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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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故意和过失如何区分

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故意和过失如何区分

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故意和过失如何区分在事故责任认定的过程中,准确区分故意和过失是至关重要的。

这不仅关系到对当事人责任的合理判定,更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故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却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比如说,张三故意驾车冲撞李四,他清楚地知道这样的行为会对李四造成伤害,但他依然这么做了,这就是故意。

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就是积极追求某种结果的发生,像刚才提到的张三故意驾车冲撞李四,他就是直接希望李四受伤,这是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呢,则是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但却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例如,王五在仓库里抽烟,他知道仓库严禁烟火,抽烟可能会引发火灾,但他还是抽了,并且对可能引发的火灾持放任态度,这就是间接故意。

过失则与故意有着明显的不同。

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了后果的发生。

比如说,司机赵六在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没有注意到前方的行人,结果撞到了行人。

赵六应该能预见到接打电话会分散注意力,可能导致事故,但他疏忽大意了,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再比如,司机孙七知道自己的车辆刹车有问题,但他觉得开慢点就没事,结果还是因为刹车不灵出了事故。

孙七已经预见到车辆有故障可能会出事,但他过于自信,认为可以避免,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实际的事故责任认定中,区分故意和过失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心态。

这需要通过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言语陈述以及相关的背景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比如,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行为是否有明显的计划性、目的性,如果有,就更有可能是故意;而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是出于一时的疏忽或者错误判断,那就更倾向于过失。

其次,要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后果的直接且必然的原因,并且当事人对此有清晰的认知,那么故意的可能性就较大。

陕西事业单位考试刑法中最难的过错形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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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事业单位考试刑法中最难的过错形式区分【导读】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刑法中最难的过错形式区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罪过形式的区分是考试的重点,一共有五对区分,其中最难区分的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分。

五种罪过形式的区分图:一、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1、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必然或者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如果是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就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如果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但是又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仍然是直接故意。

例、甲想杀死乙,看到乙和丙坐在泰山缆车上,一边想:乙你这次死定了,一边想:丙,我不想让你死,但是一边却砍断绳索,导致乙、丙死亡。

甲对乙的死亡持直接故意的态度毫无疑问。

甲对丙的死亡,看似是放任,但是因为甲明知自己砍断绳索的行为必然会导致丙的死亡而放任的仍然是直接故意。

2、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积极希望、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所谓放任是指听之任之,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完全漠视的态度。

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1、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2、区分标准(1)主观上: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持放任的态度,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持谨慎的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2)客观上: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一般会采取避免措施例、甲开车时被乙的车干扰了一下,甲顿生不快,对旁边的朋友王某说:“我要吓唬他一下”。

王某说:“不会出事吧?”甲说:“放心!”便猛地加速干扰乙的车,乙为了躲避导致车辆翻下路基,乙深受重伤,不治身亡。

甲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为此时避免措施和加害措施融为一体,行为人在实施加害措施时认为自己能把握好分寸,并且对危害结果持反对心里,所以属于过于自行的过失而非间接故意。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1、区分标准(1)在主观认识上,是否已经预见。

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
区别
一.从理论上讲 1.二者相似之处:(1)认识上,都有预见;(2)意志上,都不是希望。

二者的区别是:(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与不发生,都不在乎。

二.从分析案例的角度讲着重看:(1)对结果发生是否持否定态度。

(2)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根据和采取了积极避免的措施。

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

譬如过高地估计了自己能力或者不当地估计了有利的条件,自以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而实际上却未能避免。

例如:甲某为防小偷在果园私设电网。

为了避免发生事故,特意安装上“漏电保护器”。

其作用是一旦有人触电,电流加大,即可自动断电,达到惊吓的效果。

但是由于该漏电保护器是伪劣产品,使用中失灵,造成一名3岁儿童被电击死的后果。

甲某显然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并且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进一步印证了其轻信的心态。

所以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相反,如果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又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认为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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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结合案例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49当代思潮结合案例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一章 案情介绍案例展示。

