法硕考研: 10、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2017年简答)10、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2017年简答)答: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区别:(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因此,行为人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并且也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根据。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
如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如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作者:孙跃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1期摘要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直接影响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具有“内隐性”,不如客观事实般容易证明,造成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难。
在放火的案件中,区分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放火罪乃至是否否成犯罪的认定,而诚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威尔采尔所述“正确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本文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心理因素中的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的具体分析,试图来界定清楚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联系与区分,力求达到不枉不纵,正确认定犯罪,防止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主观心态间接故意过于自信作者简介:孙跃文,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4.139一、基本案情2016 年9月5日14 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女儿在家中休息,王某发现家中防盗门无法打开,遂怀疑有人要迫害自己和女儿。
于是,王某将防盗门门把拆掉,防盗门仍无法打开,刘某便找来七八件旧秋衣秋裤,使用打火机点燃旧秋衣、秋裤,并将点燃的秋衣秋裤塞入已拆下的门把孔内焚烧,意图把门锁烧开。
燃烧的秋衣秋裤掉落的火滴将门下堆放的剩余的旧秋衣秋裤及雨伞点燃,火势变大,犯罪嫌疑人王某急忙和女儿一起泼水,火势变小,但是屋内烟大,王某害怕,便让女儿拨打110、119电话求救,后消防支队赶到,将防盗门拆开,救出王某及其女儿。
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居住环境:其居住的楼房是一栋26层的居民楼,每层十户人家,均有人居住。
犯罪嫌疑人刘某居住在第20层,面积为39平米的一居室,进门是起居室,防盗门旁是沙发,沙发旁是衣柜,衣柜旁是大床。
起居室左侧是洗手盆和卫生间。
经鉴定,王某在2016年9月5日实施违法行为时,其精神状态诊断为无精神病,有辨认及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总则主要论述题考点
论述题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间接故意的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含义: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
相同点:认识上:都对危害结果有预见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是不希望的,没有最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欲不同点: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不发生,行为人都不在乎。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4、具有避险意识5、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6、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三、单位犯罪的特征1、主体特征: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和经费、能够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行为特征: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与单位精英管理活动有关的危害社会的组织行为。
3、主观特征:单位犯罪主观上表现为,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整体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4、法律特征: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具有法定性的特征。
四、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二人以上都承担法律责任2、主观条件:(1)、共犯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与意志要素,各共犯人都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与性质,都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都知道自己不是在孤立的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2)、各共犯人之间有犯意联络。
3、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
浅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
浅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都是法律上的概念,两者有许多相同点和不同点,下面会对它们进行浅析。
一、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定义间接故意:指犯罪人虽然并没有直接打算犯罪,但是在直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意识到犯罪的可能性,同时也没有阻止或者制止。
间接故意是犯罪人的犯罪准备程度相对较高,但是由于情势的变化,未能正确地预见犯罪结果的发生,导致判罚相对较轻。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犯罪人因为自信而从事某项行为,但行为的结果不符合其预期,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过于自信过失是一种主观上的责任,客观上无法避免,因此判罚相对较轻。
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相同点1. 妨害程度相对较轻:既然是由于犯罪人未能正确地预见到犯罪结果而导致犯罪的发生,因此判罚相对较轻。
2. 犯罪人的行为是有预谋的:无论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过失,都是犯罪人事先有了一定程度的准备,因此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程度的责任。
3. 犯罪人的侵害意识有所不同:尽管犯罪人的侵害意识不同,但都是犯罪人之前预见到了一定的危险性,而未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不同点1. 犯罪人的侵害意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过程中意识到了犯罪的可能性,而过于自信过失则是因为犯罪人的过度自信,从而忽视了危险性。
2. 犯罪人对于犯罪结果的预见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犯罪人未能正确地预见到犯罪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的犯罪人则是因为自信而预测了错误的结果。
3. 行为的动机不同:间接故意是犯罪人在直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预见到了犯罪结果,但是由于其他原因未能加以制止,而过于自信过失则是因为犯罪人的过于自信,从而忽视了危险性。
综上所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是两个相似的法律概念,它们都表示犯罪人对于犯罪行为的预设,以及未能正确预见犯罪结果的程度。
尽管二者相似,但其在法律上的适应场景和判断标准却是不尽相同的,因此需要在实际中进行细致而准确的区分。
浅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与认定
浅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与认定一、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我国现行刑法典第14 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学者们根据这一规定对间接故意进行学理表述, 但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其一, 认为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这种见解目前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其二, 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上述两种危害观点的分歧焦点在于对明知会发生的不同理解, 即在间接故意情况下, 是否包含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
换句话说,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 是否还存在放任的心理态度。
观点一对此持否定说, 认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就不存在放任的心态, 主张应将这种情况纳入直接故意范畴, 故而将间接故意的明知会发生理解仅限于明知可能发生。
观点二反对上述见解,认为间接故意犯罪的明知会发生应理解为明知会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形, 并认为区分故意罪过的不同形式, 只能以意志因素的希望或放任为根据。
如果行为人是放任结果的发生, 不论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便都是间接故意犯罪。
为评价上述分歧, 提请认清下列命题:(1) 必然性是与偶然性相对应的哲学范畴, 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尤其是对立基础的统一, 也即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纵然是存在着必然性发展趋势, 仍然同时伴随着不能转化为现实的偶然可能性;(2) 必然性(或偶然性) 认识或观念并不是必然性(或偶然性) 本身, 前者是主观认识范畴, 后者属客观范畴;(3) 可能性与现实性相对应, 而且可能性量化的结果包括必然性和偶然性两种情况;(4) 犯罪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认识和意志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明知会发生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一种主观认识。
刑法重点总结
刑法重点总结简答题:(1)我国刑法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相同点不同点?答:相同点:1.二者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特点:1、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对实际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性并未产生错误的认识。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也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为发生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不会成为现实性,也就是纯在错误认识。