甲某系珲春某煤矿矿主,从2007年起经营小煤矿。

2017年5月,珲春市矿务局对市内的小煤矿进行安全大检查,多次要求甲某更换煤井的立柱和夹层板,消除安全隐患。

甲某多次下煤井检查后自认为是安全没有问题,向矿务局安全部门打报告说按照局安全部门的要求更换煤井的立柱和夹层板。

2017年6月,珲春地区连续下雨,珲春市矿务局要求煤矿为了安全各煤矿不能下井开采。

但甲某在利益的驱动下仍让工人下井采煤。

因连续下雨煤井顶层压力加大加上立柱以及加承办质量差导致煤井顶层坍塌,造成采煤工人四人死亡。

由案例引出的相关问题。

问题:(1)运用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说明甲某的罪过形态。

(2)甲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笔者认为,甲某的行为主要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1)矿务局多次要求甲某更换煤井的立柱和夹层板,消除安全隐患。

甲某多次下煤井检查后自认为是安全没有问题,向矿务局安全部门打报告说按照局安全部门的要求更换煤井的立柱和夹层板,甲某向矿务局报告说按照其要求更换,但甲某实际上并未更换安全设备,因此,甲某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2)矿务局要求煤矿为了安全各煤矿不能下井开采,但甲某在利益的驱动下仍让工人下井采煤。

在本案中,矿务局的要求使甲某已经能够预见到下井采矿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仍然让工人下井采矿,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3)因连续下雨煤井顶层压力加大加上立柱以及加承办质量差导致煤井顶层坍塌,造成采煤工人四人死亡。

本案中,死亡人数较多,情节特别严重,考虑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二章 本案涉及的刑法理论概说根据对案例的初步分析,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本案主要涉及到的刑法学理论主要在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者之间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与认定等方面。

结合案例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结合案例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结合案例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摘要】在刑法学领域中,如何从主观要件上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一直富有争议。

为作区分,首先应从两者定义出发,对其进行文理性的基础解释,以涵盖认识因素、意志特征、外在表征以及对客观条件的要求四个方面;其次,应综合上述四方面对认识因素做进一步补充,提出两者的要点区别即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认识程度;进而试图探求出两者各自的识别要素;最后结合两者的特征和区分对一些案例进行辨析。

【关键词】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认识因素;放任;轻信一、问题的提出案例: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1]我认为本案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属于间接故意。

下面我将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两者本身出发,对照由此引出的三个方面并结合其他案件来对该案件进行分析。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基础区分(一)认识因素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意志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即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

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轻信能够避免即意味着不希望)而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三)外在表征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行为人虽然没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而在间接故意中,不以是否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为判断。

(四)客观条件过于自信的过失对行为人有客观条件要求,即要求行为人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和条件。

即如果行为人的自信没有任何客观依据,其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属于过于自信过失,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

把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把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把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一、概述1.犯罪主观要件的要素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一种心态。

具体包含的要素: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以及犯罪的动机。

犯罪动机由于影响的是量刑,所以动机的问题不作为重点把握。

重点把握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在有些故意犯罪中对特定的目的有规定的要把握特定的目的。

2.犯罪的故意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认识和意志二个因素进行区分。

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最大的不同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

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是有区别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可能包括认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认识结果发生的必然性。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的只是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则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直接故意。

例如: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2002年卷二第50题)(BCD)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

分析:由于黄某的意图是杀害张某,应该是积极追求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不是积极追求李某的死亡,但是由于题目还存在一个打击失误的问题,这中情况下黄某对张某是故意杀人未遂,对李某是故意杀人既遂(间接故意)。

假如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是间接故意,是过失该如何定罪?对于打击错误,发生死亡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直接犯罪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3.特定故意:目的犯、明知。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杀人的区别有哪些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杀人的区别有哪些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杀人的区别有哪

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过失杀人。

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杀人的区别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我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杀人的区别有哪些
间接故意杀人罪与自信过失杀人罪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都预见到可能产生的后果。

但是二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一)、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

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二)、促使和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认识因素也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虽在一开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曾有预见,但真正促使实施行为时,其认识上却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认为不会发生这种结果,而不再是认为仍有可能发生,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无论在行为前,还是在行为过程中,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一直处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肯定的状态之中。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具有一定主客观条件为依据的,只是对这些条件的作用作了轻率的、过高的估计,误认为凭这些条件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间接故意杀人罪,以及间接故意杀人罪与自信过失杀人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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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

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

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办案要旨】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具有不同的认识因素。

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通常认为结果的发生具有抽象可能性,而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通常认为结果的发生具有现实可能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具有不同的意志因素。

在过于自信过失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愿望,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愿望,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是一种放任态度。

对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进行区分时,应当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和证据,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进行比较区分。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9日9时许,王某在本市丰台区王佐乡被害人王某良家的田地内割玉米秆,被害人王某良发现后上前阻拦,并与王某发生争执。

王某为逃离现场,遂强行登上自己驾驶的1041型货车准备离开,被害人王某良为阻止王某离开上前继续阻拦,被王某驾驶的车辆从正面撞倒。

据王某供称在撞倒被害人时,他曾经明显听到了人与车辆碰撞时的声音,但是辩称自己在修车时曾经钻入车下,发现自己货车的底盘极高,因此相信自己驾驶的货车不会挤压到被撞倒的被害人,因而继续加速行驶,导致被害人王某良被挂在车下拖出约2公里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良系被机动车撞倒后拖拉、挤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后王某被民警查获。

2005年3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丰公诉字〔2005〕323号文书认定王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并以王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报送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2005年5月1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05〕81号起诉书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如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如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作者:孙跃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1期摘要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直接影响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具有“内隐性”,不如客观事实般容易证明,造成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难。

在放火的案件中,区分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放火罪乃至是否否成犯罪的认定,而诚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威尔采尔所述“正确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本文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心理因素中的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的具体分析,试图来界定清楚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联系与区分,力求达到不枉不纵,正确认定犯罪,防止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主观心态间接故意过于自信作者简介:孙跃文,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4.139一、基本案情2016 年9月5日14 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女儿在家中休息,王某发现家中防盗门无法打开,遂怀疑有人要迫害自己和女儿。

于是,王某将防盗门门把拆掉,防盗门仍无法打开,刘某便找来七八件旧秋衣秋裤,使用打火机点燃旧秋衣、秋裤,并将点燃的秋衣秋裤塞入已拆下的门把孔内焚烧,意图把门锁烧开。

燃烧的秋衣秋裤掉落的火滴将门下堆放的剩余的旧秋衣秋裤及雨伞点燃,火势变大,犯罪嫌疑人王某急忙和女儿一起泼水,火势变小,但是屋内烟大,王某害怕,便让女儿拨打110、119电话求救,后消防支队赶到,将防盗门拆开,救出王某及其女儿。

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居住环境:其居住的楼房是一栋26层的居民楼,每层十户人家,均有人居住。

犯罪嫌疑人刘某居住在第20层,面积为39平米的一居室,进门是起居室,防盗门旁是沙发,沙发旁是衣柜,衣柜旁是大床。

起居室左侧是洗手盆和卫生间。

经鉴定,王某在2016年9月5日实施违法行为时,其精神状态诊断为无精神病,有辨认及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浅谈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别

浅谈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别

浅谈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别———以气泵塞肛门一案为例童梦婷①(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23)摘要:结合气泵塞肛门一案,实例分析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从案例分析,理论探讨和联系实际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和讨论,得出理论联系实际,立足于事实的方式能更好地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准确地适用法律,真正做到罪刑法定。

关键词:过于自信间接故意明知放任一、案例分析2012年司考真题出现这样一个案例,原题如下:·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是指肠道,内脏严重受损(问:是否为过失犯罪?)如何判断这一行为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其关键在于严格区分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中的过于自信。

由此,我们将探讨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一)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理论探究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是,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是“明知”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性,而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仅仅是“预见”, “预见”表明了是一种不明确的可能性认识。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产生往往是模糊、存疑、不确切的预测性认识,是预见,其认识具有假定可能性②。

这说明了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认识程度上的不同。

事实上,过于自信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实质上已经否认了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最终还是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客观上讨论,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较低,而在间接故意中,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则比较高。

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是一种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虽不追求其发生但却有意识地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学界认为,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为了追求、实现另一目的的结果(犯罪或非犯罪的),所放任的危害结果并不在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直接目的结果的方向上,即行为人是为了追求另一个目的,实现另一个结果,如果不防范该种危害结果发生,那么,所追求的目的结果难以实现;如果放在该种危害结果发生,同样也难以实现所追求的目的结果,因而,对追求目的结果实现的行为会引起的另一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其发生的态度。

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区别之司法实践认定

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区别之司法实践认定

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区别之司法实践认定[案例一]被告人周某(女)与林某(男)系情人关系,双方因情感纠葛发生争执。