2、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重点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与正当方位的区别:(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在犯罪构成的主观因素方面,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且二者都是结果犯,即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然而二者显然隶属于不同的罪过形态,较之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在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明显较小,反社会的动机和目的相当小。
明确区分两者,有利于准确认定犯罪人的罪过形式,使其承担适当的刑事责任。
一、间接故意的内涵界定我国刑法规定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这一规定指出间接故意应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
行为人能够认知其行为具有社会非难性,而放任其行为的心态。
因刑法中未明确规定间接故意中认识因素的程度,理论界对“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而放任,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存在争议。
通说认为这种情况属于直接故意。
对此,笔者将在下文关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方面的区别中予以阐述。
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性危害,认识到行为将产生的危害结果等,但并不要求其认识到了行为的违法性。
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来说,间接故意并没有独立的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为了追求其他目的,如果防止这种结果的发生,便难以达到其所追求的目的,而对于该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和动机,且也不存在犯罪的既遂、未遂、中止等。
危害结果的产生,是成立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内涵界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中,行为人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这是一种不确定的可能性认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处于不确定状态;其认识的内容具有模糊性,行为人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在何时何地会产生何种危害结果。
更重要的一点是行为人在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产生时是伴随有条件性的。
刑法题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答: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相同点: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点: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
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而是对此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熟练的技术、丰富的经验、他人的行为以及自然力方面等有利的因素,并且行为人往往会基于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
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答: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成立条件:1.正当防卫意图。
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
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
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1104班陆华丽310016)【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两者区别在于:间接故意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都不存在希望;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反映的是对法益的消极反对态度,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关键词】: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危害结果;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一、内涵的界定(一)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指的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认识因素上的区别(一)间接故意是“明知”,明知在做什么、行为的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关系、行为的危害性等。
(二)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预见”,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其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前者要低。
尽管两者对危害结果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而且在认识内容具有一致性,但无论这种内容认知的程度如何,即使是可能的、模糊的,甚至是不确定的,也不能否认两者对客观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具有认识上的差别,两者于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即反映于此。
①1、今年司考中出现的一道关于区分这两者的题目:一日,在汽车修理站工作的某甲出于恶作剧的心态将高压气泵插入同事的肛门,然后用其进行打气导致同事肠胃多处严重损伤。
,某甲对于自己的行为肯定是存在一定的认识的,但此案例仅从认识因素方面来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完全不够的。
2、甲在摆有摊贩的马路中撞伤乙逃逸,丙、丁想将其拦住,甲却为躲闪撞上路边的摊①吉罗洪主编:《试论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异同》,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第32页贩,在这里,甲就是预见会撞上丙和丁而躲闪,所以甲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意志因素上的区别(一)间接故意是“放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排斥,顺其自然,与行为的认识因素有极大的联系,“放任”的精义在于行为人追求危害结果的一种消极心态介于积极追求与反对之间不计后果的心理态度。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模拟试卷6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模拟试卷6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1.(2014年真题)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正确答案: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2)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涉及知识点:刑法学2.简述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正确答案: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的特征有:(1)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3人以上是犯罪集团在人数上成立的条件。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犯罪集团以实施一种或几种、而非实施一次具体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
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是经过通谋而实施的。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犯罪集团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涉及知识点:刑法学3.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
正确答案:(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涉及知识点:刑法学4.简述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正确答案: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一般累犯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这是构成累犯的主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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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间接故意 (2)(一)间接故意内涵的界定 (2)(二)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 (2)1、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 (2)2、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3二、过于自信过失 (3)(一)过于自信过失内涵的界定 (4)(二)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要素 (4)1、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 (4)2、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 (4)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 (5)(一)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 (5)(二)“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 (5)1、认识因素上的差异 (6)2、意志因素上的差别 (7)(三)实践中的认知误区 (7)1、疑罪从无原则与主观心理状态推定 (8)2、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8)3、对于被告人的辩解与口供 (9)(四)区分二者的相关对策 (9)1、主客观两个方面予以具体分析 (9)2、以社会的通常观念或常理为基准 (9)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之处在于: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希望,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都不存在希望。
【关键词】: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危害结果;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一、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即“可能发生+放任发生”,所谓“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且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任凭危害结果的发生。
(一)间接故意内涵的界定间接故意犯罪类型是否为刑法故意犯罪的规定所含括,刑法第14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这一规定揭示了犯罪故意应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
换言之,行为人能够认知其行为具有社会非难性,同时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发生的心态,则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