周某当天事先买了水果刀后,约林某到某旅馆屋内见面.准备以自杀威逼林某满足其要求。

林某到来后见状,上前夺刀阻拦其自杀。

争抢过程中,处于劣势的周某为把林某推开,持刀往前一捅,刺中林某腹部。

后双方停止争执,周某见林某状况不好,欲打电话报120,但手机没电便作罢。

经法医学鉴定,林某系锐器刺戳左背部造成左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女)与金某(男)系情人关系,双方因情感纠葛发生争执。

张某约金某到其住处摊牌,谈话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张某到厨房取来平时用的水果刀顶住自己颈部,金某见状即上前阻止。

双方近距离激烈争夺水果刀.后金某用力将刀朝自己身体方向夺去,一把刺中其腹部。

双方停止争抢,张某立即扶着金某出门欲前往医院.行至楼道时,金某体力不支倒下。

张某即打120和110.但待医护人员到场时金某已死亡。

期间张某右手掌、左大腿均被刀划伤。

经法医学鉴定.金某系被锐器戳刺腹部、刺破肝脏造成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这是实践中真实发生的两起相似度极高的案例,其案件情节如此的相似,以至于我们描述案情的词汇几乎重复,或许高度浓缩提炼出来的“案情介绍”本身就是干瘪枯燥的.虽然两起案件当事人背景、争吵缘由等非定案情节大有不同.如果以猎奇的视角并加以文学化的渲染,相信应该可以吸引很多人的眼球。

然而,我们承办协办此两起案件之后,关注的是其酷似的案情背后迥异的定性,并力图将两个鲜活的案例,作为诠释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两种主观心态微妙区别的最佳脚注,呈献给读者。

一、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的理论区别刑法上的间接故意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不管、听之任之,导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而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发生危害结果,即通常所说的“不小心”、“不是故意的”。

论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之区分

论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之区分

论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之区分
在刑法中,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构成犯罪的基本形式。

其中,故意是指行为人有意要实现某种犯罪目的的意图;而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因为过于轻信他人,以致没有能力判断自己的行为会带来犯罪后果。

在实际应用中,法官和检察官需要在案件中区分出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的差异。

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知道他的行为会带来刑事后果,但他不能明确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

间接故意时,行为人并不是直接有意要实现这个结果,但他确实了解自己的行为行为会对别人产生类似后果。

比如,一个人在喝酒之后驾车,由于疏忽大意,导致了车祸,造成某人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的意图去伤害他人,但他的行为导致了这个结果,因此他应该被视为有间接故意。

而轻信过失,则指行为人由于过于相信他人的话或者做法,导致自己无法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造成了犯罪行为。

换句话说,行为人并没有本身的犯罪目的,而只是因为过于相信别人,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比如,一个人因为信任朋友而在帮他做一件看似合法的事情时,忽视了某些证据,导致最终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犯罪,这个人就应该被视为轻信过失。

在判断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的区别时,需要分别考虑行为人的意图和行为后果。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事先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后果,即使他并没有直接的主观意图去实现这种后果,他也应该被视为有间接故意。

反之,如果行为人并没有本身的犯罪目的,而只是因为过于信任别人导致了行为的发生,他应该被视为轻信过失。

综上所述,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在犯罪构成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对于法官和检察官而言,需要在案件中准确区分出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处理是公正合理的。

浅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与认定

浅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与认定

浅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与认定一、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我国现行刑法典第14 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学者们根据这一规定对间接故意进行学理表述, 但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其一, 认为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这种见解目前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其二, 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上述两种危害观点的分歧焦点在于对明知会发生的不同理解, 即在间接故意情况下, 是否包含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

换句话说,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 是否还存在放任的心理态度。

观点一对此持否定说, 认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就不存在放任的心态, 主张应将这种情况纳入直接故意范畴, 故而将间接故意的明知会发生理解仅限于明知可能发生。

观点二反对上述见解,认为间接故意犯罪的明知会发生应理解为明知会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形, 并认为区分故意罪过的不同形式, 只能以意志因素的希望或放任为根据。

如果行为人是放任结果的发生, 不论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便都是间接故意犯罪。

为评价上述分歧, 提请认清下列命题:(1) 必然性是与偶然性相对应的哲学范畴, 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尤其是对立基础的统一, 也即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纵然是存在着必然性发展趋势, 仍然同时伴随着不能转化为现实的偶然可能性;(2) 必然性(或偶然性) 认识或观念并不是必然性(或偶然性) 本身, 前者是主观认识范畴, 后者属客观范畴;(3) 可能性与现实性相对应, 而且可能性量化的结果包括必然性和偶然性两种情况;(4) 犯罪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认识和意志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明知会发生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一种主观认识。

分析货拉拉案件——构成要件过失

分析货拉拉案件——构成要件过失

分析货拉拉案件——构成要件过失过失情况分为两种:①过于自信的过失②疏忽大意的过失①过于自信的过失明知道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这个结果是一般人可以预见的)前面有个老太太在穿行人行道,但我开车没有减速,因为我觉得离得那么远应该撞不着,结果把她撞着了。

(这个结果本可以避免但是我没有避免)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他违背了结果的避免义务。

一般人是会避免的,但他没有。

②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无认识的过失,典型情况是忘了做某件事。

我是护士,打青霉素要皮试但我忘了做皮试;我是安全员但是我忘了扣安全绳上述均构成犯罪,因为他作为专业人员应当预见危险,这个预见的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社会习俗。

疏忽大意没有注意结果的预见义务;过于自信没有注意结果的回避义务。

一般人能够预见到的,你为什么没有预见到呢?是你自己太粗心大意呀。

你看到老太太过马路应当减速的呀,但是你没有减速,应当避免但是没有避免。

一个老太太在收废品的时候收到了一颗炸弹,是侵华日军留下来的,把它带回家里,天天摸着,摸着摸着就摸出感情了。

结果有一天炸弹爆炸了,炸死很多人。

问老太太涉嫌构成什么?A.过失致人死亡罪B.过失爆炸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危险物品肇事罪这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而A针对的是特定个体,排除A;老太太的行为违反了一般人的生活准则而不是业务规则,C、D针对的是业务规则,排除C、D,所以是过失爆炸罪。

无罪过事件:①意外事件②不可抗力①意外事件:行为人对结果发生没有预见而且在当时主客观条件下也无法预见。

司机倒车,后面有几个小朋友,于是司机下车跟后面的小朋友说,小朋友们都躲开吧,叔叔倒车危险。

小朋友们都躲开了,叔叔继续倒车,结果把一个小朋友碾死了,因为有个小朋友抱着轮胎不撒手。

中国北方麦收时有麦垛,结果有小朋友在里面玩捉迷藏,有一个农夫拿着叉子叉草,结果把一个小朋友叉死了。

论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标准--由“汽修工恶作剧案”引发的思考

论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标准--由“汽修工恶作剧案”引发的思考

在该案中,行为 人虽然预见到汽 油易燃,但认为 点燃后只会烧毁 汽车,不会造成 人员伤亡,因此 没有采取任何措 施防止危害结果 的发生,这表明 行为人过于自信。
在区分间接故意 与过于自信的过 失时,需要考虑 行为人是否对危 害结果持放任态 度,即是否认识 到危害结果可能 发生但不采取措 施防止。
在过于自信的过 失中,行为人虽 然认识到危害结 果可能发生,但 认为自己可以避 免危害结果的发 生,因此没有采 取必要的预防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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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间接故意是指行 为人明知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结果,并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的
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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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表现为 行为人对危害结 果的发生持放任 态度,即不希望、 不积极追求危害 结果的发生,但 也不采取相应的 措施防止危害结
明确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有助于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公正合理的量 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明确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明确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有助于推动我国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发展,为司法实践提供 更加科学合理的理论指导。
方式等
掌握判断标准, 根据具体情况
进行分析
提高法律素养, 增强对法律规 定的理解和运
用能力
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 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
间接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大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 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排斥
态度
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客观 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间接故意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而放任结果的发生。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跟间接故意的区别主要是对损害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过失犯罪是对损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

案件:甲、乙二人住在山区,当地野猪危害庄稼的情况严重。

听说邻村使用“电猫”效果很好,就去观摩取经,并买回一台“电猫”。

甲、乙二人安装好“电猫”,并在野猪可能出没的山上拉上裸电线,距地面40厘米。

在裸线通过的路口上均设置了警告牌,并告知通电的时间为:晚7点开电,早6点收电。

村民丙某盗伐林木,于早5点30分触电死亡。

分析:
行为人的直接故意、疏忽大意、意外事件可以排除。

如果行为人不设立警告标志,防止结果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

本案中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行为防止电到人的结果发生,因此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1。