(二)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1、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在心理形式上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部分组成。
所谓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认识。
认识的内容主要包括:(1 )行为的实际情况。
在不同的犯罪中它有着不同的内容,必须认识到的内容包括明知做什么或正在做什么;在某些犯罪中必须认识到的内容有:行为的方式,行为的时间,行为的地点等。
(2)行为的结果。
(3)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说明犯罪客体的事实。
这些事实主要指犯罪对象,其次指那些能够说明被侵害社会关系的其他事实,如社会心理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等。
(5)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间接故意只能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如果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必然发生,那就不能说他对结果发生或不发生抱着听任的态度了,笔者认为,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只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认识,即“可能性认识”,而不包含“必然性认识”。
2、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与前述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紧密关联,而且是间接故意构成的决定因素。
正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知的可能性,才导致其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
在故意犯罪的意志因素中,存在着希望意志和放任意志两种表现形式。
希望意志存于直接故意之中;放任意志则存于间接故意之内。
“放任”的精义是,行为人在追求客观结果时的一种消极心理态样,即介于积极追求和反对之间,不计后果的心理态度。
这种心理态度本身包含了一种不顾危害后果发生,执意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内容。
如果说对行为结果的可能性认识表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那么对结果发生的放任意志,则反映其非直接追求客观结果的“间接性”。
二、过于自信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这就是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因素。
已经预见是事实,轻信能够避免是行为以已经预见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的主观原因轻信能够防止结果的发生,但其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现实。
(一)过于自信过失的内涵的界定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这一涵义本身揭示了过失犯罪形态中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形式。
其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种心理态度反映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预见性、可避免性和行为人心理上的轻率性。
(二)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要素问题1、过于自信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认识因素上,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而且还同时认识到了阻碍这种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但由于对这些主客观条件的地位和作用发生错误认识,故错误地认为这种结果是能够避免的。
这里行为人存有一个注意力没有正确地充分地发挥问题。
具体理解这一特征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这种对结果发生的预见,应当是从行为人的角度,预见到了结果有可能发生。
这里的“可能性”仅限于偶然性的可能发生,因为行为人无法一方面认为结果有发生的必然可能,另一方面又确信能够避免,这两种相对立的观念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人头脑中。
这种认识因素也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最初,对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认识是具体的,即预见到行为发生什么危害结果,而不是对结果是否发生不得而知的抽象的危惧感或不安。
2、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意志因素上,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其意志因素也表现为两个方面:(1)调整自己的行为指向特定的目的;(2)同时利用自信的主客条件去控制自己的行为以避$免特定目的之外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最终表现为,避免能力没有很好的发挥,行为人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分离此外,理论界还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这种意志因素:有学者认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但其意志因素却隐藏在行为人的潜意识之中,法律以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作为测量这种意志的标准。
如果说,没有避免是所为行为,“应当避免”是应为行为,那么,过于自信过失就是以这种所为行为与应为行为相分离为特征的。
也有学者认为,所谓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是指行为人希望并且相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指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主客观根据而轻率地相信,可以避免。
①这些观点都无非是在说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意志因素表现为危害结果的出现对行为人来说是事与愿违,或者说对结果的出现,行为人不仅是“不希望”而且是“希望不”。
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一)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依据刑法基本原理,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基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人做主客观统一的综合评价。
在传统刑法理念中,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具体而言,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可分为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
从而形成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这四种罪过类型。
在这其中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存在接壤的领域,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重合之处。
1.二者相似之处:(1)认识上,对危害结果都有预见。
(2)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
2.二者的区别是:(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的认识的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
(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是“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①何秉松主编:北京《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页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法定刑截然不同之规定,使得区分故意过失具有了很大的现实意义。
同时,如何正确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诚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威尔采尔所言的那样,是“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在此之所以认为这是最困难和最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这是基于其二者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中极大的相似性的缘故。
通过概念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比照,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相似之处具体表现为:在认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尽管有以上的相似之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即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这种本质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表现出来的。
笔者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构成因素上的不同:1、认识因素上的差异从认识因素上分析,尽管两者对危害结果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而且在认识内容具有一致性,但无论这种内容认知的程度如何,即使是可能的、模糊的,甚至是不确定的,也不能否认两者对客观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具有认识上的差别,两者于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即反映于此。
①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是或然的,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能够有所预见,但所预见只是该结果转化为事实的可能性,这种转化不仅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而且与行为人对结果的原始认识也不存在偏差,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不确定认识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一种不确定的联系。
而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由于其过高地估计自身因素和客观有利因素,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过低地估计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以至于其可能性认识成为事实。
从这一点上看,似乎行为人对结果的原始认知和现实结果的发生也存有一致性。
但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可能。
①吉罗洪主编:《试论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异同》,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第32页认识程度的不同之处在于,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具有认知,而过于自信过失对可能性危害结果转化为现实则缺乏认识,因为行为人基于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轻信可能性的危害结果不会转化为事实,如果危害结果的事实确实发生了,则违背了行为人自己的主观意愿,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表现为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追求的目的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