以案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以案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以案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摘要:威尔策尔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为“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我国刑法学界发现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本文试通过案例的形式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进行梳理,以期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加深对其理论印象,促进其在实践中的作用。

关键词: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预见;放任一、问题来源今年司法考试中有一道题,一个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里面充气导致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主体是特定身份汽车修理工,他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这个行为是他恶作剧之举。

那么,他有没有预见这种行为能够带来肠道、内脏的严重破损呢?从他的身份出发,他当然知道充气泵的作用。

从认识因素上看,他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带来一定消极的后果,即他有一定的预见能力(不然没有所谓的“恶作剧”一说)从而排除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可能性。

那么,本案中最关键的就是在意志因素上,他是放任的呢,还是轻信的呢?二、概念辨析(一)间接故意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是,这里的对犯罪结果的预见是不确定的,只是一种预见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

同时,在内容方面行为人对行为目标对象以及其他环境因素的认识也是模糊或不明确的。

这种可能性,来源于当时的客观条件。

这种客观条件,既包括犯罪时间、地点、自然条件制约以及犯罪对象、作案工具和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等的外在客观条件和行为人的年龄状况、身体状况以及是否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技能以及程度等的内在客观条件。

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的放任行为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放任”是对客观危害结果的一种消极心理态度,介于积极追求和反对之间,是一种不计后果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本身包含了一种不顾危害结果发生执意实施或执意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内容。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1104班陆华丽310016)【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两者区别在于:间接故意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都不存在希望;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反映的是对法益的消极反对态度,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关键词】: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危害结果;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一、内涵的界定(一)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指的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认识因素上的区别(一)间接故意是“明知”,明知在做什么、行为的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关系、行为的危害性等。

(二)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预见”,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其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前者要低。

尽管两者对危害结果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而且在认识内容具有一致性,但无论这种内容认知的程度如何,即使是可能的、模糊的,甚至是不确定的,也不能否认两者对客观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具有认识上的差别,两者于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即反映于此。

①1、今年司考中出现的一道关于区分这两者的题目:一日,在汽车修理站工作的某甲出于恶作剧的心态将高压气泵插入同事的肛门,然后用其进行打气导致同事肠胃多处严重损伤。

,某甲对于自己的行为肯定是存在一定的认识的,但此案例仅从认识因素方面来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完全不够的。

2、甲在摆有摊贩的马路中撞伤乙逃逸,丙、丁想将其拦住,甲却为躲闪撞上路边的摊①吉罗洪主编:《试论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异同》,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第32页贩,在这里,甲就是预见会撞上丙和丁而躲闪,所以甲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意志因素上的区别(一)间接故意是“放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排斥,顺其自然,与行为的认识因素有极大的联系,“放任”的精义在于行为人追求危害结果的一种消极心态介于积极追求与反对之间不计后果的心理态度。

7第七讲: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及其认定

7第七讲: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及其认定

第六专题: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 过失的界限及其认定
• 虽然客观上有范某跳车的情节,但法律上并没有 特殊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司机要承担某种特定的 责任,如:停车或减速缓行等。即使司机按操作 常规驾驶汽车,对范某跳车视而不见,对范的死 亡也仅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郑某和尚某,虽有对范某跳车幸灾乐祸和放 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思表示,但属意思流露,并 未付诸行动,既没有亲自驾车超速,也没有将范 某向外推搡。郑某、尚某的行为与范某的死亡并 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然,也就无刑事责任可 言。范某的死,不是出于三被告人的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范某自己跳车的行为结果,这对三被告 人来说,则是无法掌握和抗拒的。因此,本案属 意外事件。
第六专题: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 过失的界限及其认定 • (2)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行为人对行为 产生或将要产生何种性质危害结果的认识。 比如,故意杀人时,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 • (3)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如对法定的犯 罪对象、法定的犯罪手段、法定的时间、 地点要有认识
第六专题: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 过失的界限及其认定 • 六、司法认定 • 1.有无轻信根据(事前行为表现、事前态 度、以往行为样态、案发原因等等) • 2.有无设法阻止(事中和事后态度与行为) • 3.过失的特征: • (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 • (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 • (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
第六专题: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 过失的界限及其认定
•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不 负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被告人因票价问题与 范某发生争执,并对范欺辱围攻,后在他人的 劝阻下,已有所退避,矛盾已趋缓和。被告人 虽对范仍有语言威胁,以及派人持械把守车门, 防备范跑掉等行为,但范某并非处于孤立无援 的境地,也未面临无路可逃的危险。而范某选 择跳车的方法离去,这本身就有人身危险性, 其行为责任应当自负。也就是说,范某跳车不 能认为是被告人威吓、迫害的结果,而是其主 观意志的行为。因此,范某跳车的后果,也是 自己行为的结果。汽车驶经交通检查站,自然 要减速,驶过后,自然要加速,这属于司机正 常的驾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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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告张进强于1998年7月4日下午3时许,驾驶牌照为津A-Y4599东风半挂货车途经海滨浴场北门附近时,因驾驶的汽车不符合浴场卫生管理规定,浴场清洁工刘怀彪便上前示意张停车,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

被告人离开后出言不逊,刘怀彪令其停车,被告人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朝刘撞去,刘躲开后大声呼喊停车,此时正在清扫路面的清洁工崔世涛闻声上前拦车,被告人仍驾车向其撞去,崔见状扔掉扫帚,躲闪到花池内。

当车行到浴场北门西侧200米处时,清洁工崔世杰举起铁锨上前拦车,被告人仍开车相其撞去。

崔世杰见该车向其驶来扔掉铁锨欲躲闪时,被汽车左侧前轮碾压腹部、胸部,造成心脏、肝脏破裂,休克出血死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在驾车逃跑时,基于自信的心理状态,已经预见他人拦车会发生对其人身伤害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被害人被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据此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进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费用人民币3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检方仍认为,被告人张进强故意向被害人崔世杰撞击,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自己摔倒而被碾压致死没有证据证实,与事实不符。

因被害人被撞倒后碾压致死,所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据此,检方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进强以每小时30至40公里的速度驾驶半挂货车向拦车的被害人冲撞,明知会发生将其撞死的后果,但其仍放任此行为,导致将被害人被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

该后果是在被告人预见范围之内,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一审法院依据尸检报告中被害人死亡前没有发现明显的撞击伤,从而认定被害人自己摔倒后被汽车碾压致死与事实不符。

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驾驶经验、货车的性能和行使速度,其已经预见到致人死亡的结果可能发生,故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显属不当。

据此依法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法院主文第一项对被告人张进强的定罪、量刑部分。

2.被告人张进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3.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争议焦点:如何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三、法理分析在本案中,可以看到争议的焦点即在于被告人犯罪时的心理状态,对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做出了不同的认定。

那么对于被告人究竟应当定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正确的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对行为背后的法理进行深入的分析,并结合案件的实际,如此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一)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依据刑法基本原理,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基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人做主客观统一的综合评价。

而在这其中,对于犯罪人主观方面的认定,要看其是否有罪过。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罪过,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传统刑法理念中,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具体而言,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可分为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

从而形成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这四种罪过类型。

在这其中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存在接壤的领域,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重合之处,因此如何正确区分它们,需要结合刑法条文和刑法原理具体考量之。

依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由此可以看到: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构成标准分别为“明知”和“放任”。

基于这个标准并结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可以得出间接故意的基本概念。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据此,过于自信过失对于认识和意志的构成标准分别为“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依此,过于自信过失的概念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法定刑截然不同之规定,使得区分故意过失具有了很大的现实意义。

同时,如何正确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诚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威尔采尔所言的那样,是“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ii]在此之所以认为这是最困难和最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这是基于其二者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中极大的相似性的缘故。

通过概念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比照,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相似之处具体表现为:在认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尽管有以上的相似之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即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这种本质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表现出来的。

首先,认识因素上看: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iii]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其次,意识因素上看: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对于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在意志上持放任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最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的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

[iv]同时,根据整个罪过体系中的四种罪过类型,可以看到: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发生结果,与它对应的一极是“希望不发生结果”(过失犯即是如此),而非“不希望发生结果”。

[v]而所谓的放任,应当讲就是在“希望发生”和“希望不发生”之间的这样一种罪过形态。

在这里举个生动的例子可以表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之间的区别。

即在一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的选举中,“希望发生”为主导的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希望不发生”为主导的两种过失投了“反对票”,而居于其中的“放任”为主导的间接故意则投了“弃权票”。

这体现出的便是一种对投票结果的漠不关心的态度。

而在间接故意的场合之中,行为人或者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

[vi]由此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基于意志上的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更多的表现出了一种对于法益的积极蔑视的态度,其恶性较之希望不发生的过于自信过失而言要大。

(二)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和对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标准的二次构建理论上来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虽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论,但是在通说的指导下,结合对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细致而详尽的分析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达成了统一。

然而,应当看到的是:基于存在的基础,这样的理论从诞生起便存在着一定的弱点,这主要体现为主观心态的难以察觉性。

主观心态具有“内隐性”的特征,是一种很难为外界觉察的特定情况下的心理状态。

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分别为故意和过失下面的子项,在罪过体系中由于相邻而存在着接壤。

如果说故意和过失尚且容易区分的话,那么对危害结果都存在“不希望”因素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这两种心理状态则更容易混淆。

如果认为其区分的标准便是理论上所言的对主观心理近乎极致的分析,那么在实践性上则不能不打上问号。

而在本案例之中可以看到:两级法院面对几乎相同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却做出了如此截然相反的推理和判决。

这说明建立在对于犯罪人主观心理过分追求之基础上的刑法理论,在实践的领域尤其是在疑难案件的领域缺乏可操作性。

这就需要我们以实践操作为核心对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标准进行第二次构建。

在此,该第二次构建是以理论上对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标准为基础,通过结合事实、相关证据和论证过程,对前述理论上的区分标准进行进一步构建,使得理论上的区分标准能够在实际案例中找到相应的客观证明因素,从而更好的在实践中具体运用和操作。

在此,第二次构建的核心在于对客观行为的全面认识和刑事推定的科学使用,具体表现为:第一步,总结理论上对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标准。

对于该标准的分析,前文已有详细论述。

由此可以总结出理论上区分关键点在于:间接故意是对于危害结果的漠视心理态度,过于自信过失是希望结果不发生的心理态度。

这两种不同的心理因素使得两类结果可能相同的行为具备了不同程度的恶性。

第二步,将该理论上的区分以刑事推定为手段,通过客观行为进一步具体化。

首先要做到的是,刑事推定应当注重体现推定的科学性。

刑事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以某一已经查明的事实推断出另一难以证明的事实的存在。

这里,已经查明的事实为基础事实,由基础事实推断出来的事实为推定事实。

由于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共存关系,所以只要基础事实存在,就可以认为被推定的事实存在而无需证明。

[vii]伴随着刑事推定中的证明标准从“客观事实”到“法律真实”的转变,刑事推定的科学性也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

[viii]由于“推定”是一个从基础事实到推定事实的逻辑推演过程,因此这就决定了“推定”的结果一般具有合理性和确定性。

但同时其可靠性又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不具有绝对性,因此通常允许被告人对其进行相应的反驳,如果反驳的理由不成立,则推定成立。

这就需要对推定进行严格的规范和限制,从而克服其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对推定的运用应当合理,它只是证明方法的一种,对证明起着必要的辅助和补充作用,但它并不能完全代替必要的调查取证。

另一方面,无论法律推定还是事实推定,都应当给予因推定的使用而遭受不利后果的当事人以反驳的机会。

推定只是选择一个“或然性的结论”作为推定的事实,因此,当有反证足以推翻推定结论时,就不能以此来认定案件的基本案情。

[ix]在分析被告人的主观罪过的过程中,科学的推定方法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辅助手段,因为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一种内心活动,因此只要行为人拒不供认或者矢口否认是很难直接查明的。

但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犯罪的主观方面又必须查明的。

此时,科学的刑事推定便成为一种必要的途径,更为清晰的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

其次要做到的是,结合刑事推定的方法来分析被告人的客观行为。

刑法所要惩罚的恶是主观心理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恶,如果仅有“主观之恶”而无“客观行为”或者仅有“客观行为”而不存在“主观之恶”都不需要刑法加以调整。

因此,可以看到在一个犯罪中,“主观之恶”和基于该恶的“客观行为”是共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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